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投資者保護的案例
① 美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論文
摘要: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中小股東的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問題已成為我國當前資本市場和整體經濟發展的重大障礙。應通過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加強證券監管體系和提高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等措施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是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前提。我國證券市場經過十幾年的發展,取得了較大的成績,但對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與陌方發達國家相比還存在很大差距,保護水平較低,侵害行為不斷發生。中小股東在受到侵害之後權益得不到有效保護,使投資者的信心受到嚴重打擊,制約了證券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因此,需要積極採取措施維護中小股東的合法權益。
一、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被侵害的原因
(一)公司內部治理結構不完善
我國上市公司對中小股東的侵害主要來源於控股股東。據統計,即使股權分置改革全部完成,我國上市公司第一大股東平均持股比例依然超過40%。在這種特殊的股權結構下,容易形成內部人控制,董事會、監事會也往往被控股股東操縱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1.股東大會制度不健全。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公司日常的重大經營事項都由股東大會決定.是中小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維護自身利益的重要渠道,是實現剩餘控制權的重要途徑。但在我國,股東大會很容易被控股股東操縱,中小股東很少參加股東大會,在修改公司章程,選舉和罷免董事、監事,處理公司資產和業務等方面,控股股東可以一票否決,股東大會從一個民主決策機構演變為控股股東合法轉移上市公司利益的。
2.董事會缺乏獨立性。董事會產生於股東大會,股東大會受控於控股股東,因此,董事會成為控股股東的代言人。由於控股股東的特殊地位,董事長兼總經理的為數不少,控股股東利用對公司的控制權從上市公司轉移利潤,從事掠奪和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活動。另外,董事會人員結構不合理,獨立董事比例過小,且難以發揮應有的作用。獨立董事大多數由控股股東提名,且半數上市公司未設專門委員會,獨立董事行使職權缺乏支撐的平台,只是一種擺設。
3.監事會監督不力。監事會是公司內部專門行使監督權的監督機構,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職工代表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財務和對董事、經理違反紀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在公司治理中處於和董事會並行的地位,直接向股東大會負責。監事會可以在中小股東無法行使「用手投票」機制期間保證董事會的決策和行為符合廣大股東的利益,是保證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問權力制衡的關鍵之一。但現實中,大部分監事都是由控股股東委派的,代表控股股東的利益,很難起到監督的作用。我國《公司法》也未賦予監事會行使職權時所需要的提起訴訟的權利。據調查顯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的監事會雖然在功能設置上比較完善,但卻是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職能發揮最差的一個環節。在我國證券市場發展史上,還未出現過監事會因對董事會不信任而單獨組織股東大會的情況。在此制度背景下,監事會難以有效保護股東利益。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
法律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現在訴訟方式不合理,索賠困難。另外對違法者量刑太輕,處罰太少,違法成本低,不足以遏制違法動機。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原告可以採取單獨訴訟或共同訴訟方式起訴,對於人數眾多且確定的共同訴訟可以採取代表人訴訟方式。證券市場投資者人數眾多且地域分布廣泛,單個投資者難以同強大的對方當事人相抗衡,單獨訴訟和共同訴訟都存在許多不便之處。而人數確定的代表人訴訟因許可權范圍狹窄、效力僅具有問接擴張力、只對向法院登記的權利人有效、代表人產生方式單一、只能由登記的權利人推選產生等缺陷也不適合證券市場民事賠償案件的特點。投資者在權益受到侵害時提起的訴訟許多都被上市公司用少量好處打發,達成庭外和解,即使有人勝訴,由於訴訟方式的限制,訴訟結果也不能使所有同期受損的投資者都得到補償。流通股股東的分散性、訴訟機制的缺乏使投資者索賠極其困難。
(三)證券監管體系不健全
我國目前的監管模式尚未成熟,許多方面還存在不足(1)證監會的監管角色沖突,監管缺乏獨立性。在我國,證監會承擔了監管證券市場和發展證券市場的雙重職責,必然會帶來監管功能的紊亂。同時,證監會直接受政府領導,也會導致其在監督行為上獨立性差。(2)缺乏對監管主體的約束。現行的集中型管理模式最大的缺點就是權力的集中導致官僚主義和監管非效率。監管主體得不到有效監督,很可能發生監管主體的「偷懶」行為,如果監管主體利用權力尋租,監管客體就容易對監管主體實施賄賂並取得成功,導致監管主體與監管客體之間的串謀。(3)監管執行力度弱,處罰力度過輕。我國證券市場存在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執法不嚴。不僅監管部門力度不夠,《公司法》、《證券法》執行起來也軟弱無力。在查獲了上市公司的違法行為之後,往往只是進行通報和經濟處罰,以罰代刑,未實質性引入刑事處罰。對於違法者來說,罰款的金額與其獲得的收益相比是不值一提的,違法者違法成本很低,造成違法屢禁不止。法律對於違法者姑息縱容,相反對於受到巨額損失的中小股東來說,法院卻以種種理由不予受理。
(四)中小股東自身的原因
中小股東受到侵害除了制度因素及保護措施不到位之外,也有中小股東自身方面的原因。(1)中小股東的「不作為」我國中小股東持股比例過低,分布極其分散,對公司信息的了解處於劣勢,行使權利的成本過高,即便是股東大會的決議涉及到切身利益,出於「理智的冷漠」和「搭便車」心理,他們也很少參加股東大會,行使股東權利。因此,絕大多數中小股東怠於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給控股股東的侵害行為打開方便之門。(2)中小股東投機性強,投資盲目。我國中小股東數量眾多,整體素質偏低。他們投資於上市公司的主要目的就是為了在二級市場上獲取股票買賣價差,他們幾乎不懂金融知識,不懂股票的實質,不注重股票的內在價值,把股市當作賭場,期望在股市上一夜暴富,憑小道消息進行股票買賣,不進行基礎分析,大多數存在盲目的從眾心理,普遍以投機的心態炒作,因此,很容易被控股股東、莊家以及證券中介機構欺騙,成為股市操縱的最終受害者。他們在市場中追漲殺跌盲目操作的行為既加劇了市場的風險,又助長了操縱市場等違規行為。
二、上市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制度建議
(一)完善公司內部治理機制
完善公司內部制衡機制主要是通過規范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運作規則,真正發揮其應有作用來實現。「會」的三種權力應相互監督、相互制衡。
1.完善股東大會制度。股東大會決議要能夠體現全體股東的意志,維護公司的利益,在對控股股東進行權力限制或義務增加的同時保護中小股東的權益。可以限制控股股東的表決權,明確規定一個有效的投票權持股比例,超過部分的投票權將受到限制,這樣也有利於上市公司股權的分散,形成合理的股權結構。
