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管理委託協議
① 股票代持協議
股權代持協議書範本
甲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證號:
住所地: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互利的原則,經友好協商,就甲方委託乙方代為持股事宜達成協議如下,以茲共同遵照執行:
第一條 委託內容
1.1甲方自願委託乙方作為自己對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公司」)人民幣 萬元出資(該等出資占 公司注冊資本的 %,下簡稱「代持股份」)的名義持有人,並代為行使相關股東權利,乙方願意接受甲方的委託並代為行使該相關股東權利。
第二條 委託許可權
甲方委託乙方代為行使的權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義將受託行使的代持股份作為在**公司股東登記名冊上具名、在工商機關予以登記、以股東身份參與相應活動、代為收取股息或紅利、出席股東會並行使表決權、以及行使公司法與**公司章程授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第三條 甲方的權利與義務
3.1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出資者,對 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乙方僅以自身名義代甲方持有該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東權益,而對該等出資所形成的股東權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權或處置權(包括但不限於股東權益的轉讓、質押、劃轉等處置行為)。
3.2 在委託持股期限內,甲方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乙方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
3.3 甲方作為代持股份的實際所有人,有權依據本協議對乙方不適當的受託行為進行監督與糾正,並有權基於本協議約定要求乙方賠償因受託不善而給自己造成的實際損失,但甲方不能隨意干預乙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3.4 甲方認為乙方不能誠實履行受託義務時,有權依法解除對乙方的委託並要求依法轉讓相應的代持股份給委託人選定的新受託人。
第四條 乙方的權利與義務
4.1未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委託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東權益。
4.2作為 公司的名義股東,乙方承諾其所持有的股權受到本協議內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東身份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過程中需要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7日通知甲方並取得甲方書面授權。在未獲得甲方書面授權的條件下,乙方不得對其所持有的代持股份及其所有收益進行轉讓、處分或設置任何形式的擔保,也不得實施任何可能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
② 股權投資協議託管風險有哪些
一、股權託管的概念 股權託管即股權的委託管理,股權託管是非上市 股份有限公司 將股東名冊委託股權託管機構管理的民事行為,也是為降低公司管理股東名冊的運營成本而提供的一種社會化服務;其本質在於彌補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冊的管理缺位,由客觀公正的第三方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具有公示力和公信力的股東名冊記載,為股東提供所持股權的有效權屬證明。其法律性質為一種委託關系。由於股權託管是基於股東的財產性權利(自益權)和為參與公司經營之目的行使的權利(共益權)可以分割由不同主體行使而產生的,存在著委託人、受託人、 上市公司 、其他股東的交錯關系,其復雜程度超過了任何一種普通的委託法律關系。 二、 股權投資 協議託管風險有哪些 (一) 委託代理合同 本身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對雙方當事人的保護力較弱在委託 代理 關系中,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都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無需徵得對方同意即發生法律效力,代理即告終止。《 合同法 》第410條規定:「委託人或者受託人可以隨時解除 委託合同 」。在股權 託管合同 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均享有任意終止權,這就使得股權託管對雙方的約束力有限,期間存在很多不確定因素,任何一方都可能中途退出。在 濟南 百貨重組中這種現象表現得比較突出。2001年4月29日,濟南市國資局與華建電子簽署《股權委託管理協議》,濟南市國資局將持有的濟南百貨32,162,245股國家股的股權委託給華建電子行使,託管期限自簽署當日至該等股份實現過戶為止,委託華建電子行使的權利是除該等股份的處置權和收益權以外的一切其他 股東權利 ,包括但不限於出席或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權、投票表決權、質詢查詢權、提案權等。但事實上,華建電子方並未真正親自有效行使過該等受託權利。在2002年5月22日召開的濟南百貨2001年度股東大會上,濟南市國資局親自出席並行使全部國家股股權的表決權,事實上撤銷了對華建電子的委託,終止了一年前簽訂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這一切都是在幕後進行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是為何終止以及如何終止的,雙方諱莫如深,並不像當初簽訂委託管理協議時那樣大張旗鼓地公之於眾,這雖然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難保不存在啞巴吃黃連的一方。 (二) 代理人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的事實與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須按照委託人的意志行事的原理存在矛盾之處。《民法通則》第64條第2款規定:「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合同法》第399條規定:「受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指示處理委託事務」。在委託代理關系中,代理人(受託人)以被代理人(委託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 民事責任 ,這就要求代理人在從代理活動的過程中要體現被代理人的意思,按照被代理人的指示行事。但是在股權委託行為中,委託方一般都是對受託方概括性授權,默示或明示由受託方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這種放任性授權已經突破了民法與合同法意義上對代理關系和委託合同的規定,直接影響委託代理關系的合法性與委託合同的法律效力。 (三) 存在多個受託人或託管部分股權的情況下,表決權的行使有難以自圓其說的障礙。在我們考察的幾個股權委託管理的案例中,多數都有 股權轉讓 的前提,轉讓和受讓方為了規避30%的 要約 收購點,要麼是只轉讓接近30%的部分股份,要麼是轉讓方將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分別轉讓給多個受讓人,當然,多個受讓人之間沒有關聯關系,也沒有 證據 證明它們是一致行動人或採取過一致行動。作為股權轉讓前的「熱身」,股權委託管理也作了同樣的處理,於是出現了同一股東的表決權被分割行使的情形。股東不論是法人或是自然人,應該是一個理性的「人」,行使作為一個股東的權利的時候,他的意思是明確的、單一的,不能是混亂的、矛盾的。對股東大會的某一項提案,在行使表決權的時候,要麼是贊成,要麼是反對,要麼是棄權,不能以一部分股份投贊成票,以一部分股份投反對票或棄權票。在部分託管的情況下,如所有的委託管理協議默示或明示的,受託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委託人持有的那部分股份如何行使表決權就成了問題。如果作出和受託人同樣的意思表示,那是誰的意志?如果是委託人的意志,委託管理合同就成了多餘;如果是受託人的意志,誰是誰的代理人就成了問題。如果作出和受託人不一樣的意思表示,那豈不是直接否定了所謂的委託管理協議。在存在多個受託人的情況下,如所有的委託管理協議默示或明示的,每個受託人都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表決權,如果各受託人之間沒有關聯關系,也沒有一致行動的約定,他們各自必然有不同的利益和目標,這種不同的利益和目標也必然會體現在對表決權的行使結果上。如果他們對同一表決事項恰好作出同樣的意思表示,我們可以假定它們代表了委託人的意志,但這種可能性遠不如各自針鋒相對的可能性大。如果各自的意思表示不同,且不論誰背叛了委託人的問題,我們只需問一問,這種錯亂的意思表示是否有效,因為不管有幾個受託人,股東只是委託人一人。《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2條規定,明確為某一持股單位持有的國有股股權,不得分割為若幹部分委派一個以上的股東代理人分別行使。這個規定更是給多數國有股股權委託管理中受託方權利的行使造成了不可逾越的政策障礙。 (四)託管費用的含糊其辭使得股權委託管理行為的法律定性更加模糊。《合同法》並不禁止無償的委託合同,但是「價款或者酬金」也是《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合同的法定條款之一,也即是說,即便是無償的委託合同,也應在「價款或者酬金」條款項下明確約定。在幾乎所有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里都迴避了受託人的報酬問題。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與東盛集團的託管協議竟然約定受託方向委託方交付巨額託管風險 抵押 金,如果真的把它當做委託代理行為的話,這真是匪夷所思的本末倒置的怪事。在濟南市國資局與華建電子的託管協議里雖然約定受託股權派生的股息紅利作為華建電子行使該等股權的報酬和費用,但是這與濟南市國資局保留受託股份的收益權的約定明顯矛盾。在諸多委託管理協議里,都約定由受託方充分享有受託股份對應的所有股東權利,包括收益權。也許雙方都心照不宣地認為或者可以解釋,收益權就是代理的報酬,但是,若基於一個真正的委託合同,根據《合同法》第404條的規定,受託人處理委託事務取得的財產,應當轉交給委託人。這就意味著無論受託方如何「充分」享有受託股份的收益權,他也既不可能真正擁有收益權,也不可能以收益權作為代理的報酬。在委託代理關系中,收益權是不能委託他人享有的,《股份有限公司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第25條規定:「國有法人股股利由國有法人單位依法收取。」這也意味著股票的收益權也是不能委託他人行使的。之所以出現這么多沒有對價的股權委託管理協議,根本的原因是絕大多數的股權委託協議只不過是股權轉讓協定的一個不得已的「副產品」,受託人已經以股權受讓人的身份支付了擬受讓股權的對價,接下來幾乎是以所有者的身份行使股東權利。代理都當不得真,報酬問題更無從談起,由此可以看出所謂的股權委託管理合同的虛假。 (五)股權委託管理行為時的委託雙方以及第三人-上市公司的利益都處於風險之中代理的概念涉及代理人、被代理人和第三人,任何代理都存在一個三邊關系: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的代理與被代理關系,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關系,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承受關系。三邊關系實際涉及兩個民事法律關系,一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的內部民事法律關系,一是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外部民事法律關系。