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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市商制度適合流動性差的股票和機構投資者

發布時間: 2021-11-01 17:38:46

『壹』 做市商制度是什麼意思,會給我們帶來哪些影響

做市商 (MM) 是一家公司或個人,他們積極對證券的兩側市場進行報價,提供買價和賣價(稱為要價)以及每個的市場規模。例如,XYZ 股票的做市商可能會提供 10.00-10.05 美元、100x500 的報價。這意味著他們以 10.00 美元出價(他們將購買)100 股,並以 10.05 美元出價(他們將出售)500 股。然後,其他市場參與者可能會以 10.05 美元的價格從 MM 購買(提高報價)或以 10.00 美元的價格向他們出售(中標)。做市商為市場提供流動性和深度,並從買賣價差的差異中獲利。

做市商必須承諾持續報價其將購買(或出價)和出售(或要求)證券的價格。 1 做市商還必須報價他們願意交易的數量和頻率屆時它將以最佳出價和最佳出價 (BBO) 價格報價。在所有市場展望期間,做市商必須始終堅持這些參數。當市場變得不穩定或波動時,做市商必須保持紀律,以繼續促進交易的順利進行。

『貳』 什麼叫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並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一定利潤。

簡單說就是:報出價格,並能按這個價格買入或賣出。國內目前的證券期貨交易,採用的都是競價交易制度——投資者通過網路,把買賣指令傳輸到交易所,交易所的電腦主機根據時間優先、價格優先的原則,將買賣指令撮合成交,形成連續的成交價格。

(2)做市商制度適合流動性差的股票和機構投資者擴展閱讀:

做市商的義務:

1、持續達到特定的保存交易記錄和履行財務責任的標准。

2、不間斷地主持買、賣雙方的市場,並在最佳價格時按限額規定執行交易指令。

3、發布有效的買、賣兩種報價(充當流動性提供者,解決交投量不足的問題)。

4、在證券交易完成後90秒內報告交易情況,以便向公眾公布。

針對做市商所承擔的義務,同時也要享有以下特權:

1、資訊方面,享有交易者的所有買賣盤的記錄,以便及時了解發生單邊市的預兆。

2、融資融券的優先權。為維護市場的流通性,做市商必須時刻擁有一大筆籌碼以維護交易及一定資金作後盾,但這並不足以保證維持交易的連續性,當出現大宗交易時,做市商必須擁有一個合法、有效、低成本的融資融券渠道,優先進行融資融券。

3、一定條件下的做空機制。當市場上大多數投資者做多時,做市商手中籌碼有限,必然要求享有一定比例的做空交易,以維持交易的連續。

4、減免稅收。做市商交易頻繁,同時承擔買進賣出的雙方交易,為買而賣,為賣而買,在買賣差價中賺取利潤,勢必要求減免稅收。

『叄』 股市做市商制度是什麼意思

「做市商」是指那些獨立的股票交易商,其職能是為投資者承擔某一隻股票的買進和賣出。 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兩家以上的「做市商」為其股票報價;一些規模較大、交易較為活躍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達到40-45家;平均而言,NASDAQ市場每一種證券有12家「做市商」。 為確保每隻股票在任何時候都有活躍交投,每個「做市商」都承擔做市所需資金,以隨時應付任何買賣,活躍市場。買賣雙方不必等到對方出現,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擔另一方的責任,交易就可以進行。因此,保證了市場進行不間斷的交易活動,這對於市值較低、交易次數較少的證券尤為重要。 許多做市商向投資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所交易股票的研究報告、通過零售網尋找交易方和機構投資者,並且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等。做市商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提高市場的流通性。

