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法方案通過利好股票
① 外商投資企業不可以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和其他方式進行融資
外商投資企業可以依法在中國境內或者境外通過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債券等證券,以及公開或者非公開發行其他融資工具、借用外債等方式進行融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9年12月12日國務院第7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平等對待內外資企業;強化投資保護;規定主管部門在審核有關行業、領域准入許可時,不得在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審核環節、時限等方面對外國投資者設置歧視性要求;規定了不依法平等對待外資企業、違法限制外資企業平等參與標准制定、不履行政策承諾、強制轉讓技術等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明確港澳投資者在內地投資參照外商投資法和《條例》執行等。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應答時間:2020-12-03,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銀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來看「平安銀行我知道」吧~
https://b.pingan.com.cn/paim/iknow/index.html
② 外商投資法的出台釋放了哪些中國心意
通過整合完善外商投資領域的法律法規,中國明確表達了「內外資一視同仁」的基本立場,向全世界表明了中國將進一步深化改革和擴大對外開放的決心。
③ 外商投資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依法什麼國家支持企業發展的各項政策
外商投資法所稱負面清單,是指國家規定在特定領域對外商投資實施的准入(特別)管理措施。
④ 請你談談國家通過外商投資法有何重要意義
結合各方面的意見建議,外商投資法草案將進一步走向完善,成為中國向制度型開放邁進的堅實一步,為新時期中國高水平對外開放提供更科學的法治保障。為了進一步擴...
⑤ 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外商投資法都是什麼法
都屬於經濟法。確定屬於什麼類型的法律,先要給出劃分標准,否則可能無法得到想要的答案。
⑥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徵求意見,對現有「VIE」架構有影響嗎
《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開始徵求意見(全文附後),該條例預計將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
由於2019年3月15日通過的《外商投資法》僅做了42條簡短且無爭議的原則性規定,此前大家關注的有關VIE等外商投資的重點內容均出現在了本次的《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中。
一、關於返程投資的國民待遇問題
第三十五條規定:中國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中國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在中國境內投資的,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可以不受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的有關准入特別管理措施的限制。
雷騰律師點評:
1.此條款對於備受關注的VIE架構問題給予了回應,但是「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的限定使得多數的VIE架構問題並不能直接得到解決,因為「境外設立企業」多數是融資或者境外合資目的,以在外設立的全資企業再返回投資的情況相對較少。即便如聯通這樣的國企,其香港上市公司也非聯通全資設立。
2.如果此條通過,雖然限制了「境外設立的全資企業」,但是卻提供了一條「國民待遇」通道,相信很多現有的VIE架構應該很快會進行架構調整,從「境內VIE」向「境外VIE」轉變。
3.該條款規定的「有關部門」的審核標准對於相關VIE企業的走向就非常重要,是否將「境外VIE」納入審核范圍及如何審核監管可能是一個難題。
二、限制投資領域的限制性要求落實
第三十四條規定: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規定限制投資的領域,外國投資者進行投資應當符合負面清單規定的股比、高管人員等方面的限制性要求。外商投資准入負面清單對相關領域外國投資者的持股比例作出限制性規定,外國投資者以設立合夥企業方式在該領域進行投資的,合夥協議約定的外國投資者的表決權比例應當符合負面清單關於持股比例的限制性規定。
雷騰律師點評:
這是首次對於外資企業表決權進行的法律規定。
此前很多限制投資領域的外方為實現對合資企業的控制,在合資協議里往往會採取表決權與股權不一致的約定,未來這將受到限制。但是一些外國投資者比較關注的經營管理權、財務管理許可權等並在本次徵求意見稿里未有限制性規定。
《實施條例》同樣對外商投資企業涉及政府采購、股票發行及政府承諾事項等進行了規定,這些都將對外商投資企業產生重大影響,需引起相關企業重視。
⑦ 外商投資法通過後,面對公平競爭,國內企業該做好哪些准備。
1、加快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進度,提高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產業損害調查局將全面貫徹國家經貿委《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深入研究世貿組織和主要國家相關法律和案例。
總結以往辦案經驗,制定詳盡的產業損害調查操作手冊或指南,把產業損害調查工作納入程序化軌道。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快立案進程和調查與裁決的進度,及時發揮反傾銷等措施的作用,切實保護產業利益。及早制定預案,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針對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案件。
加強對案件的經濟學和產業競爭力分析和國內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別是對同類產品確定、產品競爭性、損害威脅、公共利益等重點問題的研究,提高裁決水平,2003年擬先對2-3個產業進行產業競爭力分析,編制產業競爭力評估報告。
在已建立的電子政務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礎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閱制度,提高聽證會的質量和效果,增加辦案透明度。
2、充分發揮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產業損害報告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及早發現產業損害跡象和案件苗頭。
3、加強立案前輔導工作。對企業申請立案給予技術指導,協助企業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請書參考範本等。在徵得申請企業同意的情況下,邀請相關省市和行業協會參加立案前協調和咨詢會議。
