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票激勵會有什麼影響
A. 股權激勵對股價影響是什麼
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對股票價格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個是影響投資者對於上市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一個是影響上市公司的實際業績。在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初期,股權激勵計劃強化了投資者對公司業績提升的預期,對股價的積極影響較大。數據顯示,大多數公布股權激勵預案的公司股價漲幅都大於同類或同板塊的升幅。另外,不同的股權激勵工具對股價的影響不同。運用股票期權實施股權激勵的公司,未來股價上市空間大於運用限制性股票的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五)股權激勵計劃的有效期,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股票期權的授權日、可行權日、行權有效期和行權安排;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或者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
(七)激勵對象獲授權益、行使權益的條件;
(八)上市公司授出權益、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程序;
(九)調整權益數量、標的股票數量、授予價格或者行權價格的方法和程序;
(十)股權激勵會計處理方法、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權公允價值的確定方法、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數取值合理性、實施股權激勵應當計提費用及對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影響;
(十一)股權激勵計劃的變更、終止;
(十二)上市公司發生控制權變更、合並、分立以及激勵對象發生職務變更、離職、死亡等事項時股權激勵計劃的執行;
(十三)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之間相關糾紛或爭端解決機制;
(十四)上市公司與激勵對象的其他權利義務。
B. 股權激勵是利好還是利空
你好,對非上市公司來講,股權激勵有利於緩解公司面臨的薪酬壓力。由於絕大大多數非上市公司都屬於中小型企業,他們普遍面臨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通過股權激勵的方式,公司能夠適當地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現金流出。與此同時,也可以提高公司經營業績,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才。
下面請看分析:
一、先看一則實例。對於股權激勵實施效果,某商學院聯合調查之後,得出結果表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的長期業績高於其他企業。
具體數據是:
1)連續四年平均資產回報率比同行業平均水平高2.6%;
2)四年中,股東回報率要比其他公司高出6.9個百分點;
3)82%的公司認為股權激勵會對經營業績產生積極影響。
股權激勵是在一種企業管理者在管理方式上運營的一種藝術,可以說股權激勵是一種全面的薪酬和激勵管理模式。從宏觀角度來看是企業全面薪酬體系的一部分。對於員工的直接經濟性報酬包括基本薪酬、短期激勵(績效工資)、中期激勵(年底分紅、獎金)和長期激勵(即股權激勵)。從股權激勵的效應來看,運用馬斯洛需求層次理論分析,對於核心的高層員工來說,他們是希望能與企業一同成長,適用長期的激勵需求。所以,不能簡單的從局部或者用單一的評斷標准去說股權激勵到底有沒有用。
說有用,是因為它是一種商業模式上的頂層設計,是一種管理藝術,是企業管理方式上的創新,避免僱傭模式帶來的低效,不是簡單的員工股權的分配,股權激勵更多是一種開放的力量,讓個體的價值在公司的這個平台里不斷繁殖,去除公司的管理模式的中心化,建立一種高效而且聯動的合夥人利益機制。
現如今有三類人在做股權激勵:
一類是律師,他們通常是為初創的微小企業做股權激勵,他們做的股權激勵更多的是從合規性的角度考慮。
一類是券商,他們通常是針對准備上市的企業,主要從資本運作的角度來設計股權激勵,實現資本的套現。
第三類是人力資源管理咨詢公司,大的咨詢公司主要服務國企或是大型企業,而小的咨詢公司主要服務中小企業。
律師和券商實際上做的不是股權激勵,而是股權分配。以為一份協議就是股權激勵,實際上並不是,這是股權分配。
股權激勵現在是一個廣而熱議的話題,越來越多的企業都想通過股權激勵來解決自身發展的問題。但是凡事都不是絕對的,任何東西都有兩面性,在這里也要淺談一下股權激勵的誤區。
誤區一:股權激勵能「包治百病」
市場上很多人在神化了股權激勵,認為股權激勵可以治百病,有讓企業起死回生的效果。但實際上影響企業發展因素太多,比如商業模式、市場變化、老闆的決策方向等這都是影響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所以要理性的去理解。市場上有這樣一句話,商業模式解決了「干什麼,怎麼干」的問題,而股權激勵是解決「為誰干,干好怎麼分」的問題。我覺得說的很對,股權激勵就是幫助企業完善其價值分配體系。經常有人問股權激勵到底有沒有用?答案是肯定的,只要下定決心,方案合理,執行得當,一定有用。
誤區二:完全免費贈與員工股權
因為激勵實際上要體現出,做得好與做得差得到的回報應該是不一樣的。而律師和券商在分配股權的時候往往沒有考慮績效因素。好比一個人去看中醫,想通過中醫更好調理自己身體,結果找到了一個庸醫,或者自身有其他毛病,是中醫不能解決的,結果中醫的診療並無實質性的改善病情和身體素質。我們這時候去評價,中醫是好還是不好呢?
