贓款贓物投資股票
⑴ 贓款用於購買股票家屬需要賠償嗎
如果
犯罪嫌疑人
屬於
完全行為能力人
,那麼家屬是沒有義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中銀(上海)律師所
吳濱
律師
⑵ 挪用公款500萬用於炒股,被提起公訴前退還贓款會減刑嗎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是挪用公款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數額巨大不退還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⑶ 贓款贓物如何處理
關於贓款贓物的處理:
⑷ 請法律人士回答:嫌疑人被抓後發現犯罪所得贓款用於購買股票並作為融資融券保證金。
首先 公安機關的金融凍結是 直接凍結 像凍住一樣 除了解凍 無法使用或者轉移
就算是銀行存款 在凍結期間 也是沒有利息的 只有在解凍後再開始計算利息 凍結期間無利息
銀行方面有這種說明的 詳細情況請去銀行詢問
然後呢 凍結與犯罪相關的財產 就是由動產 變成不動產 不能移動 不能交易
由凍結開始停止一切活動 再由解凍開始重新計算一切相關行為
也就是說 犯罪分子 用贓款買股票 融資融券 屬於犯罪行為 券商 沒有權利強行平倉
原因就是被凍結 只有解凍後才可以從事金融活動 期間所受到的損失 由犯罪分子 賠償
這里需要由券商對犯罪分子進行民事訴訟 追回損失 依據是合同法相關細則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⑸ 流入股市的贓款還能被追回嗎
當然可以。
不過如果因為股市跌了造成資金減少,那也沒辦法。
⑹ 判決生效後對贓款贓物及其利息如何處理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 件原件。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 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 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⑺ 對涉案財物認定為贓款贓物被執行不服時,應如何救濟
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案外人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部分的認定和處理不服,且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一、北京二中院就馬伯韜詐騙案,作出(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判決:有期徒刑12年,查封、凍結馬伯韜位於朝陽區觀音景園210樓2門302室房產(下稱「案涉房產」)並將該房產變價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北京高院作出(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在執行刑事判決過程中,馬文林等因主張對案涉房產享有所有權提出執行異議,請求中止對案涉房產的執行。北京二中院認為,執行過程中案外人依據對案涉財物享有所有權,主張裁判認定該財物為贓款贓物屬於認定錯誤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救濟。據此,北京二中院作出(2016)京02執異91號執行裁定(下稱「91號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異議請求。
三、馬文林等向北京高院申請復議。北京高院作出(2016)京執復62號執行裁定(下稱「62號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復議申請,維持91號裁定。
四、馬文林等向最高法院申訴,請求:撤銷北62號、91號裁定,將案涉房產返還馬文林等。最高法院裁定:駁回馬文林等的申訴請求。
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文林、周淑琴的申訴請求,涉及案涉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的主張,屬於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前事不忘,後事之師,我們總結該案的實務要點如下,以供實務參考。同時也提請當事人在主張權利時首先應注意救濟途徑的選擇,結合法院的裁定文書,在執行實務中,應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生效刑事判決中涉及財產部分的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所以,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案涉財產被認定為贓款贓物存有異議,且異議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救濟。
二、可能被定性為贓款贓物的財產包括:存款、投資收益、孳息、利用贓款所購買的房或車等財產,案外人或被害人對該部分財產在生效刑事判決中是否應認定為贓款贓物有異議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進行救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
第十三條 被執行人在執行中同時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責任,其財產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順序執行:
(一)人身損害賠償中的醫療費用;
(二)退賠被害人的損失;
(三)其他民事債務;
(四)罰金;
(五)沒收財產。
債權人對執行標的依法享有優先受償權,其主張優先受償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前款第(一)項規定的醫療費用受償後,予以支持。
第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或者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人民法院審查案外人異議、復議,應當公開聽證。
第十五條 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以下為該案在最高法院審理階段關於該事項分析的「本院認為」部分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的詳細論述和分析。
本院認為,「關於案外人對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提出執行異議的審查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通過執行異議、復議程序審查處理。因此,北京高院、北京二中院依法受理案外人馬文林、周淑琴異議,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進行審查,於法有據,並無不當。
