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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者退出方式股票上市

發布時間: 2024-11-03 02:28:34

① 投資者退出方式有那些

在實踐中,風險投資退出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幾種:
1、公司上市,投資人直接在股票市場上出售股票。
當投資公司發展良好,實現公司上市時,投資人所持有的股票,就能夠自由流通,可以通過股市賣出股票,回收投資,實現風險投資退出。只是公司上市後,股價會有波動,能否順利實現投資增值,需要按照實際情況而定。

2、投資人向其他股東或第三人轉讓股權,從而退出投資。
當投資人不想繼續投資,或不看好投資企業發展等情況時,可以向企業股東或第三人出讓企業股權,實現風險投資人退出。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規定,股東是可以轉讓股權的。但需要主要的是,如果公司章程或投資協議對出讓股權有特別約定,風險投資協議雙方都需要遵循約定處理。

3、投資人可以按照投資協議,要求企業回購股權從而退出投資。
企業回購股權,是投資人實現風險投資退出的常用方式,通常在投資人簽訂風險投資協議時,就會事前進行明確約定的,當約定的情況出現時,投資人可以要求企業回購股權,實現風險投資退出。
但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原則上非法定情況公司是不允許回購公司股權的。
因此,某些情況下企業回購股權可能會被認定為無效,從而導致投資人無法要求企業回購股權,實現風險投資退出。
4、當公司出現經營困難、破產等情況時,投資人可以通過企業破產清算的方式退出投資。
破產清算是在風險投資不成功或風險企業成長緩慢、未來收益前景不佳的情況下所採取的一種退出方式。
雖然以清算方式退出一般會帶來部分損失,但也是明智之舉的,因為投在不良企業中的資金存在一定的機會成本,與其被套牢而不能發揮作用,倒不如及時收回資金投入到下一個更有希望的項目中去。
本條內容來源於:中國法律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金融法典:應用版》

② 投資者退出方式

投資人退出採取方式有:
一、回購退出回購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層購回投資人手中的股份,使風險資本退出。
二、並購退出並購退出是指通過其他企業兼並或收購風險企業從而使風險資本退出。
三、首次公開上市退出(ipo)首次公開上市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掛牌上市使風險資本退出。
拓展資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第九條基金業協會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辦理登記備案不構成對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資能力、持續合規情況的認可作為對基金財產安全的保證。
第十條私募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普通合夥人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向基金業協會報告,基金業協會應當及時注銷基金管理人登記並通過網站公告。
首次公開股票發行(IPO)
首次公開股票發行(IPO)是最重要的風險投資退出方式。在近年的IPO高峰中,高技術公司的IPO是最引人注目的。在公開股票發行時,風險投資公司被作為公司所有人,將接受公司內部股,但是被規定在數年期限內股票被限制出售和清算。一旦股票可以自由交易,通常是兩年後,風險投資公司將把這些股票和現金分配給其有限合夥人投資者,這些投資者隨後將這些股票作為普通股進行持有或者出售。在過去20年,大約有3000家接收風險投資融資的公司的股票公開上市。
並購
並購也是風險投資最重要的成功退出方式。在並購的情況下,風險投資公司將接受進行收購的公司的股票或現金,並且將收益分配給有限合夥人。
創始人回購
公司發展渡過資金瓶頸之後,投資方可要求公司創始人回購公司股份。相應條款可以在簽訂融資協議時寫明。
其他免費提供的進出口貨物簡介:
一、定義 其他免費提供貨物指除已具體列名的禮品、無償援助和贈送物資、捐贈物資、無代價抵償進口貨物、國外免費提供的貨樣、廣告品等及歸入列名監管方式的免費提供貨物以外,進出口其他免費提供的貨物。 本監管方式代碼「3339」,簡稱「其他進出口免費」。
二、適用范圍
本監管方式包括:
1.外商在經貿活動中贈送的物品;
2.外國人捐贈品;
3.駐外中資機構向國內單位贈送的物資;
4.經貿活動中,由外商免費提供的試車材料、消耗性物品等。

