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制度優化
㈠ 股市什麼時間實行百分之二十漲停製廢
根據創業板交易特別規定,創業板注冊制下,新上市企業上市前5日不設漲跌幅,之後漲跌幅限制從目前的10%調整為20%。存量公司日漲跌幅同步擴至20%。
資深投行人士王驥躍認為,創業板首批也會像科創板一樣,有個密集發行集中上市的過程,之後就會常態化發行。去年科創板開市前市場平穩,創業板首批沒有通號這樣的大體量公司,對市場影響不會太大。
就中國股市來說,每個交易日漲跌限幅為10%,達到10%漲幅的就是漲停,當天不能再漲了。對特別處理的ST股票規定只能每天漲5%就漲停。 所有的價格升降都是由股票的市場價值(即股票的預期收益和相應的風險)大小決定,受供求關系的影響。
(1)股票退市制度優化擴展閱讀
投資者需符合創業板投資者適當性條件,且已開通創業板股票交易許可權。持有深圳市場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憑證總市值在1萬元以上(含1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由於注冊制下創業板交易漲跌幅等有所變化,已經開通創業板的投資者,需要重簽風險揭示書,而未開通的投資者開通門檻是10萬元資產以及2年投資經驗。為參與創業板交易,投資者需盡快重簽或開通許可權,否則將無法參與創業板打新。
㈡ 創業版退市後可以在其它版塊上市嗎
滬深交易所關於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意見稿答問《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答記者問
為完善市場約束機制,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促進上海藍籌股市場健康發展,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上交所在總結我國退市制度實踐情況的基礎上,借鑒境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制定了《關於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1、為什麼要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有效發揮優勝劣汰的功能,已不能完全適應實踐需要。
為使市場保持吐故納新、動態平衡的合理狀態,促進優勝劣汰機制的形成,推動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有必要進一步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進一步發揮資本市場的資源優化配置功能,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2、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方案》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堅持積極穩妥的原則,以建立明晰有效的退市機制為方向,重點從兩個方面對現行退市制度進行了調整。一是提高退市制度的可操作性,增加退市指標,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為進一步保護投資者權益,提出風險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轉讓服務、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銜接安排。
3、上市公司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方案》調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目前上交所上市公司主要退市條件包括:(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宣告破產;(7)公司解散。
《方案》在上述條件的基礎上,結合監管經驗,借鑒境外市場的退市規定,調整和增加了部分退市條件,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標准體系。
(1)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的現象說明公司已資不抵債,喪失了持續經營的基礎。上市公司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表明公司已不能正常經營,難以為繼。從對市場和投資者的影響和後果看,公司喪失了持續經營能力,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有必要增加相應的指標作為退市條件。
(2)關於非標准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連續出具否定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通常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公司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引入非標准審計意見作為退市條件,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3)關於股票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這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引入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多元化的退市指標體系。
4、《方案》在哪些方面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動退市嗎?
目前,為防止暫停上市公司通過調節財務指標等方法實現恢復上市,《方案》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准。同時,上市公司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審計意見類型觸及規定的標准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說明或相關材料等拖延退市的情況,《方案》進一步明確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規定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上市公司也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並終止上市。
5、《方案》如何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有哪些具體安排?
為做好退市銜接安排,《方案》從兩個方面建立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一是完善現行的特別處理風險警示制度,在本所上市公司中建立風險警示板,將重大風險公司與其他主板公司進行板塊區分,根據風險警示的需要增加交易限制措施,實行與主板不同的交易安排。二是設立退市整理板,為已被決定退市的公司提供3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安排,公司股票應在30個交易日結束後終止上市。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將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後,公司去向將怎樣安排?是否仍然存在股票轉讓渠道?退市公司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公司退市後,可進入本所專門另設的股份轉讓板辦理股份轉讓,也可以轉入中國證券業協會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全國性及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股份的渠道。
公司退市後,通過資產重組或破產重整等手段,如達到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可以依據相關規定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7、《方案》何時正式實施?如何處理新舊規則適用的銜接問題?
