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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期股票投資稅的規定

發布時間: 2025-01-04 11:22:05

A. 投資股票需要交什麼稅

投資股票需要交的稅包括印花稅、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接下來進行詳細解釋:

一、印花稅

印花稅是針對股票交易而徵收的一種稅。在買賣股票時,針對股票交易金額的一定比例收取。在我國,對證券交易的印花稅稅率進行了規定,目前實行的是單邊收費,即只在賣出股票時收取印花稅。

二、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

當投資者投資股票並獲得股息紅利時,需要按照相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該稅是針對投資者從股票投資中獲得的收益進行徵收的。根據我國的稅法規定,對於上市公司的股息紅利所得,需要按照相應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三、企業所得稅

對於企業來說,股票投資收益作為企業盈利的一部分,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是對企業經營所得收入進行徵收的一種稅。企業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如資本利得,需要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進行申報並繳納相應的稅款。

需要注意的是,具體的稅率和稅收政策可能會根據國家財政政策和市場情況進行調整。投資者在進行股票投資時,應當了解並遵守相關的稅收規定,合理規劃投資策略,以實現投資收益的最大化。同時,投資者也應關注稅收政策的變動,以便及時調整投資行為,避免不必要的稅務風險。

B. 股票賺的錢是否還要交個稅

我國稅法規定,股票投資所得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
一、股票投資所得的納稅義務
股票投資所得主要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這些所得均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因此,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需要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股息、紅利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息、紅利所得是指投資者因持有股票而獲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利潤。根據稅法規定,股息、紅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20%。投資者在收到股息、紅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三、股票轉讓所得的計稅方法
股票轉讓所得是指投資者通過買賣股票獲得的差價收益。在股票轉讓過程中,如果投資者獲得了盈利,那麼這部分盈利也屬於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根據稅法規定,股票轉讓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納稅,適用20%的比例稅率。投資者在賣出股票並獲得盈利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
四、稅收優惠政策
為了鼓勵投資者長期持有股票並穩定市場,我國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例如,對於持有股票滿一定期限的投資者,在轉讓股票時可以享受一定的稅收減免。此外,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上市公司,其股息、紅利所得也可能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
股票賺的錢是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包括股息、紅利所得和股票轉讓所得。投資者在獲得這些收益時,應當自行計算並繳納相應的個人所得稅。同時,稅法還規定了一些針對股票投資的稅收優惠政策,投資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合理利用這些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二條規定: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一)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經營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九)偶然所得。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六條規定:
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中所說的各項個人所得的范圍:
(一)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是指個人從事勞務取得的所得,包括從事設計、裝潢、安裝、制圖、化驗、測試、醫療、法律、會計、咨詢、講學、翻譯、審稿、書畫、雕刻、影視、錄音、錄像、演出、表演、廣告、展覽、技術服務、介紹服務、經紀服務、代辦服務以及其他勞務取得的所得。
(三)稿酬所得,是指個人將其作品以圖書、報刊等形式出版、發表而取得的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是指個人提供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特許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權的使用權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
(五)經營所得,是指:
1.個體工商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合夥企業的個人合夥人來源於境內注冊的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生產、經營的所得;
2.個人依法從事辦學、醫療、咨詢服務以及其他有償服務活動取得的所得;
3.個人對企業、事業單位承包經營、承租經營以及轉包、轉租取得的所得;
4.個人從事其他生產、經營活動取得的所得。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是指個人擁有債權、股權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是指個人出租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是指個人轉讓有價證券、股權、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不動產、機器設備、車船以及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九)偶然所得,是指個人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

C. 什麼是短期股權投資

短期股權投資是指各種能夠隨時變現、持有時間不超過一年的股權性投資。短期股權投資持有期間收到的現金股利,沖減投資的賬面價值,作投資成本收回處理,減少短期股權投資的賬面價值。對短期股權投資,企業會計制度不確認投資的持有收益,只確認投資的處置收益。
短期股權投資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資料

