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者享有哪些基本權利
Ⅰ 股票投資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投資股票即代表成為公司的股東。股東可享有以下的權利:
一、盈餘分配權
二、剩餘資產分配權
三、優先認股權
四、出席會議權
五、檢查帳務權
六、須承擔經營的風險
股東的義務:
一、遵守公司章程的義務,作為股東是公司的部分所有者,為使公司經營活動順利進行,必須遵守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在章程的約束下行使自己的權利。
二、承擔經營風險、對公司債務負有限責任,一旦公司經營虧損或宣告破產,應對公司債務直接承擔責任
三、承受股本的非返還性義務,股本作為公司經營的資本金需要長期使用下去,只要公司不解散不倒閉,股本永遠存在於公司中。
Ⅱ 股票有哪些權利
一,買入了股票就成為了股東。作為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獲取股東身份憑證權
股份公司的股東所持公司股份採取股票的形式。因此,股東手中的股票就是證明股東身份最有力的證據。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票可以是記名股票,也可以是無記名股票。也就是說,股票上可以不記載股東的姓名,公司的股東名冊上也可能沒有股東的名字,只要手中擁有公司簽發的股票就是股東。因此,公司不能以股東名冊上未記載該股東姓名來對抗股票的持有者。但是,在實踐中,一些股份公司的運作並不規范,有的未向股東交付股票,有的甚至根本未印製正式的股票。對於這種情況,可以綜合發起人協議、公司章程、股款繳納證明、股東名冊和注冊登記文件等各種形式來確認其具有股東資格,股東也可以請求法院要求公司履行股票交付義務。
對於上市公司的股份,因其已經採取無紙化形式,股東所持股份的證明形式就是中央證券登記公司的股票登記。因此,股東的身份可以通過股票交易記錄予以證明,如果股東起訴請求公司交付股票的,就不能夠得到法院的支持。
2,知情權
根據新《公司法》第98條的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表。並未規定股東有對公司會計帳簿的查閱權,這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股東在知情權上存在的最大差異。
對於上市公司而言,不僅股東有權知道公司的財務狀況,而且還要向社會公眾、證券監管部門、證券交易所定期披露財務狀況和經營狀況。見《公司法》第146條:「上市公司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公開其財務狀況、經營情況及重大訴訟,在每會計年度內半年公布一次財務會計報告。」《證券法》第65條:「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二個月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記載以下內容的中期報告,並予公告:(一)公司財務會計報告和經營情況;(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事項;(三)已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變動情況;(四)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重要事項;(五)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3,召開股東大會臨時會議、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提議權
雖然每一個股東不管出資數額、股權比例多少,都有權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但由於公司的控制權往往牢牢掌握在大股東手裡,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及董事長的話語權同樣掌握在大股東手中。為了防止大股東將股東大會、董事會流於形式,長期不按期召開股東大會,或者發生了臨時重大事項故意不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致使小股東的知情權和參與決策權不能實現,《公司法》從保護小股東利益出發,賦予10%以上股份的股東在特定情況下有權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董事會臨時會議。這里的10%股份可以是單個股東的持股比例,也可以多個股東合並持有的共同比例,目的是方便廣大小股東將團結起來,將股權集中起來行使。參閱《公司法》第101條、第111條。
4,股東大會召集權
修訂前的《公司法》規定,股份公司的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只能由董事會召集,由董事長或者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實踐中,常常發生董事長既不召集和主持也不指定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情況,使得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無法正常行使職權,嚴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損害其他股東的權益。
為此,新《公司法》第102條和110條對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召集程序做了完善,規定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九十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股東大會提案權
股東提案權是指股東可以向股東大會提出供大會審議或表決的議題或者議案的權利。該項權利能夠保證少數股東將其關心的問題提交給股東大會討論,有助於提高少數股東在股東大會中的主動地位,實現對公司經營的決策參與、監督與糾正作用。為使小股東的提案權能夠得以實現,新《公司法》第103條規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股份達到3%以上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十日提出臨時提案並書面提交董事會。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後二日內通知其他股東,並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臨時提案的內容應當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范圍之內,並有明確議題和其他決議事項。」這樣既能保證小股東能夠有機會提出議案,同時,也能確保股東大會及其他股東有充分的時間審議、表決議案。
6,委託他人行使表決權
股份公司的股權一般都比較分散,股東人數眾多,許多小股東出於時間、精力、成本和話語權又不多等方面的考慮,往往沒有動力親自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這樣勢必更容易造成所有者缺位,大股東以及經營者把持公司,公司治理結構畸形等不良現象,公司法為了鼓勵小股東積極維權,願意參與公司治理,賦予小股東以書面授權方式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大會,由被委託人代為小股東根據授權委託書制定的許可權在股東大會上對股東大會議案和相應決議做出與委託人意思相同或相近的意思表示。被委託人也可以接受多個股東的委託,集中行使表決權。這樣,小股東既完整表達了本人的意願,維護了自己的權益,同時又節約了成本費用。而且也有利於股東會中所要討論的議案的通過和具體執行。(見《公司法》第107條)
7,以累積投票方式行使董事、監事選舉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份公司的非職工董事、監事均由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由於股東大會採取簡單資本多數決原則,控股股東完全可以通過控股地位占據選舉的多數或全部席位,使得董事會、監事會完全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為了避免控股股東操縱公司,就必須引進累積投票制度,使中小股東有機會通過股東大會選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發言人。為此,新《公司法》第106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所謂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按照這種方式,一個股東在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所投的總票數等於他所持有的股份總數乘以所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數。股東既可以把所有的股票權集中選舉一人,也可以分散選舉數人。最後按得票多寡決定當選的董事或者監事人員。這樣可以有效地保障少數股東將代表其意志和利益的代理人選入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大小股東之間的利益關系和權力關系。這種投票制度賦予了小股東與大股東抗衡勝出的機會,改變了一股一票制度下大股東的絕對話語權,有利於社會公正價值的體現。
