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最新規則
1.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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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股票最新退市規則:
1、財務類退市指標。
取消單一凈利潤為負值和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的指標,新增「扣非前後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對營業收入的認定作進一步嚴格要求,需扣除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收入和不具備商業實質的關聯交易收入。此外,審計意見也被納入退市指標,和其他財務指標交叉適用。
2、交易類退市指標。
「面值退市」改為「1元退市」,新增「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3億元」的市值指標。
3、規范類退市指標。
新增「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並細化具體標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但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不計算在內。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3. 中小板股票的退市規則
達到主板退市條件的,按主板條件退市。另外,《特別規定》還要增加了三大類七項退市指標,具體包括:
第一,財務類指標,增加了股東權益為負和異常審計報告兩項指標。 根據《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年度報告顯示股東權益為負值,或者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而且本所認為情形嚴重的,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如果下一個會計年度仍然沒有好轉,則公司股票將被暫停上市;再過半年,如果中期報告審計結果顯示仍然沒有明顯好轉,就被終止上市。
第二,規范類指標,增加了資金佔用、多次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和高比例擔保三項指標。根據《特別規定》,如果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並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並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
或者公司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非經營性佔用上市公司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50%以上,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如果下一個會計年度仍然沒有好轉,暫停上市;再過半年,如果經審計的中期報告仍然沒有明顯改善,予以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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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規則指標:
(一)增加凈資產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或者被追溯重述後為負數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數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二)增加營業收入指標
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或者被追溯重述後低於1000萬元的,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暫停上市。
上市公司的股票因前述事項被暫停上市後,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4. 股票退市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1.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5. 科創板退市新規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三)規范主動退市申請與決定程序。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的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書、退市後去向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專門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場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情況報告證監會。
(四)健全主動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等內容的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回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專門制度規范。研究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規范。
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觸及強制退市指標前,實施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前,按照公開承諾回購或者收購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經濟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主動退出交易所市場。
二、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五)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6. 2021年創業板退市新規 創業板退市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公司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條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
(三)因第 條第三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 條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條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因第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雖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 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 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7. 2022退市新規什麼時候發布的
是在2020年12月31日發布的,圍繞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滬深交易所正式發布新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股票上市規則》)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等多項配套規則(以下合並簡稱「退市新規」)。
8. 股票退市的流程是什麼樣的
1.據有關規定,退市公司原在交易所流通的股份將由一傢具備代辦股份轉讓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主辦券商)代辦轉讓,並在45個工作日之內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交易。
2.根據規定,退市公司股東必須先開立股份轉讓賬戶(個人股東開戶費30元,機構股東開戶費100元),並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個人股東確權手續費10元,機構股東確權手續費30元)。個人股東開立股份轉讓賬戶時應攜帶身份證。
3.退市公司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之前,股東應盡快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否則有可能無法趕上在該公司第一個交易日進行交易。退市公司掛牌之後,股東可以繼續辦理股份確權與轉託管手續,但其股份需要經過兩個交易日之後方可轉讓(即三板交易)。
9. 股價低於1元退市規定
股票低於1元退市規則是說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收盤價低於面值1元,那麼交易所可以強制股票退市。實際上,股價低於1元是可以的,但是不能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並且1元退市是符合國際標準的,所以這個制度有很強的導向功能。當某隻個股連續多天票面價值低於1元,其實就已經發散出退市訊號了。而對於票面價值低於1元,但是沒有觸發1元退市規則的個股來說,即使沒有退市,情況也是不容樂觀的。
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在股票觸發股價低於1元的條件退市後,股票會進入三板市場進行買賣交易,不過三板市場交易非常有限,交易價格必然也不會很理想。而後面一旦退市企業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也是可以申請重新上市的,重新上市後,退市前購買的股票也是可以再次交易的,且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創業投資基金股東減持股份的特別規定》
第三條創業投資基金所投資符合條件的企業是指滿足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
(一)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成立不滿60個月;
(二)首次接受投資時,企業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根據會計事務所審計的年度合並會計報表,年銷售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
(三)截至發行申請材料受理日,企業依據《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已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第四條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大宗交易方式減持其持有的公司首次公開發行前發行的股份,股份出讓方、受讓方應當遵守證券交易所關於減持數量、持有時間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七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二)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三)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四)公司最近三年連續虧損,在限期內未能消除;
(五)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
10. 2021年科創板退市新規 科創板最新退市規則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科創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上市公司觸及本規則規定的退市情形,導致其股票存在被終止上市風險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第二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上市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上市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四節規定的退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上市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三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達到本規則規定標準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啟動退市程序:
(一)主營業務大部分停滯或者規模極低;
(二)經營資產大幅減少導致無法維持日常經營;
(三)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不具備商業實質的交易;
(四)營業收入或者利潤主要來源於與主營業務無關的業務;
(五)其他明顯喪失持續經營能力的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之前或者之後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一個會計年度未出現下列任一情形的,公司可以在年度報告披露後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
(一)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任一情形;
(二)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審計報告;
(三)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
(四)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
上市公司不符合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五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和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此後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本所失去公司有效信息來源;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其他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缺陷且情節嚴重的。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對應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因第條第一款第二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2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不存在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真實、准確、完整情形;
(三)因第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超過半數董事保證公司所披露相關定期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2個月內,公司已按要求完成整改,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運作規范,信息披露和內控制度無重大缺陷;
(五)因第條第一款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6個月內,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且其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重新具備上市條件;
(六)因第條第一款第六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的情形已消除。
上市公司股票因第條第一款第七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
(一)重整計劃執行完畢;
(二)和解協議執行完畢;
(三)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作出駁回破產申請的裁定,且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四)因公司已清償全部到期債務、第三人為公司提供足額擔保或者清償全部到期債務,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至破產宣告前,依據《企業破產法》作出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應當提交法院指定管理人出具的監督報告、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公司重整計劃或和解協議執行情況的法律意見書,以及本所要求的其他說明文件。
上市公司符合第條、第條規定條件的,應當於相關情形出現後及時披露,並說明是否將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公司可以在披露之日起的5個交易日內,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退市風險警示並披露。上市公司不符合第條、第條規定的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條件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第八節、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並被注銷;
(七)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