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好處
1. 私有化退市有什麼好處
對於控股股東有較大好處,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把小股東手裡的股份全部(或絕大部分)買回來,擴大已有份額,最終使該公司股東很少,分散度不夠,不再滿足上市流通性的要求,從而使得該公司退市。私有化的前提往往是公司前景良好,而控股股東認為當前公司股價明顯被低估,所以此時股價很便宜,大量買回股票,有利可圖。私有化後,控股股東極大地減少了讓其他股東分享公司受益的損失,增強了對公司掌控力,受投資機構、監管機構的制約也少,並且不再有上市時的強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也節省了很多信息維護成本有不少好處。主動私有化的公司往往是有前景的好公司(只有好東西,才不願與人分享),跟被迫退市的爛公司不一樣。
【拓展資料】
上市公司私有化是指由上市公司大股東作為收購建議者所發動的收購活動,目的是要全數買回小股東手上的股份,買回後撤銷這家公司的上市資格,變為大股東本身的私有公司,即退市。這是資本市場一類特殊的並購操作,它與其他並購操作的最大區別就是它的目標是使被收購上市公司下市,由公眾公司變為私人公司。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前提條件有兩個:
一、是因股票價格過低,市場估值偏低,而公司的大股東和管理層卻對公司的長期發展看好,從而使得控股股東認為把上市公司變為私有公司更有利於其長期發展。
二、是大股東與上市公司存在關聯或同業競爭,並且股權關系相對簡單,大股東有絕對控股的地位,實施私有化可為資本運作提供足夠的空間。
上市公司「私有化」的力量通常來自於兩大渠道:
一、是上市公司的大股東自己掏錢收購公眾股東的股份;
二、是上市公司自己掏錢收購公眾股東的股份,簡稱「股份回購」。
2. 主動退市對股民是好處還是壞處
這菜真的是難吃,啥味道都沒有。0975
3. 股票退市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退市會使上市公司的估值變的很低,這樣公司就不值錢了。公司的股份也就不值錢了,這是對上市公司最直接的影響。
退市會使上市公司融資受限,上市公司融資相對來說,成本更低也更容易融到資金,但是退市後就沒那麼容易了。
退市還會還會影響上市公司的聲譽,會給投資者留下不好的影響。也會降低其產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甚至有可能破產。
拓展資料:
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私有化退市:私有化退市一般以主動退市完成。比如遼河油田(000817)和錦州石化(000763)。
換股退市:換股退市一般也是主動退市。換股退市後,原股東會成為另一家公司的股東。比如S山東鋁(600205)、S蘭鋁(600296)換股和中國鋁業(601600)換股後,原S山東鋁(600205)、S蘭鋁(600296)的股東就變成了中國鋁業(601600)的股東。
虧損退市:虧損退市一般是被動退市。ST股票,如果上市公司連續3年虧損,就會暫停上市,若在規定期限內還是達不到恢復上市的條件,就會被退市。比如*ST精密(600092)S*ST龍昌(600772)就是因為暫停上市後依然無法在規定時間內公布年報而被退市。
股價低於1元退市:股價低於1元退市一般也是被動退市。如果上市公司股價連續20個交易日都低於1元,就會被交易所強制終止上市。比如ST中弘(000979)。
但凡退市就要有一個退市標准問題,上市公司退市採用單一標准:三年連續虧損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是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該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經營。而期貨機構退市則由存在變成消亡,這也是退市制度遲遲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一個期貨品種的退市,是指由於某種原因一個期貨品種的所有合約均退出市場,不再交易。比如之前一度很活躍的國債期貨、綠豆期貨等。
一個期貨合約的退市,是指它在規定的最後一個交易之後自動退市的現象,每個合約上市之日就已經確定了其退市之日。
4. 股票退市對企業有什麼影響 – 手機愛問
股票退市企業就面臨著破產清算,一般情況下國家不會讓一個上市公司退市,這里涉及的問題很多 。 這就是為什麼要股權分置改革了。如果大股東努力把公司從危機中拯救出來,ST摘帽並股改,那大股東手裡的大批股票未來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變現,獲取大筆財富。 如果大股東漠不關心就讓公司退市呢,手裡的大批股票的價值會暴跌。比如說在二級市場1.5元一股,如果退市了,大股東想轉讓,一般最多會以0.5元一股轉讓成交。也就是說二級市場的股價往往都比股權轉讓高很多。 另外,退市對公司的名譽打擊也極其嚴重。 我估計樓主持有快退市的ST股。樓主你可以看大股東和管理層的積極性。如果他們是不負責任對什麼都無所謂的人,那還是盡早把股賣掉為好。
採納哦謝謝
5. 股票退市對公司什麼影響
股票退市企業就面臨著破產清算,一般情況下國家不會讓一個上市公司退市,這里涉及的問題很多 。 這就是為什麼要股權分置改革了。如果大股東努力把公司從危機中拯救出來,ST摘帽並股改,那大股東手裡的大批股票未來就可以在二級市場變現,獲取大筆財富。 如果大股東漠不關心就讓公司退市呢,手裡的大批股票的價值會暴跌。比如說在二級市場1.5元一股,如果退市了,大股東想轉讓,一般最多會以0.5元一股轉讓成交。也就是說二級市場的股價往往都比股權轉讓高很多。 另外,退市對公司的名譽打擊也極其嚴重。 我估計樓主持有快退市的ST股。樓主你可以看大股東和管理層的積極性。如果他們是不負責任對什麼都無所謂的人,那還是盡早把股賣掉為好。
