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退市影響 » 股票退市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股票退市轉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發布時間: 2022-02-23 20:06:08

A.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否就是新三板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全稱,新三板是簡稱,都是一樣的。

全國中小企業股轉系統:

NEEQ,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管理機構。

歷史沿革:

  • 2006年1月16日,根據國務院的決定,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進入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試點。

  • 2009年7月,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報價轉讓試點開始。

  • 2011年5月,新三板進入會簽程序。

  • 2012年8月,試點園區擴容至天津、上海、武漢。

  • 2013年1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成立。

  • 2013年6月19日,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全國股轉系統擴容至全國。

新三板名稱由來:

老三板指的是2001年為解決原STAQ系統和NET系統(簡稱「兩網系統」)股票公司股份轉讓遺留問題,而由證監會授權中國證券業協會設立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該系統後來還承接了滬深交易所退市公司的股份轉讓職責。2006年1月,為落實國家資助創新戰略,國務院決定在原有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內增設中關村科技園區股份報價轉讓試點,中關村股轉系統後經國務院批准改組為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為與老三板只能相區分,故又稱之為新三板。

B.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什麼

你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性證券交易所,支持掛牌公司(新三板)和兩網及退市公司(老三板)的股票轉讓業務。

C.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 怎麼區分老三板公司和新三板公司

老三板公司和新三板公司的區分:
老三板:常說的退市到三板的股票,代碼以40、42打頭。全名「代辦股份轉讓系統」。
新三板:現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公司的股票,代碼以43打頭。全名「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辦股份報價轉讓系統」。
新三板簡介:
「新三板」市場原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 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新三板的意義主要是針對公司的,會給該企業,公司帶來很大的好處。目前,新三板不再局限於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也不局限於天津濱海、武漢東湖以及上海張江等試點地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全國性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交易平台,主要針對的是中小微型企業。

D. 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是什麼意思

根據公司法解釋: 上市,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公開發行股票後並公開上市交易的。那麼上市公司就是指符合上述條件的股份有限公司。
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股票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已向社會公開發行;
2、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5000萬元;
3、開業時間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連續盈利;原國有企業依法改建而設立的,其主要發起人為國有大中型企業的,可連續計算;
4、持有股票面值達人民幣1000元以上的股東人數不少於1000人,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其向社會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
6、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條件。
滿足上述條件可向國務院證券管理審核部門及交易所申請上市。

E.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什麼意思

你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第一家公司制證券交易場所,也是繼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之後第三家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為其運營機構,於2012年9月20日在國家工商總局注冊,2013年1月16日正式揭牌運營,注冊資本30億元,注冊地在北京。

F.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行為,維護證券市場運行秩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試行)》(以下簡稱《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股票的轉讓,適用本細則。本細則未作規定的,適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其他有關規定。

第三條 股票轉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為股票轉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股票轉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轉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轉讓形式,或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轉讓形式。第二章轉讓市場第一節轉讓設施與轉讓參與人第七條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股票轉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票轉讓,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取得轉讓許可權,成為轉讓參與人。

第九條轉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請開設的交易單元進行股票轉讓。

第十條交易單元是轉讓參與人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設立的、參與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證券轉讓,並接受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服務及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主辦券商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交易單元和轉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第二節轉讓方式第十三條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競價轉讓方式、協議轉讓方式進行轉讓。

有2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股票,可以採取做市轉讓方式;除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採取競價轉讓方式。

單筆申報數量或轉讓金額符合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規定標準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導致的股票轉讓,可以申請進行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特定事項協議轉讓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其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母(子)公司。

第十五條競價轉讓方式包括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採取集合競價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採取連續競價方式的具體條件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六條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轉讓方式。

第十七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個轉讓日內恢復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掛牌公司未按規定提出股票轉讓方式變更申請,其轉讓方式將強制變更為競價轉讓方式。第三節轉讓時間第十九條股票轉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9:15至11:30,13:00至15:00。轉讓時間內因故停市,轉讓時間不作順延。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休市。

