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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交什麼稅

發布時間: 2021-11-19 13:09:45

㈠ 關於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實物資產出資需要繳納什麼稅

實物資產出資,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及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公司法》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來,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出資越來越多,該項業務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筆者試通過兩個案例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案例一:2011年5月,A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和價值共為3000萬元的舊設備以及材料投資到M公司。舊設備系2006年購入,原值2000萬元,已經計提了1000萬元折舊,凈值1000萬元,作價1500萬元(含稅)。材料為自產,成本為1000萬元,作價也為1500萬元(含稅)。A公司系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一)增值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六款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應該視同銷售。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對外投資的行為應該繳納增值稅。

具體又分為兩種情形:

1、舊設備按照4%減半徵收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8】170號文件和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以使用過的設備投資應當視同銷售,具體繳納稅款按照以下方法:應交增值稅=1500÷(1+4%)×4%÷2=28.85(萬元)

注意要點:

1、在2009年1月1日之前,根據財稅【2009】29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如果銷售價格不超過原值,不繳納增值稅,否則按照4%減半徵收增值稅,而2009年後,根據財稅【2008】170文件規定,「不超原值不征稅的規定已經作廢」,無論對外銷售或視同銷售的舊固定資產價值是否超過原值,一律繳稅。

2、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小規模納稅人或者營業稅納稅人銷售或視同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計算銷售額的增收率按照3%計算。例如,假如本例中用舊固定資產投資的A公司為營業稅納稅人,則應交增值稅=1500÷(1+3%)×2%=29.13(萬元)

3、根據國稅函【2009】90號文件規定,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意味著該項增值稅款,被投資企業得不到抵扣。

2、材料投資按照17%稅率徵收增值稅。材料投資應該視同銷售,同賣材料的納稅方法相同。本例中,用材料投資應繳增值稅=1500÷(1+17%)×17%=217.95(萬元)

注意要點:

1、A公司以材料投資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被投資企業M公司可以憑借該發票進行抵扣,因此上下游企業合計稅負為0。之所以規定貨物投資行為要繳納增值稅,是因為要保持整個增值稅鏈條的完整,如果A公司不繳納增值稅,則M公司無進項稅額抵扣,整個增值稅鏈條不完整。

2、本案例中是以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A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外投資,或者以構成「業務組合」的部分資產對外投資,可以考慮適用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13號公告資產重組中涉及貨物免稅政策。

(二)企業所得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視同銷售,而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屬於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因此A公司以設備和材料投資的行為應當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

1、舊設備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4%)×4%÷2]=1500-28.85=1471.1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2000-1000=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471.15-1000=471.1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471.15×25%=117.79(萬元)

2、材料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收入=1500-[1500÷(1+17%)×17%]=1500-217.95=1282.05(萬元)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1282.05-1000=282.05(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82.05×25%=70.51(萬元)

注意要點:

1、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雖然已經作廢,但是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必須視同銷售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精神並未廢止,根據條例規定,該項行為仍屬於征稅范圍。

2、實行企業會計制度的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會出現稅收與會計的差異,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進行納稅調整。例如本例中以材料進行投資做賬如下:

借: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貸:庫存商品1000萬元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217.95萬元

即,會計上該項業務部確認損失,而稅收上認為庫存商品不含稅公允價值為1282.05萬元,因此應該在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第二行填報「視同銷售收入「1282.05萬元、附表三第21行「視同銷售成本」1000萬元,從而達到納稅調增282.05萬元的目的。

