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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層股權結構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2-02-26 19:42:29

⑴ 兩大股東爭奪控股權對股票價格有什麼影響

會在二級市場上收集籌碼 股價穩中有升

⑵ 拼多多實行雙層股權的利弊

摘要 雙重股權結構的利端

⑶ 雙層股票結構是什麼

雙層股票結構是,將股票分為A、B兩類。向外部投資人公開發行的A類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管理階層手上的B類股卻能投10票。如果公司被出售,這兩類股票將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權。B類股不公開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轉換成A類股。

⑷ 什麼是雙重股權結構它有什麼特點嗎

雙重股權結構這個是在現代公司管理裡面所出現的一個新的制度,因為現在的公司它有很多的股東,需要進行各種各樣的融資,也有各種各樣的原因導致新的股東加入,但是公司的管理者為了讓自身有較高的對公司管理的許可權,所以推出這種雙重股權結構。

但是這個股權結構它也有一些問題,因為管理者他本身佔有高投票權,其他的股東不能夠在股東大會上給他投票限制,比如說雖然我有10%的股權,但是我有決策權,你其他人掌握90%的股權,你直接縮減10%啊。那你只有9%的投票權,我比所有人都高,所以我就是公司的獨裁管理者,我說怎麼管理就怎麼管理,我說現金去哪那就去哪,如果我有很好的能力,那公司可能賺錢,但如果我能力有問題或者投資出了一些錯誤,虧損也會十分嚴重。

⑸ 雙層股權結構是什麼

雙層股權結構,是指公司針對公眾股東和管理層(創始人)發行兩種具有不同表決權的股份,從而實現管理層 對公司的有效控制的股權結構。

雙層股權結構是公司以及資本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與公司自治理念、金融自由化的擴展密切相關。雙重股權結構確保了公司管理層的控制權,在消除了因控制權流動而被趕跑的威脅之後,公司管理層也能更加專注於貫徹其長期的經營方針,培育管理和經營這家特定公司的知識及能力,投入更多的經營成本。


拓展資料

股權結構是指股份公司總股本中,不同性質的股份所佔的比例及其相互關系。股權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與其擁有的股票比例相應的權益及承擔一定責任的權力(義務)。基於股東地位(身份)可對公司主張的權利,是股權。 股權結構是公司治理結構的基礎,公司治理結構則是股權結構的具體運行形式。不同的股權結構決定了不同的企業組織結構,從而決定了不同的企業治理結構,最終決定了企業的行為和績效。