③ 投資方退出期限和方式

以上所有問題都應該根據投資雙方簽訂的合同、協議來決定。

雙方可以約定一定的時間,比如與項目周期相配合,項目結束後退出;或者達到一定的利潤目標後退出;或者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後退出;或者有後續投資者進來後退出等等。

退出方式及金額也是根據雙方約定,若是債權性質的投資,則應該是支付債務+約定的利息;若是股權性質的投資,則根據合同、公司章程約定。返還投資本金+約定的收益(這個類似於優先股分紅)。

(3)投資者退出方式股票上市擴展閱讀:

投資方退出意義和作用:

風險投資的本性是追求高回報的,這種回報不可能像傳統投資一樣主要從投資項目利潤中得到,而是依賴於在這種「投入—回收—再投入」的不斷循環中實現的自身價值增值。

所以,風險投資賴以生存的根本在於資本的高度周期流動,流動性的存在構築了資本退出的有效渠道,使資本在不斷循環中實現增值,吸引社會資本加入風險投資行列。投資家只有明晰地看到資本運動的出口,才會積極的將資金投入風險企業。

因此,一個順暢的退出機制也是擴大風險投資來源的關鍵,這就從源頭上保證了資本循環的良性運作。可以說,退出機制是風險資本循環流動的中心環節。

④ 投資退出機制的退出機制方式

公開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是指將風險企業改組為上市公司,風險投資的股份通過資本市場第一次向公眾發行,從而實現投資回收和資本增值。
首次公開發行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簡稱IPO)作為國際投資者首選的投資退出方式,在我國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外商同樣可以通過股份上市的方式退出在華投資,而且已為一些投資者所採用。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實踐,就股份上市的退出機制而言可以採用境外控股公司上市、申請境外上市和申請國內上市三種途徑。
1.境外控股公司上市
在國際投資的實踐中,投資者通常不會直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投資,而是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美國特拉華州和香港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項目公司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控股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投資者設立一家控股公司進行投資的目的一方面是通過法人制度規避投資風險,另一方面是為日後該控股公司的上市和重組做好准備。
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申請上市是國際上通行的上市模式,為國際上大部分國家和證券交易所所接受,如香港聯合交易所主板和創業板均接受控股公司的上市。深圳金蝶軟體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的風險投資,為了在香港聯交所創業板上市,金蝶在開曼群島注冊成立了控股公司金蝶國際軟體集團有限公司 ,作為金蝶上市的主體;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 2001年在香港創業板上市時,根據公司披露的資料顯示,美國國際數據公司(IDG) 通過其子公司美國IDGVC持有金蝶國際軟體集團(HK. 08133)20%的股份,作為管理層股東,在經過12月的禁售期後,可以出售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而退出在金蝶的投資。
對於境外投資者而言,通過境外控股公司上市而退出對華投資,是最為理想的退出方式之一。
2.申請境外上市
申請境外上市,是指外商投資企業通過重組設立為股份有限公司後,經國務院證券監管部門批准,直接申請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和在境外證券交易所上市。中國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主要有發行H股、N股、S股和L股等 .就外商投資企業而言,根據中國證監會1999年發布的《關於企業申請境外上市有關問題的通知》和《境內企業申請到香港創業板上市審批與監管指引》的相關規定,外商投資企業經過重組後以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申請到境外主板或創業板上市並沒有法律障礙。
外商投資的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境外上市中和上市後,可以通過兩種方式退出在該股份公司的投資,即在股份發行的時候發售一部分現有股份和公司上市後向其他投資者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但該等出售或轉讓須遵守有關法律和交易所上市規則的的規定和履行相關的法律程序。
3.申請國內上市