6. 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好處
主動退市和強制退市的區別:1、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強制退市公司在交易所規定的間隔期屆滿後、才可向交易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請。2、無論是被動強制退市公司、還是主動退市公司,若要申請重新上市,必須滿足一定的條件。但是,上市公司退市到新三板之後同樣可以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甚至被「借殼」,若實施重組或「借殼」,借殼主體可能符合三年凈利潤等指標要求,主動退市公司可以隨時申請重新上市的這個政策優惠,就可轉變為真正的現實紅利。3、主動退市的政策優惠不僅體現在重新上市的申請時間間隔上,交易所對主動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條件、程序、信息披露、交易安排等方面也有優惠,對此會區分主動退市公司與強制退市公司,以及強制退市公司所觸及強制退市指標的不同作出差異化安排。4、主動退市的好處如下:一是顯著降低成本,不再需要滿足證監會、交易所對信息披露的要求,如定期申報等,公司在法律和會計上所花的費用顯著降低,並消除為遵守相關規定而產生的內部成本(其中包括高級管理人員為遵守有關規定所花費的時間與精力等);二是當公開市場不能給公司一個恰當的估值時,退市能幫助公司實現全面的價值並提高公司基於其現金流、收入預測和現金余額來獲得外部融資的能力,而非基於其可能被低估的股票價格來獲得外部融資;三是私有化讓管理層專注於長期發展目標和策略,而不是迎合市場的短期期望;四是避免公司的業務被公眾審查並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司披露那些競爭對手可以利用的敏感信息;五是增加對公司股東來源的認識和控制,防止惡意收購,並減少對其他小股東提供服務所花費的成本;六是其他企業管理的靈活性;七是減少代理成本,通過退市,公司的股權往往會集中在管理層或少數大股東手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使公司所有權和控制權結合,從而有效解決代理成本問題。八是為不屬於收購方的股東提供了一個讓股票在市場低迷的時候實現價值最大化的機會。
7. 股票退市意味著什麼
股票退市後,如果你的股票上了三板就可以去三板市交易,每周交易三次(一、三、五)還有的是一周交易一次(每周五)根據業績決定。你首先要去證券營業部開立一個三板市場的股東帳戶。需要你本人帶身份證。先辦理一下三板股東開戶,然後辦理一下股票過戶。
如果還沒有上三板你要耐心等待。有三種可能,一種可能是重組後再重新回到主板,另一種可能就是將來上三板,還有一種可能就是破產,徹底沒有了。
8. 退市對股票的影響
法律分析:上市公司退市是指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退市直接影響到股票的流動性,通常伴隨著股價的大幅下跌,關繫到數以萬計股東的切身利益。同時退市對公司聲譽的影響也非常嚴重。上市公司退市說明市場體系是完善的,有進有出,好的上市公司留,壞的上市公司踢。否則不良上市公司就像一顆定時炸彈,危及市場的健康發展。因此公司退市可能不是一件好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條 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
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佔公司財產。
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9. 退市對上市公司有什麼影響
上市公司退市是指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交易。公司退市直接影響股票的流通性,並且通常伴隨著股價大幅下跌,關繫到數萬股民的切身利益。
根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退市分為主動退市和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兩種機制。
上市公司基於實現發展戰略、維護合理估值、穩定控制權以及成本效益法則等方面的考慮,認為不再需要繼續維持上市地位,或者繼續維持上市地位不再有利於公司發展,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申請其股票終止交易。
(9)股票退市好處擴展閱讀:
相關規定: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第158條:上市公司有前條第(2)項、第(3)項所列情形之一經查實後果嚴重的,或者有前條第(1)項、第(4)項所列情形之一,在限期內未能消除,不具備上市條件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公司決議解散、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關閉或者被宣告破產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