第二十條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轉讓時間。第三章股票轉讓一般規定第二十一條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證券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五條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順序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申報。

第二十六條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規定的格式傳送。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七條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報記錄。

第二十八條買賣股票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0股或其整數倍。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0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

第二十九條股票轉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轉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0.01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三十條股票轉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100萬股,協議轉讓除外。

第三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二條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有效。

第三十三條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交易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轉讓即告成立。按本細則各項規定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嚴重後果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轉讓,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措施。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細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轉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有權宣布取消轉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規轉讓者承擔。

第三十五條依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六條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七條按照本細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買賣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每個轉讓日發布股票轉讓即時行情、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等轉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轉讓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九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做市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四十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負責全國股份轉讓系統信息的統一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布、使用和傳播轉讓信息。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許可使用轉讓信息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轉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情和股票轉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二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行規定。第四章做市轉讓方式


第一節委託與申報第四十三條做市商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務。做市轉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

限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做市商的做市申報。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發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00。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七條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轉讓日的9:30開始發布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八條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5%。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賣出價格與買入價格之差等於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不受前款限制。

第四十九條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五十條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1000股的,做市商應於5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五十一條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1000股時,可以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二條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告,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3個轉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第二節成交第五十三條每個轉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為做市轉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轉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轉讓撮合時間的75%。

第五十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申報進行成交;如有2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按照價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第三節做市商管理第五十五條證券公司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應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六條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公司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七條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參與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八條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5%或100萬股(以孰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10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九條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買入;

(四)其他合法方式。

第六十條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3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務。

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向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提出申請。

第六十一條掛牌時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轉讓方式變更為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6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股票做市不滿3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市。

第六十二條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做市: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導致做市商不足2家而變更轉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票做市;

(四)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第四節做市商間轉讓第六十三條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可以通過互報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四條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的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對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

第六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七條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八條每個轉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名稱、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第五節其他規定第六十九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七十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15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七十一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最高10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10個價位的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10筆買入和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

第七十二條採取做市轉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每個轉讓日9:30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3個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3個價位賣出申報價格和數量等。第五章協議轉讓方式第七十三條單筆申報數量不低於10萬股,或者轉讓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股票轉讓,可以進行協議轉讓。

第七十四條投資者可以採用成交確認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成交確認委託是指投資者買賣雙方達成成交協議,委託主辦券商按其指定的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成交確認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成交確認申報。

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成交約定號、對手方交易單元代碼和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等內容。

第七十六條交易主機接受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七條每個轉讓日的15:00至15:30為協議轉讓的成交確認時間。

第七十八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協議轉讓的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20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格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5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低價格中的較低者。

第七十九條協議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成交量在協議轉讓結束後計入當日該股票成交總量。

每個轉讓日結束後,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公布當日每筆協議轉讓成交信息,內容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成交價格、成交數量、買賣雙方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等。

股票轉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機構專用」。第六章競價轉讓方式


第一節委託與申報第八十條股票競價轉讓採用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兩種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第八十一條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基礎層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轉讓日的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創新層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轉讓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次。

第八十二條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的9:15至9:25為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至11:30、13:00至14:55為連續競價時間,14:55至15:00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三條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限價委託是指投資者委託主辦券商按其限定的價格買賣股票的指令,主辦券商必須按限定的價格或低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買入股票;按限定的價格或高於限定的價格申報賣出股票。

限價委託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四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的限價申報。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第八十五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轉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每個轉讓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每個轉讓日9:25至9:30,交易主機只接受申報,但不對買賣申報或撤銷申報作處理。

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六條全國股份轉讓系統對採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超出該有效價格範圍的申報無效。

第八十七條採取集合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50%至200%。

無前收盤價的,成交首日不設申報有效價格範圍,自次一轉讓日起設置申報有效價格範圍。

第八十八條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連續競價、收盤集合競價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最近成交價的上下20%以內;當日無成交的,申報有效價格範圍為前收盤價的上下20%以內。

掛牌後無成交的股票,對申報不設置有效價格範圍。第二節成交第八十九條股票競價轉讓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成交。