申請國內發行上市包括發行A股和B股,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
(1)B股上市
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在國內已經比較多,並且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問題,中國證監會及外經貿部先後於2000年[14]、2001年[15]和2002年[16]發出了三份《通知》。根據這些《通知》中的規定,凡發行上市前屬於中外合資企業的B股公司,應就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問題徵求原中外合資企業審批部門的意見,在獲得原審批部門同意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的申請方案;經中國證監會核准,B股公司外資發起人股,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後,可以在B股市場上流通;外資非發起人股可以直接在B股市場上流通。
2001年2月20日,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和深交所的安排,由大中華有限公司持有的 43,357,248股小天鵝(2418)B股開始上市流通;另外,晨鳴紙業(2488)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6,709,591股由英國廣華(壽光)投資有限公司持有的境外法人股上市流通的議案,也獲得中國證監會批准實施。
允許境內上市外資股(B股)非上市外資股上市流通,實際上也是國家為外資發起人提供了一個理想和暢通的「退出機制」。
(2)A股上市
就當前而言,在中國投資的外商以戰略性投資者(Strategic Investors)居多,所以一向尋求在中國的長遠發展[18],所以在近幾年來,不少外商投資企業立足國內市場,並迫切希望到境內證券市場發行上市。中央政府也表示支持致力於在我國境內進行長期業務發展、運作規范、信譽良好、業績優良的外商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另外,一些國際知名的跨國公司利用國內資本市場實現更好的發展,可以起到示範作用,促進更多優秀外商企業在我國發展,有利於改善我國利用外資結構。 為此,中國證監會與外經貿部於2001年11月8日聯合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資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對境內外商投資企業發行上市A股做出了規定。根據該文件的規定,符合產業政策及上市要求的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境內發行A股;外企上市後,其外資股占總股本比例不低於10 %。
截至當前,已經有兩家外商投資企業獲得中國證監會的批准發行A股,其中榮事達三洋8500萬股A股的發行申請日前獲中國證監會通過,預期募集資金逾2億元人民幣,成為國內首家獲准上市的合資家電企業。隨著中國資本市場和法律制度的完善,與B股公司一樣,外商投資企業作為A股公司上市,將同樣會為境外投資者提供一種有效的退出機制。 股東對所持有的公司股權的轉讓權是公司法中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在中國現行的外商投資法律制度下,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向所投資的外商投資企業的其他股東或第三方轉讓所持有的股權而退出原有的投資。 根據進行股權交易的主體不同,通過股權轉讓的退出機制包括離岸股權交易和國內股權交易兩種情況。
1.離岸股權交易
如前所述,境外投資者對華投資的時候,通常首先在一些管制寬松和稅負較輕的離岸法區如百慕達、開曼群島、英屬維爾京群島等地注冊一家控股公司,作為一個殼公司(Shell Company)進行對華投資,而投資者通過該殼公司間接持有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
這種殼公司的設置為該等投資者日後對外商投資企業的重組提供了制度方面的方便,如果該等投資者決定退出在外商投資企業中的投資時,無須出讓在中國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和取得中國有關主官部門的批准,而只需將用於對國內投資的境外殼公司或持有的殼公司的股權出售給其他投資者。這種股權交易通常稱為「離岸股權交易」(Offshore Transactions)。
在上述的股權交易安排下,發生股權變更的是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東而非外商投資企業本身,所以只適用境外殼公司所在司法區的法律和接受該司法區的監管部門的管轄。
2.國內股權交易
股權轉讓的第二種方式是投資者通過直接出售所其持有的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而退出在中國的投資。對於股權交易的相對方,可以是其他境外投資者,也可以是國內的投資者。