2.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在董事會建設方面,要突出和完善獨立董事制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第一,要促使董事會的結構更合理。合理確定獨立董事的比例,建立獨立董事佔多數的董事會結構,強化獨立董事在董事會決策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增強獨立董事的獨立性。要修改完善現有的獨立董事提名方法,增加中小股東選擇獨立董事的機會和權利。獨立董事引入是為了監督控股股東及其代理人的行為,那麼獨立董事的人選就不能由控股股東選擇,否則獨立董事的作用就會大打折扣。可以考慮成立獨立董事協會,由獨立董事協會統一向上市公司派遣獨立董事,保證其在經濟、身份上的獨立性,真正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第三,強化獨立董事的問責制度,使獨立董事認真地履行自己的職責,站在公司和全體股東利益的立場上發表意見。
3.充分發揮監事會的作用。監事會的設置應傾向於保護股東的權益,保障監事會獨立、有效地行使監督職權。加大監事會的權力,強化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的檢查監督作用,如允許監事會直接聘請會計師而不需要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的批准。(1)明確監事會的職責。監事會有權在法定職權范圍內獨立行使監督檢查權,不受股東、董事、經理的干涉和制約,這就要求為監事會行使監督權提供法律保障和經濟保障。(2)保證監事會的經濟獨立。我國《公司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法律雖然賦予了監事會各項職權,但是實施監督所必需的費用仍由公司承擔,而公司由控股股東控制,因此監事會的費用仍控制在控股股東手中,經濟上的不獨立使得監事會仍然受制於控股股東,因此無法達到有效的監督效果。可以附加一些規定,如公司必須留出一定數額的監事會專項經費,或規定公司不得拒絕支付監事會的日常監督活動費用等,防止控股股東通過限制監事會的費用支出而使監事會受制於控股股東,達不到有效的監督效果。(3)提高監事會成員的素質,增強監事會的權威性。建立監事資格認證制度,促使上市公司選擇素質好、威望高的人擔任監事。
(二)完善投資者保護法律制度
保護證券投資者利益應首先從法制完善和基本制度建設著眼。中小股東權益法律保護應從以下兩方面加以完善:
1.合理設定民事賠償責任。首先,要有各項具體的規定。如受害人如何確定、賠償金額如何計算、違法行為主體依據何種原則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等技術性問題都需要明確,以保證民事法律責任得以有效執行。其次,增強可操作性,保證其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這就需要建立有效的訴訟制度,使權益遭到損害的所有投資者都能夠得到賠償,這樣既保護了投資者的權益,又增加了違法成本。可以借鑒美國的「集體訴訟」制度。所謂集體訴訟是指全體股東利益受到損害時,一名股東提起的民事訴訟結果可以適用於全體股東。證券市場侵權案最突出的特點是受侵害者眾多,個人投資者在精力、時間、經濟上都沒有能力單個提起訴訟,集體訴訟則可以彌補這一缺陷,節約各種成本。
2.實行「辨方舉證」。在我國的司法實踐中,舉證責任一般在控方,控告某人有罪要有真憑實據。我國證券市場上普遍存在的欺詐行為具有相當的隱蔽性,證券欺詐者在市場中通常處於明顯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內幕交易和市場操縱行為。而作為控方的中小股東很難去調查取證,難以提起訴訟,即使是證監會也只能有選擇地對典型事件進行調查,這也是我國目前市場操縱行為盛行的原因。刑法中通行的「無罪推定」原則在證券市場監管中會造成對證券市場欺詐者的庇護,如果在證券監管中運用「有罪推定」原則,由被監管者承擔舉證的責任和義務,不僅能大大降低監管機構的監管成本,而且能極大地提高監管效率。「辨方舉證」需要經歷一定的時間和程序,難以在短期內生效,但一旦推行,對股票市場的規范將會起到巨大的作用。
(三)建立完善的證券監管體系
1.重塑證監會的監管者角色,加強監管獨立性。證監會應該作為一個獨立控制的行政執法委員會從國務院獨立出來,只對全國人大負責,不受國務院及其他行政部門的干涉,這樣可以消除政府作為國有資產管理人和證券市場主辦人對證監會過多的管制和政策支配,進而強化證監會的監管地位。賦予證監會在現行法律框架內獨立實施監管的權力,減少以致避免對證監會的不合理行政干預。
2.加強對信息披露的監管。我國的證券市場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市場,因此,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通過信息披露的強制性義務保證市場交易過程中信息的對稱性,造就「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為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提供良好的環境。其中,對信息披露的有效監管應從加大執法力度、提高信息造假成本來人手。
(四)增強中小股東的自我保護意識
1.要加強證券知識的學習。投資者只有加強學習,熟悉和掌握相關知識,才能主動介入對證券市場其他參與主體的監督中,從而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公務員之家
2.投資中發現問題要及時舉報。監管部門限於人力、物力,不可能對市場上的所有違法犯罪線索都能及時掌握。中小股東在掌握了相關的證券投資知識之後,可以經常關註上市公司的財務報表,及時發現問題。中小股東的訴訟成本高昂,但可以及時向監管部門或執法機關舉報,避免更多的中小股東受到侵害。
3.充分了解、行使法律賦予的各項權利。要了解法律賦予自身哪些權利,在權利受到侵害的時候可以採取什麼方式維護自身權利,加強維權意識。
剖析我國證券民事賠償法律的完善必要論文
摘要:凡因上市公司的虛假信息及其他違規行為而遭受損失的投資者都可以提出賠償請求。在具體確定有資格提起訴訟的投資者方面,一種觀點認為,應限定為在侵害行為發生之時並且直到提起訴訟這個期間都擁有該上市公……
關於非法證據使用對量刑影響論文
關鍵詞:非法證據/排除規則/警察自由裁量權 內容提要: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目的決定其適用范圍並將最終決定其命運。美國法的發展史證明,以遏制警察非法行為為出發點或者主要目的,排除非法證據往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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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根據2010年5月公布的《2009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到2009年底,我國五項社會保險基金收入為16116億元,累計結余接近1.9萬億,再加上企業年金和全國社保基金……
公司股東衍生權利分配平衡研究論文
關鍵詞:股東;派生訴訟;權利配置;利益平衡 內容提要:公司法一方面為了保證公司經營者的自由裁量權,促進經營者把握商機大膽地進行商業判斷,及時作出經營決策,實現公司的整體利益和長遠利益;另……
② 如何舉報惡意操縱股票的惡庄
操縱股價是指,某些股票投資者為了獲得巨額盈利,通過控制其他投資者具有參考意義的股票投資信息,控制未來股票價格走勢的行為。可向中國證監會及其派駐機構進行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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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面對股價操縱,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維權
只要投資的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就可以准備相關材料,並郵寄到周蘭律師股民維權團隊,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律師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訴。勝訴後上市公司支付賠償款。
操縱股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3)股票投資者保護的案例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
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④ 有哪些風險投資成功的案例
盡管中國目前的風險投資行業總體上很火爆,中國本土的風險投資機構的前景卻不容樂觀。以下是我為大家整理的關於風險投資成功案例分析,歡迎閱讀!