8,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
新《公司法》143條規定了異議股東股份收買請求權,即股東對於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等持異議的,可以要求公司以公平合理價格收購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股份公司的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比有限公司更嚴格,只能在一種情況下使用,而有限公司相對較寬,共計有三種情形,包括(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見《公司法》第75條)。兩者有所差別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股東以自由轉讓股份為原則,以限制轉讓為例外,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多。而有限公司以限制轉讓為原則,在內部股東之間才可以自由轉讓股權,股東退出公司的途徑較少。
Ⅲ 投資者權利有哪些
投資者權利具體如下:
1、股東基本權利如下: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2、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如下: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Ⅳ 投資者權利一般有哪些
投資者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以及選擇經紀商的權利、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股票持有與處置權、交易知情權、尋求司法保護權,以及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Ⅳ 證券投資者的權利及義務
一、投資者權利
證券投資者權利,是指證券投資者因證券投資行為而產生的各項權利的總稱,其核心是股東權利。
(一)股東基本權利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的普通股票,作為上市公司的股東,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1.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
股東基於股票的持有而享有股東權,這是一種綜合權利,其中首要的是可以以股東身份參與股份公司的重大事項決策,行使這一權利的途徑是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表決權。
2.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餘資產分配權
股東擁有公司盈餘和剩餘資產分配權,這一權利直接體現了其在經濟利益上的要求。這一要求又可以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他們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除外;二是在股份公司解散清算時,有權要求取得公司的剩餘資產。
3.其他權利
除上述兩種基本權利外,股東還可以享有由法律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第一,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稱、公司債券存管、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第二,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第三,公司為增加註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的這一權利又被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權利
1.選擇經紀商的權利
投資者可以自由地選擇經紀商作為代理自己買賣證券的受託人。
2. 要求經紀商忠實地為自己辦理受託業務的權利
與投資者達成並簽署《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的經紀商應根據交易規則,按客戶委託的條件買賣證券。
3.股票持有與處置權
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股票,並以記賬形式登記在股票賬戶,投資者對自己購買的股票享有持有權和處置權。這種權利具體表現為:投資者可以自由買賣、贈與或質押自己名下的股票。
4.交易知情權
投資者對證券交易過程同樣享有知情權。證券營業部代理投資者完成股票交易的過程應該透明,投資者有權知曉委託、交易、清算交割等方面的信息。
5.尋求司法保護權
當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受到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侵害時,投資者可以通過司法途徑尋求保護。證券公司或其他證券中介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侵犯客戶合法權益的,投資者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停止該違法行為和侵害行為。
6. 享受經紀商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
投資者有權享受經紀商按規定提供其他服務的權利,如交割單的列印、證券和資金結余的查詢等。
二、投資者責任
(一)股東義務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系損害公司利益。如違反有關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的責任
1、投資者要樹立風險意識,時刻注意投資風險,其中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發行人股票發行、上市的公開披露信息,對發行公司股票投資價值做出分析;
(2)承擔由發行人經營和收益變化而引致的投資風險;
(3)承擔因上市公司摘牌、破產的投資風險;
(4)承擔股份缺乏流動性的風險等。
2、投資者應進行合法證券交易,防止並承擔交易中的風險,其中的責任包括:
(1)履行與所開戶證券營業部簽訂的《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
(2)承擔違反合法開戶、合法交易的責任;
(3)承擔因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受到的損失;
(4)承擔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的交易風險;
(5)承擔因故意參與非法證券期貨交易的處罰;
(6)對非法交易活動和其它違法違規行為有舉報義務等。
3、投資者應在證券投資過程中規范交易,遵守交易規則,防止並承擔因自身交易操作不規范造成的損失,其中應承擔的責任包括:
(1)認真閱讀證券經紀商提供的《風險揭示書》和《證券交易委託代理協議》,了解從事證券投資存在的風險,按要求簽署有關協議和文件,嚴格遵守協議約定,並保證用於證券投資活動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2)在委託交易前,應保證賬戶中有足夠的資金或證券,保證根據成交結果承擔相應的清算交收責任;
(3)確保交易委託符合法律法規和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等規定,下達合法有效的委託指令;
(4)在交易過程中,履行交割清算義務,依法繳納稅費並按合同約定向證券商交納傭金及其他服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