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市場投資者法律保護問題
1. 投資者怎樣規避證券投資中的法律風險
根據中國《證券法》和《證券登記規則》的規定,投資者應當開立證券賬戶,以自己的名義買賣證券,否則其權利難以受到法律保護。目前,許多投資者沒有充分意識到法律風險,借他人身份證開戶和買賣股票。貸款人因個人債務涉及訴訟或者涉嫌刑事犯罪的,司法機關可以凍結、拍賣或者變賣貸款人證券賬戶上登記的借款人實際擁有的股份。
在牛市中,基本上所有股票都漲價。在熊市中,股票價格呈下降趨勢。投資者應對市場風險的最佳方式是跟隨趨勢,投資於藍籌股。利率的變化導致貸款或債券承擔價值波動的風險。當利率降低時,人們會從銀行取出資金投資證券,導致購買證券的人數增加,證券價格上漲;隨著利率的上升,購買證券的人越來越少,證券價格也隨之下降。利率變動越頻繁,風險就越大。
2. 股民炒股必須防範哪些法律風險
不要輕信「薦股軟體」
切勿買非法發行的「原始股」
有的股民將自己的房產抵押貸款入市,這種做法違反了銀監會禁止信貸資金被挪用入市的規定,如果無法還款,股民將不得不面對抵押房產被拍賣的窘境。
還有些投資者向親朋好友集資進入股市,承諾在一定期限內給出資人還本付息回報,一旦集資炒股虧損,承諾無法兌現,可能引發法律訴訟,使親戚朋友反目成仇。如果這種集資涉及面廣、金額大,則有可能演變成非法集資,進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切勿購買非法發行的「原始股」。據深交所專家介紹,非法兜售「原始股」的形式現主要有:編造公司即將在境內外上市或股票發行獲得政府批准等虛假信息,誘騙社會公眾購買所謂「原始股」;非法中介機構以「投資咨詢機構」「產權經紀公司」「外國資本公司或投資公司駐華代表處」的名義,未經法定機關批准,向社會公眾非法買賣或代理買賣未上市公司股票。專家表示,投資者從個人和非法機構手裡購買未上市公司股票等行為均屬參與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不受法律法規的保護,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
謹防海外非法基金傳銷式詐騙。據專家介紹,近期有些不法分子和不法機構在互聯網上設立網站,向投資者兜售子虛烏有的海外基金。他們以「高額回報」「下線返利」等方式蠱惑人心,當資金累積到一定程度後,就關閉網站,逃之夭夭。深交所專家表示,目前證監會從沒有批准過任何境外基金在內地銷售,所謂的境外基金一旦出了問題,將不受法律保護,投資者資金缺乏安全保證。
切勿借用他人身份證開戶買賣股票,這會給借用人帶來很大的法律風險。出借人因個人債務涉及訴訟或者涉嫌刑事犯罪時,司法機關可能會凍結、拍賣或者變賣登記在出借人證券賬戶下的實際屬於借用人的股票;出借人可能會將登記在其證券賬戶下實際屬於借用人的股票出質給銀行等主體或者用作其他用途,投資者可能因此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3. 證券法對投資人的利益進行保護的主要內容有哪些
(1)禁止內幕交易行為;
(2)禁止通過單獨或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或操縱證券交易價格;
(3)禁止與它人串通,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互相進行證券交易或者互相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像,進行不轉移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4)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媒體從業人員等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嚴重影響證券交易;
(5)禁止證券交易及中介結構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
(3)股票市場投資者法律保護問題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十一條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
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保薦人的資格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
第十二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募股申請和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
(二)發起人協議;
(三)發起人姓名或者名稱,發起人認購的股份數、出資種類及驗資證明;
(四)招股說明書;
(五)代收股款銀行的名稱及地址;
(六)承銷機構名稱及有關的協議。依照本法規定聘請保薦人的,還應當報送保薦人出具的發行保薦書。
4. 面對股價操縱,股票深套,股民如何維權
只要投資的上市公司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就可以准備相關材料,並郵寄到周蘭律師股民維權團隊,證監會發布《行政處罰決定書》,律師向上市公司本地法院起訴。勝訴後上市公司支付賠償款。
操縱股票市場,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或者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或者證券、期貨交易量的。
(4)股票市場投資者法律保護問題擴展閱讀: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不同情況。
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非法獲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罰款:一、在證券委批准可以進行證券交易的證券交易場所之外進行股票交易的。
5. 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如何保護合法權益
一、健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