在股權委託管理合同中同樣也存在這么一個三邊關系:股權託管方、受託方和上市公司,由於實踐中股權委託管理合同的缺陷,其中涉及的民事法律關系遠較一般的委託代理復雜。受託方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權利,使得委託方實際上退出了這個三邊游戲,三方簡化為兩方,委託人與受託人的內部法律關系,委託人與上市公司的外部法律關系都變得模糊不清,受託人與上市公司的關系得到了強化。實踐中大量的股權委託管理合約極大地歪曲了委託代理關系的本來含義,也給當事人各方的利益都帶來極大的風險。對委託方來講,因為委託合同的存在,無論如何都無法推卸他對第三人的責任,如果受託人在託管期間造成第三方利益損失,第三人完全能夠追索到委託方。在正當的委託代理行為中,這是正常的,也是委託人可以預見的後果,因為受託人是以委託人的名義,根據委託人的指令與第三人發生關系,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當然要由委託人承擔。但在目前多數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受託人被授權依照自身的意志,從維護自身的利益出發來行使對第三人-上市公司的權利,由此導致的法律後果卻要委託方直接或者連帶承擔,對委託方來講,為非因自己的意志,非為自己的利益而產生的法律後果-多數情況下是不利後果「買單」,多少是有些冤枉的。對受託方來講,這個委託代理關系是極不穩定的,一方面他要面對委託方隨時終止委託合同的風險;另一方面,他還要面對委託合同被意外終止的風險,如因為委託人不能償還到期 債務 ,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的股權被司法凍結和強制轉讓;再一方面,他還要面對委託合同「無疾而終」的風險,在多數以股權轉讓為前提的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託管期限都是不明確的,一般約定為「託管日至完成股權轉讓,實現股份過戶為止」,這是建立在股權轉讓一定能夠獲得批準的樂觀的假定基礎之上的,但是如果事與願違,股權轉讓的申請被否決,情況又會怎樣呢?恐怕這所謂的委託管理也必然會無疾而終。一旦出現上述情況,如果受託人在託管期間過於樂觀和「投入」,為拯救上市公司的財務危機或改善上市公司資產質量,與上市公司進行了大量司空見慣的「自我犧牲」式的資產重組,那麼他的這些努力八成要付諸東流,也難免不出現各種糾紛。當然,受託方的實際控制人地位可以使他方便地規避這種風險,或者把風險轉嫁到第三人-上市公司身上。對第三人-上市公司來講,在股權轉讓或委託管理的安排中,它更像是舊時一個必須遵從父母之命的待嫁的姑娘,對自己的命運沒有自主權和選擇權,不管是「嫁人」還是做「童養媳」,不管對方是「如意郎」還是「中山狼」,它只有認命的份兒。在目前發生的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上市公司的利益只是在個別委託合同中得到象徵性的關照,如「受託人有義務本著合法及勤勉盡責的原則行使和管理受託股權」,「受託人應盡到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在絕大多數的股權委託管理行為中,受託人獲得股權代理權的同時,也獲得了對上市公司的實際控制權,根據委託合約和資本多數決的原則,受託人擁有了對上市公司的最廣泛的權利,從控制股東大會到控制董事會和經理層,它可以操縱上市公司的一切事務,只要它願意。在這個畸形的合約中,受託人對委託人沒有義務,它的權利沒有制約;受託人對第三人-上市公司幾乎沒有義務,它的權利沒有風險。在這種情況下,上市公司的資產負債表成了不設防的城市,有誰能阻止受託人利用自己的實際控制人地位通過所謂的資產重組來盤剝上市公司呢?雖然值得慶幸的是這種現象還沒有發生,或者准確地說還沒有暴露,但因為機制的存在,註定了這種現象的不可避免。綜上所述,委託代理合同這件「外衣」已經罩不住股權委託管理這個無拘無束的「軀體」了,股權委託管理的內容和方式已遠遠超出了委託代理的范疇。在委託代理的關系下,各方當事人的利益都會面臨風險,尤其是上市公司的利益被侵害的風險更大,受託方利用自己的實際控制人地位通過資產重組的方式掏空上市公司資產、佔用上市公司資金易如反掌。對越來越多的股權委託管理現象應引起有關部門的關注並加以規制。 從上面我們可以看出, 股權投資協議託管 本身具有相當的不穩定性,代理人與委託人處理問題存在矛盾之處,還存在多個受託人或託管部分股權的時候,行使表決權有難以自圓其說的障礙等等問題。
③ 託管協議書
在發展不斷提速的社會中,很多情況下我們需要用到協議,簽訂協議可以使雙方受到法律的保護。那麼相關的協議到底怎麼寫呢?下面是我為大家收集的託管協議書6篇,歡迎閱讀,希望大家能夠喜歡。
託管協議書 篇1
甲方(委託方): 乙方(受託方):
身份證號碼: 身份證號碼:
電話: 電話:
電子信箱:
第一章 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 甲方為了資金有效運作以獲取投資收益,基於對乙方的特別信賴,特委託乙方就資金的投資增值提供經營及管理服務。
第二條 乙方將受託資金用於期貨投資與股票投資,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第三條 甲方經友好協商,本著自願的原則,在20xx年 月 日前,將甲方的資金***萬元存放入乙方銀行賬戶,戶名:***,開戶行:*******,賬號:*********。
第四條 除了本合同中規定的解除合同的情況發生而導致合同終止外,乙方對甲方資金的管理有效期為一年,從20xx年 月 日至 20xx年 月 日。
第五條 乙方按當日收盤的凈權益製作資金累計收益率曲線,在每周日發到甲方電子信箱。
第二章 合同的履行
第六條 乙方應遵循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以專業的投資分析及決策方法,努力實現甲方投資收益最大化,但乙方沒有義務承諾或保證受託資金一定會獲得收益或者不能遭受損失。
第七條 甲方可以為乙方提供相關的市場信息,但不能參與或干涉乙方的正常投資決策。
第八條 資金的運作如果發生虧損,乙方無權要求甲方繳納管理費。
第九條 當日結算後資金損失額(期初資金-當日結算後凈權益)一旦達到初
電子信箱:
始資金額的30%,在雙方有新的協議之前,將暫停一切操作。如若甲方要求本合同終止,乙方應當將持倉頭寸在下一個交易日開盤十分鍾內及時予以平倉(若因漲跌停板無法平倉,則在可平倉的時候立即平倉;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並將剩餘資金(期初資金-虧損)在7個交易日內交還給甲方。
