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警察可以投資股票嗎
㈠ 公職人員可以買股票和基金嗎
普通公職人員可以炒股,也可以買基金、債券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參與股票投資的有:武警、現役軍人、證券從業人員、基金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等,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投資基金和債券。
根據規定,普通公職人員投資股票資金必須是安全合法的,不能因投資交易影響日常工作。
拓展資料:
當你辦妥證券帳戶卡和資金帳戶後,推開證券營業部的大門,看到顯示屏幕上不斷閃動的股票牌價,或許你還不知道究竟應該怎樣買賣股票。
委託的方式有四種:櫃台遞單委託、電話自動委託、電腦自動委託和遠程終端委託。
1. 櫃台遞單委託就是你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帳戶卡,到你開設資金帳戶的證券營業部櫃台填寫買進或賣出股票的委託書,然後由櫃台的工作人員審核後執行。
2. 電腦自動委託就是你在證券營業部大廳里的電腦上親自輸入買進或賣出股票的代碼、數量和價格,由電腦來執行你的委託指令。
3. 電話自動委託就是用電話撥通你開設資金帳戶的證券營業部櫃台的電話自動委託系統,用電話上的數字和符號鍵輸入你想買進或賣出股票的代碼、數量和價格從而完成委託。
4. 遠程終端委託就是你通過與證券櫃台電腦系統連網的遠程終端或互聯網下達買進或賣出指令。
除了櫃台遞單委託方式是由櫃台的工作人員確認你的身份外,其餘3種委託方式則是通過你的交易密碼來確認你的身份,所以一定要好好保管你的交易密碼,以免泄露,給你帶來不必要的損失。當確認你的身份後,便將委託傳送到交易所電腦交易的撮合主機。
交易所的撮合主機對接收到的委託進行合法性的檢測,然後按競價規則,確定成交價,自動撮合成交,並立刻將結果傳送給證券商,這樣你就能知道你的委託是否已經成交。不能成交的委託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排隊,等候與其後進來的委託成交。當天不能成交的委託自動失效,第二天用以上的方式重新委託。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時間是每周一至五,上午9:30至11:30,下午1:00至3:00。法定假日除外。
㈡ 機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可以炒股嗎
普通公職人員可以炒股,也可以買基金、債券等,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不能參與股票投資的有:武警、現役軍人、證券從業人員、基金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等,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投資基金和債券。
根據規定,普通公職人員投資股票資金必須是安全合法的,不能因投資交易影響日常工作。
拓展資料: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股票是股份制企業(上市和非上市)所有者(即股東)擁有公司資產和權益的憑證。上市的股票稱流通股,可在股票交易所(即二級市場)自由買賣。非上市的股票沒有進入股票交易所,因此不能自由買賣,稱非上市流通股。
這種所有權為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標准、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收取股息或分享紅利等,但也要共同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股票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股份公司在籌集資本時向出資人發行的股份憑證,代表著其持有者(即股東)對股份公司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證書的簡稱,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或作價抵押,是資金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
㈢ 公務員警察可以炒股么
法律分析:公安人員可以炒股票,沒有法律和規定公安人員不可以炒股,炒股是一種投資。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下列人員不得開設A股證券賬戶:
(1)證券主管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 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職責:(一)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三)維護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處理交通事故;(四)組織、實施消防工作,實行消防監督;(五)管理槍支彈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六)對法律、法規規定的特種行業進行管理;(七)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的場所和設施;(八)管理集會、遊行、示威活動;(九)管理戶政、國籍、入境出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十)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十一)對被判處拘役、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執行刑罰;(十二)監督管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保護工作;(十三)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十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