⑹ 股價受公司股權結構影響么

當然。
我國的股票市場是一個新興的市場,從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成立算起,真正意義上的股票市場到現在才十年的歷史。但是這十年中,我國股票市場的規模空前壯大,在國民經濟中的作用和地位越來越重要,目前,股市總市值占國內生產總值的比重已經超過三分之一。但是,這個發揮了重要作用的市場,毫無疑問還存在許多問題,仍然很不完善。
其中,突出的一個問題表現在股票價格的異常波動上,因為這個問題的另一面的表述就是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問題。對於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一個過度投機的市場是一個不穩定的市場,容易對經濟造成重大的沖擊,帶來嚴重的危害。
因此,遏制股市的過度投機一直是各國股市發展的首要問題,也是證券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為了治理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問題,使我國證券市場朝著規范化方向發展,必須研究其中的原因。而股市過度投機,不管原因有多種,表現有多個,都有一個共同的特點,就是都會反映在股票價格的異常波動上,股票價格的波動性可以作為股市是否過度投機的一個重要指標。而根據經濟學的一般原理,價格是由供求關系來決定的。但是,這里所說的供給和需求都是指有效供給和需求,如果供給和需求是無效的,則不能形成真正意義上的供給和需求,從而不能對價格形成有效影響。
在我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和形成過程中,由於歷史和體制原因,我國上市公司形成了自己獨特的股本結構,即國有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絕大部分且不能上市流通。對於股票市場而言,這些不能流通的國有股,並不構成現實的市場供給,這必然會對我國證券市場上股票價格的形成和變動產生影響。本文即從我國股票市場上的過度投機現象出發,通過理論和實證分析,論述了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本結構與股票價格的相關關系,特別是這種獨特的股本結構對我國股市過度投機的影響。
本文的內容安排如下:
第一章「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問題」,主要通過與日本證券市場的相關數據的比較,論述了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性,這種投機性甚至超過了日本股票市場在泡沫經濟形成和發展時期(1985-1989)被公認是存在嚴重過度投機的程度。這樣的一種過度投機市場,必然會產生嚴重的負面影響,危害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因此,我們必須治理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
第二章「股票價格波動的理論基礎」,主要從馬克思的理論般價出發,從理論方面研究股票價格的現實形成機制。馬克思在《資本論》中對股票價格問題進行了深刻的理論分析,揭示了股票價格形成的本質。但是馬克思的股票價格理論僅僅適用於解釋理論般價的形成,因為馬克思是以完全競爭市場為假設前提得出股票價格取決於股息和利息率兩個基本因素的結論。完全競爭市場的不現實性,使得我們必須研究股票市場在不完全競爭條件下,股票價格的決定機制。在現實股價中,股票的市場供求成了決定股票價格的主要因素。供求決定價格,是經濟學中的一個基本原理,問題的關鍵是要找出供求背後的因素。比如,經濟周期、政府宏觀經濟調控、貨幣供給甚至環境保護意識都會影響到股票價格的變動。因此,現實股價的決定是多種因素共同作用合力的結果,而我國股市獨特的股本結構是造成股價現實變動的一個很重要的原因之一。
第三章「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權結構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分析了由於歷史原因,形成了我國上市公司獨特的股本結構。這種股本結構的獨特性,用一句話概括就是國有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絕大部分且不能上市流通。形成我國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獨特性的原因大體可以歸結為三方面:第一,我國目前的上市公司基本上都是原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造的結果,這形成了國有股問題的發端;第二,在股份制改造的過程中,由於對公有制主體地位認識的偏差,形成了國有股佔大頭且不流通的局面;第三,處理國有股問題時的遲疑,造成了目前國有股問題積重難返的局面。國有股占上市公司股本結構的絕大部分且不上市流通,使通過股票市場的收購兼並難以進行,股票投資失去了支配性工具的功能;同時,上市公司的有效治理結構難以建立,公司的業績普遍下滑,股票投資失去了收益性工具的功能。這樣的必然結果是股票投資只能作為投機性工具,從而在制度上內生了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現象。
第四章「股本結構對股票價格影響的實證分析」,通過市場統計數據的實證分析,論證了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與股票價格的關系。把股票市場價格變動幅度,按不同流通股本規模進行分類,通過比較在長期市場上、市場上升時期、市場回落時期的股價變動數據和漲跌幅排名,驗證了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是影響股價變動的一個很重要的因素。通過實證分析,得出了小盤股公司的股票在行情上漲階段,股票價格上漲幅度要大於中盤股和大盤股,在行情下跌階段,股票價格下降的幅度要小於中盤股和大盤股的結論。這一實證分析的結論,與我們理論分析的結論是基本吻合的。
第五章「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國有股上市流通」,主要論述了通過國有股的上市流通來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從而在制度上消除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問題。國有股的上市流通是一個系統性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本文只是對國有股上市流通的三個理論問題進行了回答。我們認為,國有股的上市流通不會影響公有制的主體地位,不會造成國有資產的流失,不會導致股市的崩盤。這些理論問題解決了,國有股上市流通,更多的可能只是技術性問題了,可以通過市場來解決。在文章的最後,對國有股上市流通提出了幾個原則性思路:先增量後存量;先小盤股後大盤股;分階段逐步解決;有效增加市場需求。對於國有股上市流通還需要做進一步的深入研究。
總之,我國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對股票價格有著深刻的影響,這種股本結構的獨特性一定意義上造成了我國股市的過度投機現象。因此,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是治理我國股市過度投機的方法之一。而優化上市公司的股本結構,國有股的上市流通,將是其中的一條有效途徑。