A公司有關短期股權投資業務如下:
1.A公司於2000年2月20日以銀行存款購入B公司股票10000股作為短期投資,每股單價7.28元,另支付稅費400元,投資成本為73200元。
2.B公司於2000年5月4日宣告於5月25日發放股利,每股分配0.1元的現金股利。
3.2000年6月30日,B公司每股市價6.00元,A企業按單項投資計提短期投資跌價准備12200元(73200-1000-10000×6.00)。
4.2000年12月31日,B公司每股市價上升至6.50元。A公司應沖回短期投資跌價准備5000元。
5.2001年元月4日,將B公司股票全部轉讓,取得轉讓收入88000元,轉讓過程中發生稅費200元。
6.A公司2000年稅前利潤總額600000元,2001年稅前利潤總額800000元。A公司所得稅稅率為33%,B公司所得稅稅率為15%。A公司除投資B公司股票外,無其他投資業務,也無其他納稅調整項目。
(二)要求
對上述業務作出相關會計分錄,並分別計算A公司2000年、2001年應納企業所得稅額。
(三)解答
1.2000年2月2日,會計分錄如下:
借:短期投資——股票(B企業) 73200
貸:銀行存款 73200
2.2000年5月4日,會計分錄如下:
借:應收股利——B企業 1000
貸:短期投資——股票(B企業) 1000
國稅發118號文件規定,只要是從被投資企業所得稅後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金中分配取得的分配支付額均應確認為股息性所得;該文件還規定,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企業會計賬務中對投資採取何種方法核算,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分配處理時(而不是收付實現制),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
因此,對2000年5月4日B企業宣告發放的股利,應並入應納稅所得額征稅。這里應調增所得額1000元。
3.2000年6月30日,分錄如下:
借: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12200
貸:短期投資跌價准備——B企業 12200
4.2000年12月31日,分錄如下:
借:短期投資跌價准備——B企業 5000
貸: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跌價准備 5000
A企業本年度實際提取跌價准備為:12200-5000=7200(元)。
國稅發84號《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六條第三款規定,存貨跌價准備金、短期投資跌價准備金、長期投資減值准備金、風險准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准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取的准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備金,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短期股權投資的差異
1、初始成本的確定
企業會計制度規定,短期投資在取得時應以初始投資成本計價。初始投資成本是指取得短期投資時實際支付的全部價款,包括稅金、手續費等相關費用。但不包括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
2、股利的核算
短期股權投資現金股利的核算,應區別以下情況處理:短期投資持有期間獲得的,除取得時已計入應收項目外,其他應以實際收到時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短期投資賬面價值。
如果分得的是股票股利,要注意會計上的處理。股票股利是企業用增發的股票代替現金派發給股東的股利。企業分得股票股利時.此時投資總價值並未發生變化,對投資者而言並無實質利益。因此,股票股利不能作為收益加以確認,會計上不作任何賬務處理.只需在備查簿上登記所增加的股數,以表明每股投資成本的減少,部分處置該項收到股票股利的投資時,應按投資成本與全部股份計算的平均每股成本結轉處置部分的成本。

3、期末計價
短期股權投資期末計價是指短期投資在期末資產負債表上以何種金額反映。企業會計制度規定.採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即市價低於成本時按市價計價,當市價高於成本時則按成本計價。
在「成本與市價孰低法」中,應設置「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核算企業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企業可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用按投資總體、投資類別或單項投資計提跌價准備。期末,如市價低於成本.按其差額,借記「投資收益一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貸記「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如計提跌價准備的短期投資的市價以後恢復.應在已計提的跌價范圍內轉回,借記「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貸記「投資收益一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
當期應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當期市價低於成本的金額一「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科目的貸方余額。
4、處置
處置是指短期股權投資的出售、轉讓等情形。處置時,應按所收到的處置收入與短期投資賬面價值的差額確認為當期投資損益。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短期投資跌價准備的處理。如果短期投資跌價准備按單項投資計提,可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該項投資的跌價准備,也可在期末一並調整。
如果短期投資跌價准備按投資類別或總體計提,不同時結轉已計提的該項投資的跌價准備,待期末時再予以調整。
如果涉及到債務重組,非貨幣性交易、以應收款項換入其他資產等情形,已計提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應一並結轉。
處置時投資成本的結轉。全部處置某項短期投資時.其成本為短期投資的賬面余額。部分處置某項短期投資時,應按該項投資的總平均成本確定其處置部分成本。
1)除初始投資時已宣告尚未領取的股息(按稅法確認股息的時間,應歸上位股東確認).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而不是沖減投資成本。
2)持有期間投資方取得股票股利時.按股票面值作為股利性所得處理,並增加計稅成本。
3)對非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而從低稅率地區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補交差別稅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企業處置股權性投資的轉讓所得.應全額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4)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5)企業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短期股權投資的稅法規定
1.企業短期股權投資的計稅成本。
2.除初始投資時已宣告尚未領取的股息(按稅法確認股息的時間,應歸上位股東確認),被投資企業會計賬務上實際做利潤分配時,投資方企業應確認投資所得的實現,而不是沖減投資成本。
3.持有期間投資方取得股票股利時,按股票面值作為股利性所得處理,並增加計稅成本。
4.對非因享受定期減免稅優惠而從低稅率地區分回的股息性所得,補交差別稅率部分的企業所得稅。企業處置股權性投資的轉讓所得,應全額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5.企業因收回、轉讓或清算處置股權投資而發生的股權投資損失,可以在稅前扣除,但每一納稅年度扣除的股權投資損失,不得超過當年實現的股權投資收益和投資轉讓所得,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後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提取的短期投資跌價准備不允許在稅前扣除。
稅收和會計制度關於短期股權投資的差異
短期股權投資:稅收規定和會計制度規定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對利息的處理上,會計制度規定應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而稅法規定計入企業收入總額。應確認為股利收入,除享受定期減免外,補稅率差。
例:A企業發生如下短期股權投資
1.A企業2003年月1月8日購入B企業股票10000股進行短期投資,投資成本為50000元。A企業在購入時計人短期投資,會計分錄為:
借:短期投資 50000
貸:銀行存款 50000
2.B企業2003年3月20日宣布發放現金股利,每股分配現金股利0.2元。A企業應獲得現金股利2000元。在未收到股利前,A企業不作反映。
3.2003年4月10 日,A企業收到B企業分來的現金股利2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2000
貸:短期投資 2000
4.2003年12月5 日,A企業因資金緊張,出售全部B企業股票,扣除相關稅費後獲得凈收入53000元。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53000