第十條 除因本合同規定而不應收取管理費的情況外,乙方向甲方收取管理費。期末盈利率不高於100%時,管理費為該資金盈利的5%;期末盈利率在100%以上,100%以內盈利管理費為該部分盈利的5%,超過100%部分盈利收取該部分盈利的10%。
第十一條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後,不得泄露操作策略和財務狀況,不得損害乙方利益。
第三章 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二條 甲方、乙方雙方可以協商一致解除本合同。
第十三條 協議履行期限屆滿前,若甲方違約或者要求解除協議:
如果投資發生虧損,則虧損部分完全由甲方自行承擔,乙方不承擔任何責任;如果投資盈利,則乙方提取收益的40%作為帳戶管理費用。
第十四條 本合同解除時,本合同的權利義務同時終止。
第十五條 當出現以下情形時,本合同終止;
1、 委託管理期限屆滿;
2、 本合同第九條規定的情形。
第十六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後,甲方、乙方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對資金進行清算,並根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四章 帳戶的清算
第十七條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在終止次日對該資金進行清算。
第十八條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使資產以貨幣形式存在(甲方另有要求的除外),並依據本合同的規定處理該帳戶的損益。
第十九條 本合同終止後,乙方應在7個交易日內將甲方按合同約定該得資金返還甲方(若訂立新合同,則按照新合同約定執行)。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條 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內及合同終止後,泄露資金操作策略或財務狀況,致使乙方遭受損失的,乙方有權要求委託方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未按合同約定向甲方返還資金(期初金額+盈利-虧損-乙方管理費用),除應向甲方返還資金外,還應從應付日起按每日0.3%另行支付違約金。
第六章 本合同術語的解釋規則
第二十二條 合同期滿清算價值的計算以期滿日清算後資金余額為准。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中提到的.「盈利」指委託終止時的清算價值減去此帳戶的初始資金額後的正值;負值即為「虧損」。
第二十四條 盈利率為盈利與委託管理帳戶初始資金額的比率。
第二十五條 凈權益=期末余額+浮動贏利-浮動虧損
第二十六條 期末余額=期初金額+平倉贏利-平倉虧損-手續費-交割手續費-稅金-交易所風險基金
第七章 合同的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一式貳份,雙方各持一份。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簽字蓋章後,甲方將全部資金存入合同約定的銀行帳戶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託管協議書 篇2
甲方: 父親: 地址: 聯系方式:
母親: 地址: 聯系方式: 乙方:
身份證號:
甲方因下班較晚、幼兒較小,特僱傭乙方進行幼兒託管;
甲方核實情況後願意將幼兒託付給乙方進行託管,乙方必須秉承促進幼兒身心健康和安全成長的原則,對幼兒進行看護;並願意對乙方子女承擔託管責任。經雙方平等協商後,甲方現將幼兒 交由乙方託管。為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指定期間履行對幼兒的看護管理責任。乙方要以高度負責和敬業奉獻的精神,做好幼兒看護工作。
二、乙方願意接受本協議所約定的條件及守則,並在幼兒發生緊急情況下迅速通知甲方,甲方上述代錶行為的所有法律後果由乙方承擔。
三、甲方每月支付乙方人民幣壹仟元(¥1000元)為月工資;如需夜間看護每天、每次補助人民幣貳拾元(¥20元);工資按月結算;每月有兩日為休息日,但需提前與甲方溝通。
四、委託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五、幼兒在託管期間,食用葯品一般應遵照醫囑進行。託管期間若出現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緊急救助情況,乙方要及時告知甲方,如情況緊急,乙方應及時將幼兒送往醫療機構救治。
六、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七、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託管協議書 篇3
甲方:杭州顯俊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負責人:余顯軍)地址:
身份證號: 52212219751019321X電話:
乙方:父親: 身份證號: 電話 母親:身份證號:電話 學生:所在學校:班級:
地址: 乙方為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經考察決定將現就讀於 學校的學生 交由甲方託管。為明確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乙方委託甲方在指定期間履行對學生的看護及教育管理責任。甲方要以高度負責和敬業奉獻的精神,為學生提供安全。
二、接送:甲方按時接送學生,學生應在託管班統一安排的地點等候。
