豁免要約收購對股票影響
A. 豁免要約收購是什麼意思
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
在中國,受理和批准豁免根據中國《證券法》,有規定任何人士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如由低於百分之三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三十,或由低於百分之五十增持到超過百分之五十,就有需要向其他股東提出全面收購的要約,收購的條件為該股在過去五十二周的最高收市價,但該股東可以向證監會申請豁免。
所以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准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根據《證券法》,投資者在符合下列情形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1)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者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增持的。
(2)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持有或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百分之三十的。
(3)投資者或一致行動人擬向同一上市公司的股東連續公開求購其所持有的該上市公司股份,導致其在收購完成後持有、控制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百分之五十的。
從目前實踐來看,第1種和第2種情況比較常見,也更有實際意義。
(1)豁免要約收購對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收購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應當提交以下備查文件:
(一)中國公民的身份證明,或者在中國境內登記注冊的法人、其他組織的證明文件。
(二)基於收購人的實力和從業經驗對上市公司後續發展計劃可行性的說明,收購人擬修改公司章程、改選公司董事會、改變或者調整公司主營業務的,還應當補充其具備規范運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說明。
(三)收購人及其關聯方與被收購公司存在同業競爭、關聯交易的,應提供避免同業競爭等利益沖突、保持被收購公司經營獨立性的說明。
(四)收購人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2 年未變更的說明。
收購人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核心企業和核心業務、關聯企業及主營業務的說明;收購人或其實際控制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還應當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銀行、信託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其他金融機構的情況說明。
B. 豁免要約收購對散戶有什麼影響
沒有影響 ,一般是重大資產重組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或者由於國資管理的需要轉換大股東身份,才申請豁免。
C. 免於提交豁免要約收購對股價影響嗎
你好,這句話意思可以收購部分股票,但可以不用收購所有股票,關鍵是收購價,如果比市場價高,當然對股價有正面積極影響
D. 豁免要約收購未被證監會批准對股價的影響
希望以下答案對您有所幫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購人可以像中國證監會提出豁免權申請:
1.上市公司股權轉讓在受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股份轉讓完成後的上市公司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化,且受讓人承諾履行發起人義務的;
2.上市公司面臨嚴重財務困難,收購人為挽救該公司二進行收購,且提出切實可行的重組方案的;
3.上市公司根據股東大會決議發行新股,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該公司股份比例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4.基於法院裁決申請辦理股份轉讓手續,導致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超過百分之三十的;
5.中國證監會為適應證券市場發展變化和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需要而認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中小企業板上市與投資指南》
E. 股票的豁免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要約收購義務」是指收購人持有、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或者增加控制的,應當以要約收購方式向該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
F. 免於發出要約收購是利好嗎
法律分析: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在中國,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投資者而言,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是屬於利好消失。市場上常有大股東提出有條件增持公司股票超逾百分之三十或百分之五十兩臨界面,其中之一的條件為獲得證監批准豁免要約全面收購公司的已發行股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G. 豁免要約收購什麼意思,那持有的股票是賣還是不賣!
豁免要約收購是免除收購人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持有的股票是賣還是不賣需要綜合考慮。
H. 要約收購是利好還是利空
利好,因為股東入住將會帶來重組,資產注入的預期,股價也會上升的。
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8)豁免要約收購對股票影響擴展閱讀:
要約收購的程序
1、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者須公布信息。即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百分之五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
2、持股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時的要約。
3、終止上市。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七十五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
4、股東可要求收購人收購未收購的股票。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九十以上時,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5、收購結束的報告。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後,收購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I. 大股東增持中證監會豁免要約收購義務是什麼意思有什麼作用
因為大股東如果本來擁有超過50%的股權,然後再增持一定量的話按照證券法就需要對所有其他股東要約全盤收購,然後公司退市。這樣顯然就是大股東增持流通股最大的障礙。
豁免要約就是讓證監會特批不需要要約全盤收購公司的流通股,為大股東增持創造出法律條件。
J. 豁免要約收購利好利空
法律分析:豁免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在實施可觸發法定要約收購的增持行為時,依法免除發出收購要約義務。在中國,受理和批准豁免收購要約請求的機構是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對於投資者而言,申請豁免要約收購是屬於利好。因為股東入住將會帶來重組,資產注入的預期,股價也會上升的。
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 收購人通過協議方式在一個上市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超過30%的,按照本辦法第二章的規定辦理。
收購人擁有權益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的股東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
收購人擬通過協議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超過30%的,超過30%的部分,應當改以要約方式進行;但符合本辦法第六章規定情形的,收購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免除發出要約。收購人在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後,履行其收購協議;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且擬繼續履行其收購協議的,或者不申請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購協議前,應當發出全面要約。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四十八條 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收購人擬依據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申請豁免的,應當在與上市公司股東達成收購協議之日起3 日內編制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提交豁免申請,委託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通知被收購公司,並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摘要。
收購人自取得中國證監會的豁免之日起3 日內公告其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收購人未取得豁免的,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的決定之日起3 日內予以公告,並按照本辦法第六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