⑺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

由於美國有完善的投資者保護制度(例如集團訴訟、允許敵意收購等),因此可以允許像Facebook這樣的股權設計;而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不過,凡事並非絕對,我國《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與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相類似的功能。 各國的法律決定各自的股份類別 股份是構成股份公司資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計量單位。認股人認購股份並繳納金額後即成為股份公司的股東,所認購股份成為表示股東權利義務的計量單位,股東一般通過所持股份的多少來體現對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據其權利性質不同,在公司法理論上可以分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優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發行的無特別權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東一般享有分配盈餘及剩餘財產的權利、和對公司重大事務的表決權。優先股是一種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種特別權利的股份,優先股股東一般在盈餘分配時或在清算分配時可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但其缺點是一般不享有表決權。 公司自主對股份進行分類並決定發行股份的種類,包括普通股及優先股的分類,在公司法發達的英美國家已是一項基本制度且廣為市場所接受,因為它具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吸引市場上不同風險偏好的投資者,便於公司通過發行股份進行融資。例如,優先股相對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資者進行投資。 此外,普通股還可以設計為不同的種類或系列,例如非表決權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復數表決權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決權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決權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決權的普通股;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特定股東給予加倍表決權的股份,如一股十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是指管理層股東,有利於公司管理層股東獲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部分表決權普通股,是指對於特定股東應有的表決權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許行使部分表決權的股份,如十股一權等,此處特定股東一般指公眾股東,公眾股東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 Facebook招股書中所披露的雙層股權結構,即將普通股分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個B系列普通股對應十個投票權,而一個A系列普通股對應一個投票權,就是將普通股設計為不同的系列,以實現公司管理層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復數表決權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過持有B系列普通股來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因此,在公司的結構設計上,律師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據不同股東(如管理層股東、財務投資人股東等)的特點和要求,設計滿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構。 遺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種類結構設計,我國《公司法》並沒有採納,而是要求所發行股份同股同權、同股同利。例如,我國《公司法》第127條規定,股份公司股份的發行,實行公平、公正的原則,同種類的每一股份應當具有同等權利。《公司法》第104條規定,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會議,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也就是說,股東在行使表決權時,每一單位股份的表決權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權」。雖然我國《公司法》第132條規定,國務院可以對公司發行《公司法》規定以外的其他種類的股份,另行作出規定。但目前國務院尚未對此出台任何規定。因此,在我國,股份種類仍然僅限於理論上討論,法律上不被認可且實踐無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國家(如美國),是否可以設置種類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東會決議予以規定,而在我國,股份種類採用法定主義,法律沒有規定,就不得實行非法定的股份種類。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我國的現代公司制度起步較晚、處於發展完善階段,另一方面也是因為其他配套制度不夠完善,導致立法部門擔心一放就亂的局面、無法對廣大投資者進行有效的保護。 我國類雙層股權結構的設計空間 不過,雖然我國公司法體系留給股份設計安排的空間很小、難以將Facebook的股權安排完全復制在A股市場,但還是有一些可以設計的空間: (一)採用有限責任公司形式 我國《公司法》將公司分為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出資額來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權益通過股東認購的股份來表示。對於股份有限公司,由於股份種類的分類制度不被法律認可,導致無法通過股份種類分類設計來幫助公司管理層股東實現對公司的控制權。 但是,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我國《公司法》則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間,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實現類似Facebook中的股份設計。根據《公司法》第43條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這也就意味著,從制度層面來講,有限責任公司管理層股東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資額所對應的表決權特別設計,包括引入復數表決權制度,給予管理層股東的出資額多倍的投票權,進而放大其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權。《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那樣「同股同權」,主要考慮到有限責任公司人合性、封閉性的特點,預留其一定的創造空間,而股份有限公司則體現資合性、公眾性的特點,要求其權利統一、平等。 因此,對於處於發展階段、管理層股東希望對公司重大決策擁有控制權的情形,建議先不急於將公司股份化、仍然採用有限責任公司模式;如果未來公司發展壯大需要上市,再進行股份制改造,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此時,管理層股東將無法利用復數表決權制度,需要與其他股東根據各自所持股份數額同等行使投票權。不過,在進行此類操作時需要結合公司的上市時間表來選擇具體的操作時點,避免因此被認定為「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而影響上市時間表,因為根據股票首次公開發行的相關規定,申請在主板或中小企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3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申請在創業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發行人最近兩年內實際控制人沒有發生變更,而復數表決權機制將會對實際控制人的認定造成重大影響,其存廢可能容易導致實際控制人發生變更。 (二)利用投票權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國現行的法律中,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響力,與其他股東達成類似Facebook中的投票權協議(voting agreement)安排,進而獲得其他股東的授權,代表其他股東行使表決權,以增強自己對公司重大決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可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大會會議,代理人應當向公司提交股東授權委託書,並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表決權。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國《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決權的法律依據,來源於其他股東的單方授權委託,而授權股東是可以隨時撤銷該委託的。因此,該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穩定性。 (三)控制董事會 對公司的控制權,除了體現在股東對公司重大決策事項的投票權外,還體現在對公司董事會席位的控制上。由於股東大會一般僅就與股東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進行決議,因此,公司的經營管理職權等實際上由董事會行使。根據我國《公司法》,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其職權包括執行股東會的決議、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等,這些職權涉及公司經營決策、內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對公司的控制,必然要體現在對董事會的控制上。 我國《公司法》規定,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的職權由股東大會/股東會來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選聘程序,《公司法》並沒有規定,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一般有較大的空間在公司章程中對董事的提名及選聘程序上設置條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權,從而獲得對董事人選的控制;但是,對於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則股東很難設置條件對董事提名進行控制,因為根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訂)》,董事人選提名應以股東大會提案名義提出,而有權提出股東大會提案的,限於董事會、監事會以及單獨或合並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 此外,對於股份有限公司,就股東大會選舉董事,《公司法》允許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即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雖然該制度主要是用來保障小股東所認可的候選人能夠當選董事,但管理層股東也可以利用此機制確保獲得一定的董事會席位。 (四)設置董事會議事規則 除了對董事會席位的控制外,董事會議事規則設置也對董事會決策事項的控制有很大影響。《公司法》規定,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於股份有限公司,還要求董事會會議應有過半數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並且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對於其他具體議事規則,可由公司章程約定。因此,公司可根據具體情況,就不同決議事項,採用不同的決議通過機制:如簡單多數制(即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過半數通過)、特別多數制(即可對於某些重大決議事項採取絕對多數制,比如對該類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或一致通過制(即對某些事項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過)。對於管理層股東來講,可根據實際情況,靈活採用上述不同決議機制,保護自己對公司的實際控制權。 中國目前資本市場尚處於發展完善的過程中,公司法基於保護投資者/股東利益的考慮,要求「同股同權、同權同利」,在當下也是一種可以理解的穩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滿意么?