根據國稅函【2009】202號文件規定,1282.05萬元的視同銷售收入同時填入附表一中,可以作為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業務招待費的扣除基數。如果執行會計准則的企業,該項業務稅收同會計無差異。3、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曾經規定,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如果超過投資方應納稅所得額50%的,可以按照5年均勻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19號公告規定,非經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行規定,財產轉讓所得一律全額納稅,因此5年均勻納稅的規定已經廢止。由於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當時並未取得現金流,如果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的增值過大,可能引起企業納稅困難,財稅【2009】59號文件中的資產收購,對於投資資產占企業資產75%以上的行為,可以採取特殊性稅務處理,遞延納稅。4、企業非貨幣性資產投資後,資產的隱含增值在稅收上得到實現,則計稅基礎按照評估價值確認。例如,本例中以材料投資如果採取會計制度記賬,雖然長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為1217.95萬元,但是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假設A公司只有材料投資形成的一項股權,且轉讓該項股權作價1500萬元,則會計做賬:
借:銀行存款1500萬元
貸:長期股權投資1217.95萬元
投資收益-股權轉讓所得282.05萬元
由於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500萬元,會計賬面價值為282.05萬元,應該納稅調減282.05萬元。如果按照會計准則做賬,則該項稅收與會計差異不會形成。5、由於以設備或材料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因此對於被投資企業M公司而言必須需要增值稅發票(專用發票或普通發票)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成本或折舊費用。只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不能作為M公司的合法扣稅憑證。6、對於M公司而言,接受舊設備投資的目前總局無明確文件界定其折舊年限,一般認為按照其剩餘折舊年限比較合理。比如本例中,舊設備在A公司已經計提折舊10年,在在M公司應該按照10年來提取折舊。國稅發【2009】81號文件規定:若為購置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其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於《實施條例》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剩餘年限的60%。從側面說明總局對接受舊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是按照最低折舊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來處理的。7、假設投資方A公司是個人張先生,雖然國稅函【2005】319號文件規定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的評估增值不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國家稅務總局2011年第2號公告的第522項已經將319號文件作廢,因此即使是個人以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仍然應該就資產的評估增值部分繳納個人所得稅。(三)印花稅被投資企業M公司應當就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印花稅=8000萬×萬分之五=4(萬元)案例二:2011年5月,A公司以原值3000萬元的不動產出資,B公司以5000萬元現金出資。雙方合資成立M公司,各佔50%股份,A公司實行企業會計制度,該公司不是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營業稅根據財稅【2002】191號文件之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入股,共享利潤,共擔風險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因此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的行為不繳納營業稅。注意要點:1、以貨物對外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以不動產、無形資產對外投資不繳營業稅。其原因在於,一般來說,增值稅為環環抵扣,上游環節不徵收增值稅,下游環節則得不到進項稅額抵扣,對於增值稅鏈條上的單環節免稅是無意義的,因此為了維護增值稅鏈條的完整性,對貨物投資需要繳納增值稅;而營業稅原則上沒有抵扣的規定,如果對投資行為征稅,則隨著投資鏈條的拉長,被投資的資產就會存在重復納稅的現象,所以稅法規定不徵收營業稅。2、由於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不徵收營業稅,因此A公司投資行為不能開具發票,M公司憑借投資合同以及評估報告作為企業所得稅前得扣稅憑證。3、財稅【2002】191號文件規定,以不動產、無形資產投資形成的股權,在股權轉讓時,仍然無需繳納營業稅。因此在稅收策劃中,先投資再轉讓股權的案例較為多見。(二)土地增值稅根據財稅【1995】48號文件規定,A公司以不動產投資入股的行為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因此,如果A公司為房地產企業,則該項投資行為需要繳納土地增值稅。(三)契稅根據《契稅暫行條例細則》第8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因此,本例中M公司應該繳納契稅,如果本省規定契稅稅率為3%,則繳納契稅:5000萬×3%=150(萬元)注意要點:根據財稅【2008】175號文件規定,企業改制重組過程中,同一投資主體內部所屬企業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包括母公司與其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公司所屬全資子公司之間,同一自然人與其設立的個人獨資企業、一人有限公司之間土地、房屋權屬的無償劃轉,不徵收契稅。那麼以不動產投資是否屬於175號文件所稱「同一投資主體內部的無償劃轉」呢?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曾經規定,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若干契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3〕 184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改制重組契稅政策有關問題解釋的通知》(國稅函〔2006〕844號)的有關規定,公司制企業在重組過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權屬對其全資子公司進行增資,屬同一投資主體內部資產劃轉,對全資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權屬的行為,不徵收契稅。即: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規定,對子公司增資行為屬於「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遺憾的是該文件已經作廢。當時應當看到,514號文件之所以作廢,是其依據的上位法財稅【2003】184號文件已經作廢,但是國稅函【2008】514號文件解釋的「同一投資主體內部劃轉不徵收契稅」的規定卻被財稅【2008】175號文件承繼,因此認為不動產投資到全資子公司仍然應該屬於「同一投資主體的內部劃轉行為」不征稅契稅。(三)企業所得稅同上例分析:視同銷售收入=5000萬元視同銷售成本=3000萬元應納稅所得額=2000萬元應納所得稅額=2000萬×25%=500(萬元)(四)印花稅同上分析,被投資方M公司應該就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增加額繳稅。印花稅=1億元×萬分之五=500(萬元)案例三:A公司持有M1公司5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500萬元。A公司持有M2公司100%的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2011年2月,A公司以持有的M1公司50%股權作價750萬元,M2公司作價2000萬元,合計作價2750萬元作為出資,投資到B公司;張先生持有的M3公司100%股份計稅基礎為1000萬元,作價2000萬元投資到B公司。(一)A公司以M1公司50%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M1公司作為A公司持有的長期股權投資,是A公司的資產轉讓行為,因此該項行為應該視同銷售。視同銷售收入=750萬視同銷售成本=500萬應納稅所得額=250萬應納所得稅額=250萬×25%=62.5(萬元)(二)A公司以M2公司100%股權投資涉及的企業所得稅。根據財稅【2009】59號文件規定,如果符合該文件第5條的5個條件,並按照國家稅務總局2010年第4號公告在稅務機關備案後,可以享受特殊性稅務處理,假設A公司以M2公司投資到B公司的行為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應納稅所得額=1000-1000萬=0A公司持有B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的原計稅基礎1000萬元。B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計稅基礎為A公司持有M2公司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1000萬元。(三)張先生投資的個人所得稅目前個人所得稅法規體系中沒有特殊性稅務處理的規定,因此張先生雖然以持有的100%股權投資到B公司,仍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000-1000=1000萬個人所得稅=1000萬×20%=200萬元(四)印花稅根據國稅發【1991】155號文件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全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因此,以股權投資的行為應該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被投資企業則對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增加額按照萬分之五繳納印花稅。值得注意的是,財稅[2010]7號文件規定,按照現行印花稅政策規定,投資人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進行出資而發生的股權轉讓行為,不屬於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的征稅范圍,不徵收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因此,以此類推,投資人以非上市公司股權投資是否也不屬於股權轉讓不繳納印花稅呢?目前這是一個尚未完全明確的問題。