《方案》現已對外公布,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上交所將在吸收有關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對《方案》進行修訂,並及時制定相關配套規則。
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本所根據原規則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則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3項指標的,以上市公司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一年數,以2011年、2012年的年報數據為最近兩年數,最近三年數及最近四年數以此類推。
新規則實施後,上市公司股票未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就直接觸及暫停上市標准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轉讓期。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對其作出相應的暫停上市決定或者終止上市決定
4月29日,深交所對外發布了《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以下為深交所有關答記者問的新聞稿全文:
為深入推進資本市場改革,切實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持續、健康、穩定發展,深交所在總結以往退市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成熟市場經驗,擬定了《關於改進和完善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方案》)。
1、為什麼要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經過十多年的實踐,退市制度在完善市場機制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並積累了一定的經驗。但是隨著資本市場發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現行退市制度暴露出上市公司退市標准單一、退市程序相對冗長等弊端,未充分發揮市場「優勝劣汰」的功能。現行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已不能完全適應資本市場發展需要。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一項基礎性制度。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整體質量,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促進市場規范、健康、穩定發展。
2、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方案》的總體思路是,針對現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在現有法律框架基礎上,堅持市場化的方向,充分借鑒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及海外成熟資本市場經驗,完善退市標准體系,形成有利於風險化解和市場平穩運行的退市制度。
《方案》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對上市公司退市制度進行改進和完善:一是完善退市標准,建立市場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標准體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整合、調整和增加主板、中小企業板的退市條件。二是進一步明確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完善恢復上市的審核標准。三是改進退市風險釋放機制,建立「退市整理板」,在公司終止上市前,給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四是明確公司退市後的去向和安排。
3、上市公司現在有哪些退市條件?《方案》調整和增加了哪些退市條件?
按照現行《股票上市規則》,對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定的主要退市條件如下:(1)最近年度連續虧損;(2)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3)未改正財務會計報告中的重大差錯或虛假記載;(4)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5)股本總額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產;(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發布《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規定了專門適用於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的幾項退市條件:(1)凈資產為負;(2)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3)對外擔保余額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的100%以上;(4)關聯方違法違規佔用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占凈資產的50%以上;(5)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6)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於面值;(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
《方案》在原有條件的基礎上,結合主板和中小企業板監管經驗,借鑒創業板及海外市場的退市規定,整合、調整和增加了主板、中小企業板退市條件,進一步完善了退市標准體系,使得退市標准更加科學合理。
(1)關於凈資產和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凈資產為負和營業收入過低或基本沒有營業收入的情形,表明公司持續經營的基礎存在重大不確定性,已不適合繼續上市。因此,將相應的凈資產、營業收入指標納入退市條件。
(2)關於非標准審計意見的退市條件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投資者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而公司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各類非標准審計意見,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上市公司在業績的真實性方面存在問題。一旦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被出具或連續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意見,則意味著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業績是不可信的,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也就喪失了賴以進行投資決策的依據和基礎。引入非標准審計意見相關標准作為退市條件,並將上述非標准審計意見出現的頻率分別與退市風險警示、暫停上市以及終止上市直接掛鉤,有利於進一步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判斷作用,推動上市公司提高財務信息披露的質量。
(3)關於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的退市條件
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應盡的基本義務。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責任,在現有退市條件的基礎上擴大適用未在法定期限內如期披露年報的相關退市指標,《方案》規定,因凈利潤、凈資產、營業收入或者審計意見類型等財務指標觸及規定的標准被暫停上市後,如不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年的年度報告,其股票應終止上市。
(4)關於股票累計成交量和股票成交價格的退市條件
借鑒國際證券市場的通行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價格兩個市場交易方面的退市條件,通過設定一系列反映市場效率的退市條件,有利於促進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場化運作,提高退市標準的客觀性,建立科學的退市指標體系。
此外,中小企業板將繼續沿用 「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對連續受到公開譴責的次數進行了調整。《方案》實施後,原《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將同步廢止。
4、《方案》在哪些方面改進和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條件和程序?上市公司可以主動退市嗎?
