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陰陽合同影響股票

發布時間: 2022-01-19 14:58:29

㈠ 請問做陰陽合同對賣家有什麼風險

我自己的理解

有三個價格:實際價格,交稅價格,貸款價格

三個不符就是陰陽合同,其目的就是少交點錢風險有兩種:

1。交易糾紛

如果搞到打官司的地步,法院可能之承認陽合同

如果過戶之後,這個風險應該沒有了2。法律風險

應該是違法,可以查處的,這個風險應該幾年內都存在吧(不懂法)

但是沒聽過具體的案例。

㈡ 如果你已經簽了「陰陽合同」,請注意這些

在二手房交易中,不少人為了避稅而簽訂「陰陽合同」,即同一套房產簽訂兩份甚至多份合同,一份是交由工商部門備案的合同,被稱為「陽合同」,另一份就是實際交易合同,被稱為「陰合同」。

「陰陽合同」一般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虛高房價,合同中約定的房價高於實際成交價格,並以此合同作為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的依據,以此達到減少首期款的目的。另一種就是壓低房價,在合同中約定的房價低於實際成交價格,並以此合同作為辦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依據,從而達到逃稅的目的。

一旦簽訂「陰陽合同」,買賣雙方就會面臨許多風險,因此不建議大家簽訂「陰陽合同」,如果你已經簽了,你就需要知道以下三點問題。

1、「陰陽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

簽訂「陰陽合同」屬於惡意串通,損害國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為,或者屬於以合法形式掩飾非法目的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效力上應為無效合同。

但是,由於合同全部無效會導致一系列問題,比如要撤銷過戶登記和銀行按揭等,而且根據合同法第56條規定,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因此,如果簽訂「陰陽合同」的事實一旦被發現,「陰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將被認定無效,而其他條款的效力不受影響。

2、「陽合同」有效部分與「陰合同」規定不同時,應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標准判斷

由於陽合同在效力上是部分無效,也就是價格條款無效,那麼在確定買賣雙方真實的成交價格上,一般以陰合同的約定為准。

那麼,如果「陽合同」和「陰合同」的規定有不同之處,應當以哪個合同的規定為准呢?

專家認為,仍應當探究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並以此為標准判斷合同內容。

3、如果居間合同是「陰陽合同」,居間報酬的確定應以實際交易價格作為依據

房屋的真實成交價格應按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來認定,由於備案合同價格往往低於實際交易價格,其實質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避稅的非法目的,損害了國家利益,應當認定為無效。

(以上回答發布於2017-01-09,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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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 鄭爽涉嫌簽訂陰陽合同被查,北京文化「踩雷」跌7%,對公司影響有多大

鄭爽因為涉嫌簽訂陰陽合同被調查,而北京文化也踩雷股票跌了7%,這對公司影響非常的大。因為正常作為北京文化公司旗下的藝人,當藝人在發現問題後,首當其沖的對公司影響也是巨大的。當曝光出鄭爽日收入能夠達到208萬,這對於普通人來說就是一個天文數字,而鄭爽也因為拍攝《倩女幽魂》這部影片,簽訂了陰陽合同被稅務局調查。

鄭爽的人氣

從此前曝光出鄭爽的一些黑料,也都是由鄭爽的前男友張恆曝光出來的。像鄭爽自己可能認為自己是屬於交友不慎,認識了張恆,張恆在和鄭爽交往的時候,所花費的一切費用都是由鄭爽掏錢。即使兩個人在分開以後也是選擇把鄭爽的種種惡行公布出來,對於明星們都會有鮮兒不知的情況。但是在曝光後也還是會讓眾人大跌眼鏡,這當中包含了鄭爽的日薪和鄭爽的摳門兒,買飲料不付錢。

㈣ 陰陽合同的影響國五條力度

要解決交易雙方因陰陽合同導致糾紛,以及規避納稅義務的問題,司法部門和稅務部門都應及時採取針對性的措施。
司法部門應修訂相關司法解釋,其中合同內容的確定,以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據。
當事人為了同一合同標的先後簽署多份內容約定不同的合同時,應探求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以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確定合同內容。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應遵循如下原則:第一,後合同優先於前合同原則;第二,如有證據證明後訂立合同是虛假、非真實的,則應以先前訂立的合同為准;第三,經行政機關備案的合同,在判斷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上沒有必然的效力優先性。但是,對當事人規避限購政策,逃避稅收等故意簽訂陰陽合同的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司法建議,由相關行政部門按照規定予以處理。
稅務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房屋的性質、位置、建成年代等因素,確定多層次的商品房交易最低計稅價格,並根據市場變化情況及時調整,使最低計稅價格與市場交易價格大致相當,從制度上杜絕偷漏稅行為的發生。
對於出售自有住房的,全面核查房屋原值,嚴格按照轉讓所得的20%計征個人所得稅。同時,加大對避稅行為的行政處罰力度,對偷稅漏稅行為予以懲罰。建議由政府稅收部門、房地產管理部門與人民法院之間通過建立信息交流機制的方式,就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的陰陽合同問題通知政府稅收部門,由稅收部門對已查實的避稅行為予以處罰並公示,從而起到減少與杜絕陰陽合同糾紛的作用。

