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股票是不能直接退市
㈠ 創業板連續三年虧損直接退市嗎
對,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創業板股票連續3年虧損的情況下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創業板新規財務類的退市指標: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其他認定的情況。
㈡ 創業板股票會st嗎
創業板沒有ST,符合退市條件的隨時直接退市。創業板股票退市之前也有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期滿後交易關閉,立即退市。
新版《創業板上市規則》中規定創業板上市公司的退市條件如下:
一、連續虧損;
二、追溯調整導致連續虧損;
三、凈資產為負或追溯調整導致凈資產為負;
四、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拒絕表示意見;
五、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
六、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公司解散;
八、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九、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十、連續20個交易日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符合上市條件;
十一、公司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十二、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累計受到交易所三次公開譴責;
十三、公司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拓展資料】
股票被st條件:
一、最近兩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的凈利潤為負值,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也就是說,如果一家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或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就要予以特別處理。
三、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產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注冊資本。
五、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兩個會計年度虧損。
六、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㈢ 2020年創業板退市新規定
法律分析:1.財務類指標方面,將凈利潤連續虧損指標改為「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的復合指標,納入審計意見指標並全面交叉適用,退市觸發年限統一為兩年,及時淘汰既無盈利能力又缺乏收入的空殼公司,以實現精準從快出清。
2、規范類指標方面,新增「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指標,強化公司合規披露和規范運作意識。
3、新退市規則優化了退市流程。取消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環節交易類退市不再設置退市整理期及時披露定期報告或改正財務會計報告的退市觸發期限統一調整為四個月大違法強制退市的停牌時點由「知悉送達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者司法裁判」後移至「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者司法裁判生效」,給予投資者更充分的交易機會。
4、創業板新規則強化風險警示,對財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設置,並根據風險程度差異優化各類退市情形的風險提示公告披露時點和頻次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㈣ 是不是創業板可以直接退市
創業板股票「直接退市」是指創業板實行終止上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在終止上市後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後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創業板公司從出現連續虧損、不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等《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各種異常情況到相關狀況繼續惡化致其最終退市,將相繼經歷風險警示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過程。
㈤ 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是指股票出現連續虧損情況就直接退市嗎
不是,創業板股票「直接退市」是指創業板實行終止上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在終止上市後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後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創業板公司從出現連續虧損、不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等《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各種異常情況到相關狀況繼續惡化致其最終退市,將相繼經歷風險警示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過程。
㈥ 2021年創業板退市新規 創業板退市規則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所述:上市公司觸及本章規定的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情形的,本所依程序審議和決定其股票退市風險警示、終止上市事宜。
第二節、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因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者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保留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年度報告;
(五)雖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六)因不滿足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公司因第條第一款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出現前款第四項至第六項情形或者實際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指標相應年度的次一年度出現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第四節、規范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情形,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因第條第一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過半數董事保證真實、准確、完整的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二)因第條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
(三)因第 條第三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四)因第 條第四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五)因第 條第五項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起的六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因第條第六項、第七項情形其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雖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但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因不滿足第 條、第 條規定的條件,其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審核同意。