目前,暫停上市的公司通過各種調節財務指標的方法實現恢復上市的現象較為普遍。為此,《方案》進一步完善了恢復上市的標准,參照首次公開發行和再融資的計算方法,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的凈利潤孰低作為盈利判斷標准。同時,上市公司暫停上市後,其最近一年財務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本所將不受理其恢復上市申請。
針對部分申請恢復上市的公司不在規定期限內提供材料或補充材料,並通過操縱重組等手段拖延和規避退市,從而導致長期「停而不退」等情況,《方案》進一步嚴格了恢復上市的申請程序,明確公司暫停上市後補充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時間不得超過30個交易日。
另外,根據現行《股票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可以根據自身業績情況以及發展需要,主動提出退市申請以終止上市。
5、在改進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同時,相應的退市風險釋放機制方面有哪些具體安排?
在實施更加嚴格的退市標準的情況下,為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風險,保證投資者在公司退市前擁有必要的交易機會,釋放和化解退市風險,《方案》借鑒創業板及國際成熟市場的做法,通過「退市整理板」的制度安排充分地揭示風險,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給予30個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進行另板交易,讓投資者有機會處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
在此基礎上,交易所還要求上市公司加強退市風險提示,充分揭示退市風險,保護投資者利益。
6、上市公司退市後,公司去向將怎樣安排?是否有仍然存在股票轉讓渠道?退市公司還可以重新上市嗎?
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可以轉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資者仍然有轉讓的渠道。
股票已終止上市的公司通過改善經營、資產重組等方式,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重新達到本所規定的上市條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請重新上市。重新上市的申請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審核,參照股票首次公開發行並上市的條件。
7、《方案》與創業板的退市制度有哪些異同?
《方案》適用除創業板外的深交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方案》借鑒創業板的退市制度,在凈資產為負、非標准審計意見、暫停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定期報告、股票成交量、股票成交價格等退市條件方面與創業板基本相同;同時,《方案》根據主板、中小企業板公司的特點設計了營業收入的退市條件;中小企業板繼續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另外,由於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公司在規模上的差異,在一些退市條件的具體指標設置上也有所區別,如股票成交量的退市指標,主板為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而中小企業板和創業板的相關指標分別為300萬股和100萬股。總之,《方案》與創業板退市制度探索的方向和思路是一致的,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條件也大體相同,同時根據各個板塊特點,在個別指標和具體細節上保留了一定的差異。
8、《方案》公布後有那些後續安排?如何實現新舊制度的順利過渡?