風險投資成功案例分析1:
轉換科技公司***Transition Technology Inc.以下簡稱TTI***在1987年初開始尋求風險資本,直到212天後終於獲得了3i風險投資公司***以下簡稱3i***等提供的300萬美元風險資本。這是一個比較常規的風險投資過程,但其中的曲折歷程也頗耐人尋味。
212天的風險投資過程
第1天:3i公司的副董事長Tom Stark***以下簡稱Tom***曾於70年代初與Albert Libbey***以下簡稱Albert***一同共事過。Tom從Albert處得知有一家叫TTI的新創公司正准備尋求第一次的風險資本融資。於是,Tom主動打電話聯絡TTI的董事長Walter.Walter向Tom簡單介紹了TTI尋求風險資本的意圖,並告訴他預計需要的資金額。Tom對Walter的想法頗感興趣,並表示了願意合作的意向。Walter告訴Tom,他需要2到6個星期來准備投資建議書。
第50天:TTI的投資建議書送達3i.以下是投資建議書的內容摘要:通過適宜的技術改進將使以下這些目標成為可能:改善工業輸入/輸出***I/O***產品效能;降低工業輸入/輸出系統造價達20%-40%;設計出一套能與多種工業自動化計算機配套的工業輸入/輸出系統。
企業發展目標:5年內營業收入超過3000萬美元;稅前收益達17%-20%,稅後利潤達8%-11%;在工業自動化計算機輸入/輸出市場處於主導地位。
上述目標需要大約275萬美元的股東權益投資。
第57天:在波士頓,3i在其每周例行工作會議上討論TTI專案。Tom認為這是一個非常好的機會,3i應當認真考慮TTI的投資建議;與會者同意Tom的意見。接下來,Tom需要確定投資建議中哪些內容是關鍵之處,並需要進行大量的研究。他也開始考慮尋找其他會對TTI感興趣的風險投資基金。
如果3i向TTI提供所需的全部資金,並採取最簡單的直接的融資結構,那麼3i將處於控股地位;但3i向來不願意控制所投資的公司。而且,3i與TTI都希望組成一個小型的辛迪加,這樣既可以為TTI的後續階段融資帶來更多的後備資源,也可以帶來更多的經驗與商業聯絡以協助公司發展壯大。Walter繼續尋找其他基金,Tom也在考慮他所認識的、並能夠加入此專案的其他風險投資基金。
第72天:Tom第一次參觀TTI,並與其3個建立者深入地討論該投資建議。TTI的建立者們曾一同在另外一家公司共事2年多,他們的技能也是互補的。這個3人小組可以出色地完成設計、製造與銷售產品的整個流程。盡管由於公司仍處於初建階段,還沒有完整的實物產品可供演示,但是他們成功地演示了產品的其中一個重要部件:電波-頻率鏈路模組。
第74天:Tom寫了一份長達4頁的信,描述TTI的建立者、計劃產品以及營銷計劃,然後附上預測的資金平衡表、收入與現金流報告以及可能投資回報的計算結果,並寄給了在倫敦、英格蘭、Newport、Beach、加州等其他3i分支機構中熟悉工業自動化或相關領域,能夠對市場、競爭與技術作出評價的其他同事。他們將憑借自己的經驗與網路,協助Tom完成對TTI的調查評估。
第77天:Tom與Walter會面並討論了融資的一些具體細節,包括:Walter需要的資金額,而不是Tom能夠提供的資金額是多少;Walter在投資建議書中所列數字的可信度如何?
Walter如何估價其公司?
Walter正在接觸的其他投資者都有哪些人,他們的反應如何?
根據Walter的回答以及其他討論結果,Tom初步決定分階段投資。這樣有利於減少風險投資企業的初始投入,但必須保證公司有足夠的資金以展示其具有製造產品的能力。
第86天:Tom與Walter再次會面,圍繞著融資規模與開展公司業務所需最小資金額繼續討論。投資建議書中列明的融資總額為275萬美元,但只要150萬美元就足夠讓公司運轉直到產品開發進入Beta測試階段。另一方面,對公司的估價問題成為雙方討論的焦點。Walter作為所有者之一,對公司的估價較高;而Tom對TTI也有一個估價,他不願意付出更高的代價。通過幾次會晤,Tom與Walter不斷地磋商交易的細節。
第94天:從倫敦與Newport、Beach來的報告認為,TTI的產品存在一個潛在的良好市場。但是,從Reading與英格蘭來的報告卻發現了該產品存在競爭者。Tom把這些情況告訴了Walter.