誤區二,只要有股權激勵就能解決一切。而實際的情況是,股權激勵只是價值分配的一種方式,還需要前端的價值評估,需要對崗位的職責進行梳理,對崗位的價值進行客觀判斷,才有可能進行客觀的分配,而不是拍腦袋。
誤區三,所有企業都適合搞股權激勵。實際上,股權激勵的實施是有前提的,如果這些前提不具備,實際結果往往會適得其反。以華為為例。華為實施的第一個前提是具有良好的商業模式。業務有很大的增長性和發展爆發力,股權激勵就是錦上添花;如果沒有好的商業模式,股權激勵是畫餅充飢,沒有意義的。
最後結尾在總結一下,股權激勵並不是適合所有的公司,雖然現在有很多通過股權激勵把公司很的很成功,但這是與行業的特性有關。就像我們追女孩子一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性格特點,最重要的是三觀要合得來。老闆們做之前一定要充分的了解股權激勵的規則,如果感覺做了沒把握,寧願不要做,如果實在沒有把握,可以咨詢股權激勵的公司。
本信息不構成任何投資建議,投資者不應以該等信息取代其獨立判斷或僅根據該等信息作出決策。
C. 股權激勵實施不當會給員工帶來哪些危害
企業實行股權激勵,不但能對員工起到一定的激勵作用,而且對企業的發展也是有很大幫助的。但是在實行股權激勵過程中,要注意度的把握,否則會弄巧成拙,給企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1.把股權激勵當做員工福利
股權激勵雖然可以提高員工福利待遇,但股權激勵並不是每一個人可以享受的福利,它應該是拉動企業績效的動力,應該是一種面向特定對象的l稀缺品。股權激勵不能採取撒胡椒面方式,應避免出現股權激勵大鍋飯和搭便車現象。
在股權激勵計劃中,激勵對象獲取股權的資格確認,激勵對象相應權利的行使條件等,都應該非常嚴格並予以量化。在確認股權激勵資格時,可從人力資本附加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三個方面考慮;在界定行權條件時,對公司業績考核與激勵對象個人業績考核都應該從嚴考量,過寬的業績條件,不僅不利於調動員工積極性,還極易引起非股權激勵對象的非議。
2.高管坐享福利而損害投資者利益
有的企業對高權行權價格設計不合理、激勵標准與公司業績掛鉤不緊密、監督機制不嚴謹,甚至出現高管弄虛作假,造成公司業績年年增長的假象,推動股價上揚。這樣,不管企業實際業績如何,高管福利一樣照單全收。
3.風險考慮不足有的公司的股權激勵設計不合理,未考慮將來出現的各種風險,很可能會出現行權時股票價格跌破行權價而使股權激
勵變得毫無價值,使得激勵對象行權難。
有的公司對自身狀況和市場行情認識不夠深入,將行權的業績指標定得過高或者行權價格過低,以至於股權激勵演變為畫餅充飢,導致員工激勵對象缺乏熱情而成為雞肋。
4.業績指標過低導致出現激勵過度
也有的公司的業績考核指標低於行業平均水平,或者將本應起到監督作用的監事會人員作為激勵對象,導致股票價格激勵額度與業績的實際增長不相符,出現激勵過度,甚至出現部分高管自我獎勵、自發紅包的現象。
D. 股權激勵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根據您的提問,華一中創在此給出以下回答:
股權激勵方案對公司股價的影響存在著以下邏輯關系:股權激勵方案-激勵管理層提升工作效率-公司業績上升-股價上漲。經邦研究中心通過對A股實行過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研究分析發現,股權激勵方案對公司股價存著明顯的階段性影響並且發現相關影響因素。
(1)股權激勵草案出爐後,公司股價的超額收益會有所提升。但因存在著激勵方案終止的風險,股價提升並不會特別明顯。
(2)股權激勵方案授權,授權後3個月公司股價超額收益相對前3個月提升非常明顯。
(3)股權激勵方案出爐的當年(業績考核的基數年)公司業績會有所保留,部分公司年報業績增幅相對上一年會出現下降,公司股價超額收益在年報公布後會有所降低。
(4)激勵方案獲授權後的第一個考核年,激勵的效應會明顯反應到公司業績上,公司業績開始釋放,會有較大增幅。公司股價在該年年報發布前3個月會迎來較大的超額增幅。
(5)在公司第一個考核年年報過後,激勵效應會開始遞減,公司股價超額收益走勢會相對平坦。
(6)行權條件相對嚴格的激勵計劃,其股價平均漲幅高於行權條件。
(7)激勵股票數量占公司流通股股本比例越高,股價在預案公告後上漲的幅度越大。
E. 股權激勵對股價有什麼影響
1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F. 股權激勵對企業,股東各有什麼影響
(一)對企業的影響
股權激勵對企業的影響長遠來說是比較積極和正面的,主要體現在:
(1)有利於更好地吸引並留住核心人力資本。
企業每個部門都有相應的核心人力資本。授予核心人力資本以股權或期權,能夠提供較好的內部競爭氛圍,激勵人力資本最大限度地供給。同時,由於股權和期權強調未來,公司能夠留住績效高、能力強的核心人力資本。
(2)充分刺激和調動經理人積極性和創造力。
股權激勵計劃將經理人的利益與企業的盈利捆綁在一起,使經理人自發自覺地為企業創造利潤,最大化地貢獻自己的才智。
(3)有效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並利潤。
國內外的實踐證明,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後,經理人的主人意識增強,工作積極性均會大幅提高,往往能夠通過積極的管理有效地降低企業經營成本並提高利潤。
(二)對現有股東的影響
(1)稀釋股權,降低現股東持股比例
期權的授予其結果必然使現股東的股權得到稀釋,是原先相對集中的股權變為分散,現股東的控制權在一定程度上將會削弱。