三、委託期限:自_____ __年_ _ _月__ _日至__ ____年__ _月_ __日;(備註: ____)。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託管費每月 元,乙方應以負責的態度按時交納託管費用,延期交納需經甲方同意,否則甲方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乙方交納,如乙方拒不交納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乙方要配合甲方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和氛圍,教育學生遵守託管期間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脫離甲方監護,如學生不服從安排,不聽勸導一意孤行外出玩耍或進行其他未約定的活動的,甲方不承擔相應的安全責任。如學生帶有傳染性疾病,乙方需及時向甲方通報情況,甲方有權根據學生病情做出合理處置或拒絕學生參加託管。
七、自己送來的學生在路上出兩安全事故甲方一律不承擔責任。
七、學生當日不參加託管的,乙方需提前告知甲方。
八、因下列原因或者學生擅自脫離監護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甲方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提出賠償要求: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甲方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3、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九、甲方有義務提供安全的條件,確保學生託管期間履行監護義務。對因提供條件不當、甲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充分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學生財產或人身損害的,甲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十、合同解除
1.乙方對甲方服務不滿意或因其他原因可協商解除本協議,其費用按實際託管天數計算。
2.乙方不打招呼,擅自離校轉學,或者不再符合託管條件的,甲方有權解除本協議。在此期間發生的所有與被託管學生有關的糾紛均由乙方自行處理,與甲方無關。
十一、乙方要積極主動地保持與甲方的聯系和配合,乙方如果發生住址、電話等聯系方式的變更應該及時通知甲方。甲方也要將學生託管期間的表現與變化情況充分告之乙方,配合乙方確定學生的教育方案。
十二、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託管協議書 篇4
甲方:(學生家長,具體地址,聯系方式)
乙方:(託管方,具體地址,聯系方式)
甲方為方便子女接受教育,經考察決定將現就讀於××學校的學生××交由乙方託管。為明確權利義務,經雙方平等協商,達成協議如下:
一、甲方委託乙方在指定期間履行對學生的看護及教育管理責任。乙方要以高度負責和敬業奉獻的精神,為學生提供安全、適當、科學的學習與生活管理,使學生各方面素質得到全面的發展和提高。
二、甲方願意接受本協議所約定的條件及守則,並委託乙方在緊急情況或不能聯絡甲方時代表甲方對學生作出合理的決定,並獲得代表甲方簽字的權利。
三、乙方在學生託管期間負責學生上下學的接送、食宿及課外輔導等有關事宜,具體如下:
1、接送:在學校指定的上學與放學時間,按時接送學生,履行校外往返過程中的安全保障義務。
2、食宿:提供床鋪、課桌等相關用品,被褥及洗漱用具等由甲方自理。託管期間全權負責學生的飲食起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約定早餐及正餐標准,也可約定學生日常洗衣、衛生等由誰承擔)。乙方保證提供的食宿條件符合學生生長發育及學習的基本要求,確保學生的身體健康不因食宿條件受到影響。
3、課業輔導:負責每天督促學生完成作業,並在必要時給予相應輔導,________________(能夠提供特殊輔導,或者家長對輔導有特殊要求的,另行約定)。
四、委託期限:自_______年___月___日至______年___月___日(或以學期為期限,如雙方續約,可直接在此款後續簽「經雙方同意,延長期限至______」)。
五、報酬及支付方式:託管費_______元/月(輔導費______),每月初預交(或集中於固定時間交納)。甲方應以負責的態度按時交納託管費用,延期交納需經乙方同意,否則乙方應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甲方交納,如甲方拒不交納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
六、甲方要配合乙方為學生創造良好的學習條件和氛圍,教育學生遵守託管期間的有關規定,不得自行外出、擅自脫離乙方監護。
因下列原因或者學生擅自脫離監護發生意外事故而致人身或者財產損失的,乙方已履行了相應職責,行為並無不當的,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賠償要求:
1、地震、雷擊、台風、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來自與學生寄宿地點外部的突發性、偶發性或第三方侵害造成的;
3、學生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乙方不知道或者難於知道的;
4、學生在校期間發生意外傷害的;
5、學生自殺、自傷的;
6、其它意外因素造成的。
七、乙方有義務提供安全的食宿條件,確保學生託管期間履行監護義務。對因提供條件不當、乙方故意或重大過失未能充分履行監護義務,造成學生財產或人身損害的,乙方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八、學生託管期間,食用葯品一般應遵照醫囑進行。託管期間若出現較重疾病和其它需要緊急救助情況,乙方要及時告知甲方,甲方得此信息後應前往進行積極救助。如果情況緊急,乙方應及時將學生送往醫療機構救治,並盡最大所能為甲方墊支搶救、治療和住院等費用,甲方應該盡快將此費用如實歸還乙方。對不服從乙方教育管理擅自外出或打架斗毆對他人或自身造成傷害的,其造成的後果由甲方自行承擔。
九、甲方須配合乙方教育學生保管好自己的錢物,大額錢物可交由乙方代為保管。若非乙方管理責任原因,學生大意或者保管不善丟失錢物,乙方應積極為甲方尋找,如缺乏線索尋找未果,乙方不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十、在本協議簽訂之前,乙方應實事求是地介紹所能提供的各種條件,不得對甲方作出任何不符合事實的宣傳和評價,如果由此造成學生不良影響,乙方應承擔相應責任。
十一、合同解除