第109天:完成了主要交易問題的談判之後,Tom整理出一份詳細材料。首輪投資是150萬美元。Tom向3i的法律顧問Ropes和Gray送去了一份投資條款清單草案和一份預想的資本結構說明書。投資條款清單是3i的初步投資承諾,其中包含了交易的關鍵條件。
第111天:投資條款清單送達TTI,雙方很快就達成了協議。
第112天:直到目前為止,3i仍然是唯一一家對TTI繼續保持興趣的投資者。其他幾家風險投資企業雖然也曾考察過TTI,但都沒有產生投資的意願。Walter有一個名叫Rube Wasserman***以下簡稱Rube***的顧問,不斷幫助他接觸更多的風險投資企業。Rube曾經是Gould***一家有數十億美元的業務多元化的公司***的一位戰略投資負責人。Tom與他們共進午餐,討論還有誰會願意參與投資,並且該如何去做。
第113天:北大西洋創投基金***North Atlantic Venture Fund,以下簡稱NAVF***表示願意投資於TTI.Tom與NAVF的一位合夥人Gregory Peters***以下簡稱Gregory***見面,討論Gregory還需要哪些資訊以開展他的調查評估工作以及他們如何確保TTI能達到預定目標。一些關鍵問題包括:因為有產品競爭者的存在,是否存在足夠大的市場支撐TTI按照預定的利潤賣出預定數量的產品;TTI能否最終生產出產品,並在行業中保持主導地位;TTI的建立者們能否對潛在的機會或問題作出有效的反應。
Tom與Gregory都有自己的一套資訊源,而且重合之處不多。兩人對需要集中處理的問題與資訊共享達成了共識。
第115天:Tom完成了一份內部投資計劃書,一共有9頁文字與4個數字表格。以下是這份投資計劃書的摘要內容:
融資要求與建議
運作費用與流動資金$450,000
產品開發$850,000
資本支出$200,000
合計:$1,500,000
資金來源$750,000
其他風險投資企業$750,000
融資方式以每股20美元的價格購買A系列可轉換優先股37,500股,3i的總投資額為75萬美元,占公司份額的19.5%.每股A系列優先股可以轉換為一股普通股。A系列優先股擁有正常的投票權、反稀釋保障***antidilution protection***以及共同證券登記權利***piggyback registration rights***。建議中的首輪150萬美元風險資本應當足夠支撐TTI完成其幾件輸入/輸出模組以及其與IBM個人電腦和DEC MacroVax的計算機介面的開發與推廣。預計在首輪融資後的14個月左右,該公司需要第二輪融資,以應付流動資金增加的需要。首輪融資應當證明產品有足夠市場接受程度與可行性。董事會通過後生效。
第121天:Tom的投資計劃書在3i董事會上得到通過,3i承諾投資,前提是有其他風險投資企業同時投入至少75萬美元。
第122天:Tom送給NAVF的Gregory一份投資條款清單。
第135天:投資條款清單與調查評估記錄被送往另一家風險投資企業──Hambro International Venture Fund***以下簡稱Hambro***。
第138天:黑色星期一──華爾街股市危機爆發。在接下來的幾天里,Tom都忙於應付打來的電話。Tom所投資的許多公司都懷疑,上市公司股價的暴跌,是否意味著他們公司的估價都顯得過高。Walter也打來了電話,但他關心的是隨著金融環境的劇烈變化,Tom是否還有能力提供約定的風險資本:「3i的承諾依然有效嗎?」Tom保證仍然有效。
第148天:Walter與Rube會面。雖然到目前為止,只有3i承諾提供75萬美元和NAVF承諾提供40萬美元,但人們似乎正逐漸對TTI產生興趣。有10家其他的投資者也在考察TTI.在金融市場一片糟糕的時候,大蕭條極有可能隨之而來。這樣,風險資本將會變得稀缺,因此他們決定盡其所能籌集到更多的資金。
第155天:Tom與TTI的建立者們共進午餐,討論融資程序。他們重新評估了潛在的投資者及其投資的可能性。
第161天:Tom與Rube見面,討論為什麼還是沒有其他風險投資企業承諾投資這一問題的原因。是否二人的努力不足?但他們想不到做錯了什麼,所以決定繼續接觸潛在的投資者。3i既然承諾了投資,就再沒有退出的餘地。但在私下裡,Tom不得不開始懷疑他與Gregory所共同作出的判斷。
第186天:Tom向Aegis Fund Limited Partnership***以下簡稱Aegis***送去了一份投資條款清單。
第188天:突然間,投資者對TTI的興趣又濃烈起來。在幾天之內,Tom收到了2份各100萬美元的初步投資承諾。目前,初步承諾的風險資本總額已經超過了300萬美元。
第190天:又來了一份75萬美元的初步投資承諾。
第194天:Tom與Walter討論總共需要的風險資本額。按照原來制定的股票價格,這次融資最多隻能接受300萬美元。
第195天:投資者們開始協商如何把總風險資本供給額降至300萬美元。
第211天:所有投資者來到Ropes和Gray處,討論融資的細節。
第212天:TTI在這一天收集到了所有的300萬美元風險資本:Aegis投資90萬美元,Hambro投資100萬美元,NAVF投資40萬美元,3i投資70萬美元。Walter和他的夥伴們終於有足夠的資金可以開展計劃的業務了。
案例分析
根據以上背景情況,我們可以總結出風險投資過程的幾個關鍵環節:
1、搜尋投資機會。
投資機會可以來源於風險投資企業自行尋找、企業家自薦或第三人推薦。
2、初步篩選。
風險投資企業根據企業家交來的投資建議書,對專案進行初次審查,並挑選出少數感興趣者作進一步考察。
3、調查評估。
風險資本家會花大約六周到八周的時間對投資建議進行十分廣泛、深入和細致的調查,以檢驗企業家所提交材料的准確性,並發掘可能遺漏的重要資訊;在從各個方面了解投資專案的同時,根據所掌握的各種情報對投資專案的管理、產品與技術、市場、財務等方面進行分析,以作出投資決定。
4、尋求共同出資者。
風險資本家一般都會尋求其他投資者共同投資。這樣,既可以增大投資總額,又能夠分散風險。此外,通過辛迪加還能分享其他風險資本家在相關領域的經驗,互惠互利。
5、協商談判投資條件。
一旦投、融資雙方對專案的關鍵投資條件達成共識,作為牽頭投資者的風險資本家就會起草一份「投資條款清單」,向企業家作出初步投資承諾。
6、最終交易。
只要事實清楚,一致同意交易條件與細節,雙方就可以簽署最終交易檔案,投資生效。
風險投資成功案例分析2:
風險投資的過程其實就是一個科技公司創辦的過程。在美國,一個新興的科技公司***Startups***的創業過程通常是這樣的:來自思科公司的工程師山姆和IBM公司的工程師強尼發明了一種無線通訊的技術,當然這種技術和他們所在公司的核心業務無關,兩人覺得這種技術很有商業前景,他們就寫了個專利草案,又花五千美元找了個專利律師,向美國專利局遞交了專利申請***關鍵之一,智慧財產權很重要***。兩個人下班後以及周末的所有時間全泡在山姆家的車庫里用模擬軟體 Matlab 進行模擬,證明這種技術可以將無線通訊速度提高五十倍***關鍵之二,是否有數量級的提高是衡量一項新技術是革命性的還是革新性的關鍵。***兩個人想了好幾種應用,比如代替現有的計算機 Wifi,或者用到手機上,於是在原有的專利上又添加了兩個補充性專利。強尼和山姆於是拿著自己做的 Powerpoint 投影膠片、實驗結果和專利申請材料到處找投資者,在碰了七八次壁以後,找到了山姆原來的老闆,思科早期雇員亞平。亞平從思科發了財後不再當技術主管了,自己和幾個志同道合的有錢人一起在做天使投資人。亞平和不下百十來個創業者談過投資,對新技術眼光頗為敏銳,發現山姆和強尼的技術很有獨到之處,但是因為山姆和強尼講不清楚這種技術的具體商業前景在哪裡,建議他們找一個精通商業的人制定一個商業計劃 Business Plan***關鍵之三,商業計劃很重要***。