第九十條集合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轉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九十一條連續競價時,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最高買入申報與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相同,以該價格為成交價;

(二)買入申報價格高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成交價;

(三)賣出申報價格低於集中申報簿當時最高買入申報價格時,以集中申報簿當時的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為成交價。第三節其他規定第九十二條採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交價。

採取連續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通過集合競價方式產生,不能通過集合競價產生的,以連續競價方式產生。

第九十三條採取競價轉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通過集合競價的

G.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定位是什麼股轉系統是證券交易所嗎

由於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是公司制,且其與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之間存在著契約關系,因此,可以認定,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依據是契約。由於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是公司制,且其與掛牌公司、主辦券商、投資者之間存在著契約關系,因此,可以認定,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依據是契約。但由於相關規章對全國股轉系統公司進行了法律授權,尤其是當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與有關主體(如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不存在契約關系時,全國股轉系統公司自律監管的依據是法律授權。
由於全國股轉系統公司本質上是一個證券交易所(雖然名稱上現在還不叫「證券交易所」),因此,其監管對象、監管手段與其他證券交易所幾乎是一樣的。

H.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交易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
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維護證
券市場運行秩序,根據《證券法》《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
統有限責任公司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業務
規則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股票的交易,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股票交易及相關活動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
則,禁止證券欺詐、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第四條 主辦券商、投資者等市場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律法
規、部門規章及全國股轉系統有關業務規則,遵循自願、有償、
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以下
簡稱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活動提供服務,並依法對相關
股票交易活動進行自律管理。
第六條 股票交易採用無紙化的公開交易形式,或經中國
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
1
形式。
第二章 交易市場
第一節 交易設施與交易參與人
第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為股票交易提供相關設施,包括交
易主機、交易單元、報盤系統及相關通信系統等。
第八條 主辦券商進入全國股轉系統進行股票交易,應當
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取得交易許可權,成為交易參與人。
第九條 交易參與人應當通過在全國股轉系統申請開設的
交易單元進行股票交易。
第十條 交易單元是交易參與人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設立
的、參與全國股轉系統股票交易,並接受全國股轉公司服務及
監管的基本業務單位。
第十一條 主辦券商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證券經紀、證券
自營和做市業務,應當分別開立交易單元。
第十二條 交易單元和交易許可權的具體規定,由全國股轉
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節 交易方式
2
第十三條 股票交易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競價交
易方式、連續競價交易方式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交易方
式。
符合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單筆申報數量或交易金額標準的
全國股轉系統同時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購、股份權益變動或引進戰略投資者等原因需要進行
股票轉讓的,可以申請特定事項協議轉讓,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優先股轉讓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競價交易方式。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精選層競價交易可以引入做市商機制。
第十五條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可以採取做市交易方式或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進行交易。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應當有 2 家以上做市商為其提
供做市報價服務。採取集合競價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
統根據掛牌公司所屬市場層級為其提供相應的撮合頻次。
掛牌公司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可以變更股票
交易方式。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擬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
式的,掛牌公司應事前徵得該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六條 申請掛牌公司股票擬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其
中一家做市商應為推薦其股票掛牌的主辦券商或該主辦券商的
3
母(子)公司。
第十七條 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強制變更
股票交易方式:
(一)掛牌公司進入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二)掛牌公司調出精選層的,股票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
相應市場層級交易方式;
(三)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為其做
市的做市商不足 2 家,且未在 30 個交易日內恢復為 2 家以上的
交易方式強制變更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四)基礎層、創新層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
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恢復交易期間,交易方式強制變更
為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 交易時間
第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交易日為每周一至周五。
遇法定節假日和全國股轉公司公告的休市日,全國股轉系
統休市。
第十九條 做市和競價交易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4
11:30,13:00 至 15:00。交易時間內因故停市,交易時間不作順
延。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交易時間。
第三章 股票交易一般規定
第二十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應當以實名方式開立證券賬
戶和資金賬戶,與主辦券商簽訂股票買賣委託代理協議,並簽
署相關風險揭示書。
投資者開立證券賬戶,應當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
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投資者可以通過書面委託方式或電話、自助
終端、互聯網等自助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買賣股票。
投資者進行自助委託的,應按相關規定操作,主辦券商應
當記錄投資者委託的電話號碼、網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條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的買賣委託後,應當確
認投資者具備相應股票或資金,並按照委託的內容向全國股轉
系統申報,承擔相應的交易、交收責任。
主辦券商接受投資者買賣委託達成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向
主辦券商交付其委託主辦券商賣出的股票或其委託主辦券商買
入股票的款項,主辦券商應當向投資者交付賣出股票所得款項
5
或買入的股票。
第二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撤銷委託的未成交部分。
被撤銷或失效的委託,主辦券商應當在確認後及時向投資
者返還相應的資金或股票。
第二十四條 主辦券商應按照接受投資者委託的時間先後
順序及時向全國股轉系統申報。
第二十五條 申報指令應當按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格式傳
送。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申報的內容及方式。
第二十六條 主辦券商應當按有關規定妥善保管委託和申
報記錄。
第二十七條 投資者買賣股票的單筆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 股。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 100 股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
賣出。
第二十八條 股票交易的計價單位為「每股價格」。股票
交易的申報價格最小變動單位為 0.01 元人民幣。
按成交原則達成的價格不在最小價格變動單位范圍內的,
按照四捨五入原則取至相應的最小價格變動單位。
第二十九條 股票交易單筆申報最大數量不得超過 100 萬
股,大宗交易除外。
第三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股票單
6
筆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的最小變動單位和單筆申報最大數量。
第三十一條 申報當日有效。
買賣申報和撤銷申報經全國股轉系統交易主機確認後方為
有效。
第三十二條 主辦券商通過報盤系統向全國股轉系統交易
主機發送買賣申報指令。買賣申報經交易主機撮合成交後,交
易即告成立。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於成立時生效,交易記錄
由全國股轉公司發送至主辦券商。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統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
嚴重後果的交易,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採取適當措施或認定無效。
對顯失公平的交易,經全國股轉公司認定,可以採取適當
措施。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則,嚴重破壞證券市場正常運行的
交易,全國股轉公司有權宣布取消交易,由此造成的損失由違
規交易者承擔。
第三十四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其成交結果以交易
主機記錄的成交數據為准。
第三十五條 投資者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不得賣出,全
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報價過程中買入的股票,買入當日可以賣出。
第三十六條 按照本規則達成的交易,買賣雙方必須承認
7
交易結果,履行清算交收義務。
股票交易的清算交收業務,應當按照中國結算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 全國股轉公司每個交易日發布股票交易即時
行情、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及時編制反映市場交易
情況的各類報表,並通過全國股轉系統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或其
他媒體予以公布。
第三十八條 全國股轉系統按照交易方式、股票所屬市場
層級等對股票即時行情實行分類揭示。
第三十九條 全國股轉公司負責全國股轉系統信息的統一
管理和發布。未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發
布、使用和傳播交易信息。經全國股轉公司許可使用交易信息
的機構和個人,未經同意不得將交易信息提供給其他機構和個
人使用或予以傳播。
第四十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即時行
情和股票交易公開信息發布的內容和方式。
第四十一條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發展需要,編制
綜合指數、成份指數、分類指數等股票指數,隨即時行情發布。
股票指數的設置和編制方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規定。
第四章 做市交易方式
8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四十二條 做市商應在全國股轉系統持續發布買賣雙向
報價,並在其報價數量范圍內按其報價履行與投資者的成交義
務。做市交易方式下,投資者之間不能成交。全國股轉公司另
有規定的除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做市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三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做市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四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做市申報的時