制定完善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根據我國資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並公開中小投資者分類標准及依據,並進行動態評估和調整。進一步規范不同層次市場及交易品種的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安排,明確適合投資者參與的范圍和方式。
科學劃分風險等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對產品或者服務的風險進行評估並劃分風險等級。推薦與投資者風險承受和識別能力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向投資者充分說明可能影響其權利的信息,不得誤導、欺詐客戶。
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和市場服務規則。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中介機構應當建立執業規范和內部問責機制,銷售人員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客戶委託從事交易;明確提示投資者如實提供資料信息,對收集的個人信息要嚴格保密、確保安全,不得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嚴格落實投資者適當性制度並強化監管,違反適當性管理規定給中小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二、優化投資回報機制
引導和支持上市公司增強持續回報能力。上市公司應當完善公司治理,提高盈利能力,主動積極回報投資者。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公司再融資或者並購重組攤薄即期回報的,應當承諾並兌現填補回報的具體措施。
完善利潤分配製度。上市公司應當披露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現金分紅政策的具體安排和承諾。對不履行分紅承諾的上市公司,要記入誠信檔案,未達到整改要求的不得進行再融資。獨立董事及相關中介機構應當對利潤分配政策是否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發表明確意見。
建立多元化投資回報體系。完善股份回購制度,引導上市公司承諾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回購股份。研究建立「以股代息」制度,豐富股利分配方式。對現金分紅持續穩定的上市公司,在監管政策上給予扶持。制定差異化的分紅引導政策。完善除權除息制度安排。
發展服務中小投資者的專業化中介機構。鼓勵開發適合中小投資者的產品。鼓勵中小投資者通過機構投資者參與市場。基金管理人應當切實履行分紅承諾,並努力創造良好投資回報。鼓勵基金管理費率結構及水平多樣化,形成基金管理人與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一致的費用模式。
三、保障中小投資者知情權
增強信息披露的針對性。有關主體應當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對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內容做到簡明易懂,充分揭示風險,方便中小投資者查閱。健全內部信息披露制度和流程,強化董事會秘書等相關人員職責。制定自願性和簡明化的信息披露規則。
提高市場透明度。對顯著影響證券期貨交易價格的信息,交易場所和有關主體要及時履行報告、信息披露和提示風險的義務。建立統一的信息披露平台。健全跨市場交易產品及突發事件信息披露機制。健全信息披露異常情形問責機制,加大對上市公司發生敏感事件時信息披露的動態監管力度。
切實履行信息披露職責。上市公司依法公開披露信息前,不得非法對他人提供相關信息。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的承諾須具體可操作,特別是應當就賠償或者補償責任作出明確承諾並切實履行。上市公司應當明確接受投資者問詢的時間和方式,健全輿論反應機制。
四、健全中小投資者投票機制
完善中小投資者投票等機制。引導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全面採用網路投票方式。積極推行累積投票制選舉董事、監事。上市公司不得對徵集投票權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投票表決第三方見證制度。研究完善中小投資者提出罷免公司董事提案的制度。自律組織應當健全獨立董事備案和履職評價制度。
建立中小投資者單獨計票機制。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影響中小投資者利益的重大事項時,對中小投資者表決應當單獨計票。單獨計票結果應當及時公開披露,並報送證券監管部門。
保障中小投資者依法行使權利。健全利益沖突迴避、杜絕同業競爭和關聯交易公平處理制度。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撓中小投資者行使合法權利,不得損害公司和中小投資者的權益。健全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持有人會議制度和受託管理制度。基金管理人須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行使投票權提供便利,鼓勵中小投資者參加持有人大會。
五、建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完善糾紛解決機制。上市公司及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等應當承擔投資者投訴處理的首要責任,完善投訴處理機制並公開處理流程和辦理情況。證券監管部門要健全登記備案制度,將投訴處理情況作為衡量相關主體合規管理水平的依據。支持投資者與市場經營主體協商解決爭議或者達成和解協議。
