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股票重新上市價格規則
①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盤中臨時停牌規則是什麼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管理辦法》,觸發臨時停牌的標准分別為:
(一)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30%的;
(二)盤中交易價格較當日開盤價格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或超過60%的;
(三)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認定應實施盤中臨時停牌的其他情形。
停牌時間分別為:
(一)單次盤中臨時停牌的持續時間為10分鍾;
(二)停牌時間跨越14:57的,於當日14:57復牌。
②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請重新上市,不過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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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 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 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 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 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 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 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 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
③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時的申報價格範圍有什麼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連續競價階段的限價申報,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買入申報價格不得高於買入基準價格的102%;
(二)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賣出基準價格的98%。前款所稱買入(賣出)基準價格,為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低賣出(最高買入)申報價格的,為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無即時揭示的最高買入(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的,為最新成交價;當日無成交的,為前收盤價。
④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後,在連續競價階段可以採用市價委託嗎
根據《管理辦法》,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安排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投資者買賣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應當採用限價委託方式,無法採用市價委託。
⑤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集合競價時的申報價格範圍有什麼規定
根據《管理辦法》,集合競價階段及開市期間停牌階段的限價申報,無價格限制,請投資者注意交易風險,理性申報。
⑥ 股票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首日是否有價格漲跌幅限制
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和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恢復上市或重新上市的首日都不設漲跌幅限制。
⑦ 退市股票重新上市首日,是否有價格漲跌幅限制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退市後重新上市的股票,重新上市首日不設價格漲跌幅限制。
⑧ 股票面值低於一元退市後還能上市嗎再次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是可以再次上市的。
重新上市條件主要包括:
1、最近兩年凈利潤為正且累計超過2000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孰低者為計算依據);
2、最近一年凈資產為正;
3、具有持續經營能力且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股票上市必須經有關機構審查標准並接受相應的管理,執行各種信息披露和股票上市的規定,這就大大增強了社會公眾對公司的信賴,使之樂於購買公司的股票。同時,由於一般人認為上市公司實力雄厚,也便於公司採用其他方式(如負債)籌措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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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凡退市就要有一個退市標准問題,上市公司退市採用單一標准:三年連續虧損即退市。上市公司退市由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該公司仍然存在,仍可經營。而期貨機構退市則由存在變成消亡,這也是退市制度遲遲不能出台的重要原因。
《公司法》第157條: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2)公司不按規定公開其財務狀況,或者對財務會計報告作虛假記載;
(3)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4)公司最近3年連續虧損。
⑨ 退市的股票怎麼處理還能重新上市嗎
退市的公司還能重新上市,不過上市的情況不一樣了。
目前退市股有分三種,第一種,虧損退市;第二種,違法違規退市;第三種,一元退市規則退市。這三種不同的退市制度,如果股民買入後有的可以賠償,有的是不能賠付的,只能轉到新三板再次交易,不過此時的股價已經是很低了,投資者賬戶也沒有多少資金了。
那股民應該怎麼應對?
一、虧損退市股。
證券法規定,上市公司連續虧損三年將暫停上市。這種因為業績因素導致的退市是會暫時保留上市資格,如果半年後仍然繼續虧損,沒有出現扭虧的局面就會終止上市,踢到三板去交易。
創業板不同,創業板股票是連續三年虧損就直接退市,此時不會經歷ST的戴帽過程。創業板退市後是永不上市,主板退市後連續三年盈利並達到標准還可以申請恢復上市,這兩者是有區別的。
股民如果是買入虧損退市股,基本是只能算投資失敗,最悲觀的結果就是和上市公司一起退市,期待能否三年後盈利迎來繼續申請上市烏雞變鳳凰的時刻。
總之:三種退市制度,如果是違法違規的退市,在事件發生前買入的股民可以訴訟賠償,調查發生後買入的股民是不能賠償的,如果是正常的退市行為,基本是持股和它一起退市,或者割肉虧損離場了。
⑩ 退市企業恢復上市,股票怎麼定價
按照重新上市前3年的經營情況和行業平均市盈率定價。不過監管規則一直在變化,不是一陳不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