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
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等內容。
做市申報是指做市商為履行做市義務,向全國股轉系統發
送的,按其指定價格買賣不超過其指定數量股票的指令。做市
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易單元代碼、買賣申
報數量和價格等內容。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四十五條 做市商應最遲於每個交易日的 9:30 開始發布
9
買賣雙向報價,履行做市報價義務。
第四十六條 做市商每次提交做市申報應當同時包含買入
價格與賣出價格,且相對買賣價差不得超過 5%或兩個最小價
格變動單位(以孰高為准)。相對買賣價差計算公式為:
相對買賣價差=(賣出價格-買入價格)÷賣出價格×100%
第四十七條 做市商提交新的做市申報後,前次做市申報
的未成交部分自動撤銷。
第四十八條 做市商的申報數量應當為 100 股的整數倍,
且最小申報數量應當不低於 1000 股。
做市商前次做市申報撤銷或其申報數量經成交後不足 100
股的,做市商應於 5 分鍾內重新報價。
第四十九條 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時,可以
免於履行賣出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並
調節庫存股票數量,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
正常雙向報價。
第五十條 單個做市商持有庫存股票達到掛牌公司總股本
20%時,可以免於履行買入報價義務。
出現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應及時向全國股轉公司報告,
並最遲於該情形發生後第 3 個交易日恢復正常雙向報價。
10
第四節 成交
第五十一條 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
為做市交易撮合時間。
做市商每個交易日提供雙向報價的時間應不少於做市交易
撮合時間的 75%。
第五十二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到價的限價申報即時與做市
申報進行成交;如有 2 筆以上做市申報到價的,按照價格優先、
時間優先原則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做市商更改報價使限價申報到價的,全國股轉系統按照價
格優先、時間優先原則將到價限價申報依次與該做市申報進行
成交。成交價以做市申報價格為准。
到價是指限價申報買入價格等於或高於做市申報賣出價格
或限價申報賣出價格等於或低於做市申報買入價格。
限價申報之間、做市申報之間不能成交。
第五節 做市商管理
第五十三條 證券公司在全國股轉系統開展做市業務前,
應向全國股轉公司申請備案。
第五十四條 做市商開展做市業務,應通過專用證券賬戶
11
進行。做市專用證券賬戶應向中國結算和全國股轉公司報備。
做市商不再為掛牌股票提供做市報價服務的,應將庫存股
票轉出做市專用證券賬戶。
第五十五條 做市商證券自營賬戶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參與其做市股票的買賣。
第五十六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初始做市
商應當取得合計不低於掛牌公司總股本 5%或 100 萬股(以孰
低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做市前應當取得不低於 10
萬股的做市庫存股票。
第五十七條 做市商的做市庫存股票可通過以下方式取得:
(一)股東在掛牌前轉讓;
(二)股票發行;
(三)向股東買入或借入;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可的其他方式。
做市商借入庫存股票的具體辦法,由全國股轉公司另行制
定。
第五十八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
的做市商須在該股票掛牌滿 3 個月後方可為其提供做市報價服
務。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後續加入的做市商應當事前提
12
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同意。
第五十九條 掛牌時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和由其他交
易方式變更為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其初始做市商為股票做市
不滿 6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後續加入的做市商為
股票做市不滿 3 個月的,不得退出為該股票做市。
做市商退出做市的,應當事前提出申請並經全國股轉公司
同意。做市商退出做市後,1 個月內不得申請再次為該股票做
市。
第六十條 出現下列情形時,做市商自動終止為相關股票
做市,全國股轉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該股票摘牌;
(二)該股票被強制變更交易方式;
(三)做市商被暫停、終止從事做市業務或被禁止為該股
票做市;
(四)全國股轉公司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節 做市商間轉讓
第六十一條 做市商間為調節庫存股等進行股票轉讓的,
可以通過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方式進行。
第六十二條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是指做市商之間按指定
13
價格和數量與指定對手方確認成交的指令。
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交
易單元代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報價格、對手方交易單
元、對手方證券賬戶號碼以及成交約定號等內容。
第六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和進
行成交確認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15:00 至 15:30。
第六十四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證券代碼、申報價格和申報
數量相同,買賣方向相反,指定對手方交易單元、證券賬戶號
碼相符及成交約定號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確認申報進行確認成交。
做市商間轉讓股票,其成交價格應當不高於前收盤價的
130%或當日最高成交價中的較高者,且不低於前收盤價的
70%或當日最低成交價中的較低者。
第六十五條 做市商間轉讓不納入即時行情和指數的計算,
成交量在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計入該股票成交總量。
第六十六條 每個交易日做市商間轉讓結束後,全國股轉
公司逐筆公布做市商間轉讓信息,包括證券代碼、證券簡稱、
成交量、成交價以及買賣雙方做市商名稱等。
第七節 其他規定
第六十七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開盤價為該股票
14
當日第一筆成交價。
第六十八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收盤價為該股票
當日最後一筆成交前 15 分鍾成交量加權平均價(含最後一筆
交易)。
當日無成交的,以前收盤價為當日收盤價。
第六十九條 全國股轉系統為做市商提供其做市股票實時
最高 10 個價位的買入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最低 10 個價位的
賣出限價申報價格和數量等信息,以及為該股票提供做市報價