(2)引入監督,經營管理和利潤分配的透明化及民主程度要求提高
根據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股東(不論持股比例多少)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具體而言,股東還享有:股東會表決權、查閱公司章程、文件和財務報告、會計帳簿的權利、分紅權、以及對其他股東出讓股權的優先認購權等諸多權利。
因此,股權分散化導致的結果必然是對現有股東的經營管理帶來監督。在此情況下,公司的經營管理及利潤分配等都應當走向規范化、透明化,重大事項的決策應當民主化。以往「家長制」、「一言堂」的管理模式需要逐步改變。
(3)帶來潛在的糾紛風險
既然股權由集中轉為分散,股東對公司經營管理、持續發展的思路就有可能出現分歧,股東之間出現矛盾並導致糾紛的風險就大大提高。
G. 股權激勵給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嗎
一、因股權激勵而影響公司利潤
很多企業在開展股權激勵時,往往容易忽視股權激勵可能對公司利潤造成的潛在影響。確實,按照一般理解,很難將股權激勵和公司利潤聯系起來。
對於很多有計劃開展融資、掛牌、上市的企業而言,業績利潤是獲得資本市場青睞的重要財務指標,應當注意避免由於實施股權激勵計劃影響利潤而對企業資本化運作產生不利影響。
二、股權激勵持股平台變更導致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風險
在各交易場所的掛牌、上市規則中,均對於上市、掛牌前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延續性提出了要求,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更可能對企業的上市、掛牌產生不利影響。
在通過持股平台開展股權激勵的企業中,為配合激勵計劃的實施,往往會對持股平台內的股東(公司形態持股平台)/合夥人(合夥企業形態持股平台)進行變更,繼而進一步影響對於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認定。
因此,對於有上市、掛牌的企業而言,在開展股權激勵時,應當謹防由於持股平台變更而造成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變化。
三、因股權激勵而需額外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由於股權激勵對象通常是公司的高管或核心人員,因此在股權激勵方案或者相關的法律文件中,往往會約定激勵對象的「競業限制」義務。要求激勵對象在離職後的一段時間內不得在同行業或競爭性企業任職。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應當向勞動者給予經濟補償。根據前述規定,用人單位與激勵對象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就應當向其支付補償金。
但也有觀點認為,由於員工參與了股權激勵計劃,除了員工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外,還同時建立了關於股權激勵(包含股權的授予、收回等)的法律關系。而「競業限制」既然是約定在股權激勵的法律文件中,不應當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無需向激勵對象支付補償金。
對於此問題,我們認為應當結合具體的股權激勵計劃來判斷公司是否需要向激勵對象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
1.對於離職後即收回股權的激勵計劃。在大部分激勵計劃中都會約定,若員工離職,則公司會收回對員工的全部激勵,並支付相應的股權激勵退出回報(若有)。因此,員工離職後即不再持有公司的股權,員工與公司之間有關股權的權利義務實質已經終止。在這樣的前提下,若公司仍然要求員工承擔競業限制義務,應當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2.對於離職後允許員工仍然持有股權的激勵計劃。對於此類激勵計劃,我們認為,由於員工離職後仍然與公司之間存在有關股權的權利義務,因此若有明確的書面約定將員工的競業限制義務作為持有公司股權的一種附隨義務,則可以無需向員工支付補償金。
股權激勵計劃可能導致公司產生額外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的支出,建議在設計股權激勵計劃(尤其是涉及離職退出環節)時,重點對此進行約定,避免對企業產生額外的成本負擔。
四、因股權激勵對員工進行處罰而承擔額外賠償風險
眾所周知,基於勞動合同關系,除非符合特定的情形(員工違反服務期、保密義務、競業限制義務),否則不得約定要求員工承擔違約金。但對於在股權激勵法律關系項下,並無相關違約金的限制。
在實務中,股權激勵法律文件(通常由激勵計劃、激勵協議、承諾書等一系列文件組成)與勞動關系法律文件中,往往有部分條款重合。這類重合尤其集中在員工行為規范、員工禁止性的行為方面。一旦員工違反這些規定,可能構成對於股權激勵協議、勞動合同的雙重違約。如若此時企業貿然對員工加以處罰,可能導致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從而陷入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