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機構投資者分類
①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有哪些
包括證券投資基金在內的機構投資者主要包括:
1、公募證券基金
2、私募基金
3、財務公司
4、國有企業、民營企業等一般有限公司
5、有限合夥企業
機構投資者主要是指一些金融機構,包括銀行、保險公司、投資信託公司、信用合作社、國家或團體設立的退休基金等組織。機構投資者的性質與個人投資者不同,在投資來源、投資目標、投資方向等方面都與個人投資者有很大差別。
(1)股票機構投資者分類擴展閱讀
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 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著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
② 機構投資者包括哪些
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都是可以稱之為機構投資者。再細化一下就是我們了解的一些銀行和儲蓄機構、保險公司、共同基金和養老基金、投資公司、私人信託機構和捐贈的基金組織等這些機構,機構投資者一般都是扮演者資金供給者和資金需求者的角色
拓展資料
機構投資者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這類投資者一般具有投資資金量大、收集和分析信息的能力強等特點。由於這些投資活動對市場的影響較大,使得機構投資者比較注重資產的安全性,能夠充分分散投資風險。
按照其主體性質的不同,可以將機構投資者劃分為企業法人、金融機構、政府及其機構等。企業法人是證券市場上的交易主體,充當著既是資金供給者又是資金需求者的雙重角色。
企業法人進行投資的目的主要有兩個:一是資產增值,二是參與管理。這種投資一般都是長期投資,交易量大,但是相對較穩定
機構投資者(Institutional investors)
這些機構管理著養老基金、人壽保險基金和投資基金或單位信託基金,其資金的管理和運用都由專業化人員完成。很明顯,這個定義所包含的機構投資者是指專門投資於證券業並積極管理這種投資的金融中介機構,它把產業基金、風險投資基金以及大陸法系國家的銀行都排除在外,因此這種定義是不完備的。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是指在金融市場從事證券投資的法人機構,主要有保險公司、養老基金和投資基金、證券公司、銀行等。
在證券市場上,凡是出資購買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的個人或機構,統稱為證券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從廣義上講是指用自有資金或者從分散的公眾手中籌集的資金專門進行有價證券投資活動的法人機構。
在西方國家,以有價證券投資收益為其重要收入來源的證券公司、投資公司、保險公司、各種福利基金、養老基金及金融財團等,一般稱為機構投資者。其中最典型的機構投資者是專門從事有價證券投資的共同基金。
在中國,機構投資者主要是具有證券自營業務資格的證券經營機構,符合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的投資管理基金等
③ 在證券領域,五類專業投資者有哪幾個
第一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金融機構或者在此類機構擔任管理人。
第二類:經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金融機構面向投資者發行理財產品。
第三類: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等投資者。
第四類: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或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或有2年以上的證券、基金等投資經驗。(法人或組織)
第五類: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或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具有2年以上的證券、基金等投資經驗或2年以上相關行業的工作經歷。
請採納。
④ 試述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主要類型及其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簡述我國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主要類型及對證券市場的影響。
答:1、根據其組織形式分:機構投資者和個人投資者。
機構投資者按其性質分:政府類機構投資者、金融機構投資者、企業法人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投資者。
我國機構投資者分:基金、保險公司、證券經營機構、企業法人和外資。
基金:投資基金、社保基金和私募基金。 企業法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2、影響:
(1)機構投資者具有穩定市場的功能:
機構投資者一般進行組合投資,而且其逆趨勢選擇股票的行為有利於股市的穩定,買入急速下跌的股票和賣出快速上漲的股票,這本身可以矯正股市的非正常波動;
機構投資者由於資金規模大,可以構造足夠分散的投資組合,而且投資組合一旦構建,一般不輕易調整,這種策略顯然有利於股市的穩定。
(2)在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提高證券市場的誠信水平和透明度,增強市場的流動性水平和引導長期投資理念等方面發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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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股市的投資主體有哪些