《方案》公開徵求意見完畢後,深交所將在吸收各方意見與建議的基礎上進行進一步修訂,經批准後正式對外發布。正式方案公布後,深交所將著手修訂《股票上市規則》中涉及退市的章節和條款。
為確保原有退市制度與新退市制度的順利銜接,給予市場必要的過渡期。對於2012年1月1日前已暫停上市的公司,在2012年12月31日前,本所根據原規定對其作出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新規定實施後,退市標准中涉及凈資產、營業收入和審計意見類型等三項指標的,以2012年為最近一個會計年度,以2011年、2012年為最近兩個會計年度,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及最近四個會計年度以此類推。
新規定實施後,上市公司未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即觸及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標準的,給予60個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時間,公司股票在60個交易日結束後,本所分別作出暫停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決定。
可以從上面第6項看出,創業版退市後必須完成退市後「清算」,還原為「沒有上市的公司」狀態,然後通過重組等方式上市。前面」清算」、「沒有上市的公司」加引號是指相對於上市公司的業務事項等,退市後不再有這些日常業務,也就是說退市後的公司與證交所的關系完全脫勾,才能考慮重新上市,證交所則按「新公司上市」來審核對待。
㈢ 部分公司花式手段逃避退市聽聽專家是怎麼建議的
部分公司花式手段逃避退市 建議完善退市制度。
退市制度作為資本市場中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制度,一直以來備受關注。9月19日,滬深交易所雙雙就上市公司退市問題發聲。
市場人士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資本市場重要基礎性制度,對於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優勝劣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發揮著重要作用。對於達到退市條件的公司,必須嚴格執行退市制度,把它們從市場中清理出去。同時,在新股發行常態化的今天,當退市機制與上市機制相配合,就會帶來投資資源的流動性。
㈣ 新國九條指什麼
5月9日,國務院發布了《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簡稱新國九條。
㈤ "史上最嚴"退市新規落地滿月,執行力度如何
執行力度很大。A股市場“史上最嚴”退市新規落地已滿月,有進有出、優勝劣汰的市場生態逐漸形成。僅1月份,A股市場中有4家上市公司面臨退市。其中,*ST天夏、*ST長城觸發“一元退市”標准,已停牌;*ST金鈺進入退市整理期;*ST航通選擇了主動退市。中山證券首席經濟學家李湛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一元退市”和主動退市的公司數量有所增加,這是退市制度不斷優化的結果,資金不斷流入績優公司,遠離績差公司,可以暢通A股退出渠道,進一步促進上市公司的優勝劣汰,完成市場自凈。退市新規落地一個月,對市場的影響已逐漸顯現。在此輪退市制度改革中,滬深證券交易所全面修訂了財務指標類、交易指標類、規范類、重大違法類退市標准,退市效率得到有效提升。
退市新規在“十四五”開局之年正式實施,建立常態化退市機製成為下一階段資本市場制度建設的關鍵抓手。今年以來,監管部門也多次強調“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例如:1月31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建設高標准市場體系行動方案》提出,建立常態化退市機制。
㈥ 為什麼要實施創業板退市制度
上海A股還有很多的st,現在拿深圳創業板做,很多上市公司,圈到錢了,慢慢把手中股份拋掉了,所以,業績大變臉是常事,要是繼續下去,估計沒有人敢炒了,所以要痛下殺手。
㈦ 穩步完善「有進有出」優勝劣汰機制,這樣做有什麼好處
滬深證券交易所同時對外發布修訂後的《股票上市規則》、《交易規則》、《重新上市辦法》、《風險警示板辦法》等,並分別針對科創板、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做了調整優化,對上市公司的退市指標、退市流程、退市相關交易安排等進一步完善優化。
新《證券法》正式生效施行,不再對暫停上市情形和終止上市情形進行具體規定,改為交由證券交易所對退市情形和程序做出具體規定。
㈧ 實行強制退市就是退市嗎
是的。
什麼是強制退市規則?