⑻ 什麼是雙層股權結構這種股權結構有哪些優勢

  1. 在當今兩權分離的背景下,作為處理兩權之間關系手段的雙重股權結構應運而生。雙重股權結構主要出現在家族企業及壟斷企業,集中體現在某些特定行業,如媒體類行業、新興科技類行業,是由少數人(主要是創始人)控制大部分表決權的一種股權架構。本文通過對雙重股權結構產生的原因進行論述,深入分析了該種股權架構的優缺點,並在此基礎上提出了雙重股權結構的發展前景。

  2. 對於雙重股權結構,人們的態度可謂褒貶不一。投票權的集中一方面有利於提高公司的運行效率,防止惡意收購,有利於公司的長期發展,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表決權由少數人掌握又會引發一系列的管理問題。主要的管理問題有以下三點:第一,投資者幾乎不能影響企業管理層及其決策,使得監督形同虛設,一旦公司運作出現問題,股東們除了拋售自己的股票別無選擇。而且經理層的在職消費問題在這一股權結構下也很峻,他們會利用職位便利浪費大量現金流,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東利益最大化。

⑼ 什麼叫雙重股權結構

雙重股權結構雙重股權結構,也稱為二元股權結構、雙重股權制,是一種通過分離現金流和控制權而對公司實行有效控制的有效手段。區別於同股同權的制度,在雙重股權結構中,股份通常被劃分為高、低兩種投票權。

在AB股的雙層股權架構下,公司可以發行擁有不同投票權的普通股,一般稱A類、B類,即AB股。通常,A類1股有1票投票權,B類1股有N票投票權。其中A普通股通常由投資人與公眾股東持有,B普通股常有創業團隊持有。

簡介

1、普通股分為A類(Class Acommon stock)和B類(Class B common stock)兩類,劉強東持B類,每1股擁有20票投票權;其他投資人持A類,每1股擁有1票投票權。

2、A類上市交易,B類不上市交易。

3、A類在任何時候均不可以轉換為B類;B類可隨時自由轉換為A類。

4、B類轉讓給非聯屬人士(聯署即直系或其控制的實體)時,則自動轉換成為A類。

5、當劉強東不再擔任京東董事兼CEO或其他特定情況時,其持所有B類將自動立即轉換為等量的A類。

⑽ 股權轉讓後股價的影響有哪些

股權轉讓對股價的影響有利有弊,至於是利還是弊主要看怎麼轉,若是直接轉讓給二級市場,這種情況應該是利空,需要拋出;若是轉讓給另外一家機構或者投資人的話,說明股權結構有變更,會提升業績是利好,可以繼續持有;而若是上市公司股東轉讓出售股份,對股價有影響,影響則是說明股東對公司未來信心不足,或將引起股價下跌,是利空消息。

溫馨提示:以上解釋僅供參考,不作任何建議。入市有風險,投資需謹慎。您在做任何投資之前,應確保自己完全明白該產品的投資性質和所涉及的風險,詳細了解和謹慎評估產品後,再自身判斷是否參與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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