甲方對乙方服務不滿意或因其他原因可隨時解除本協議,其費用按足月結算,不足半月的按半月計算。
學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乙方可通知甲方終止協議,其費用按時間據實結算。造成乙方或他人人身財產損失的,甲方應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1、五次以上不聽從乙方管理,經教育無悔改表現的;
2、故意傷害同住其他學生造成嚴懲後果的;
3、故意損毀乙方財物造成重大損失的;
4、偷盜公私錢物無悔改表現的;
5、其他嚴重影響託管協議實施的行為。
十二、甲方要積極主動地保持與乙方的聯系和配合,甲方如果發生住址、單位、電話等聯系方式的變更應該及時通知乙方。乙方也要將學生託管期間的表現與變化情況充分告之甲方,配合甲方確定學生的教育方案。
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甲方(簽字):
乙方(簽字):
______年___月___日
託管協議書 篇5
甲方:原經營法人
乙方:現經營法人:
經過協商甲方願將學生託管中心的經營權轉讓給乙方,經雙方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轉讓內容:
1、法人資格;2、經營權;3、所有資產及設施;4、南北兩棟樓房租合同期內的使用權。
二、轉讓時間:年 月日起
三、轉讓費及付款方式:
轉讓費為叄拾叄萬元整,簽訂協議後預付元定金,剩餘款在20xx———20xx學年度第一學期放寒假之日全部付清。
四、雙方責任:
1、 轉讓後甲方離開經營場所,不再參與和干預乙方的經營,盈虧與甲方無關。
2、 甲方需協助乙方協調村委會及中學的重大事宜,如:原租房合同的有效執行、乙方經營期房租、水電費的轉交(乙方出錢甲方交)及進入託管中心的出入道路。
3、 乙方在付剩餘款之日現北樓的佔有單位及人員在後續的房屋使用權上使用人需與乙方協商。如現使用人有異議甲方需協調解決。
4、 簽訂合同之後20xx———20xx學年度第一學期放寒假之日之前的
一切債權債務及糾紛由甲方承擔。
5、 乙方應按期如數交納房租,若未按時交納造成的影響由乙方承擔。甲方協助解決乙方在以前簽訂的五年合同期滿後後期續租的相關事宜。
6、
7、 乙方保證樓房的完好無損,不得隨意改造。 乙方經營期間,託管中心出現的任何事故及糾紛與甲方無關,甲方不負任何責任,由乙方全權處理。
8、 甲方協助搞好乙方經營期間補課教師的聘用。
五、不轉讓物品的所屬權。
1、雙人床4付
2、所有沙發)3、案櫃一個、案板一塊
4、驗鈔機一個(屬張是騫)5、鐵大門一合
6、21寸彩電一台
7、兩棟樓房及三至五樓門窗、所有床架、床板(50張床板除外)。
8、甲方暫留佔用二樓北單元一間房及內部物品(屬甲方)
以上物品所屬中途若需要拿走時可協商解決,乙方不得強占,最終應交還所屬人。
此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自簽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法人:(簽字蓋章)
乙方法人:(簽字蓋章)
簽定日期:
託管協議書 篇6
甲方:身份證號碼: 電話:
乙方:身份證號碼: 電話: 丙方:地址:電話:
鑒於甲、乙雙方已於 年 月 日簽訂 合同(合同編號: ),現經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達成如下約定:
一、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將上述合同項下的交易款項按以下約定的方式委託丙方進行託管:甲方自籌全額交易款項人民幣(大寫) 元(小寫: 元)作為託管資金委託丙方託管。
二、在本協議簽訂當日,甲方須將託管資金存入丙方開立的下列賬號中:戶名:開戶行:賬號:
三、甲乙雙方授權丙方於託管資金存入當日即辦理對應賬戶上的止付手續,並由丙方留存存摺(單)原件。
四、甲、乙雙方應在簽訂本協議時直接以現金方式分別向丙方一次性支付託管手續費(大寫 ) 元(小寫: 元)。計費標准為:按託管資金(小寫) 元的 %計算託管手續費。託管期限: 託管期滿,丙方將託管款項支付給甲方,並不承擔支付相應的銀行利息。
五、甲、乙雙方一致同意:待合同約定事項完成後,丙方憑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託管資金劃轉付款委託書》,並將託管資金劃入乙方開立的下列指定賬戶:戶名: 開戶行: 賬號:
六、在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若自願中止合同或本協議的履行,應向丙方提交由甲、乙雙方共同簽署的《解除合同通知書》,本協議中止,託管手續費不予退回。
七、本協議涉及的條款並不構成丙方對甲乙雙方確定的合同約定承諾。
八、丙方的託管責任僅限於根據本協議的約定對託管資金予以劃付。丙方對甲、乙雙方之間因合同關系而出現的任何糾紛不承擔任何責任。九、在本協議有效期內,若出現法院等有權機關對託管資金採取凍結、扣劃等措施,丙方對此產生的任何後果不承擔責任。
十、本協議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在本協議執行過程中,甲、乙、丙三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
十二、本協議經甲、乙、丙三方簽章後生效,有效期至丙方根據《託管資金劃轉付款委託書》或《解除合同通知書》完成資金劃轉時止。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丙方:(簽章)
簽署日期: 年 月 日
簽署地點:
④ 委託炒股協議是否有效
法律分析: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未辦理批准等手續影響合同生效的,不影響合同中履行報批等義務條款以及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申請批准等手續的當事人未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承擔違反該義務的責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的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應當辦理批准等手續的,適用前款規定。
⑤ 股票委託書怎麼寫
股票資產委託管理協議書