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支持自律組織、市場機構獨立或者聯合依法開展證券期貨專業調解,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免費服務。開展證券期貨仲裁服務,培養專業仲裁力量。建立調解與仲裁、訴訟的對接機制。
加強協調配合。有關部門配合司法機關完善相關侵權行為民事訴訟制度。優化中小投資者依法維權程序,降低維權成本。健全適應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民事侵權賠償特點的救濟維權工作機制。推動完善破產清償中保護投資者的措施。
六、健全中小投資者賠償機制
督促違規或者涉案當事人主動賠償投資者。對上市公司違法行為負有責任的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應當主動、依法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及其他資產用於賠償中小投資者。招股說明書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致使投資者遭受損失的,責任主體須依法賠償投資者,中介機構也應當承擔相應責任。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等未能履行勤勉盡責義務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建立上市公司退市風險應對機制。因違法違規而存在退市風險的上市公司,在定期報告中應當對退市風險作專項評估,並提出應對預案。研究建立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基金制度。上市公司退市引入保險機制,在有關責任保險中增加退市保險附加條款。健全證券中介機構職業保險制度。
完善風險救助機制。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現有政策框架下,利用計提的風險准備金完善自主救濟機制,依法賠償投資者損失。研究實行證券發行保薦質保金制度和上市公司違規風險准備金制度。探索建立證券期貨領域行政和解制度,開展行政和解試點。研究擴大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和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使用范圍和來源。
七、加大監管和打擊力度
完善監管政策。證券監管部門應當把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貫穿監管工作始終,落實到各個環節。對納入行政許可、注冊或者備案管理的證券期貨行為,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建立起相應的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安排。建立限售股股東減持計劃預披露制度,在披露之前有關股東不得轉讓股票。鼓勵限售股股東主動延長鎖定期。建立覆蓋全市場的誠信記錄資料庫,並實現部門之間共享。健全中小投資者查詢市場經營主體誠信狀況的機制。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制。
堅決查處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違法行為。嚴肅查處上市公司不當更正盈利預測報告、未披露導致股價異動事項、先於指定媒體發布信息、以新聞發布替代應履行公告義務、編造或傳播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以及進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行為。堅決打擊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轉移、侵佔上市公司資產。建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舉報獎勵制度。
強化執法協作。各地區、各部門要統一認識,密切配合,嚴厲打擊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活動,及時糾正各類損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建立侵害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快速反應和處置機制,制定和完善應對突發性群體事件預案,做好相關事件處理和維護穩定工作。證券監管部門、公安機關應當不斷強化執法協作,完善工作機制,加大提前介入力度。有關部門要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完善證券期貨犯罪行為的追訴標准及相關司法解釋。
八、強化中小投資者教育
加大普及證券期貨知識力度。將投資者教育逐步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有條件的地區可以先行試點。充分發揮媒體的輿論引導和宣傳教育功能。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費用支出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提高投資者風險防範意識。自律組織應當強化投資者教育功能,健全會員投資者教育服務自律規則。中小投資者應當樹立理性投資意識,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養成良好投資習慣,不聽信傳言,不盲目跟風,提高風險防範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九、完善投資者保護組織體系
構建綜合保護體系。加快形成法律保護、監管保護、自律保護、市場保護、自我保護的綜合保護體系,實現中小投資者保護工作常態化、規范化和制度化。證券監管部門、自律組織以及市場經營主體應當健全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加大資源投入,完善基礎設施,暢通與中小投資者的溝通渠道。證券監管部門建立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障檢查制度與評估評價體系,並將其作為日常監管和行政許可申請審核的重要依據。