服務做市商的實時最優 10 筆買入、賣出做市申報價格和數量
等信息。
第七十條 採取做市交易方式的股票,全國股轉系統每個
交易日 9:30 開始發布即時行情,其內容主要包括證券代碼、證
券簡稱、前收盤價、最近成交價、當日最高價、當日最低價、
當日累計成交數量、當日累計成交金額、做市商實時最高 3 個
價位買入申報價格和數量、做市商實時最低 3 個價位賣出申報
價格和數量等。
第五章 集合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15
第七十一條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
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競價方式。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集合競價交易適用本章規定。
第七十二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方式委託主辦券商
買賣集合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三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主辦券商限價申報的時間
為每個交易日 9:15 至 11:30、13:00 至 15:00。
集合競價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 3 分鍾交易主機不接受撤銷
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七十四條 限價申報應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
交易單元代碼、證券營業部識別碼、買賣方向、申報數量、申
報價格等內容。
第七十五條 全國股轉系統對集合競價股票實行價格漲跌
幅限制,跌幅限制比例為 50%,漲幅限制比例為 100%。價格
漲跌幅限制以內的申報為有效申報,超過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申
報為無效申報。
漲跌幅限制價格的計算公式為:漲跌幅限制價格=前收盤
價×(1±漲跌幅限制比例)。
16
第七十六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合競價股票當日不
實行價格漲跌幅限制:
(一) 無前收盤價股票的成交首日;
(二) 全國股轉公司作出終止掛牌決定後,股票恢復交易
期間的成交首日;
(三) 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成交
第七十七條 基礎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於每個交易
日的 9:30、10:30、11:30、14:00、15:00,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
行集中撮合。
創新層集合競價股票,交易主機自 9:30 起(含 9:30)每
10 分鍾對接受的買賣申報進行集中撮合。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根據市場需要,調整集合競價的撮合頻
次。
第七十八條 集合競價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撮合
成交。
第七十九條 集合競價成交價的確定原則為:
(一)可實現最大成交量;
(二)高於該價格的買入申報與低於該價格的賣出申報全
17
部成交;
(三)與該價格相同的買方或賣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兩個以上價格符合上述條件的,取在該價格以上的買入申
報累計數量與在該價格以下的賣出申報累計數量之差最小的價
格為成交價。若買賣申報累計數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況的,取
最接近最近成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取最接近
前收盤價的價格為成交價;無前收盤價的,取其平均價為成交
價。
集合競價的所有交易以同一價格成交。
第三節 其他規定
第八十條 集合競價股票開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第一筆成
交價,收盤價為當日該股票的最後一筆成交價。
第八十一條 集合競價股票的即時行情內容包括證券代碼、
證券簡稱、前收盤價、集合競價參考價、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若未產生集合競價參考價的,則揭示實時最優 1 檔申報價格和
數量。
第八十二條 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集合競價股票屬於下列
情形之一的,全國股轉公司分別公布相關股票當日買入、賣出
金額最大 5 家主辦券商證券營業部或交易單元的名稱及其各自
18
的買入、賣出金額:
(一)當日競價交易價格振幅達到 40%的前 5 只股票;
價格振幅的計算公式為:價格振幅=(當日最高價-當日最
低價)/當日最低價×100%
(二)當日競價交易換手率達到 10%的前 5 只股票;
換手率的計算公式為:換手率=成交股數/無限售條件股份
總數×100%
價格振幅或換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額和成交量選取。
基礎層、創新層股票排名分別計算。
股票交易公開信息涉及機構專用交易單元的,公布名稱為
「機構專用」。
第六章 精選層競價交易方式
第一節 委託與申報
第八十三條 精選層股票採取連續競價交易方式,全國股
轉系統同時提供開、收盤集合競價安排。
集合競價是指對一段時間內接受的買賣申報一次性集中撮
合的競價方式。
連續競價是指對買賣申報逐筆連續撮合的競價方式。
19
第八十四條 連續競價股票每個交易日的 9:15 至 9:25 為
開盤集合競價時間,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為連續競價
時間,14:57 至 15:00 為收盤集合競價時間。
第八十五條 投資者可以採用限價委託和市價委託方式委
托主辦券商買賣連續競價股票。
限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委託價格等內容。
市價委託指令應當包括證券賬戶號碼、證券代碼、買賣方
向、委託數量、保護限價等內容。
第八十六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限價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
易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接受市價申
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 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每個交易日 9:20 至 9:25、14:57 至 15:00,交易主機不接受
撤銷申報;在其他接受申報的時間內,未成交申報可以撤銷。
全國股轉公司可以調整接受申報的時間。
第八十七條 全國股轉系統接受下列類型的市價申報:
(一)對手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
時,對手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對手方無申報的,申報自
動撤銷;
(二)本方最優價格申報,即該申報以其進入交易主機時
本方最優價格為其申報價格;本方無申報的,申報自動撤銷;
20
(三)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撤銷申報,即該申報在對手
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成
交部分自動撤銷;
(四)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餘轉限價申報,即該申報在對
手方最優 5 個價位內以對手方價格為成交價依次成交,剩餘未
成交部分按本方申報最新成交價轉為限價申報;如該申報無成
交的,按本方最優價格轉為限價申報;如無本方申報的,該申
報撤銷;
(五)全國股轉公司規定的其他類型市價申報。
第八十八條