對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股權轉讓,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相關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規定,在履行相應的審批和變更登記程序後即可完成股權轉讓。例如對於中外合資企業的股權轉讓,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的,須經合營他方同意,並報審批機構批准,向登記管理機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合營一方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時,合營他方有優先購買權;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股權的條件,不得比向合營他方轉讓的條件優惠,否則轉讓無效。
我國的外商投資實踐中,已有多次外商出讓股權的案例,如中國農葯行業的第一家外商投資企業中外合資「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的外方投資者原為羅素公司,後來由艾格福公司收購了羅素公司在「天津羅素·優克福農葯有限公司」中的股權而變更為「艾格福(中國)有限公司」,2002年外方股權又被德國拜耳公司所收購。隨著中國加入WTO後外商投資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外商投資的不斷增加,外資收購國內企業(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將成為中國利用外資的主要形式之一,類似的案例將會不斷出現。
需要特別提及的是,國家為了規范涉及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行為,保護企業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制定了《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合並與分立的規定》,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方面的重組做出了全面的規定。與外商投資企業的合並所伴隨的經常會有股權交易的情況方式,境外投資者可以通過在公司合並與分立的同時向國內外投資者出讓股權的方式退出在外資企業中的投資 。 除了上述的退出機制之外,還有一些退出機制經常為一些境外投資者,特別是一些創業投資者(即風險基金,Venture Capital)在決定投資的同時作為退出機制條款列入投資協議。這些退出機制主要有管理層收購(MBO)、股權回購和公司清算等。
1.管理層收購(MBO)
在近20年,管理層收購(MBO)被視為減少公司代理成本和管理者機會風險成本的可行手段而得到迅速發展;作為一種有生命力的金融制度,對一些創業性企業的管理層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就近年的一些外資的創業投資者在國內的投資情況來看,他們經常將管理層收購作為選擇性的退出機制之一。
從本質上講,管理層收購是屬於國內股權交易中的一種情況。
在中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下,由於禁止國內的自然人作為中方的合營者參與外商投資企業的設立,所以如果由公司的管理層成員直接收購外方合營者的一部分股權,將違反法律的有關規定。但如果公司的管理層通過先設立一家投資性公司(殼公司)來受讓外方合營者的股權,將會避開現有的法律障礙。
2.股權回購
如果風險企業在渡過了技術風險和市場風險,已經成長為一個有發展潛力的中型企業後,仍然達不到公開上市的條件,它們一般會選擇股權回購的方式實現退出。
股份回購對於大多數風險投資者來說,是一個備用的退出方法。當風險企業不是很成功的時候,為了保證已投入資本的安全,便可採用此種方式退出。由於企業回購對投資雙方來說都有一定的誘惑力,所以風險企業從風險投資家手中回購股權的方式發展得很快。在美國,從企業數目來看,風險企業回購已成為風險投資退出的最主要的途徑。
鑒於國內現行法律禁止股份有限公司收購本公司的股票[25]和外商投資企業在合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26]的規定,境外投資者通過外商投資企業對投資者進行股權回購有一定的障礙和難度;但從現有的法律規定來看,國家並沒有完全排除這種可能性。
隨著中國公司法律制度的完善,可望國家將通過修改有關法律而使股權回購制度合法化,從而為投資者提供一種新的退出機制。
3.公司清算
通過公司解散和清算來退出投資是投資者的最後的選擇,因為任何投資者在決定投資時都不希望日後公司解散、破產和清算。但如果因為所投資的企業經營失敗等原因導致其它退出機製成為不可能時,對公司解散和清算將是避免更大損失的唯一選擇。
現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14章、《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8章和《外資企業法實施細則》第12章對三類外商投資企業的解散和清算做了原則性的規定。1996年7月9日,外貿經部制定發布了《外商投資企業清算辦法》,以部門規章的形式對適用於外商投資企業的普通清算和特別清算兩種制度做出了全面的規定。