完善組織體系。探索建立中小投資者自律組織和公益性維權組織,向中小投資者提供救濟援助,豐富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維權內容和方式。充分發揮證券期貨專業律師的作用,鼓勵和支持律師為中小投資者提供公益性法律援助。
優化政策環境。證券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提高保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水平。上市公司國有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依法行使權利,支持市場經營主體履行法定義務。財政、稅收、證券監管部門應當完善交易和分紅等相關稅費制度,優化投資環境。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要求上市公司提供未公開信息的,應當遵循法律法規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完善數據採集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共享,形成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的協調溝通機制。強化國際監管合作與交流,實現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跨境監管和保護。
6. 股票如何保護股東權益
論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論文)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主要組成部分,是證券市場存在及發揮其作用的基礎。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穩定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維護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佔了投資者的絕大部分,是市場流通資金的主要來源,因此,我國對投資者利益的保護,更應偏向中小投資者。但是,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況時有發生。其外部原因包括法律制度上存在缺陷,監管部門監督不到位,中介機構、上市公司和大股東的不誠信運作等多方面。
另外,投資者自身也存在法律觀念不足,風險意識淡薄,缺乏專業知識以及從眾心理等不足之處。保護中小投資者權益,需要從外部環境及投資者自身兩個方面同時著手。一方面進一步完善法律體系,建立明確具體的民事責任賠償制度,使投資者的損失能夠得到賠償;建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加強市場監督與處罰力度;另一方面投資者應積極提高自身法律和風險教育,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增強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只有雙管齊下,才能切實有效的做好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保護。
一、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性分析
(一)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重要性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最重要的組成部分,是流動資金的最重要來源。沒有投資者,證券市場就無法發揮其籌集資金這一基本職能,其他如資源配置等職能就更無從談起。因此,保護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對市場的信心,對證券市場的存在與發展意義重大。
我國的證券市場起步較晚,建立至今還只有十幾年的歷史,與國外成熟證券市場相比,我國證券市場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我國證券市場上中小投資者在數量上占絕對優勢。有關數據顯示:截止2010年12月底,我國滬深兩個證券交易所的賬戶總數已達9055.48萬戶,其中機構為35.96萬戶,個人為9021.52萬戶。個人投資者交易和持股市場份額均超過80%。可見,雖然中小投資者在持股總數中所佔比例不大(相對國有股和法人股等大股東),但是卻是證券流通市場的主體,是市場流動資金供給的主要群體。因此,我國對投資者的保護應更偏向保護中小投資者。
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具有重要意義:
1、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是股份公司發展的基礎。企業發行股票的目的就是為了籌集資金,大股東多為公司的發起人,所持股份作為企業上市前的資產存量,其數額是有限的。那麼,要籌集更多的資金來擴大和發展企業,更主要的,還是要依靠企業外部的眾多中小投資者。因此,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保護,才能鼓勵投資者進入資本市場,為公司提供源源不斷的資金,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
2、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維護投資者信心,才能維持我國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是證券市場能正常發揮各項功能,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證券市場在一國經濟中具有籌集資金、投資、優化資源配置及資本定價等功能,而我國現存的大量國有股、法人股是限制流通的,所以證券市場的這些功能就集中的體現在了社會公眾股上。因此,中小投資者的行為選擇直接的影響到證券市場功能的發揮。只有對中小投資者提供有效的保護,才能充分發揮證券市場的各項功能,維持市場的穩定與發展,進一步促進社會再生產與國民經濟的發展。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受損現狀分析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但是在現實中,中小投資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卻時常發生,侵害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第一類:大股東和上市公司之間進行的關聯交易;