總體來講分為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包括國內自然人和可投資B股的外籍人士。
機構投資者分為金融機構(基金(公募、私募(投行或投資公司)、社保、QFII(海外投資主體))、保險、信託、券商)和非金融機構(企業自營或參股、政府持股或出入政策而購入股票)等。
投資主體是三權的統一體:
決策主體:擁有投資決策權 責任主體:承擔政治、法律、社會道德等風險 利益主體:享受收益權(包括盈利性的收益和非盈利性的收益)投資主體的實質是經濟要素所有權在投資領域的人格化。
我國在經濟體制改革以前,投資基本上屬於國家。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投資主體呈多元化趨勢。目前我國的投資主體有:
(1)中央政府作為投資主體,其投資重點一般為公用事業、基礎設施、基礎工業、極少數大型骨幹企業和國防、航天、高技術等戰略產業的投資。
(2)地方政府作為投資主體,主要從事區域性公用事業、基礎設施、教育、衛生、社會福利等方面。
(3)企業作為投資主體。企業作為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根據市場需求和企業更新技術,改進工藝等要求,作出相應的投資決策,進行投資活動。
(4)個人作為投資主體。相對於前三個投資主體而言,它具有范圍廣,數額小,靈活性強等特點。
(5)外國投資主體。指外國政府、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對我國進行的直接投資、包括外商獨資、合資和合作經營等。
不同的投資主體擔負不同的投資任務,採取不同的投資方式。它們既是獨立的,又是相互聯系的,既可單獨投資,又可以不同投資主體聯合投資,由此構成了我國有機的多元化的多層次的投資體系。
⑥ 按股票投資主體分類,股票分為哪些
1.國有股
國有股是指有權代表國家投資的部門或機構以國有資產向公司投資形成的股份,包括公司現有國有資產折算成的股份。
2.法人股
法人股是指企業法人或具有法人資格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其依法可支配的資產投入公司形成的股份。
3.社會公眾股
社會公眾股是指社會公眾依法以其擁有的財產投入公司時形成的可上市流通的股份。
4.外資股
(1)含義。
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和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票。這是我國股份公司吸收外資的一種方式。
(2)分類。
1)境內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原來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我國境內上市的股份,投資者限於:外國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我國香港、澳門、台灣地區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定居在國外的中國公民等。這類股票稱為B股。
2)境外上市外資股。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份。H股是指注冊地在我國內地、上市地在我國香港的外資股。
在紐約、新加坡、倫敦上市的外資股分別被稱為N股、S股、L股。
紅籌股是指在中國境外注冊、在香港上市,但主要業務在中國內地或大部分股東權益來自中國內地公司的股票。
⑦ 股市裡的機構指的誰
機構就是除個人投資者以外,資金龐大,有團隊,有豐富交易經驗的機構投資者,如:基金、保險公司、證券公司、QFII,社保基金、銀行理財、券商理財、私募基金等專項投資者。
以基金來說,當投資者購買基金後,就意味著將資金交給基金經理管理,而這只基金成立後,由於資金量龐大,所以都有獨立的機構席位。基金經理拿到資金後就開始買賣股票,投資者點擊F10可查詢前十大股東,當該股票股東中有很多公司或基金持股就表示該股票被很多機構持倉。
拓展資料:
股市現狀:
股票供不應求
我國股市股民多、入市的資金額度大,而上市流通的股票少,股市呈現出明顯的股票供不應求局面,據初步統計,到1996年10月底,滬深股市登記在冊的股民約有1800萬,而同期滬深股市的流通股規模約為300億股,平均每個股民擁有的股票只有近1700股。據初步估算,我國上市公司1995年的每股稅後利潤不到0.30元,平攤下來,股民人均收益最多隻有500元,按人均入市資金2 元計算,股票投資的收益率(不計交易稅、費)只有2.5%,只相當於活期儲蓄利率。而由於股民在股市中頻繁交易,其上繳的手續費及交易稅之總和往往比流通股的稅後利潤之和還要多。
股市交投過旺
由於我國股民投機性較強,其入市的動機主要是以搏差價為主,所以許多股民以炒股票為業。股市稍有風吹草動,便買進殺出,追漲殺跌之風盛行,股市的交投極其活躍。如國外一般成熟股市股票的年均換手率不到40%,而我國股市的年均換手率卻超過600%,是國外成熟股市的15倍。
股市交投過旺一方面造成股市的暴漲暴跌,如美國紐約股市從開辦到現在的200年間,日漲跌幅度超過3%的只有10次,而滬深股市漲跌幅超過3%的時間卻要佔整個交易日的20%以上。交投過旺的第二個後果就是造成股民的交易成本上升,1996年1~10月,滬深股市的股票成交量達1.3萬億,股民上交的交易稅、手續費近200億,而今年上市公司流通股的稅後利潤估計只有近100億。收入與支出相比,支出多100億,這樣就使整個股民成為虧損一族。
股市尚待規范
我國股市是由地方股市發展起來的,且中央政府對股市的監管從1992年下半年才開始,股市的運作還尚待規范。從宏觀管理方面來講,其一是對股市的規律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具體表現在相關的政策缺乏科學性和連續性,如股市擴容及上市指標的控制仍沿用額度控制的方法。其二是對股市的發展缺乏長遠的規劃。如國家股、法人股並軌問題,沒有一個具體的實施計劃。其三是對股市的監管力度明顯不足,如對信息披露的監管、對制止機構大戶聯手操縱股市等問題力度明顯不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