I. 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就是新三板嗎

所謂「新三板」市場是相對於主板(含中小板)、創業板而言,特指中關村科技園區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進入代辦股份系統進行轉讓試點,因為掛牌企業均為高科技企業而不同於原轉讓系統內的退市企業及原STAQ、NET系統掛牌公司,故形象地稱為「新三板」。 2013年1月16日,經國務院批准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在北京揭牌,這意味著新三板交易模式正式誕生。其運營管理機構以有限責任公司形式設立,為非上市股份公司股份的公開轉讓、融資、並購等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簡稱「全國股轉系統」)將承擔起全國場外市場建設、發展和運營管理的職責。 全國性場外市場的運作平台將由證券業協會自律管理的證券公司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為國務院批准設立的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公司;掛牌公司的准入和持續監管將納入證監會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范圍;市場運行制度將由證券業協會發布的試點辦法轉為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業務規則。

熱點內容
聞泰科技12月21解禁股票成本 發布:2025-02-05 12:27:00 瀏覽:667
股票突然放量漲停又跌回來什麼意思 發布:2025-02-05 12:12:15 瀏覽:886
恆指期貨杠桿是多少 發布:2025-02-05 11:46:51 瀏覽:657
股票一天漲停跌停 發布:2025-02-05 11:32:51 瀏覽:205
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怎麼搞 發布:2025-02-05 11:22:58 瀏覽:445
512693是什麼基金 發布:2025-02-05 11:00:07 瀏覽:733
時間變成貨幣未來怎麼樣 發布:2025-02-05 10:37:36 瀏覽:265
股票快速拉漲停掉下來了 發布:2025-02-05 10:24:55 瀏覽:579
張家界旅遊股票歷史數據 發布:2025-02-05 10:20:27 瀏覽:574
銀河期貨一手動力煤多少手續費 發布:2025-02-05 10:03:53 瀏覽:8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