『肆』 股票市場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

估計短時間內很難引進的。不過,融資融券的模式已經具有了做市商的雛形。

『伍』 做市商制度的國內運用

2001年12月11日,中國正式加入WTO,包括期貨市場在內的金融市場必將進一步對外開放,其未來發展面臨著機遇和挑戰,學習和吸收海外金融市場先進的運作模式已成為必然選擇。中國對於國債、股票、期貨市場的做市商制度研究和探索,雖然起步較早,但效果不太明顯,直到目前仍未形成健全的制度。
證券市場運用情況
做市商制度在中國探索和運用始於證券市場。成立於1990年12月的原「全國證券交易自動報價系統」(STAQ)曾經試行做市商制度。1991年8月16日,STAQ執行委員會制定了〈〈關於實行做市商制度的說明〉〉,並於同年9月開始正式實行做市商制度。但是,由於是在市場規則極不規范的環境下運行,做市商制度名存實亡。該系統後來停止運行,做市商制度未能堅持下來。
⑴股票市場
1993年至1994年,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內部及證券公司層面曾提出過多份做市商研究報告,建議在缺乏流動性的B股市場建立做市商制度。1995年,上海證券交易所曾組織過有關證券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大規模研討活動。在1999年5.19行情和2000年下半年的暴跌行情中,一些機構的出逃導致了股價的劇烈波動,有關方面為穩定市場,再次提出建立做市商制度問題。
中國創業板市場(又稱二板市場)將目標定位在高起點、國際化、規范化上,這表明中國的創業板市場將努力吸收發達國家二板市場的成功經驗,科學設計,嚴格管理,力爭成為規范、有效、活躍創新性企業的融資市場。要實現這一目標,不可避免地要對包括交易制度在內的現行制度體系進行調整。但是就是否引入做市商制度實行報價驅動機制,在證券市場引起了廣泛的爭論,其中的觀點對於我們在期貨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很有幫助。反對在中國二板推行做市商的觀點稱,「中國股市的流動性(以換手率為衡量指標)居全球之冠,因此不需要引進旨在增強流動性的做市商制度。」
中國推出創業板市場,在交易機制方面完全用不著照搬納斯達克的制度,而應當延續主板市場的交易機制。其原因還在於,延續主板機制可以降低二板市場的設立成本,簡化運作程序,使券商和投資者能迅速地適應二板市場的交易環境。但鼓動在中國股市推行做市商制度的業內人士,其訴求點並非是「活躍市場」,而是「規范市場」。「中國股市的最大問題是操縱,而做市商制度恰恰可以抑制操縱。」做市商抑制操縱的原理是,由於做市商對某種股票持倉做市,使得有意操縱股價者有所顧及,既不願意為做市商「抬轎」,又擔心做市商拋壓;另外,做市商還可以利用技術手段來平抑股價——當市場出現買賣指令不均衡,有過大的買盤過度推高價格,或者是有過大的賣盤壓低價格時,做市商可以插手其間,平抑價格波動。但反對的觀點稱,做市商事實上也是莊家,也有可能濫用享受的特殊權利,甚至和其他做市商合謀串通,產生新的操縱行為。中國證監會前顧問梁定邦認為,「做市商與莊家有根本的區別,做市商的交易行為是透明的,而莊家的行為則是不透明的。」由於考慮到當時國際二板市場的整體環境及對主板市場的影響,中國二板市場至今仍沒有推出。較為可取的意見認為,中國二板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的模式應當是:以電子自動撮合的競價制度為主、以競爭性多元做市商制度為輔的混合交易模式,比如在不活躍的大盤股板塊以及股價波動劇烈的股票,都可以輔之以做市商制度,這樣既不拋棄原有的比較成型的交易制度,同時又能夠融合做市商制度的優點。
⑵銀行間債券市場
真正在做市商制度的探索方面做出實際行動的是中國銀行間債券市場。目前銀行間債券市場實行的雙邊報價制度具備做市商制度的雛形。
銀行間債券市場是中國貨幣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1997年成立時,市場交易主體僅為商業銀行。隨著市場准入制度的改變,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主體的類型不斷豐富。截至2002年12月末,交易主體已達945家,已開立4萬個櫃台債券個人賬戶。類型由商業銀行擴展到財務公司、保險公司、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公司等各類金融機構以及非金融機構法人。市場的交易主題也從國債延伸到金融債券、央行票據和金融債券等,品種日益豐富。幾年來,銀行間債券市場取得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成就,在完善中央銀行貨幣政策操作體系與傳導機制、促進財政政策的實施、擴大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改善商業銀行資產結構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當前已經成為發債融資、優化金融資產結構、貫徹實施財政貨幣政策的重要場所。