4、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無利害沖突的情況下,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適當介入指導國內生產者填寫調查問卷、准備核查等工作。
5、加強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間的溝通,及時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導產業(企業)立案工作。
6、完善國家經貿委與地方、行業有機結合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發揮預警機制為產業和企業的服務功能
產業損害調查局今年將繼續堅持做好月度重點敏感商品、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國別的產業損害預警報告。
指導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做好產業損害預警工作,2003年要爭取在10個左右省市和10個行業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使地方和行業的預警機製成為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預警體系的延伸和補充,初步形成全國重點進出口商品產業損害預警監測體系。
在國際方面,將繼續發揮預警機制在避免貿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爭與日本、俄羅斯、印度、美國、墨西哥等國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數據交換機制,促進雙邊貿易健康發展。
7、面對日益嚴峻和復雜的國外反傾銷形勢,將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發展態勢,積極支持和幫助企業做好對外應訴工作。
(一)逐步與主要國家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機構建立聯系制度,加強對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國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別是要加強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問題的研究,結合對企業應訴典型案例的分析,總結出應對國外反傾銷的規律性做法和經驗,給企業應訴以針對性更強的指導。
(二)是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經貿委內部有關司局的協調配合,做好企業應訴和接受外方實地核查的國內協調工作,特別是在市場經濟地位的抗辯中,繼續發揮國家經貿委的作用。
⑧ 外商投資法的通過對中學生而言有何現實意義
外商投資法主要是保護和規范外商在中國投資的投資行為。它保護和規范的主體是外商,與中小學生應該沒有關系,當然也看不出有什麼現實意義。
⑨ 外商准入負面清單對股市有什麼影響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二、FDI負面清單的解讀;
三、立法建議。
一、負面清單對FDI投資和涉外並購交易的影響
(一)
涉外項目和交易可更快進行
涉外項目和交易的協商和完成能夠更快的進行。如果某一FDI綠地投資項目或並購交易不涉及FDI負面清單內的產業,則其股權購買協議或資產購買協議將可在簽署後立即生效。相比之前購股協議需經過一到兩個月甚至更長時間獲得外商投資批准才能生效,項目或交易現可以更快完成。
(二)
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
無需進行外商投資審批程序也大大增大了涉外企業並購交易中的法律操作上的確定性。理論上來說,中國外商投資審批由相關審批部門完全自主決定是否批准與否,而批准又需要考量許多不斷變化的政策和因素。在過去的一些案例中外商投資企業並購項目被意外推遲或者否決的情況將成為歷史。
(三)
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或更靈活
最新的法律變化可能對並購交易的結構設計提供更多空間或靈活性。比如,跨境換股交易結構相比以往很可能更具可行性。
(四)
核查是否需要其他監管部門審批
最後,對於不在FDI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盡管外商投資審批已經不再需要,交易雙方仍需核查其是否需要其他中國監管部門的審批,比如國有資產管理核准程序和國有資產轉讓招拍掛程序、企業並購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等。
二、FDI負面清單的要點解讀
(一)
負面清單和國民待遇原則
根據新版FDI負面清單和2016年9月以來發布的相關法規,中國開始對外商投資實行「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和國民待遇原則。即:負面清單中的限制類產業仍需遵循中國常規的外商投資准入的審批流程,但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則享受國民待遇,不需要外商投資准入審批,僅需在外商投資審批部門備案即可。
(二)
新版負面清單包括的產業
新版負面清單基本上包括了舊版《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所規定的以下產業:
(1)「限制類」產業;
(2)原來的「鼓勵類」中有股比要求或有其他特殊限制的產業;
(3)「禁止類」產業。
(三)
外商投資審批門檻提高
中國監管部門最近表示,與上一版外商投資目錄相比,此次新版負面清單極大地放寬了對產業的限制。但實際上,相比於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此次的清單中放開的產業還是比較有限的。而且,對於從鼓勵類轉移到負面清單中的一些產業,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從過去適用於鼓勵類的10億美元提高至了3億美元。例如,要求中方控股的民用機場建設和經營或者種子生產在外商投資目錄(2015年版)中是鼓勵類,現在都被挪到了負面清單中,因此外商投資審批門檻就相應提高了。
(四)
負面清單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
值得一提的是,負面清單制度也適用於涉外的企業並購。商務部最近表示,負面清單和外商投資備案制度不僅適用於外商投資新設項目,還適用於涉外企業並購,包括外國投資者直接收購或出售內地未上市或上市公司的股份(股權)或資產等。因此,如果目標公司涉及的產業不在負面清單上,買方便可直接收購或出售取得內地企業的股權,而不需要經過中國的外商投資審批程序。
(五)
明確模糊地帶
最新規定也明確了外國公司不能在中國大陸成立合夥企業來投資外商投資負面清單中的產業。這明確了過去幾年法律上的一個模糊地帶。外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人將不能通過在中國大陸設立合夥企業來直接或間接向涉及FDI負面清單上的產業的國內企業進行投資。
三、立法建議
(一)
重新確定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
是否應對負面清單的審批許可權再重新梳理,做出統一規定。至少將從原來鼓勵類中移到負面清單中的行業的審批許可權提高到原來的10億美元。
(二)
立法修訂
是否應對一些有關外商投資和外資並購的重要法律法規進行相應的修訂,比如外資並購境內企業的規定(2006年)、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變更的規定(1997年)和外資戰略投資境內上市公司的規定(2005年)等等。筆者認為在統一性的外國投資法出台之前,這些立法修訂有一定的必要性。
⑩ 如何推進外商投資法的實施
1.市場主體需要學法尊法用法護法。
2.外商投資主體和相關企業,要依法投資,依法經營,注重企業信譽與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