⑤ 投資退出策略有哪些

主要有四種退出方式:
策略1.首次公開上市和退市(IPO)
退市是指風險資本通過風險企業上市退出。首次公開上市可分為主板上市和二板上市。通過首次公開發行的退出方式,風險企業不僅可以保持自身的獨立性,還可以在證券市場獲得可持續的融資渠道。
策略2.並購以達到退出的目的
並購撤資是指其他企業通過並購風險企業的方式撤回風險資本。由於股票上市和升值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由於風險企業難以達到首次公開上市的標准,許多風險投資家會通過股權轉讓退出投資。雖然並購的收益不如IPO,但風險資金可以迅速退出投資風險企業中,進入下一輪投資。因此,並購也是風險投資退出的重要途徑。
策略3.回購以達到退出
回購退出是指通過風險企業家或風險企業的管理,通過回購風險資本家的股份來退出風險資本。回購退出本質上也是一種並購,只不過收購方是風險企業的內部人。回購最大的好處是風險企業被完全保留,風險企業家可以掌握更多的主動權和決策權,因此回購對風險企業更有利。
策略4.清算來進行退出
清算退出是失敗投資項目的一種退出方式。風險投資是一種高失敗率的風險投資行為。據統計,美國風險投資支持的風險企業約有20%?~?30%完全失敗,約有60%遭受挫折,只有5%?~?10%的風險企業能夠成功。對於風險投資家來說,一旦被投資的風險企業失敗,就要這樣退出。雖然清算回籠虧損是必然的(一般只能收回原投資的64%),但畢竟可以收回一部分投資用於下一個投資周期。
所以,退出清算雖然是不得已而為之,但也是避免陷入泥潭的最佳選擇。清算方式有解散清算、自然清算和破產清算三種,
投資退出策略的選擇也要根據實際的情況進行選擇,不要盲目,能做到及時止損自然更好也是最終的目的,投資股票收益率能看出你是否在賺錢或是止損。

(5)投資者退出方式股票上市擴展閱讀:
風險投資;
簡稱風投,又譯稱為創業投資,主要是指向初創企業提供資金支持並取得該公司股份的一種融資方式。風險投資是私人股權投資的一種形式。

風險投資公司為一專業的投資公司,由一群具有科技及財務相關知識與經驗的人所組合而成的,經由直接投資獲取投資公司股權的方式,提供資金給需要資金者(被投資公司)。風投公司的資金大多用於投資新創事業或是未上市企業(雖然現今法規上已大幅放寬資金用途),並不以經營被投資公司為目的,僅是提供資金及專業上的知識與經驗,以協助被投資公司獲取更大的利潤為目的,所以是一追求長期利潤的高風險高報酬事業。

特點:
風險投資之所以被稱為風險投資,是因為在風險投資中有很多的不確定性,給投資及其回報帶來很大的風險。一般來說,風險投資都是投資於擁有高新技術的初創企業,這些企業的創始人都具有很出色的技術專長,但是在公司管理上缺乏經驗。另外一點就是一種新技術能否在短期內轉化為實際產品並為市場所接受,這也是不確定的。還有其他的一些不確定因素導致人們普遍認為這種投資具有高風險性,但是不容否認的是風險投資的高回報率。
也許最被人們熟悉但卻也最不被人理解的一種投資風險是市場風險。在一個高度流通的市場,比如說在世界各地的股票交易市場,股票的價格取決於供求關系。假設對於一個特定的股票或者債券,如果它的需求上升,價格會隨之上調,因為每個購買者都願意為股票付出更多。
風險投資家既是投資者又是經營者。風險投資家一般都有很強的技術背景,同時他們也擁有專業的經營管理知識,這樣的知識背景幫助他們能夠很好的理解高科技企業的商業模式,並且能夠幫助創業者改善企業的經營和管理。

運作方式:
風險投資一般採取風險投資基金的方式運作。風險投資基金在法律結構是採取有限合夥的形式,而風險投資公司則作為普通合夥人管理該基金的投資運作,並獲得相應報酬。在美國採取有限合夥制的風險投資基金,可以獲得稅收上的優惠,政府也通過這種方式鼓勵風險投資的發展。