關於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的救濟程序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法院應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另一方面,案外人的申訴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馬文林、周淑琴的申訴請求,涉及位於北京市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的權屬爭議,而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明確指出案涉房產變價款按照比例發還被害人,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的主張,屬於對原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有關贓物認定內容不服,無法通過裁定補正。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北京高院(2014)高刑終字第68號刑事裁定中,有關涉案款物的認定以及變價處理意見明確,所附扣押物品清單包括案涉房產,申訴人馬文林、周淑琴如對據以執行的刑事裁判有關涉案款物認定和處理不服,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馬文林、周淑琴與馬伯韜執行裁定書》【(2016)最高法執監418號】
有關案外人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物提出異議且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主張權利的問題,以下是我們在寫作中檢索到與該問題相關的案例及裁判觀點,以供讀者參考。
1、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一:《羅×與張曙光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90號】
本院認為,「《刑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沒收的財物和罰金,一律上繳國庫,不得挪用和自行處理。』本案涉案房屋北京市海淀區藍靛廠南路39號院1號樓7層1-701室系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二中院(2013)二中刑初字第1530號刑事判決特定物,列入『予以變價所得款予以沒收』的扣押款物處理清單,明確作為在案扣押款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超出犯罪所得部分作為被告人張曙光的個人財產,並入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項執行。北京二中院依據生效刑事判決,對涉案房屋採取執行措施符合法律規定。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案外人羅×於執行程序中認為刑事裁判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異議,實質上是對執行依據本身的異議,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等程序解決。北京二中院認為羅×異議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依法駁回其異議,並無不當,應予維持。」
2、案外人認為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款及產生的權益為贓款屬於認定錯誤,是對生效判決不服而提出的異議。
案例二:《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粵執復165號】
本院認為,「本案執行依據即廣州中院(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及附表內容已經明確應向被執行人峻聯公司追繳違法所得(包括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所追繳款項用於發還被害人。廣州中院根據上述生效的刑事判決作出(2012)穗中法執字第996-4號執行裁定及協助執行通知書,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對廣州中院上述執行行為提出異議,實際上是認為上述生效刑事判決認定峻聯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為贓款屬於認定錯誤,是對生效判決不服而提出的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因此,欣建公司對此所提異議不屬於執行異議審查范圍,其認為生效判決有錯誤,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規定另循法律途徑解決。」
3、異議人提出刑事裁定書將存款認定為贓款錯誤等異議,系異議人對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執行機構審查的事項,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
案例三:《平頂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建新支行刑事執行一案執行裁定書》【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6)豫執復84號】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六條規定:『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異議人提出刑事裁定書將3000萬元存款認定為贓款錯誤等異議,系異議人對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提出的異議,不屬於執行機構審查的事項,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焦作中院在異議審查中未將異議人的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直接裁定駁回異議人的異議申請,處理不當,應當予以糾正。且在本案復議審查中,平頂山市公安局認為已向焦作中院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情況進行了通報,焦作中院應當按照相關法律規定一並進行審查處理。」
4、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刑事判決關於涉案房屋的認定為贓物提出的異議,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
案例四:《馬文林等與馬伯韜執行裁定書》【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2016)京執復62號】
本院認為,「依據相關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過程中,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主張足以阻止執行的實體權利,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案外人或被害人認為刑事裁判中對涉案財物是否屬於贓款贓物認定錯誤或者應予認定而未認定,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可以通過裁定補正的,執行機構應當將異議材料移送刑事審判部門處理;無法通過裁定補正的,應當告知異議人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本案中,對於涉案房屋,(2013)二中刑初字第1509號刑事判決主文的第二項內容為『在案凍結的錢款及扣押物品之變價款,按比例退賠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繼續追繳退賠各被害人(詳見清單)』。『扣押物品清單』第二項的內容為『查封、凍結馬伯韜位於朝陽區觀音景園210號樓2單元302室房產一處之變價款,按比例發還被害人』。馬文林、周淑琴以涉案房屋系其合法財產為由提出案外人異議,實質上是針對生效刑事判決關於涉案房屋的認定提出的。二中院告知馬文林、周淑琴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處理,駁回其案外人異議並無不當。」