強尼找到做市場和銷售的朋友迪克,並向迪克大致介紹了自己的發明,希望迪克加盟共同開發市場。迪克覺得和這兩個人談得來,願意共同創業。這時出現了第一次股權分配問題。
到目前為止,所有的工作都是山姆和強尼做的,兩個人各占未來公司的 50% 股權和投票權。迪克加盟後,三個人商定,如果迪克制定出一個商業計劃書,他將獲得 20% 的股權,山姆和強尼將減持到 40%。迪克經過調查發現,山姆和強尼的發明在高清晰度家庭娛樂中心的前景十分可觀,於是制定了可行的商業計劃書,並得到了 20% 的股權。
三個人再次找到亞平,亞平請他的朋友,斯坦福大學電機工程系的查理曼教授作了評估,證實了山姆等人的技術是先進的並有相當的復雜度,而且有專利保護,別人不易抄襲模仿。亞平覺得可以投資了,他和他的天使投資團覺得山姆、強尼和迪克的工作到目前為止值***未融資前***一百五十萬美元,而三個創業者覺得他們的工作值二百五十萬,最後商定定價二百萬***註:對公司的估價方法有按融資前估價,即 Pre-Money ,和融資後估價,即 Post-Money 兩種。從本質上講,這兩種方法是一樣的,我們這里的估計都以 Pre-Money 來計算***。亞平和他的投資團投入五十萬,佔到股份的 20%。同時,亞平提出下列要求:
1.亞平要成為董事會成員;
2.山姆、強尼和迪克三人必須從原有公司辭職,全職為新公司工作。並且在沒有新的投資進來以前,三個人的工資不得高於每月四千美元;
3.山姆等三人的股票必須按月在今後的四年裡逐步獲得***Vested***,而不是在公司成立時立即獲得。這樣如果其中有人離開了,他只能得到一部分股票;
4.如果有新的任何融資行為必須通知亞平的天使投資團。
現在山姆等人就必須正式成立公司了。為了將來融資和開展業務方便起見,他們在特拉華州注冊了賽通科技有限公司。山姆任董事會主席、迪克和亞平任董事。山姆任總裁,強尼任主管技術的副總裁兼首席技術官,迪克任主管市場和營銷的副總裁。三個人均為共同創始人。公司注冊股票一千五百萬股,內部核算價格每股二十美分。
在亞平投資後***的那一瞬間***,該公司的內部估計已經從兩百萬增加到二百五十萬,以每股二十美分計算,所有股東的股票只佔到 1250 萬股***250萬/0.2=1250萬***。那麼為什麼會多出來 250 萬股,它們並沒有相應的資金或者技術做抵押,這些股票的存在實際上稀釋了***Dilute***所有股東的股權。為什麼公司自己要印這些空頭鈔票呢?因為它們必須留出來給下面的用途:
1.由於山姆等人的工資很低,他們將根據自己的貢獻,拿到一部分股票作為補償;
2.公司正式成立後需要僱人,需要給員工發股票期權;
3.公司還有一些重要的成員沒有進來,包括 CEO,他們將獲得相當數量的股票。
接下來,山姆等人辭去以前的職務,全職創業。公司很成功,半年後做出了產品的原型***Prototype***。但是,50 萬投資已經花完了,公司也發展到 20 多人。250 萬股票也用去了 150 萬股。這時,他們必須再融資。由於該公司前景可觀,終於得到了紅杉風投的青睞。紅杉風投為該公司作價 1500 萬美元,這時,該公司的股票每股值 1 美元了,比亞平投資時漲了四倍。紅杉同意投資 500 萬美元,占 25%,這樣總股數增加到 2000 萬股。同時,紅杉風投將委派一人到該公司董事會任職。山姆等人還答應,由紅杉風投幫助尋找一位職業經理人做公司的正式 CEO。雙方還商定,融資後再稀釋 5%,即 100 萬股,為以後的員工發期權。
讀者也許已經注意到,紅杉風投現在已經成為了最大的股東。
兩年後,該公司的樣品研製成功,並獲得東芝公司的訂單,同時請到了前博通公司的 COO 比爾出任 CEO。比爾進入了董事會,並以每股三美元的價錢獲得 100 萬股的期權。當然新來的員工也用去一些未分配的股票。這時該公司的股價其實比紅杉風投投資時,已經漲了兩倍。比爾到任後,公司進一步發展,但是仍然沒有盈利。於是,董事會決定再一次融資,由紅杉風投領頭協同另兩家風投投資一千五百萬。公司在投資時作價一億五百萬,即每股五美元。
這時,投資者的股份已佔到 44%,和創始人相對,即擁有了一半左右的控制權。又過了兩年,該公司開始盈利,並在高盛的幫助下增發六百萬股,在納斯達克上市,上市時原始股定價每股 25 美元。這樣,一個科技公司在 VC 的幫助下便創辦成功了。上市後,該公司總市值大約七億五千萬美元。
這時,創始人山姆等人成了充滿傳奇色彩的億萬富翁,其員工共持有價值近五千萬美元的股票,不少也成了百萬富翁。但是,山姆等全體公司員工只持有 44% 的股份,公司的所有權的大部分從創始人和員工手裡轉移到投資者手中。一般來講,一個創始人在公司上市時還能握有 10% 的股份已經很不錯了。
作為最早的投資者,亞平的天使投資團收益最高,高達一百二十四倍。紅杉風投的第一輪獲利二十四倍,第二輪和其它兩家風投均獲利四倍。顯然,越早投資一個有希望的公司獲利越大,當然,失敗的可能性也越大。一般大的風投基金都會按一定比例投入到不同發展階段的公司,這樣既保證基本的回報,也保證有得到幾十倍回報的機會。
我不厭其煩地計算每一個階段創始人和投資人的股權和價值,是想為那些想求助於風險投資創業的人提供一個參考。我遇到了許多創業者,他們在接觸投資人時幾乎毫無融資的經驗,有些漫天要價,有些把自己貶得一錢不值。我們從這個例子中可以看到,風險投資必須是漸進的,在每一個階段需要多少錢投入多少錢,這樣對投資者和創業者都有好處。對投資者來講,沒有任何一家投資商會在剛開始時就把今後五年的開銷全包了的,這樣風險太大。對創業者來講,早期的公司股價都不會高,過早大量融資會使得自己的股權佔得太低,自己不但在經濟上不劃算,而且還會失去對公司的控制,甚至在創業的一半就被投資人趕走。在上面的例子中,天使投資人和風投一共投入兩千零五十萬美元,在上市前佔到 43%,三個創始人和其他員工占 57%。如果在最初公司估價只有兩百萬時就融資兩千多萬,到上市前,投資方將占股份的 80% 以上,而創始人和員工占不到 20%。
上面的情況是一個簡化得不能再簡化的投資過程,任何一個成功的投資都會比它復雜得多。比如,通常天使投資人可能是幾家而不是一家,很多人都會要求坐到董事會里去,這樣在真正風險投資公司投資時,董事會已經變得很龐大。在這種情況下,風 *** 司通常會以當時合理的股價***Fair Market Value***從天使投資人手中買回股權,並把他們統統從董事會中請出去。否則每次開董事會坐著一屋子大大小小的股東,大家七嘴八舌,還怎麼討論問題。大部分天使投資人也願意兌現他們的投資收益,以降低自己的投資風險。
上面這個例子是一個非常理想的情況,該公司的發展一帆風順,每一輪估價都比前一輪高,實際情況可能並非如此。不少公司在某一輪風險投資資金用完的時候,業績上並沒有太大的起色,下一輪融資時估價還會下降。我的一個朋友曾經在這樣一家半導體公司工作,他們花掉了近億美元的投資仍然不能使公司盈利,這樣必須繼續融資,新的風 *** 司給的估價只有前一次估價的三十分之一,但是創始人和以前的投資人不得不接受這個估價,以避免公司關門,那樣他們的投資一分錢也拿不回來。
⑤ 股票上漲被問詢,下跌不管不問,這是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嗎