第二類:虛假包裝、虛構利潤;
第三類:股價操縱;
第四類:重大遺漏或隱瞞;
第五類:內幕交易。
侵害投資者權益的行為和現象:1、披露虛假信息;2、虛構利潤;3、股價操縱。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還有很多,這都是我國市場的特殊情況造成的。
二、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利益侵犯問題外部原因分析及保護措施
中介機構的對投資者利益侵害
證券中介機構包括經營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和從事證券服務業務的各種機構,是證券市場投資者與籌資者之間的中介。中介機構是否能成新規范的運作,對市場秩序的穩定和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密切相關。近年來我國證券市場發生了眾多侵害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事件,與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有著重大關系。
中介機構的違法違規行為主要有幾個方面:
1、為企業虛假「包裝」或財務造假,騙取上市資格。一些中介機構為了保證和擴大市場份額,在利益的驅使下,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2、於上市公司進行關聯交易,謀取利益。
3、散布虛假信息誤導投資者,已達到為某些機構和個人謀利的目的。
4、證券公司利用自身優勢操縱股票。證券公司資金雄厚,消息靈通,加上操作上的優勢,使其有能力操縱市場,為自身牟利。
5、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
5.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利益的侵犯
上市公司及大股東對中小投資者的侵害主要有:1、以虛假手段騙取上市資格。2、非法佔用上市公司資金。3通過關聯交易進行資產或利潤轉移和利潤操作。4、上市公司分配不規范,分紅派息低。5、提供虛假信息,操縱股價,誤導中小投資者。6、侵佔、挪用中小股東的資金。
(二)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措施
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對證券市場的穩定與發展意義重大,各國都把這一工作放在重要位置。我國的證券市場建立時間還很短,對市場的監管和對投資者的保護經驗還比較少,所以投資者利益受損的情況也較成熟市場多。要完善市場的監管制度,還有很多工作要做。
我國證券市場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實踐經驗
具體來說,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 設立專門的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2、 設置投資人保護基金。3、 明確規定了中小投資者提起民事訴訟的程序。
3.我國的相應措施建議 (1)完善法律體系
全面有效的法律系統是維持市場秩序、保持市場發展的基礎和保障。完善法律體系,首先,在已有的立法方面,對於操縱市場、內幕交易、客戶欺詐等違法違規行為應做出具體的規定。對這些侵害行為的適用范圍、行為界定、應承擔的責任等明細內容都應制定相應條款,做到有法可依。對於虛假陳述等常見的違法行為應加大處罰力度,以遏制侵害的再次發生。
第二,完善民事賠償制度。在打擊懲處違法主體的同時,對受侵害的投資者進行賠償救濟也是極其重要的。因為中小投資者經濟實力較弱,在利益受損後如得不到賠償便會元氣大傷,就無法再度失利對證券市場的信心,重新入市,這就會影響市場的發展。因此,及時的賠償救助,是保護投資者利益,鼓勵投資者充實信心,維護市場穩定運行的重要手段。
第三,借鑒國外經驗,制定專門的《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法》或投資者保護條例,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不受侵害。目前我國的投資者保護法已經提上議程,這對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來說無疑是又一有力的保障。
(2)加強對證券市場監管
加強證券市場監督,是遏制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最直接、最有效的辦法。加強證券市場監督,首先,要監管部門明確自身職責,嚴格依法辦事。監管部門是否規范對市場有很大影響,只有監管者首先遵守好規章制度,才有可能監督好市場,否則就會使違法分子有恃無恐,越加囂張。
第二,加強證券監管人員的專業化培訓。證券市場是一個專業化水平要求較高的市場,如果沒有一定的專業知識,不了解市場,就無法涉足市場的各個方面,不能對市場實現全面的監督,使違法分子有機可乘。
第三,加強市場監督,要做好對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的監管工作。證券公司等中介機構本身就是證券市場的第一線監督者,如果其自身就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包庇維護甚至支持配合上市公司的不法行為,那就更不利於監管部門的監管工作。所以,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督關系重大。加強中介機構的監管,就要保持中介機構的獨立性;在證券公司各部門之間實行有效的防火牆制度;實行證券公司保證金第三方獨立存管,保證客戶保證金不會被佔用;建立職業信用評價體系,由第三方對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信用進行評定監督。