銀行間債券市場發展過程中也存在一些問題,制約了銀行間債券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及其功能的發揮。最突出的問題是市場存量很大而流動性不足。二級市場交易規模過小,現券交易不活躍,與一級市場供不應求和龐大的市場存券量很不成比例。無法形成科學的收益率曲線,致使債券市場的利率形成機制不能為央行的決策提供准確、靈敏的利率信號,從而影響到央行公開市場業務的操作和對國民經濟的宏觀調控作用。另外,許多商業銀行的債券資產比例不斷提高,而債券市場的廣度和深度遠不能適應商業銀行資產管理的需求,使商業銀行面臨潛在風險。為此,中央銀行適時提出了「在發展中逐漸建立做市商制度,以便活躍市場交易」的要求。2000年初,在上海召開的「債券交易推介及做市商制度研討會」上,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司的一位官員表示,要形成統一的、既有深度又有廣度的中國債券市場,並在市場交易活動中培育做市商。 表一:2002年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情況單位:億元品種 成交筆數 環比 成交量 環比 拆借 5363 58% 12107.24 50% 回購 67811 91% 101885.21 154% 現券 6645 429% 4411.68 426% 合計 79819 99% 118404.13 141% 探索及運用情況研究
中國期貨市場成立於上世紀90年代初,當時社會資金缺乏投資渠道,期市生逢其時,交易十分火爆,各個交易所成交經錄不斷被刷新。在巨大的利益驅引下,各地爭相建立期貨交易所,在短期內,國內交易所達50餘家,期貨經紀公司則有300多家。僅商品期貨在1995年就曾達到9.62萬億元成交額,作為金融期貨的國債期貨在1995年達到6.2萬億元成交額,期貨市場輝煌一時。在這種盲目發展時期,成交量十分驚人,市場規模大,更不缺乏流動性,恰恰相反,市場面臨的問題是投機過度。因此,當時做市商制度在期貨市場根本不存在引入的原動力和發育土壤。
過熱的期貨市場產生了一系列社會問題,如市場操縱屢禁不止,利用外盤期貨的詐騙事件不斷發生,國有主體及銀行資金進行期貨投機,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因此從1994年初,國務院開始進行全面的規范整頓,特別是對期貨交易所的試點單位重新審批認定,1994年10月首批確定了14家交易所,進而在1998年最終確定為鄭州、上海和大連三家試點交易所;對經紀公司進行重新審核,停止了大部份交易品種,並將品種上市批准權收回國務院。限制或禁止國有企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進入期貨市場。由此期貨市場開始進入調整期。法律法規的限制引發投資群體、資金的流失,成交量大幅萎縮,隨後更是出現了期貨業全行業虧損的嚴重局面。在此後數年的規范整頓過程中,期貨市場規模逐年縮小,2000年達到最低的1.63萬億元,商品期貨交易規模比1995年下降83.06%;期貨交易所由1993年的近50家先減少到1994年的15家,1998年再減少到現在的3家;期貨公司數量由最初地上地下合計1000多家先減少到1994年的330家,再減少到目前的200家。2001年,期貨市場在規范運作條件下,實現了恢復性增長,成交規模達到3萬億元,開始進入了規范發展新階段。而隨之品種的交易流動性問題暴露出來並成為市場的焦點問題。各個交易所面對市場生存危機,為保證當前品種及新品種上市後能夠成功運行,都開始從制度創新入手,設法活躍交易,國際市場的做市商制度開始受到關注。
為提高市場流動性,進而擴大交易規模,交易手續費減收政策首先出現在期貨市場,各期貨交易所相繼實行。減收政策的目的在於吸引資金、刺激交易,同時也有利於減輕會員單位特別是經紀公司的經營與財務困窘。這種政策類似於現貨交易中的商業折扣,對交易量、持倉量達到一定標準的會員按一定標准進行現金返還。減收政策一般針對全體會員,沒有資格選擇,也無報價義務要求,只是就交易量及持倉量做出要求。因此,雖然其目的也在於提高市場流動性,但諸多方面與做市商制度存在不同。國家財政部於1997年發布的《關於期貨交易財務管理的暫行規定》中對手續費減收作出規定,從而解決了會計、稅收方面的實際應用問題,客觀上也確立了其合法地位。
與手續費減收政策相比,鄭州商品交易所於2002年4月推出的指定交易商制度向著做市商制度更進一步。鄭商所在此之前已經深入研究了做市商制度及在期貨市場實行的可行性。並向國家監管機構提交了正式報告。由於做市商制度在國內金融市場尚屬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出於謹慎性考慮,同時結合期貨交易中的主要問題進行了變通的情況下推出指定交易商制度。與做市商制度相比,指定交易商制度在目的和資格選擇、指定交易商的權利、責任豁免等方面的規定是共通的,區別在於義務方面。這點與手續費減收政策相同,要求指定交易商必須完成規定的成交量與持倉量,並沒有雙邊報價的內容。這主要與鄭商所期貨交易的現狀有關。鄭商所實行指定交易商的品種為普通小麥期貨合約,普通小麥缺乏流動性的主要矛盾不是缺乏報價,而是缺乏資金關注、市場競爭等方面問題。在對做市商制度進行深入研究和指定交易商措施的基礎上,為了迎接期權交易這一新型交易工具的推出,並確保推出後能夠成功運行,鄭商所正在加緊制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權做市商管理辦法》,並確定在開展期權交易的同時實行做市商制度。這意味隨著期權的上市,做市商制度有可能在中國金融市場完成實質意義上的突破。與期貨交易相比,期權交易的交易策略眾多、交易理論復雜,被稱為華爾街的「導彈科學」,更需要做市商發揮其專家作用,為期權提供報價,因此引入做市商制度更具有不可忽視的作用。 表二:全國期貨市場分交易所成交量統計期間:1998年—2002年 單位:萬手1998 1999 2000 2001 2002 鄭州商品交易所 5828.22 3697.14 1139.77 1463.82 1827.17 大連商品交易所 2652.95 3034.36 3497.77 9435.54 9681.48 上海期貨交易所 1076.58 695.66 825.8 1121.97 2249.02 合計 11555.75 7427.16 5 463.34 12021.33 13757.67

