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股票投資
⑴ 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 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於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婚後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若婚後一方投資股票的,投資的股票與收益一般認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⑵ 婚前財產投資股票獲得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法律分析:一方用婚前個人財產投資股票的,屬於該方的個人婚前財產,但投資該股票獲得的投資收益,一般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若婚後一方投資股票的,投資的股票與收益一般認為共同財產,由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⑶ 婚前股票婚後增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您好,要分情況。
夫妻一方婚前財產在婚後取得的收益,根據我國《民法典》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其餘部分應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實踐中的判斷標準是看收益是否與夫妻雙方的人為協作勞動、努力或管理具有關聯性,區分為「自然增值」還是「主動增值」。
(1)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資金出資購買股票,在婚內對股票沒有進行任何經營管理的操作,股票僅因市場行情發生增值/貶值,則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一般認定為「自然增值」,屬於一方個人財產。
(2)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資金出資購買股票,婚後進行了買賣交易而產生族判了增值,則該收益屬於「主動增值」,該增值部分還被視為雙方共同努力所得,原則上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3)夫妻一方婚前用個人資金出資購買股票,對其中一部分股票沒有進行經營管理,一部分進行了買賣交易。前者僅因市場變化產生增值,後者因買賣交易產生了增值,如果出資購買股票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兩者的增值比例,司法實踐中一般將有關增值部分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二十六條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兆鍵改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亮伍)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