第五節、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裁判且生效;
(三)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公司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標准;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 5 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 50%。
(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先取其絕對值後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上市公司涉及第 條第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
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第八節 主動終止上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四)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五)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
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七)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八)中國證監會或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㈦ 創業板st規則
創業板不採取st制度。
一、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2018年修訂的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最近三年凈利潤連續虧損的創業板股票不在進行風險提示,直接退市。其中凈利潤虧損以最近三年的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創業板將不再實施現行的「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深交所擬要求創業板公司在知悉即將觸及退市條件時及時披露有關信息,刊登退市風險提示性公告,並在此後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風險提示公告。
二、同時,擬實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前,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
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不再在創業板股票行情中顯示漲跌幅限制為10%。分析人士認為由於恢復上市和借殼難,在30個交易日中進入退市整理板的創業板股票可能天天跌停,其中的風險投資者需提前提防。
三、為了使持有創業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有一個可以進行股票轉讓的渠道,《方案》規定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一律平移到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但是如果達到破產條件的,依法直接進入破產程序,不再平移。
四、退市制度將撇去創業板的估值泡沫,符合創業板特點,重建市場估值體系,讓市場更理性發展。不過,新規定可能使得公司高管和創投機構在退市前盡早減持,退出創業板。
【拓展資料】
什麼是ST股票:1998年4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其中異常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㈧ 創業板什麼情況下退市
退市新規出台後,分別是交易類、財務類、規范類和重大違紀類退市規定,對於創業板來說,當出現以下情形將會被退市: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一)連續120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三)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等。
財務類強制退市: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等。
規范類強制退市: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等。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等。
(8)創業板股票是不能直接退市擴展閱讀:
股票(stock)是股份公司所有權的一部分,也是發行的所有權憑證,是股份公司為籌集資金而發行給各個股東作為持股憑證並藉以取得股息和紅利的一種有價證券。
股票是資本市場的長期信用工具,可以轉讓,買賣,股東憑借它可以分享公司的利潤,但也要承擔公司運作錯誤所帶來的風險。
每股股票都代表股東對企業擁有一個基本單位的所有權。每家上市公司都會發行股票。
同一類別的每一份股票所代表的公司所有權是相等的。每個股東所擁有的公司所有權份額的大小,取決於其持有的股票數量占公司總股本的比重。
股票是股份公司資本的構成部分,可以轉讓、買賣,是資本市場的主要長期信用工具,但不能要求公司返還其出資。
交易時間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交易費用
股票買進和賣出都要收傭金(手續費),買進和賣出的傭金由各證券商自定(最高為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三,最低沒有限制,越低越好),一般為:成交金額的0.05%,傭金不足5元按5元收。賣出股票時收印花稅:成交金額的千分之一(以前為3‰,2008年印花稅下調,單邊收取千分之一)。
2015年8月1日起,深市、滬市股票的買進和賣出都要照成交金額0.02‰收取過戶費。
以上費用,小於1分錢的部分,按四捨五入收取。
還有一個很少時間發生的費用:批量利息歸本。相當於股民把錢交給了券商,券商在一定時間內,返回給股民一定的活期利息。
㈨ 創業板IPO基本條件與退市規則
我國創業板市場與現有主板市場在制度和規則等方面有一定的差異,如認知不到位,可能給投資者造成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一、創業板市場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與主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創業板市場股票發行人的基本條件是:
(一)依法設立且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兩年連續盈利,兩年凈利潤累計不少於一千萬元,且持續增長;或者一年盈利,且凈利潤不少於五百萬元,一年營業收入不少於五千萬元,兩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均不低於30%;
(三)一期末凈資產不少於兩千萬元,且不存在未彌補虧損;
(四)發行後股本總額不少於三千萬元。與時股票學習網整理,與時股票投資操作系統
二、創業板市場信息披露規則與主板市場存在較大差異。例如,臨時報告僅要求在證監會指定網站和公司網站上披露。如果投資者繼續沿用主板市場信息查詢渠道的做法,可能無法及時了解到公司所披露信息的內容,進而無法知悉公司正在發生或可能發生的變動。
三、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較主板市場更為嚴格。
四、其他發行、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規則差異。
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制度設計較主板市場更為嚴格,主要區別有:
一、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終止上市後可直接退市,不再像主板市場上市公司一樣,要求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二、針對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的風險特徵,構建了多元化的退市標准體系,增加了三種退市情形;
三、為提高市場運作效率,避免無意義的長時間停牌,創業板市場將對三種退市情形啟動快速退市程序,縮短退市時間。 因此,與主板市場相比,可能導致創業板市場上市公司退市的情形更多,退市速度可能更快,退市以後可能面臨股票無法交易的情況,購買該公司股票的投資者將可能面臨本金全部損失的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