『陸』 什麼叫「做市商制度」

你好, 做市商的英文為Market Maker,意為創造市場者。美國證監會(SEC)將做市商定義為「隨時在公開報價下買入和賣出某一證券的機構」;而美國期監會(CFTC)對做市商的定義則是「在交易所擁有一定特權並承擔在市場過剩賣出時買入,在市場過剩買入時賣出義務的專業證券商或者個人」。簡而言之,股票期權市場的做市商就是指為期權市場提供買入和賣出期權合約服務的機構。

由做市商主導的市場稱為做市商市場,相應的組織模式稱為做市商制度。做市商制度是歐美金融市場早期在櫃台市場條件下,為了促成交易或者降低交易成本而引入的制度安排,早期歐美的很多證券市場都採用做市商制度,例如納斯達克市場、紐約證券交易所和早期的倫敦證券交易所。如今做市商制度已廣泛被債券、外匯、證券及衍生品等各類場內外金融市場所採用。一般認為芝加哥期權交易所為解決深度虛值和深度實值期權交易慘淡問題,仿照證券交易所率先為期權市場引入做市商制度。近20年來,隨著期權市場的發展,做市商制度在衍生品交易所已經是非常普遍的制度,部分原來沒有做市商制度的衍生品交易所也開始考慮引入做市商制度。

『柒』 中國的做市商制度

中國短時間內還不可能推出做市商制度的因為中國的市場不成熟,也暫時還找不到合格的做市商

『捌』 什麼是做市商制度

「做市商」是指那些獨立的股票交易商,其職能是為投資者承擔某一隻股票的買進和賣出。
在NASDAQ市場上市的公司股票,最少要有兩家以上的「做市商」為其股票報價;一些規模較大、交易較為活躍的股票的「做市商」往往達到40-45家;平均而言,NASDAQ市場每一種證券有12家「做市商」。
為確保每隻股票在任何時候都有活躍交投,每個「做市商」都承擔做市所需資金,以隨時應付任何買賣,活躍市場。買賣雙方不必等到對方出現,只要由做市商出面,承擔另一方的責任,交易就可以進行。因此,保證了市場進行不間斷的交易活動,這對於市值較低、交易次數較少的證券尤為重要。 許多做市商向投資者提供全方位的服務,包括所交易股票的研究報告、通過零售網尋找交易方和機構投資者,並且向投資者提供投資建議等。做市商制度的主要作用是提高市場的流通性。 (秋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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