5、案外人對刑事判決認定被執行人支付的購房款及產生的權益屬於贓款錯誤,並提出異議,該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應適用審判監督程序進行處理。
案例五:《廣東欣建建築工程有限公司與廣州市峻聯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執行裁定書》【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粵高法執復字第90號】
本院認為,「關於案外人對生效刑事判決所確定的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處理程序問題。經查,本案執行依據(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及附表內容已經明確應向被執行人峻聯公司追繳違法所得(包括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所追繳款項用於發還被害人。現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2010)穗中法刑二重字第8號刑事判決認定峻聯公司支付的購房款872萬元及產生的權益屬於贓款錯誤,對上述認定提出異議。該執行異議實質是對生效法律文書提出異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對該異議的審查不屬於執行程序審查的范圍。案外人認為本案執行依據認定錯誤應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因此,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2014)穗中法執行異議字第203號執行裁定確定生效刑事判決認定贓款是否有誤不屬於執行異議程序審查范圍錯誤的復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另外,對峻聯公司支付欣建公司的購房款872萬元屬於贓款有異議,對此異議的審查處理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利,應當由審判部門通過審判監督程序解決,而不能以補正裁定解決。申請復議人欣建公司認為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審查處理上述執行異議,理由不能成立,其主張本院不予採納。」
⑻ 罪犯將贓款贓物用於清償債務的法院可以予以追繳嗎
《刑法》第64條規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第10條更是明確,對贓款贓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當一並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被執行人將贓款贓物與其他合法財產共同投資或者置業,對因此形成的財產中與贓款贓物對應的份額及其收益,人民法院應予追繳。同時,《信託法》亦規定,有效設立信託的前提是財產合法、目的合法。按照信託法規定,違反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的信託行為,以及以非法財產設立的信託無效;信託根據合同或遺囑設立時,如果合同或遺囑無效,則信託相應不能設立;信託設立無效或被撤銷,則不產生信託財產隔離和轉移的法律效果,也因此不具備信託財產的獨立性.
⑼ 贓款贓物如何界定
我國《刑法》規定為「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就是贓款贓物。
贓款贓物就是指違法犯罪分子違法犯罪所得的一切財物。贓款贓物具有兩個方面的主要特徵:
一個方面是具有證據價值和經濟價值的雙重屬性。贓款贓物與案件真實情況的發生、發展有著客觀內在的聯系,因而對案件具有證據價值;
同時,贓款贓物也具有民法上物的特徵,即人們能夠支配的具有經濟價值的物質實體和自然力,民法上的物基本上也可以成為贓物,其特徵沒有因為訴訟而發生改變。
另一方面,贓款贓物必須是行為人採用違法犯罪手段所獲取的財物,它既不同於作案工具,也不是行為人的個人合法財產,更不是違禁品。
贓款贓物的性質應由法院認定。贓款贓物依附於違法犯罪行為。它與犯罪主體實施的行為之間有直接因果聯系。物品、金錢本身並不具有「贓」的性質。謂之贓,是因為它是違法犯罪行為侵害法律所保護的權利主體合法的財產權利的產物,而又存在於訴訟程序中。
如果處於訴訟之外無所謂為贓。既然贓款贓物與犯罪行為互為因果,不能分離,那麼,只有被法院裁判通過違法犯罪行為所得的錢物才稱之為真正意義的贓款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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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生效後對贓款贓物及其利息的處理
由於查封、扣押、凍結的主體不同,人民法院判決後在案財物的處理程序也不相同。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時,對於偵查機關凍結在金融機構的存款、匯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贓款贓物,應當審查是否附有金融機構出具的證明文件原件。
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決後,通知該金融機構上繳國庫,伺時將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金融機構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2、對於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依法不移送的,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的人民法院通知查封、扣押、凍結機關上繳國庫,同時將通知及判決書送達有關財政機關。查封、扣押、凍結機關應當在接到執行通知書後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送交執行回單。
3、對於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贓款贓物及其孳息·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生效後,由原審人民法院依照生效的法律文書進行處理。除依法返還被害人的以外,應當一律沒收,上繳國庫。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4、《人民檢察院扣押、凍結涉案款物工作規定》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於應當返還被害人的扣押、凍結款物,無人認領的,應當公告通知。公告滿一年無人認領的,依法上繳國庫。
無人認領的款物在上繳國庫後有人認領,經查證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退庫或者返還。原物已經拍賣、變賣的,應當退回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