⑥ 股權投資的退出方式包括

股權投資退出方式包括7種,第一種是IPO退出,第二種是並購退出,第三種是新三板退出,第四種是借殼上市,第五種是股權轉讓,第六種是回購,最後一種是清算。
一、IPO退出:投資人最喜歡的退出方式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也就是常說的上市,是指企業發展成熟以後,通過在證券市場掛牌上市使私募股權投資資金實現增值和退出的方式,主要分為境內上市和境外上市,境內上市主要是指深交所或者上交所上市,境外上市常見的有港交所、紐交所等。
在證券市場杠桿的作用下,IPO之後,投資機構可拋售其手裡持有的股票獲得高額的收益。對企業來說,除了企業股票的增值,更重要的是資本市場對企業良好經營業績的認可,可使企業在證券市場上獲得進一步發展的資金。
二、並購退出:未來最重要的退出方式
並購指一個企業或企業集團通過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或資產,從而影響、控制其他企業的經營管理,並購主要分為正向並購和反向並購,正向並購是指為了推動企業價值持續快速提升,將並購雙方對價合並,投資機構股份被稀釋之後繼續持有或者直接退出;反向並購直接就是以投資退出為目標的並購,也就是主觀上要兌現投資收益的行為。
通過並購退出的優點在於不受IPO諸多條件的限制,具有復雜性較低、花費時間較少的特點,同時可選擇靈活多樣的並購方式。適合於創業企業業績逐步上升,被兼並的企業之間還可以相互共享對方的資源與渠道,這也將大大提升企業運轉效率。
三、新三板退出:最受歡迎的退出方式
目前,新三板的轉讓方式有做市轉讓和協議轉讓兩種。協議轉讓是指在股轉系統主持下,買賣雙方通過洽談協商,達成股權交易;而做市轉讓則是在買賣雙方之間再添加一個居間者「做市商」。
對企業來說,鑒於新三板市場帶來的融資功能和可能帶來的並購預期,廣告效應以及政府政策的支持等,是中小企業一個比較好的融資選擇;對機構及個人來說,相對主板門檻更低的進入壁壘及其靈活的協議轉讓和做市轉讓制度,能更快實現退出。
四、借殼上市:另類的IPO退出
所謂借殼上市,指一些非上市公司通過收購一些業績較差,籌資能力弱化的上市公司,剝離被購公司資產,注入自己的資產,從而實現間接上市的操作手段。
相對正在排隊等候IPO的公司而言,借殼的平均時間大大減少,在所有資質都合格的情況下,半年內就能走完整個審批流程,借殼的成本方面也少了龐大的律師費用,而且無需公開企業的各項指標。
五、股權轉讓:快速的退出方式
股權轉讓指的是投資機構依法將自己的股東權益有償轉讓給他人,套現退出的一種方式。常見的例如私下協議轉讓、在區域股權交易中心(即四板)公開掛牌轉讓等。2016年上半年股權投資機構通過股權轉讓退出的交易有35筆。
就股權轉讓而言,證監會對此種收購方式持鼓勵態度並豁免其強制收購要約義務,雖然通過協議收購非流通的公眾股不僅可以達到並購目的,還可以得到由此帶來的價格租金;但是在股權轉讓時,復雜的內部決策過程、繁瑣的法律程序都成為一個影響股轉成功的因素。而且轉讓的價格也遠遠低於二級市場退出的價格。
六、回購:收益穩定的退出方式
回購主要分為管理層收購(MBO)和股東回購,是指企業經營者或所有者從直投機構回購股份。
總體而言,企業回購方式的退出回報率低但是穩定,一些股東回購甚至是以償還類貸款的方式進行,總收益不到20%。故而上半年通過回購退出的交易只有7筆。
回購退出,對於企業而言,可以保持公司的獨立性,避免因創業資本的退出給企業運營造成大的震動,企業家可以由此獲得已經壯大了的企業的所有權和控制權,同時交易復雜性較低,成本也較低。通常此種方式適用於那些經營日趨穩定但上市無望的企業。
七、清算:投資人最不願看到的退出方式
對於已確認項目失敗的創業資本應盡早採用清算方式退回以盡可能多地收回殘留資本,其操作方式分為虧損清償和虧損注銷兩種。近五年清算退出的案例總計不超過50家。
清算是一個企業倒閉之前的止損措施,並不是所有投資失敗的企業都會進行破產清算,申請破產並進行清算是有成本的,而且還要經過耗時長,較為復雜的法律程。破產清算是不得已而為之的一種方式,優點是尚能收回部分投資。缺點是顯而易見的,意味著本項目的投資虧損,資金收益率為負數。這也是我們廣大投資者最不願意看到的退出方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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