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股票投資計稅
㈠ 長期股權投資分的利潤要交稅嗎
需要繳稅,股權投資是一種利潤較高的投資手段,因此很多人和企業都比較喜歡通過長期股權投資的 方式獲取利潤,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進行股權投資的時候是需要繳納一定得稅金的,這是國家明確規定的每個公民的法定義務,只有在特殊的條件下才可以減少繳納。
一、長期股權投資交稅方式
個人股權轉讓納稅是現在市場經濟中常見的經濟行為,股權轉讓所得如何納稅往往成為很多股東關心的問題,因為很多股權涉及的金額往往比較大,交易設計不好,會多繳納很多稅。股權屬於財產權一種,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股權轉讓應該按照財產轉讓所得納稅,稅率是20%。
根據國稅函【2007】第24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轉讓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股權轉讓的所得額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先清收債權、歸還債務後,再對每個股東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股權轉讓總收入-原股東承擔的債務總額+原股東所收回的債權總額-注冊資本額-股權轉讓過程中的有關稅費)×原股東持股比例。
其中,原股東承擔的債務不包括應付未付股東的利潤(下同)。
對於原股東取得轉讓收入後,根據持股比例對股權轉讓收入、債權債務進行分配的,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所得額=原股東分配取得股權轉讓收入+原股東清收公司債權收入-原股東承擔公司債務支出-原股東向公司投資成本。
個人股權轉讓
納稅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其計算公式為:
股權轉讓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股權轉讓收入-取得股權所支付的金額-轉讓過程中所支付的相關合理費用)×20%;
個人轉讓股權所得稅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無正當理由的,可視為計稅依據明顯偏低:
1、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初始投資成本或低於取得該股權所支付的價款及相關稅費的;
2、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對應的凈資產份額的;
3、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一企業同一股東或其他股東股權轉讓價格的;
4、申報的股權轉讓價格低於相同或類似條件下同類行業的企業股權轉讓價格的;
5、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長期股權投資免稅政策
長期股權投資怎麼交稅的問題通過上述的講解想必大家都已經知道了。由於國家的有關規定,只有較少一部分的股權轉讓情形可以是使用免稅政策,因此大部分的長期股權投資都是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是個人所得稅以及印花稅的。在必須交稅的情況下我們應該選擇盡快的繳納相關的稅款,以免需要繳納滯納金。
㈡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
長期股權投資的投資收益是否免徵企業所得稅,從稅收的角度,股權投資收益主要包括兩大類:一是股息紅利所得,二是股權轉讓所得,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一、法人股權投資收益,居民企業: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
①《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以前補稅差現在符合條件的免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收入,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收入,為免稅收入,不計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征稅。
②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③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也就是說,企業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不足12個月的分紅要繳稅,其他的分紅都不需要繳稅。
二、紅股、轉增資本:不得征稅
①紅股:即股份公司在利潤分配時以股票股利的形式,給股東「送股」,增加股份公司和持權股東股份數的擴股行為。在股份公司持續經營過程,其資金來源於公司所得稅後的盈餘積累,包括所有者權益類中的「盈餘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兩項。投資方企業取得的被投資企業分配的紅股,應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②轉增資本: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
(二)境外自然人對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個人,從發行該B股或海外股的中國境內企業所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參考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第020號)第二條第八項規定。
二、股權轉讓: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取得的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參考《關於個人轉讓股票所得繼續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財稅字[1998]61號)。
㈢ 長期股權投資產生的投資收益,需繳納企業年得稅嗎相關政策法規是什麼請明白的人作答,先行謝過。
根據所得稅稅法規定:
免徵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第26條第2項)。也就是說:作為投資企業,其在未來期間自被投資單位分得現金股利和利潤時,免徵所得稅。在持續持有的情況下。該部分差額對未來期間不會產生計稅影響。
如果是股權投資轉讓所得,凈收益應並入企業當期收益合並繳納所得稅;如果為虧損,可在所得稅前扣除。
㈣ 股權投資需要交稅嗎
居民企業對其他企業的長期股權投資收益是免稅的。其他股權投資企業需要交納營業稅、增值稅、城建稅、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企業持有各項資產期間資產增值或者減值,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確認損益外,不得調整該資產的計稅基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㈤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確認的投資收益需要納稅調減嗎
需要。
成本法下確認的投資收益如現金分紅做分錄「借銀行存款,貸投資收益」,即會計上確認了投資收益也就是確認利潤總額增加了,但是這個子公司給你的現金分紅是不用交所得稅的,所以稅務局計算你應納稅所得額時不會把它算進去,要從利潤總額里減掉。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其中就包括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第改和老(三)項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
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和第(三)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5)長期股票投資計稅擴展閱讀
長期股權投資採用成本法核算時,確認投資收益時需要減少應納稅所得額,但是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由於後續採取成本法計量,依據《企業會計准則第2號——長核升期股權投資》第八條規定,採用成本法核算的長期股權投資應當按照初棚肆始投資成本計量,而稅法上以支付的對價為長期股權投資的計稅基礎。長期股權投資會計上初始成本與稅法上計稅基礎相等,無稅會差異。所以也不需要確認遞延所得稅。
㈥ 股票賺的錢是否還要交個稅
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一、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義務
股票投資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些所得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投資者因持有股票而獲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利潤。根據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投資者在收到股息、紅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票轉讓所得是指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獲得的差價收益。在股票轉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獲得了盈利,那麼這部分盈利也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稅法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納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投資者在賣出股票並獲得盈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四、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並穩定市場,我國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於持有股票滿一定期限的投資者,在轉讓股票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此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股息、紅利所得也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
股票賺的錢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利用這些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服務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