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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代持對股票的影響

發布時間: 2022-01-19 23:30:41

㈠ 股權讓人家代持到底有什麼風險

摘要 你好,很高興回答你的問題。

㈡ 為什麼要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㈢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風險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
對隱名股東(實際出資人)的風險
股權代持協議被認定無效:公務員為規避身份障礙委託他人代為持股,該代持協議很可能以「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而被認定無效。
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利:濫用股份轉讓權、資產收益權、股東會臨時召集請求權或自行召集權、參與重大決策權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剩餘財產分配權等。
顯名股東擅自處分股東權利:擅自轉讓、出質、質押股權。
顯名股東被採取強制措施:代持股份被財產保全或者被強制執行)顯名股東個人原因。(陷入離婚訴訟或者死亡,股權將被分割或繼承。
顯名股東拒不轉交投資收益:利益驅使下的道德風險。
隱名股東無法顯名:股東地位無法得到恢復,無法向公司主張投資權益。
對顯名股東(委託持股人)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出資不實責任:實際出資人出資不到位,顯名股東面臨履行公司出資義務的風險。
顯名股東承擔公司債務的風險:作為登記股東,有可能成為公司債權人追償的對象。
顯名股東遭事後追償:委託表決行為不被認可,遭隱名股東事後追償。
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存在納稅風險:顯名股東轉讓股權給隱名股東時,變更公司股權登記僅為形式變更,因此項變更不產生股權轉讓所得,則轉讓方無需繳納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但實踐操作中,顯名股東往往因缺乏足夠證據證明該轉讓基於股權代持,則顯明股東作為股權轉讓方應就轉讓所得納稅。
對被持股公司的風險
公司在資本市場融資面臨法律障礙:IPO或新三板掛牌均要求公司股權清晰,若在上市或掛牌前未進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並採取必要的措施把問題解決掉,可能會對上市或掛牌造成法律障礙;即便上市或掛牌成功,代持現象被發現也會面臨被證監會或股轉公司調查或處罰的風險。

㈣ 股權代持存在的意義

摘要 股份代持的行為是很普遍的,股份代持之所以存在,其意義在於:某些出資人不方便或者基於其他考慮而不願意顯示於公司股東名冊或登記機關的備案文件之中,於是找尋一個值得信賴並願意為自己擔任名義股東的人來代持股份,比如配偶,父母等親人,然而股份代持的法律風險卻客觀存在,但是雙方可能面臨風險。

㈤ 股票代持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應該沒有的啊

㈥ 如何理解股份代持的問題

所謂股權代持,也被稱為委託持股、隱名持股、股權掛靠,是指實際出資人(即被代持人)與名義出資人(即代持人)以協議或其它形式約定,由名義股東以其自己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由實際出資人履行出資義務並享有投資權益的一種權利義務安排。

雖然股權代持帶有隱藏真實股東身份的因素,但其在法律層面上是受到認可和保護的。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發行人的股權清晰,控股股東和受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持有的發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因此,證監會要求企業在IPO前要進行股權代持關系的清理。具體來說,我們從證監會的反饋意見中看出,證監會的審核關注點在於股權代持的歷史真實原因及關系真實性、股權代持過程是否合法有效、股權代持的處理結果是否達到股權權屬清晰的要求。

股權代持主要存在以下三種法律關系:

第一,實際股東與名義股東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二,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

第三,是實際股東、名義股東與公司外第三人之間的關系。

那麼我們該如何判斷股權代持關系的真實性性呢?一方面可以通過查閱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的委託持股協議並向雙方確認,另一方面通過查明隱名股東是否實際出資以及隱名股東是否實際享有股東權益來判斷代持關系的真實性。

股權代持產生的原因是什麼如下:

1、《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股東人數的規定上限是50人,員工持股人數過多就可能選擇股份代持。

2、除了股東上限,還對股東人數的下限有要求(2人),創始人會選擇另一個人代持股份,兩人設立有限責任公司。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人員是不能出資合法地成為股東的:

1 在政府部門或其他參照公務員管理的單位擔任黨政領導幹部、公務員的人員(含高等學校黨政領導幹部)

2 軍人

3 國有企業領導幹部

4 違背競業禁止規定的人員

5 外籍人士或機構

㈦ 股權代持對名義股東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對名義股東存在一下4點風險:
1)名義股東「假戲真做」,私自佔有收益或擅自處置股權
盡管公司的出資是實際出資人實際投入,但畢竟對外公開資料顯示名義股東是公司的股東,對股權代持並不知情的第三人(包括公司其它股東),有理由相信名義股東有權利處置其持有的股權。因此,名義股東完全有可能以公司股東名義佔有該股權收益,或擅自轉讓該股權,或在該股權上設置擔保,致使實際出資人的權益受到損害。
2)因名義股東的個人債務,牽連到該股權被處置
如果名義股東個人對外債務無法清償,致使債權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及財產保全措施,名義股東名下資產,包括代持股權,均可能被法院查封凍結,並被最終處置。
3)名義股東拒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意願履行股東義務或行使權利
實際出資人無法直接作為公司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而必須藉助名義股東來實現其意願。但名義股東如果不配合,可能導致實際出資人的權利(如分紅權、表決權等)無法行使,或無法按照實際出資人意願行使。
4)名義股東違法經營,造成實際出資人投資失敗
部分實際出資人並不參與經營管理,只做幕後老闆,由名義股東負責日常管理。名義股東如果擅自違法經營,可能導致公司嚴重虧損或被行政處罰,無法繼續經營不得不關門走人。

㈧ 股份讓別人代持的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而名義股東也有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要收回代持股權,如果是約定好的,按照約定即可。沒有約定,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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