貸:短期投資48000
投資收益 5000
從上述例子可以看到,A企業收到股利時,並不確認投資收益,不確認持有收益,而是沖減短期投資成本,沖減後短期投資成本為48000元(50000元-2000元),待收回投資時,取得的收入超過投資成本的部分(53000元-48000元=5000元)確認為投資收益,即確認處置收益5000元。
按稅法規定,短期投資持有期間,2003年4月份,A企業收到股利2000元為持有收益。如投資企業與被投資企業所得稅稅率同為33%,則對這部分投資收益不繳納所得稅。短期股權投資出售時,A企業的處置收益為3000元(53000元一50000元),應計入2003年的應納稅所得額,按33%繳納所得稅。

D.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

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稅收方面也會略有差別。因此在股權投資方面,了解一些相關的稅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於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為大家解答,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現將股權投資稅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所得稅處理
1、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等有關規定,以投資者(或合夥人)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對有限合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規定如下: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股權投資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1、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的涉稅處理
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在稅收上主要涉及投資成本的確定以及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涉及的流轉稅等政策規定。
(一)用現金對外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
(二)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1、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計稅成本的確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視同銷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值稅、消費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3、土地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個人以非貨幣性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5、契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我縣適用稅率為3%。
2、股權持有期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於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另根據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環節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一般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2)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
對納稅申報的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規定:
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5、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證券投資基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E. 短期投資的稅務

會計上對短期投資持有期間所獲得的現金股利或利息,除特殊情況外,在實際收到時應作為初始投資成本的收回,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不確認投資收益;而稅法要求除特殊情況外,均應確認為投資收益,並入應納稅所得額(特殊情況是指,短期投資取得時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宣告但尚未領取的現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
對於短期股票投資,稅收上必須嚴格區分持有收益與處置收益,因為二者在所得稅上的處理截然不同。處置收益是所得稅稅前所得,不需要還原,也不需要比較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各自的適用稅率,直接並入投資企業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所得稅。持有收益是所得稅稅後所得,並入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應按照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進行還原,且需比較投資企業和被投資企業各自的適用稅率。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還應作為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進行處理;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其已繳納的所得稅額還應作為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進行處理。 例如,某企業2002年1月從銀行買入按年付息的A企業債券100000元,2月收到2001年債券利息5000元,3月將A企業債券以107000元賣出;2002年4月以銀行存款164250元從證券市場購入的股票B作為短期投資,2002年5月B公司宣告並分派現金股利4250元,2002年6月以170000元賣出(B企業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為15%)。則該企業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2002年1月,購買短期債券時:
借:短期投資———債券A95000
應收利息5000
貸:銀行存款100000
對實際支付的價款中包括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5000元,應作為應收項目單獨核算,不包括在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中,稅法也認同會計的這種做法。
2002年2月,收到2001年債券利息時:
借:銀行存款5000
貸:應收利息5000
收到購買時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領取的債券利息5000元,只沖減已記錄的應收利息,不沖減短期債券的初始投資成本,稅法也認同會計的這種做法。
2002年3月,處置短期債券時:
借:銀行存款107000
貸:短期投資———債券A95000
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處置收益12000
由於沒有取得持有收益,會計制度和稅法確認的處置收益是一致的。換句話說,如果存在短期投資持有收益,必然會導致以後處置時,會計制度和稅法確認的處置收益不一致。
2002年3月,購買短期股票時:
借:短期投資———股票B164250
貸:銀行存款164250
2002年4月,收到宣告分派的股利時:
借:銀行存款4250
貸:短期投資———股票B4250
由於宣告分派股利在購買之後,會計制度要求沖減短期投資的賬面價值,稅法要求分回的股權投資持有收益,不論是否補稅,都一律按被投資企業的適用所得稅稅率還原成稅前所得,並入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實際工作中應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該持有收益屬於免稅的投資收益,或者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低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15%,還應作為「免於補稅的投資收益」5000元[4250÷(1-15%)]進行申報;如果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高於被投資企業的適用稅率15%,其已繳納的所得稅額750元[4250÷(1-15%)×15%]還應作為「應補稅的境內投資收益的抵免稅額」進行申報。
2002年5月,處置短期股票時:
借:銀行存款170000
貸:短期投資———股票B160000
投資收益———短期投資處置收益10000
由於已取得持有收益,會計確認的處置收益為10000元,而稅法確認的處置收益為5750元(170000-160000-4250),兩者的差額為收到的短期投資持有收益。
綜上所述,企業進行債券投資取得的處置收益為12000元,進行股票投資的持有收益為5000元,處置收益為5750元,但股票投資的持有收益和處置收益均為免稅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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