㈡ 合夥企業 有什麼稅

請參照以下:
1、合夥企業所得的分配比例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分配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人
合夥企業不是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如果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自然人和法人,a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人再投資設立b合夥企業,應以a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為納稅人。
3、「先分後稅」的原則
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先分後稅原則,根據分配比例計算各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不包括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和股息。即為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其中收入總額,是指合夥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以及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活動所取得的各項收入,包括商品(產品)銷售收入、營運收入、勞務服務收入、工程價款收入、財產出租或轉讓收入、利息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營業外收入。

㈢ 合夥企業證券投資需要繳納哪些稅款

一)關於貿易型合夥企業應繳納什麼稅收問題。根據現行規定,涉及到的稅收(含隨稅徵收的政府性基金)一般有:

1)增值稅(屬於小規模納稅人,銷售收入*4%);
城市維護建設稅(增值稅額*7%或5%或1%,視納稅人所在地區為城市或縣城建制鎮或農村地區);
2)教育費附加 (增值稅額*3%);
3)地方教育附加 (增值稅額*1%);
4)個人所得稅(根據不同的所得額級距,適用稅率5%—35%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5)印花稅 {分別按建立的營業帳簿[記載資金的總帳確為:(實收資本+資本公積)*5/10000;其他帳簿:帳簿本數*5元/本];簽定的購銷合同(合同標的金額*3/10000)申報繳納},
6)車船使用稅(按載客量或載重量定額繳納,每年納稅一次)
7)房產稅[自用房產,房產原值*(1-30%)*1.2%,每年計算應納稅額一次,可以分期繳納] 。

(二)關於暫時沒有業務是否交稅問題。
因為有的稅種與經營收入有直接關系,有的稅種則與經營收入沒有直接關系,所以要區分情況確定是否繳納稅款。
1)凡與經營收入有直接關系的納稅事項(如增值稅、個人所得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一般以一個月為一個納稅期限,規定在月份終了後10天內申報納稅,並且不管當月是否取得應稅收入均應辦理納稅申報。即使在應稅收入為零的情況下,也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零申報」,以明確納稅方面的法律責任。
2)凡與經營收入沒有直接關系納稅事項(如印花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等),則根據稅法方面或當地具體規定的納稅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屬於行為稅的印花稅一般在建立、訂立和領受相關納稅憑證時,即應申報納稅。

(三)關於辦公室使用自己的房產是否繳納房產稅問題。
凡生產經營使用的房產均應按規定申報繳納房產稅(無論是否自用房產或出租房產)。自有房產繳納房產稅的計算方法按上述列舉的公式為:房產原值*(1-30%)*1.2%。