股票只要漲三四個板就發送監管函,打壓自查,反之股票跌三四個板,甚至二三十個板,沒人管沒人問,來一句下跌是正常走勢,並沒有任何異常。
這種做法是個人都知道不正常,股市只許不許上漲,只許下跌;意思就是股市或者股票上漲就打壓,股價下跌自由落體是應該的,這就是口中高喊的保護中小投資者們利益。
A股市場越保護,中小投資就會虧損越大,理由只有一點“A股只能做多賺錢,不能做空賺錢”,但管理層管理股市就是不許漲只許跌,這明擺著就是跟股市制度對著干。
總之真正想要保護A股中小投資者利益,最好的就是學美股的,長期走價值投資,只要股市一下跌就穩定市場,很快又修復震盪走高。
股市保持震盪上揚,股票新高不斷,股票上漲起來,給中小投資者帶來投資回報,這就是真正的保護中小投資利益。
打著保護投資者利益的口號,實際上是越保護中小投資者們利益,中小投資者損失就會更加大,越保護虧的越大,這就是A股市場真實面目,完全就是披著羊皮的狼。
⑥ 違反刑法285條的案例
趙吉操縱證券價格交易案---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抬高股票價格獲利的行為如何處理?(《刑事審判參考》第七輯),案例及其處理方法如下:
公訴機關: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趙吉吉,男,29歲,上海市人,大專文化程度,石家莊信託投資股份公司上海零陵路證券交易營業部電腦部交易清算員,1999年7月1日被逮捕。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向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趙吉吉為了抬高股票價格,以便其本人及朋友能在拋售股票時獲利,利用計算機侵入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以下簡稱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對該部待發送的委託數據進行修改,以致「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被抬高。趙吉吉及其朋友乘機拋售股票獲利數萬元,而三亞營業部因此遭受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趙吉吉的行為已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處罰,還應當責令其給被害單位賠償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人趙吉吉辯稱:關於「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下午開盤時漲停(即股票價格上漲至前市該種股票收盤價格的一定比例時,股市採取的停牌限制上漲措施)一事,我沒有明確告訴過高春修,其拋售「蓮花味精」股票,與我無關。
趙吉吉的辯護人辯稱:趙吉吉是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進行修改,對其行為應當按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罰。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的因果關系。趙吉吉是初犯,認罪態度較好,對造成被害單位的經濟損失也表示願意盡力賠償,故對趙吉吉應當從輕處罰,並應當適用緩刑。另外,被害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除與趙吉吉的行為有關以外,強制平倉也是一個原因,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
被告人趙吉吉曾受過電子專業的高等教育,且具有多年從事證券交易的經歷,諳熟證券交易的電腦操作程序。
1999年3月31日下午,被告人趙吉吉到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通過操作專供客戶查詢信息所用的電腦終端,非法侵入三亞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發現該系統中的委託報盤資料庫未設置密碼,即萌生了通過修改該資料庫中的數據抬高上市股票價格,以便使自己在拋售股票時獲利的念頭。4月15日,趙吉吉再次通過三亞營業部的電腦侵入該營業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先復制下委託報盤資料庫,再對該資料庫進行模擬修改。當修改獲得成功後,趙吉吉即決定次日實施。為了炫耀自己具有操縱股市變動趨勢的「能耐」,趙吉吉示意股民高春修先購進「蓮花味精」股票,待該種股票價格上揚時,拋售獲利。
4月16日中午股市休市時,被告人趙吉吉在三亞營業部的營業廳里通過操作電腦終端,對三亞營業部准備向證券交易所發達的委託報盤數據內容進行了修改,將周某等5位股民買賣其他股票的數據,均修改成以當日漲停價位委託買入「興業房產」198.95萬股、「蓮花味精」298.98萬股。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上述修改過的數據被三亞營業部發送到證券交易所後,立即引起「興業房產」和「蓮花味精」兩種股票的價格大幅度上揚。趙吉吉乘機以漲停價拋售了其在天津市國際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帳戶上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獲利7277.01元。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也將受趙吉吉示意買入的8.9萬股「蓮花味精」股票拋出,獲利8.4萬余元。由於擁有這兩種股票的股民都乘機拋售,使發出買入信息的三亞營業部不得不以漲停價或接近漲停價的價格買入,為此需支付6000餘萬元的資金。三亞營業部一時無法支付此巨額資金,最後被迫平倉,遭受經濟損失達295萬余元。案發後,公安機關為三亞營業部追回經濟損失40餘萬元。
為證明上述指控,公訴人提交了如下證據。
1.被告人趙吉吉的履歷和趙吉吉原所在工作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證實:趙吉吉畢業於上海第二工業大學應用電子專業,曾先後在兩家從事證券交易的單位工作,熟識證券行業計算機操作業務。趙吉吉的供述也印證了上述事實。
2.三亞營業部1999年4月16日的報案材料、4月19日的「分析報告」證實:三亞營業部經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發現委託報盤的資料庫先後在3月31日、4月15日、4月16日被「黑客」多次侵入。「分析報告」還反映,4月15日「黑客」曾經復制過資料庫,並進行刪除和修改。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與上述情況反映相符。