甲方(委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受託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簽訂本協議書,並由雙方共同恪守。條款如下:
一.委託信息
1、甲方委託乙方對其在 證券營業部開設的賬戶(下稱委託賬戶)內的資產進行資產管理(資產信息見附件)。
資金賬號: 戶 名:
2、委託期限為___年(月),委託授權期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3、甲方保證委託資金來源的穩定性及合法性,且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4、甲方在委託期間單方面提前中止委託協議的,乙方應與甲方協商解決。
5、如遇國家政策法規變化及不可抗力的因素影響本協議繼續執行,甲、乙雙方應及時無條件終止協議,不得異議。
6.協議期間,如國家(包括地方性)有關權力部門依程序對委託賬戶上的證券或資金採取查封、凍結、強制劃轉等措施,其所引起的一切後果由甲方承擔。
7、本協議附件:特別授權委託書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二.收益
委託期滿,當委託帳戶收益超過 %時,超出部分乙方收取 %做為傭金。
二.虧損
委託管理期未滿,管理期內委託賬戶為負,並且額度超過30%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此時乙方承擔虧損部分的______%。
三.安全
1、基於資金安全需要,甲方所使用的「銀證轉賬」系統的密碼,和股票資金賬號的密碼應設置為不同密碼,並且甲方應該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告之乙方(工作人員)資金股票賬號相綁定的銀行賬號。以避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2.甲方若有以下幾種情形,視為違約,並自動解除委託合同,由此帶來的一切後果均由甲方承擔。
A.嚴重干擾或影響乙方的操作;
B.未告知乙方情況下登陸資金賬戶買賣股票;
C.未告知乙方情況下修改股票資金賬戶的密碼;
D.單方面劃轉委託賬戶內資金。
3.乙方有義務每月向甲方匯報操作情況,甲方可隨時抽查上述賬戶操作情況。甲方不得影響乙方的操作和投資策略,不得違反上述之規定。
4.在協議有效期間,遇到不可抗拒因素,如股票長期停牌或摘牌而造成股票凍結的,經雙方協商解決。如協商未果,委託管理協議自動解除。
甲方(簽章):
身份證: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簽章):
身份證: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聯系地址:
簽約日期: 年 月 日
⑥ 委託投資管理合同怎麼寫
委託投資管理合同範文1
甲方: 身份證號:
乙方: 身份證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甲乙雙方經過友好協商,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意願達成本合同,並鄭重聲明共同遵守。
第一條:甲方委託乙方代理操作甲方在 開設的資金賬戶,資金賬號為 。交易密碼甲乙雙方共享,甲方可以查詢,但不能操作。
第二條:期限:
起始日期 年 月 日,截止日期 年 月日,期初資產 元(大寫: )。
第三條:交易對象:
第四條:利潤定義:
(甲方賬戶)期末資產 - 期初資產 (證券資產要扣除交易費用)利潤率=利潤期初資產100%
第五條:報酬
委託正式開始後,甲方支付乙方投資管理費用 元,合同期滿後,如果利潤率為正,甲方付給乙方利潤的 作為傭金;如果利潤率為負,乙方付給甲方損失的 作為賠償。
第六條:未到委託結束日期,甲方不得取用賬戶資金。如果甲方一定要取用資金,視為違約,不論此時利潤正、負,甲方應支付給乙方違約金 元;
第七條:甲乙結算金額精確到元,不足元部分捨去不計,付款手續費由甲方支付。
第八條:乙方擁有隨時終止合同的權利,並按第五條結算方式結算。
第九條:甲乙雙方均有保護賬戶安全的責任,因某一方泄露賬戶信息導致的損失由該方承擔,按第五條結算方式結算。然後重新簽訂合同。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各一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後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投資管理合同範文2
甲方(受託人):
乙方(委託人):
甲乙雙方在充分信任的基礎上,本著平等互利、友好合作的的原則,經友好協商,自願達成如下協議,以資共同遵照執行。 一、投資合作事項:
乙方將出資--------萬元的股票帳戶委託甲方進行期限為---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 月----日止)的投資操作,實現資金與操作技術的投資合作,以求獲得較好利益。
二、投資合作具體要求:
1、乙方在雙方認可的證券公司營業部開戶,並存入委託資金、辦理電話委託交易系統或網上委託交易系統。開戶資料由乙方保存。乙方僅告訴甲方股票帳號、交易密碼及委託電話(或委託網站),確保甲方可以進行正常的股票交易。股票帳號和密碼由甲乙雙方共同管理。
2、在委託開始之前,乙方帳戶上如果有歷史遺留股票,將按委託開始日收盤價格計算為初始投資資金。委託開始後,乙方帳戶內遺留的股票,甲方將視市場情況對乙方帳戶里的股票品種進行更換或者持有。
3為保證資金安全和操作的穩定性,委託期間乙方全權委託甲方買賣股票。乙方對甲方的操作享有查詢權、監督權和建議權,但乙方不得干涉和督促甲方買賣股票、不得自己操作委託資金的股票買賣和擅自變更股票帳戶交易密碼、未經甲方同意不得隨意動用或退出股票帳戶上資金,否則視為乙方違約,甲方因此而不承擔虧損責任。
4、甲方在操作上應高度負責,以資金安全為原則,按操作計劃、操作制度、風險控制方法進行適時交易,確保操作資金安全獲利。
5、甲方對操作帳戶資金、交易記錄等信息負有保密責任;乙方對操作帳戶所投資的個股品種以及相關信息負有保密責任。其中一方未經對方同意,不得擅自向第三方提供或泄漏。
三、操作風險控制
1、甲方無操作帳戶上提取現金和轉移資金的相關手續依據,以保證資金安全。
2、在實現投資收益最大化的同時,甲方將對股票總市值進行10%的標准止損,待時機成熟時再進行交易;虧損超過10%時,乙方有權單方面終止合作。
四、投資收益的分成和結算
1、投資收益歸甲乙雙方共同所有,甲方與乙方按照3:7(甲方佔3成,乙方佔7成)進行分成。