第四,加強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盡量使中小投資者能獲得對等的信息。
第五,充分利用媒體的輿論監督。媒體的輿論監督相對比較及時、全面、靈活,有利於政府監管部門掌握證券市場的動向,採取及時的行動。
(3)完善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及上市公司治理結構
完善股份公司股權結構分置問題,是減少大股東侵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根本辦法。首先,應加快降低國有股、法人股的比例,降低股權集中度,分散股權,使上市公司成為真正意義上的「公眾公司」。其次,要改革投票制度,進一步推廣和完善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路投票制度,讓中小股東能方便快捷的參與股東大會,充分實現其表決權。再次,要理順股東大會、監事會、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完善獨立董事制度,使公司內部各部門能相互監督,確保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權益不受侵犯。
完善公司治理結構,要制定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一方面,使管理層人員的經營能力和勞動付出得到合理的補償,以各種激勵手段充分調動經理人員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正確處理經理人員個人權威與公司整體利益的關系,對公司的經營狀況和業績實行高度透明原則,約束經理人員的行為。把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協調好經理層與股東的利益關系,才能充分維護股東利益。
(4)考慮設立專門的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機構,進一步完善投資者保護基金
如前所述,中小投資者人數眾多,持股比例小,自身力量弱,加上現行訴訟上的困難,其權益受到侵害後難以得到保護和救濟。因此,設立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是非常必要的。證券投資者保護機構具有以下作用:第一,受理舉報和投訴,並與證券監管部門協調對違法行為主體進行調查和查處;第二,代理投資者維權;第三,收集整理和分析對投資者保護方面的信息,提供立法建議和部門協調建議;第四,進行宣傳教育活動,提高投資者的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第五,跟蹤證券市場,編發信息通報資料。
為了更好的保護中小投資者,使投資者受侵犯的合法利益能得到及時的補償,國家已經建立了投資者保護基金,並頒布了《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管理辦法》。但是基金建立不久,操作經驗還少,所以在一些方面還應作進一步的完善:第一,拓寬基金來源。可以考慮加大對違規方的處罰,將罰金納入基金;或者從上市公司的募集資金中按比例徵收一定費用。第二,防止基金運行中的道德風險。應向投資者明確賠償條件和賠償限額,端正投資者引誘基金保障而盲目投資的行為;要嚴肅處理和懲戒違規方,防止券商以為「出了問題有基金買單」而肆無忌憚地進行違規操作。第三,加強基金的立法建設,不斷補充實踐經驗,使法律系統更全面可行。第四,適當拓寬賠償范圍,不能僅限於在券商破產時才對投資者進行補償,應將賠償范圍延伸到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股價等方面,全面保護中小投資者的權益。第五,完善相關配套制度,建立統一的決策和執行機制,加強對基金管理者的監管,防止濫用基金的行為。
證券交易機構要做到:(一)普及證券基礎知識。(二)宣傳金融證券方面的政策法規。(三)揭示證券市場投資風險。(四)介紹各種證券投資產品和各項證券業務,教育投資者結合自身投資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選擇適合於自己的投資品種和投資策略,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五)公示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的基本信息。(六)接受投資者的咨詢,處理投資者的投訴。
投資者教育已成為維護投資者權益的重要部分,作為個體利益主體的中小投資者更應該加強自身的教育,提高法律意識和風險意識,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做到理性投資。
1.了解法律知識,增強法律意識
投資者應了解證券市場和證券交易的相關法律法規,如:《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管理辦法》等。了解可能會侵害到自身利益的各種違法行為及相應的自我保護方法。應樹立起法律維權意識,主動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身合法權益。
投資者權利保護的法律途徑主要包括:
(1)協商解決。協商解決是處理糾紛較直接的做法。經驗證明,平和的心態、理智的行為、有理有據的要求有利於取得最佳的解決結果;激動情緒、沖動的行為不僅於事無補而且可能激化矛盾,引發雙方的沖突。
(2)向主管機關投訴。爭議雙方無法就有關問題達成一致的,可以向主管機關投訴。我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關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負有市場監管的職責,享有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調查處罰權,投資者可以向中國證監會或其派駐各地的派出機構進行投訴。