友情提示:個人合夥企業只需繳納個人所得稅,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㈣ 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因此,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人按自然人和企業分別承擔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其中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

(4)合夥企業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交什麼稅擴展閱讀

企業所得稅規定,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同時對分期收款銷售商品、長期工程(勞務)合同等經營業務規定可按下列方法確定:

⑴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約定的購買入應付價款的日期確定銷售收入的實現;

⑵建築。安裝、裝配工程和提供勞務,持續時間超過1年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⑶為其他企業加工、製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等,持續時間超過12個月的,可以按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定收入的實現。

㈤ 個人合夥企業減持上市公司股票如何征稅征哪幾種稅

合夥企業所得稅「先分後稅」。即合夥企業不交所得稅,分配給合夥人後交,合夥人是個人,交個人所得稅,是法人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稅率:自然有限合夥人,按照「股息、紅利所得」20%稅率征稅。
自然人普通合夥人的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規定存在較大差異。上海、深圳、杭州等地按照5%-35%徵收,而北京則是不分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一律按照20%徵收;而天津則要求按照合夥人根據不同收入的性質區分,分別用不同稅務處理方法。不一一列舉。
法人合夥的企業所得稅稅率執行企業所得稅法。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9號)(以下簡稱:159號文)
該文規定: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營改增後,減持上市公司股權需要按轉讓金融商品繳納增值稅。

㈥ 合夥企業買賣股票所得需要繳納營業稅與個人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鑒於營業稅納稅人的定義為「單位和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不屬於個人的范疇,應屬於單位的范疇,不符合上述免徵營業稅的條件。

另外,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061號)文件規定:「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這里的個人為自然人,不包括個人合夥企業與個人獨資企業。所以,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股票轉讓收入需要交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

㈦ 新三板合夥企業要交哪些稅

新三板上市後企業所需繳納稅收有三類:

3.印花稅

印花稅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設立、領受具有法律效力的憑證的行為所徵收的一種稅。印花稅的納稅人包括在中國境內設立、領受規定的經濟憑證的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其他單位、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在新三板買賣、繼承、贈予股票所書立的股權轉讓書據,依書立時實際成交金額,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計算繳納證券(股票)交易印花稅。

㈧ 有限合夥企業經營范圍為股權投資.合夥企業繳哪些稅

國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不繳納營業稅,但是每個合夥人在分配收益後按照其性質單獨繳納所得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合夥企業施行「先分後稅」原則,對合夥企業本身不征稅,只對投資人征稅。投資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投資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有限合夥企業作為合夥企業的一種特殊形態,同樣適用上述規定。因此,對於自然人投資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指出,應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對於法人和其它組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適用25%的企業所得稅率。

合夥企業投資有限合夥企業如何納稅?
根據現行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相關文件,包括《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之規定,涉及有限合夥企業稅收問題的,其文件僅明確了「合夥人為自然人」,以及「合夥人為法人和其他組織(該其他組織顯然應為法人制的,否則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之情形,對於合夥人本身也為「合夥企業」的情況,律師尚未發現有專門的稅法文件予以明確。但從合夥企業本身不作為其生產、經營所得的納稅義務人,而是採取「先分後稅」並由其各合夥人分別納稅的操作原則和實踐看,合夥企業從其所投資之有限合夥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同樣需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進行處理,其中合夥人為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合夥人為法人的,則繳納企業所得稅。騰訊眾創空間,一個去創業的平台
關於合夥人為自然人時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是否能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第二條「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之規定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關鍵在於判斷合夥企業從其所投資之有限合夥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否屬於《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個人擁有債權、股權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的規定。筆者認為,雖然《合夥企業法》僅明確合夥人從其所投資之合夥企業分配取得的所得是基於合夥人在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獲得,但根據上海市《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第五條的規定,本市實際上已經將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財產份額視為「股權投資」,並對以有限合夥企業形式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中自然人的稅收採取了與天津、北京不同的甄別辦法,即僅從判斷屬於「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還是「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來區別不同的稅率,並不考慮合夥企業本身所得的性質劃分。

㈨ 合夥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1、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夥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紅利「應稅項目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9)合夥企業投資上市公司股票交什麼稅擴展閱讀

為了鼓勵合夥企業加大對科技創新投入,近些年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新政來減輕創投企業稅負。比如,今年7月1日起,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內容包括,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也享受同樣的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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