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人股票投資稅收
㈠ 合夥人轉讓一部分股權給新合夥人,那麼要交個人所得稅嗎應該怎麼做求指點!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4]39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各地稅務機關和納稅人的反映,現對企業股權轉讓有關所得稅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企業在一般的股權(包括轉讓股票或股份)買賣中,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干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有關規定執行。股權轉讓人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或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不得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二、企業進行清算或轉讓全資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業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改組改制中若干所得稅業務問題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8〕97號)的有關規定執行。投資方應分享的被投資方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應確認為投資方股息性質的所得。為避免對稅後利潤重復征稅,影響企業改組活動,在計算投資方的股權轉讓所得時,允許從轉讓收入中減除上述股息性質的所得。
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壞帳准備的資產,如果有關准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准備應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並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准備等各項資產減值准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國稅發〔2000〕118號文件發布之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㈡ 合夥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稅收政策
根據你的提問,經邦咨詢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切實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通知》(國稅發〔2011〕50號 )規定:對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從事股權(票)、期貨、基金、債券、外匯、貴重金屬、資源開采權及其他投資品交易取得的所得,應全部納入生產經營所得,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財稅〔2000〕91號)規定:第四條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可以判定,合夥企業的股權轉讓所得屬於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依據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對於個人投資人,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對於法人企業投資者,應當按適用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些地方為了鼓勵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關於"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對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按"財產轉讓所得"徵收20%的個人所得稅,對執行合夥事務的個人合夥人,則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徵收5%至35%的累計所得稅。
例如:《上海市金融辦、上海工商局、國稅局、地稅局關於本市股權投資企業工商登記等事項的通知》(滬金融辦通[2008]3號)規定: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普通合夥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不執行有限合夥企業合夥事務的自然人有限合夥人,其從有限合夥企業取得的股權投資收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依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也有部分地方對股權投資類合夥企業自然人合夥人統一按2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
例如:北京市《關於促進股權投資基金業發展的意見》(京金融辦〔2009〕5號)規定:合夥制股權基金中個人合夥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或者"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徵收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而隨著《國務院關於清理規范稅收等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14〕62號)的下發,這些不規范的稅收優惠將逐步得到清理,國發〔2014〕62號要求各地全面清理已有的各類稅收等優惠政策,同時指出:"未經國務院批准,各部門起草其他法律、法規、規章、發展規劃和區域政策都不得規定具體稅收優惠政策".
以上就是經邦咨詢根據你的提問給出的回答,希望對你有所幫助。經邦咨詢,17年專注股改一件事。
㈢ 合夥企業進行股票投資後利潤分配中稅收如何
收入按投資的比例來分配! 查看原帖>>
記得採納啊
㈣ 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嗎需要上稅嗎
1)合夥企業可以投資股市。
《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將所涉及的投資者界定為「包括中國公民、中國法人、中國合夥企業及法律法規、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章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2)合夥企業不上稅,根據《合夥企業法》第六條「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由合夥人分別繳納所得稅」之規定,以及《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第二款「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不適用本法」之規定,合夥企業並無所得稅納稅義務,其所得由各合夥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所得稅。
㈤ 請問個人投資股票後收益稅收和公司投資股票後收益稅收有什麼區別
為了鼓勵上市公司現金分紅,公司代為投資人繳納個人所得稅10%。
(而投資在非上市公司的紅利稅為20%)
投資股票時有一筆交易金額0.1%的印花稅,在賣出時繳納。
補充,單位的證券賬戶投資上市公司獲得的紅利(上市公司不代為繳納所得稅)和交易利潤由單位繳納所得稅。比如100萬交易價差,單位入賬後要繳納25%的所得稅,個人不用繳納了。所以我經常對單位投資者,說不要急於把證券交易利潤轉入單位。
㈥ 合夥企業有哪些稅收優惠
1、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由合夥人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創業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企業選擇有限合夥而不選擇公司形式,一個重要原因是稅收優惠,由合夥人自己繳稅,避免雙重稅賦,且在特定的政策下,可按照「利息、股利、紅利「應稅項目按照20%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有限合夥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之間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6)合夥人股票投資稅收擴展閱讀
為了鼓勵合夥企業加大對科技創新投入,近些年國家稅務總局出台了新政來減輕創投企業稅負。比如,今年7月1日起,國家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施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優惠政策。
具體內容包括,對有限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採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於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夥創投企業的個人合夥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夥人從合夥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
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後納稅年度結轉抵扣。符合條件的天使投資個人也享受同樣的優惠。
㈦ 合夥人以場地投資需要交稅嗎
實物資產出資,視同銷售。依法繳納增值稅(或營業稅)及附加稅、印花稅、所得稅等。
《公司法》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並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於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近年來,股東以非貨幣性資產用於出資越來越多,該項業務涉及到一系列的稅收政策,筆者試通過兩個案例對非貨幣性資產投資業務涉及的稅收問題進行簡要分析。
㈧ 合夥企業和有限公司在稅收方面有什麼區別
1對於生產經營所得
對於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合夥企業與有限公司的納稅有差異:
合夥企業「先分後稅」(沒有企業所得稅,只交合夥人個人所得稅),有限公司「先稅後分」(雙重征稅:企業所得稅、股東個人所得稅)。
下面我們來舉例分析:
【舉例】小金與小王設立了有限公司(一般納稅人),股權佔比各為51%和49%。
假設2019年度公司的利潤總額為500萬,凈利潤全部分配給股東。
2019年企業所得稅=500*25%=125萬;2019年凈利潤=500-125=375萬;
2019年股東小金個人所得稅=375*51%*20%=38.25萬;
2019年股東小王個人所得稅=375*49%*20%=36.75萬;
2019年企業所得稅與股東個人所得稅總和=125+38.25+36.75=200萬。
【舉例2】如果例1中設立的公司類型為合夥企業,其他基本情況都一樣。
由於合夥企業不繳納企業所得稅,只繳納合夥人個稅所得稅,那麼:
2019年合夥人小金個人所得稅=500*51%*35%-6.55=82.7萬
2019年合夥人小王個人所得稅=500*49%*35%-6.55=79.2萬
2019年合夥人小金和小王個人所得稅總和=82.7+79.2萬=161.9萬。
【總結】例1的有限公司納稅總額為200萬,例2的合夥企業納稅總額為161.9萬,因此,合夥企業納稅更少。
2對於股息、紅利所得
對於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兩者的納稅無差異:都不用繳納企業所得稅,只需繳納合夥人(股東)個人所得稅。
有限責任公司是按企業納稅,而合夥企業是按自然人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企業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也就是說,當合夥企業的「合夥人」增加的時候,每個投資者分得的所得越少,適用的稅率也就越低,增加合夥人(如:增加妻子、子女為合夥人)就等於降低稅負。
選擇經營模式需謹慎。
(8)合夥人股票投資稅收擴展閱讀:
政策依據
1、財稅[2000]9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的通知》第四條規定: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以下簡稱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
2、國稅函[2001]8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該部分收入不並入合夥企業的收入,而作為投資者個人的利息、股息、紅利收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按20%稅率繳稅。
3、財稅[2008]15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條、第三條規定:「
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
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
4、財稅〔2018〕9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2018年第四季度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和稅率適用問題的通知》:
「對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自然人投資者、企事業單位承包承租經營者2018年第四季度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減除費用按照5000元/月執行,前三季度減除費用按照3500元/月執行。
」
5、《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
6、《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和偶然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