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退出方式股票轉讓
① a輪投資人如何退出
法律分析:1、IPO退出。投資人最理想的退出方式,理論上投資獲得的股權可以獲得最高收益。
2、並購退出,即將被投資企業整體出售給第三方。次優選擇,上市無望時可能會選擇。
3、轉售退出,即投資人將持有的股份轉讓給第三方投資者。也是次優選擇,被投資企業盈利有限,或者因投資人自身原因,可能會選擇這種方式。
4、分紅退出,即被投資企業不斷向投資人分紅,使投資人獲得的分紅超過了投資本金,雖然投資人仍持有股份,但事實上已經獲得了滿意的投資回報,投資退出不退出已經無所謂。當然這種情況出現的比較少,常見於短期盈利能力突出的輕資產公司(如游戲公司),投資人如果有意採用這種退出方式的話,可能會要求優先分紅權。
5、選擇性回購退出。在公司賺錢的情況下,投資人也可能因為盈利水平不高,或者投資人自身原因,或者創始團隊/管理層要求的情況下,按照投資協議約定或者雙方商定,將持有的股權溢價轉讓給創始團隊/管理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強制執行程序轉讓股東的股權時,應當通知公司及全體股東,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滿二十日不行使優先購買權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