(3)仲裁。如上述幾種途徑無效,投資者還可選擇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仲裁方式具有效率高、成本低、專業性強的特點,因此也是糾紛解決的可選方式之一。我國各地仲裁機關受理投資者的仲裁申請,但前提是爭議雙方訂有仲裁協議或相關協議中具有仲裁條款。仲裁協議或仲裁條款的中心意思是爭議各方願意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爭議。投資者可以在和證券公司簽訂開戶或委託協議時簽訂仲裁條款,也可以在糾紛產生後,申請仲裁前簽訂仲裁協議。值得注意的是,一旦選擇以仲裁的方式解決糾紛,就不能再向法院起訴。仲裁採取一裁終局制,一般沒有復核機會。
(4)向法院起訴。當投資者認為自己的權益受到侵犯,雙方協商不成,而投訴又不能解決問題或投資者不願採取投訴方式解決問題時,投資者可以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是法院的社會職能之一,法院有義務公平、依法地進行審判。投資者可以將自己的訴訟請求、理由附相關證據,以書面形式送交法院。無論法院一審如何判決,投資者都可以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另外,解決糾紛應注意的以下問題:
(1)注意保存好相關證據。在糾紛解決時,自己的主張有沒有相關證據支持十分重要。為維護自己的權益,投資者一定注意保存好自己和證券公司等交易相關方之間的可作為證據的憑據,如開戶協議、委託協議、成交回報單等等。這些證據是法院審案、仲裁機關作仲裁必不可少的憑據,也是投資者主張的證明。
(2)善於藉助律師輔助。證券糾紛一般比較復雜,涉及的法律問題較多。投資者一般沒有相關的專業知識和足夠的時間去處理這些問題。在糾紛產生時,投資者可以視情況向律師進行咨詢,藉助其專業知識處理糾紛。
(3)注意訴訟時效問題。法律規定,糾紛產生後一段時間內不主張自己權利的,法律將不予保護,這稱為訴訟時效制度。所以投資者應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比如說盡早向法院提起訴訟,及時以事後可以證明的方式向對方提出請求等等。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
2.正確認識風險,提高風險意識
投資者必須清楚地認識到股市是有風險的,而且是高風險的市場。風險是對未來的不確定性,這種不確定性主要由市場上各參與者之間市場信息不完全和信息不對稱引起。人們得到的信息越少,對市場了解的程度越少,要對其准確預測的難度也就越大,因此風險也越高。「股市有風險,入市須謹慎」,這是每家證券公司的宣傳手冊和行情系統上都會出現的標語。中小投資者在入市之前就應該有「收益自得、風險自擔」的意識,具備承受風險的心理,提高承受風險的能力。
證券市場風險主要包括:
(1)系統性風險:主要有政策風險、利率風險、購買力風險和市場風險,這類風險是通常是無法消除的,投資者無法通過多樣化的投資組合進行證券保值,但投資者可以通過對國家政策動向的關注提早迴避部分風險。
(2)非系統性風險:包括經營風險、財務風險、信用風險和道德風險。對於這類風險,投資者需多學習證券市場投資知識、多了解、分析和研究上市公司經營狀況,做到有根有據,理性投資。
(3)交易過程風險 :即投資者由於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責而遭致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保證金被挪用等風險。要求投資者在投資時保持謹慎。首先,在開立股東帳戶和資金帳戶時就要認真閱讀證券公司提供的標准協議,對於規定不清楚或認為不公平的地方可及時提出,不必急於開戶而忽視相關文件的審閱。這些文件一經簽署都將產生法律效力。其次,要保管好自己的帳戶卡和密碼,避免遺失或泄密情況發生。不要輕易委託他人代為進行證券買賣。第三,定期查詢自己的帳戶余額避免自己股票被盜賣、資金被冒提。
3.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提高專業水平和投資技巧
首先,要熟悉證券的一些基礎知識,如什麼是集合競價、漲跌停板、除權除息等常見的術語;了解賬戶管理要求和程序;熟悉各種交易方式和操作方法以及交易費用的收取:包括傭金、印花稅和過戶費等;了解各類證券投資產品及其市場風險和收益特點,如權證的種類、風險、價格的合理區間即交易期限等。對於經常接觸到的名詞術語,投資者更要熟悉其具體含義,以免不必要的損失發生。
學習證券知識,途徑多種多樣,可以購買各種書籍,也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等相關網站獲得詳細的資料。需要注意的是,我們在閱讀有關書籍的時候,應該保持一個理性的思維,要合理的分析運用書中的相關理論,而不能「盡信書」。書中的經驗都是前人對過去的總結,適用於過去的環境,對於現在的環境是否適用,需要投資者的思考,不能生搬硬套。對於一些「絕招」、「王牌」、「寶典」之類看似戰無不勝、功無不克的書籍,更應正確對待,避免受到誤導。
其次,要具備一定的投資技巧。第一,選擇中長線投資策略。短線買賣波動較大,操作難度高,對於非專業的中小投資者來說不是理想的選擇。第二,要有正確的交易原則。不要買自己不了解、不熟悉的上市公司股票;避免在高位買進股票,更不要在高位買進股票作長期投資。第三,選擇一兩種使用有效的技術分析方法。學會一些技術指標的分析,如KDJ、MACD及移動平均線等較為簡單易懂的指標。第四,學會及時止損出局,減少投資虧損。
目前,投資者教育已經成為保護投資者利益的重要部分,中國證監會等監管部門也在大力鼓勵和支持投資者運用法律手段進行自我保護。中小投資者只有不斷地學習,不斷地總結經驗,才能提高自我保護的能力,維護自身合法利益。
結語:在我國,證券市場中小投資者是市場流動資金的主要來源,是上市公司發展的基礎,也是證券市場穩定與發展的前提條件,因此,保護中小投資者利益意義重大。我國證券市場發展時間不長,投資者權益受侵害的情況頻繁發生。政府及相關部門應盡快行動起來,明確政府職能,進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強監督管理,解決股權結構分置問題,建立起專門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另一方面,中小投資者應提高自身的法律意識、風險意識,積極主動地加強自身專業知識的學習。只有從各個方面入手,全面解決我國證券市場上存在的問題,才能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持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使市場能穩定健康的發展。(專題論文,篇幅較長,縮小字體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