2、每月預結算一次,12個月總結算。每月結算後24小時之內由乙方將甲方分成部分匯到甲方指定的帳戶。,
五、合同的變更和終止
1、對本協議中的約定如需要修改或有未盡事宜,需要經過雙方協商同意後以書面形加以修改或簽訂補充協議。
2、若乙方不能按時將投資收益分成匯到甲方指定帳戶,甲方有權單方面終止與乙方的合作,並依據本協議享受收益,。
3、如因發生戰爭、國家政策變化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合作協議不能履行或延遲履行,任何一方均不承擔違約責任。
4、除發生以上規定情形外的單方面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對方投資額-------%違約金.。
5、在執行本協議過程中,對雙方發生的任何爭執,首先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乙方/甲方所在地的仲裁機構提請裁決。
六、其它
1、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兩份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協議於------年------月------日由甲乙雙方簽字即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託投資管理合同範文3
本委託投資協議於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由以下雙方在_________簽署:
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身份證號:_________
聯系地址:_________
鑒於:
1._________是一家根據中國法律合法組建並存續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股東之一_________;
2.乙方為_________現任總經理,且乙方知曉_________有意將其持有的_________的_________的股權(以下簡稱目標股權)轉讓給乙方;及
3.甲方有意通過乙方受讓並持有目標股權。
因此,經友好協商,雙方茲達成一致如下:
第一條 委託投資金額
1.1 自本協議生效之日起三日內,甲方應將_________元人民幣(以下簡稱委託投資金額)匯入乙方指定帳號,作為甲方委託乙方投資_________的資金。委託投資金額的提供應以銀行匯款憑證為證據。
1.2 上述第1.1條規定的委託投資金額的`提供不應被視為贈與或任何類似性質的行為。
1.3 乙方承諾,上述委託投資金額將僅用於受讓目標股權的資金使用。
第二條 股權持有
2.1 _________的股權變更完成之後,甲方有權通過乙方享有_________股東的權利,該等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獲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2)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參加_________股東會及董事會並享有表決權;
(3)依照其所持有的股權行使表決權;
(4)對_________的經營行為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5)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____章程的規定轉讓所持有的股份;
(6)依照法律和_________章程的規定獲得有關信息;
(7)_________終止或者清算時,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額參加公司剩餘財產的分配;及
(8)法律、行政法規及_________章程所賦予股東的其他權利。
2.2 _________完成其股東變更手續之後,甲方通過乙方承擔_________股東的義務,該等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遵守_________章程;
(2)除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及
(3)法律、行政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應當承擔的其他義務。
2.3 上述股東權利義務的行使可由乙方以其自身名義行使,但是,為本協議之目的,甲、乙雙方明了乙方任何權利義務的行使均應在甲方指示或授權下進行。但是,在緊急情況下,為甲方利益考慮,乙方可先行作出決定,但應在事後立即通知甲方。
2.4 乙方特別承諾,未得到甲方事先書面指示的情況下,其不得將目標股權轉讓、質押或以任何其他方式讓與給任何其他第三方。
第三條 生效條件
本協議自下列條件全部滿足之日起生效:
(1)本協議經雙方簽字;及
(2)乙方已與_________簽署了形式和實質均令甲方滿意的股權轉讓協議,且該協議已生效。上述協議中,乙方受讓股權為_________股權的_________,轉讓價格為_________元人民幣。
第四條 其他
4.1 本協議簽署後,如對其中內容需要修改,雙方應以書面形式達成並簽字。
4.2 本協議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持_________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⑦ 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合同是否有效
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視為有效。
委託炒股理論上屬於委託理財的一種,是指受託人和委託人為實現一定利益,委託人根據雙方之間的書面合同約定(或者口頭約定),委託受託人在資本市場上從事交易管理的活動。實務中通常表現為委託人以自己的名義開設資金賬戶和股票賬戶,委託受託人從事投資管理的;
根據《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採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7)股票投資管理委託協議擴展閱讀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