對於強制退市,想必大家聽到這個詞首先就能想到近期被網路傳開的金亞科技被強制退市的消息,那什麼是什麼是強制退市規則呢,今天來給大家講述的相關內容,股市有風險,希望大家能夠多去了解一些股票的知識,盡量減少不必要的風險。
滬深交易所發布《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簡稱《實施辦法》),明確了六種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情形,從制度上健全了A股的優勝劣汰機制。可以預見,一場覆蓋整個資本市場的「祛腐排毒」行動將加速展開,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惡劣行徑將從制度上受到嚴懲,市場風氣和生態有望進一步凈化。
水到渠成 退市制度不斷完善
我國證券市場經過二十多年的發展,正在逐步走向規范和成熟。回顧我國退市機制運行情況,退市制度相關規定不斷細化、日趨嚴格,並向注重公司持續經營能力的方向發展。早在1993年,我國第一部《公司法》就對上市公司基本退市情形做出了規定,並授權中國證監會行使對股票的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決定權。1998年頒布的《證券法》首次明確由證券交易所負責「辦理股票、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者終止上市的事務」。至此,我國證券市場退市機制基本形成。
此後,滬深交易所先後建立了ST制度、PT制度,PT水仙、PT粵金曼分別成為滬深交易所第一家被終止上市的公司。2001年,證監會和滬深交易所根據市場情況,對退市制度進行了初步改革,取消PT制度,建立了退市後的股票轉讓制度和申請重新上市的安排,同時借鑒國際慣例,將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裁量權授予負責一線監管的交易所。這一時期退市的公司總數達到了37家。其中因觸及退市指標而被強制退市的有34家(上交所14家,深交所20家),而以吸收合並、私有化等主動方式退市的公司有3家(上交所1家,深交所2家)。
在前期改革經驗的基礎上,2012年,證監會啟動退市制度全方位改革,當時滬深交易所發布的新版退市制度新增了營業收入等退市新指標,完善了退市標准。到2014年,證監會再度深化退市制度改革,發布了《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健全了自主退市制度,也建立了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
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制度自2014年實施以來,在凈化市場秩序、震懾違法行為等方面取得了積極成效。但其對於重大違法行為的實施標准和程序未予明確,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判斷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難度,因此上市公司「鑽漏洞」的現象也時有出現。
為凈化市場風氣、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監管部門面對日新月異的市場環境,也在不斷摸索和優化監管思路。其中,進一步優化退市制度這一契合市場發展需要的理念成為共識。
為了落實相關制度安排,上交所對《股票上市規則》涉及退市的制度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於2014年11月16日實施。深交所也在2014年10月對《股票上市規則》進行第八次修訂。
按照最新的《修改意見》。上市公司有24種退市的情形,其中7種為主動退市。在17種強制退市情況,除了欺詐發行、信披違規等情況需要等待下一步交易所的認定細則之外,主要的指標可分為兩類,一是交易指標,二是公司財務狀況指標。
公司財務狀況指標退市
一是凈資產為負。上市公司出現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的,其股票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仍為負值的,或首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正值但其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二是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上市公司出現最近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股票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股票將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繼續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三是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上市公司出現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將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公司股票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將暫停上市;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再次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四是公司暫停上市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上市公司因連續虧損、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或者因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導致其股票被暫停上市的,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如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首個年度報告的,其股票將終止上市。
五是股票累計成交量過低(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主板上市公司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於300萬股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六是股票成交價格連續低於面值(不適用於僅發行B股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出現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將直接終止上市。
七是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業板沿用「連續受到交易所公開譴責」的退市條件,但調整為「上市公司最近36個月內累計受到本所三次公開譴責的,其股票直接終止上市」,該項退市條件不適用於主板上市公司。
㈨ 全面注冊制要來了,對A股有什麼影響呢
2020年10月31日A股傳來一個大消息:將全面實行股票發行注冊制,建立常態化的退市機制。首先對於整個市場來說,將大大優化資本市場的資源配置,退市制度的完善加速了上市企業的「優勝劣汰」。核心資產和行業龍頭因為業績確定性強,發展空間大,會使得資金不斷湧入,從而推高其估值溢價。如低價股、沒有核心競爭力的公司股價會越來越低,新股發行的難度降低,上市公司借殼上市的情況會減少,所以垃圾股的殼資源變得不值錢,面臨退市風險,加速A股上市企業的優勝劣汰,對A股是絕對的利好。多看看鼎信匯金app的直播,這些內容都有講到。
㈩ 相關人士對於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說了什麼
從深圳證券交易所獲悉,為貫徹落實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的決定》,健全資本市場功能,深交所日前發布《上市公司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深交所相關負責人表示,完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相關制度有利於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防控金融風險,促進資本市場長遠健康發展。對於應當退市的公司,堅決做到「出現一家、退市一家」,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形成「有序進退」的市場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