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板注冊制下股票怎麼退市
『壹』 注冊制退市要求
創業板退市有三大類指標,分別是交易類指標,財務類指標,規范類指標,交易類指標規定的股票的成交量,成交金額,股東人數等;財務類指標規定了上市公司的凈利潤,凈資產等;規范類指標主要規定了信息披露義務以及股本,股權分布等條件。具體情況如下:
一、交易類退市指標:
(一)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類累計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
(三)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是均值低於五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400人,五、深交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指標: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規范類強制退市指標: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三)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此後公司在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五)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六)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七)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貳』 急需解決—創業板股票退市有關問題
哈哈,你看的什麼報紙 看的什麼新聞啊???「東方網3月3日消息:據上海證券報,全國政協委員、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長陳東征昨日接受上海證券報記者獨家采訪時表示,創業板市場各項機制仍需在發展中完善,目前最根本、最需要完善的是直接退市制度,深交所關於進一步完善創業板市場直接退市制度的方案已經上報證監會」你再看看,是什麼意思!!
『叄』 創業板股票退市新規則
創業板退市規則:
1.發行人未能遵守《上市規則》,而情況屬嚴重者;
2.最低公眾持股量占已發行股本的低於25%。至於市值相等於或超過40億港元的公司,最低公眾持股量低於20%,或10億港元;
3.發行人進行的業務活動或擁有的資產不足以保持其證券繼續上市;
4.發行人或其業務不再適宜上市。
【拓展資料】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股票交易將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退市後,按照目前的規定,尚不能直接申請恢復上市。發行人需按照《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暫行辦法》等規定重新申請股票發行及上市。
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自2009年10月30日以來,創業板市場已誕生六年多。期間,並沒有哪家創業板公司退市。而在近日,關於誰將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的討論則吸引了市場的眼球。而據媒體報道,創業板有10家上市公司提示了暫停上市的風險,既包括吉峰農機這樣「資深」的創業板公司,也包含安碩信息這樣的「妖股」,而去年6月份就停牌的金亞科技亦在其中。
2015年年報披露已結束。根據滬深交易所統計數據顯示,去年滬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2.66%;深市公司凈利潤同比增長7.42%,其中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分別增長-0.35%、2.96%和24.84%。就在這創業板較為靚麗業績的背後,504家創業板公司中有26家公司去年業績虧損,這一數字較2014年度(12家)大幅增加。這其中有兩家公司(科恆股份(300340)、太空板業(300344))連續兩年虧損。另外,2012年、2013年「兩連虧」的萬福生科(300268)、天龍光電(300029)在2014年度實現「短暫」盈利後去年再度出現虧損。
自2009年上市以來,金亞科技(300028)經營不振、重組折戟,去年又因財務造假遭到證監會立案調查。截至目前,證監會的調查尚無最終結論,但根據立案公告和自查公告,輿論普遍認為,作為創業板首批掛牌交易的金亞科技,有可能再開市場先河,成為「創業板退市第一股」。
『肆』 私募直營店:創業板注冊制關於退市有哪些規定
與主板退市規則相比,創業板退市標准出現不少變化。概括起來即多元標准、直接退市和快速程序。
多元標准:包括公司財報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在規定時間未能消除的;公司凈資產為負而未在規定時間內消除的;公司股票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限期內不能改善的。
直接退市:創業板公司退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退市公司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
快速程序:縮短退市時間,避免該退不退、無限期停牌現象。出現以下三種情形時將啟動快速程序: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報和中報;凈資產為負;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或拒絕表示意見。
『伍』 創業板出現什麼情形會被退市
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創業板股票連續虧損的情況下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創業板新規財務類的退市指標: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其他認定的情況。
『陸』 創業板實行"直接退市"制度是指股票出現連續虧損情況就直接退市嗎
不是,創業板股票「直接退市」是指創業板實行終止上市後不再像主板一樣,要求在終止上市後必須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退市後如符合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條件,可自行委託主辦券商向中國證券業協會提出在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的申請。創業板公司從出現連續虧損、不按期披露定期報告等《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各種異常情況到相關狀況繼續惡化致其最終退市,將相繼經歷風險警示處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等過程。
『柒』 創業板股票退市條件有什麼
退市條件有:
1.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2.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當年經審計凈資產為負
4.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5.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中期報告
6.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7.出現可能導致公司解散的情形
8.因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在規定期限內提出股權分布或股東人數問題解決方案,經深交所同意其實施
9.公司股票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深交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10.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11.深交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捌』 創業板的股票怎麼才算退市
你好!如果是連虧兩年,股票就會「披星戴帽」*ST;如果是連虧三年,就會在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停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近期見*ST 超日002506的情況就是准備退市了。
僅供參考,希望分析對你有幫助,順祝馬年投資順利!
『玖』 創業板連續三年虧損直接退市嗎
對,創業板注冊制改革新增了ST、*ST制度,創業板股票連續3年虧損的情況下存在終止上市風險。
創業板新規財務類的退市指標: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為負且營業收入低於一億元;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4、其他認定的情況。
『拾』 深交所創業板改革 |退市規則ABC(二)
在中國證監會投資者保護局的指導下,深交所積極參與由國際證監會組織(IOSCO)舉辦的「2020年世界投資者周」活動,圍繞「聚焦創業板注冊制 踐行理性價值投資」主題,推出系列投資者教育節目,旨在提升投資者金融素養,引導投資者理性投資,以普惠投教獻禮資本市場30周年。
編者按:為幫助投資者充分了解創業板改革並試點注冊制的相關規則,深交所投教中心特別推出創業板改革系列解讀文章。本文繼續為您介紹創業板上市公司退市規則的相關要求,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
1.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哪些情形,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嗎?主要流程是什麼?
創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主動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1)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並決定不再在證券交易所交易;
(2)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4)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5)上市公司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6)上市公司股東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7)上市公司股東以外的其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向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8)中國證監會或深交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