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的資金帳戶對帳單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該帳戶有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印證了趙吉吉關於想使自己原先購入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在拋售時能減少損失的供述。
上海證券交易所電腦技術部經對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後作出的情況分析和三亞營業部電腦操作人員周斌的證言證實: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的委託報盤資料庫未設置密碼,只要掌握一般計算機知識和了解證券行業計算機系統特點,便可侵入並對其中數據進行修改。證實的情況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一致。
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的偵查實驗情況記錄和公安部第三研究所的「關於三亞營業部計算機系統中委託報盤資料庫被侵入並被修改數據的現實可行性結論」鑒定書,與三亞營業部的「分析報告」和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符。
3.三亞營業部對其計算機系統進行檢查的結果、該部4月16日的現場監控錄像帶以及被告人趙吉吉所在單位的同事王洋、劉景亞對監控錄像帶中人物圖像指認的結果證實:趙吉吉在4月16日中午到過三亞營業部營業廳,通過操作計算機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並將待發送的周某、李某、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5位股民委託買賣其他股票的報盤數據作了修改。
將5位股民的原始委託數據查詢單與被修改的數據進行對照後證實:股民周某某、李某原於4月16日委託買賣「審能股份」、「豐華圓珠」的數據,被改為以漲停價10.93元分別買入「興業房產」99.9萬股和99.05萬股;股民周某某、嚴某某、屠某某原於4月16日委託買賣「金健米業」、「歲寶熱電」和「福建水泥」的數據,被修改為以漲停價12.98元分別買入「蓮花味精」99.99萬股、99.03萬股和99.96萬股。5位股民委託報盤數據被修改的內容,與被告人趙吉吉的供述相吻合。
4.股民高春修的陳述證實:被告人趙吉吉在4月14日告知其「蓮花味精」股票會在16日下午漲停,可以買進一些。於是,他在4月15日囑其代理人王琦華買進了「蓮花味精」股票7.9萬股,王琦華本人也跟著買進同樣股票1萬股。高春修的陳述得到王琦華證言的印證。高春修、王琦華的證言還證實:4月16日下午股市尚未開盤,即以漲停價委託賣出在4月15日買入的「蓮花味精」股票。趙吉吉供認,曾叫高春修事先買些「蓮花味精」股票。
5.三亞營業部的報案報告和5位股民的交割單、三亞營業部財務人員孫春皎關於其單位遭受經濟損失的陳述、被告人趙吉吉拋出「興業房產」的交割單和股民高春修及其代理人王琦華的證言證實:趙吉吉非法修改數據後,即電話通知天津市國際信託投資公司上海證券業務部將其名下的7800股「興業房產」股票賣出;被趙吉吉修改過的數據在當日下午股市開盤時,即被發送到交易所,兩種股票的價格不久即被抬高至漲停價位,引起這兩種股票價格和交易量大幅上揚,出現異常波動;有總價格6000餘萬元的近500萬股的兩種股票被三亞營業部買入,最後導致平倉,造成該營業部295萬余元的經濟損失;扣除公安機關追回的部分損失外,尚有240多萬元無法追回。同時,這些證據也反映了趙吉吉、高春修等人乘機拋售股票從中獲利的事實。
以上證據經審查和庭審質證,能夠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根據。
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認為:
隨著我國經濟和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在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已經被廣泛使用。同時,涉及計算機的各種犯罪也逐漸增多,日漸成為社會不安定的一種因素。因此,依法懲治針對計算機和使用計算機進行的各種犯罪,已成為刑法的重要任務。
被告人趙吉吉身為證券行業從業人員,理當自覺執行證券管理制度、維護證券交易秩序,但其為了使自己和朋友所持的股票得以高價拋售,從中獲取非法利益,竟利用修改計算機信息系統存儲數據的方法,人為地操縱股票價格,擾亂股市交易秩序,給三亞營業部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情節嚴重。趙吉吉的行為已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趙吉吉違法所得的7277.01元,應當予以追繳;依照刑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給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造成的經濟損失,趙吉吉應當賠償。
注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情節嚴重的」,構成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其中第(四)項將「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規定為犯罪情形之一。此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被告人趙吉吉的整個行為,從現象上看是非法侵入了他人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修改了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的數據,致使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部分信息遭到破壞。這些表像,與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行為相似。但是趙吉吉並非以破壞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設立的安全保護制度為目的的實施犯罪行為,其行為主觀上是想在引起股票價格異常上漲時拋售股票獲利,客觀上引起了股市價格的異常波動,結果也確實使自己及朋友獲得了利益,而給三亞營業部造成295萬余元的損失。趙吉吉的犯罪,雖然使用的手段牽連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但是侵犯的客體是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條所保護的國家對證券的管理制度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因此構成的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不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股民高春修於4月15日買進數萬股「蓮花味精」股票,在4月16日午市開盤前即以漲停價位委託拋出,其委託的價格與開盤後出現的漲停價位相符。因此,高春修關於是被告人趙吉吉讓其買進該股票的證詞,是可信的。趙吉吉關於高春修拋售股票與其無關的辯解,趙吉吉的辯護人關於高春修買賣「蓮花味精」股票與趙吉吉的行為沒有必然因果關系的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
由於被告人趙吉吉修改了數據,以致被害單位三亞營業部發出了錯誤的買入信息,從而遭受經濟損失。從表面上看,三亞營業部似乎是因無力支付而被強制平倉造成損失,但根本原因卻在於趙吉吉的擾亂股市行為。趙吉吉理應對三亞營業部遭受的全部經濟損失承擔責任。趙吉吉的辯護人提出強制平倉是遭受經濟損失的原因之一,因此該損失不能都由趙吉吉賠償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被告人趙吉吉雖是初犯,但犯罪手段惡劣,社會危害性大,並且給被害單位造成的絕大部分經濟損失至今仍未挽回,故趙吉吉的辯護人要求對趙吉吉適用緩刑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鑒於趙吉吉歸案後交待問題態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
綜上,為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管理秩序,懲治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犯罪行為,上海市靜安區人民法院於1999年11月11日判決:
一、被告人趙吉吉犯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萬元。
二、被告人趙吉吉賠償被害單位三亞中亞信託投資公司上海新閘路證券交易營業部經濟損失計人民幣2497604.62元。
三、追繳被告人趙吉吉的違法所得人民幣7277.01元,予以沒收。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趙吉吉表示服判,沒有提出上訴,檢察機關也沒有抗訴,一審判決發生法律效力。
2、刑法第285條,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款的規定處罰。
網路服務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信息網路安全管理義務,經監管部門責令採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
(二)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
(四)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⑦ 求原始股確權案例
這兒有一個案例:
3月27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為南京原始股投資者許女士訴上海泛華能源應用發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華公司)及該公司董事會秘書鄒某股權投資款項返還一案立案。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頒布以來,上海法院為原始股投資者民事賠償立案的第一起案件。
據了解,原告的起訴標的為29萬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確認她與泛華公司之間達成的股權轉讓《協議書》與《股權受讓書》無效,要求泛華公司向她返還購股款項之餘款24.8萬元及支付購權款項利息4萬多元,並要求董事會秘書鄒某根據《承諾書》承擔連帶責任。
起訴書稱,泛華公司繫上海市工商局登記注冊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請設立時,投資方為上海浦東新區三家法人股東,1997年11月30日進行改制,又增加了上海浦東六家法人股東或機構組織股東共同組成投資方,並變更企業名稱為現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確要求其在「公司設立後,須按《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要求,規范運作」。
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泛華公司在沒有經過許可批準的情況下,通過中介機構違法地擅自對外發行其股票。通過某證券公司南京營業部的工作人員對外推銷其股權。在這些人員的蠱惑性宣傳和欺詐性引誘下,2006年4月6日,原告購買了泛華公司股權10萬股,轉讓價格為每股3.98元,合計39.8萬元,在原告支付款項後,泛華公司提供了蓋章的《股權證》,雙方簽訂有《股權受讓書》與《協議書》。在《協議書》中,泛華公司強調其股票將掛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掛牌上市,《協議書》將按申購價原價回購。但在泛華公司的工商登記中,從來沒有原告作為其股東的工商登記內容,而且原告從來也沒有擔任過泛華公司處的職工。
原告在起訴書中表示,當原告發現泛華公司的行為系非法發行證券的行為,多次向泛華公司與鄒某要求返還投資款項時,開始為泛華公司與鄒某拒絕。其後,經過多次追索,泛華公司與鄒某才向原告支付了15萬元,並由鄒某寫下了《承諾書》,《承諾書》約定購股款項之餘款的最後付款期限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後,泛華公司與鄒某拒不履行約定。
在這種情況下,原告認為,根據《民法通則》、《公司法》、《證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中國證監會《關於整治非法證券活動有關問題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可以要求泛華公司與鄒某履行承諾,返還自己股權投資款項之及其利息,依法維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原告同時委託上海證券報投資者維權志願團成員,上海新望聞達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宋一欣律師作為代理律師,為其出庭代理這一原始股維權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