陰陽合同未必能奏效
想鑽這個空子的購房者需要注意了,除了面臨很大的法律風險之外,在「國五條」沈陽版細則出台後,由於將嚴格執行房屋評估價格,「陰陽合同」也失去了意義,因為「合同上的價格過低的話,就將按照評估價格繳稅,如果成交價格高於評估價,則按照成交價格繳稅」。 現實中存在很多類似的情況,簽訂陰陽合同以達到避稅的目的,發生糾紛時,以現有的司法實踐上看,法院會審查哪份合同為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而逃避稅收所簽訂的合同並非雙方簽訂合同的真實意思表示,所以一般以實際交易的價格作為依據。

㈤ 廣電總局:支持查處陰陽合同等問題,這次的影響到底有多大

這一次的基本上已經影響到了整個娛樂圈當中的很多一線明星的利益,在鄭爽的世界被曝光之後,很多的明星已經關閉了自己相關聯的一些公司。

偷稅漏稅肯定不是鄭爽一個人存在的問題,我認為娛樂圈當中的很多明星都會存在這個問題的。陰陽合同其實就是偷稅漏稅的一種工具,很多的明星其實是經不住查處的,我們國家必須要給予重拳出擊。

一、必須要限制明星的高價片酬。

我認為限制明星高價片酬是實現我們國家按勞分配最基本的一個條件,如果民生的價格過高的話,那麼很多人都會爭著搶著去做明星的,從而我們國家的實體行業肯定會造成非常大的破壞。社會上的很多年輕人的觀念已經發生了改變,所以必須要扭轉這種改變的觀念。

我認為這是一次整治娛樂圈最佳的一次機會,70多個明星已經從鄭爽這件事情當中看到了不對的苗頭,所以他們想要積極的作出反應。在這一次查處的過程當中,必須要對這70多個人進行查處,他們的違法行為是更加嚴壯的。

㈥ 廣電總局:支持查處陰陽合同等問題,陰陽合同對當今法律有何影響

所謂“陰陽合同”,是指當事人出於規避法律或謀取利益的目的而對同一宗交易簽訂的兩份內容不一致的合同,一份在明,一份在暗,“陽合同”提交給政府有關部門備案但選擇性地履行;“陰合同”僅為合同當事人所掌握並約定照此履行交易。“陽合同”擺在明面,用來交稅、過戶;“陰合同”私下簽訂,促成交易,常見於建築施工、二手房買賣、股權轉讓等合同糾紛中。

㈦ 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如何認定

對陰陽合同的效力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來認定:一是關於陽合同的效力,基於其沒有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依據《民法總則》第143條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合同。二是關於陰合同的效力,因體現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只要內容合法,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三是如果利用陰陽合同實施違法行為,或者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違法的目的,則不僅偽裝的陽合同無效,被偽裝的陰合同也因內容違法而無效。四是在土地房屋交易過程、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許多陰陽合同,因其違反稅收規定,稅收部門查實後,如果屬於一般偷稅行為,給予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如果偷稅數額較大、次數較多,則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㈧ 受鄭爽「陰陽合同」風波影響,近六成影視股下跌!對此你怎麼看

不得不說鄭爽的影響力,是真的很大。此次偷稅納稅的事件,不僅轟動了整個娛樂圈。沒想到還影響了,整個影視行業。

我現在特別想知道,這些被鄭爽事件所影響到的人。是該恨張恆爆料呢?還是該討厭鄭爽?鄭爽也不愧是鄭爽,走哪都能自帶流量,轟動一片呀。鄭爽跟張恆,究竟誰對誰錯?

我覺得,兩人都不算絕對意義上的好人。所以誰對誰錯,我們這些外行人也說不出來,什麼所以然。我個人是相對應,更支持鄭爽一些。畢竟,她算是為了張恆這個男人,失去了自己的一切。金錢地位,名聲名譽也都因為張恆,而徹底毀於一旦。我相信她一定是愛過這個人,而且還很認真的愛過。只是後來,所有的事情都變了…也把她逼到了這種地步,實屬可惜了,為了這么一個男人

㈨ 受范冰冰影響的股票有哪些

針對「陰陽合同」事件,國家稅務總局給予最新回應表示,已責成江蘇等地稅機關依法調查核實。如發現違反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將嚴格依法處理。
明星「陰陽合同」涉稅被調查一事,影響的不光是范冰冰其自身,也對與其關系密切的兩家上市公司,華誼兄弟與唐德影視股價產生沖擊。
今日早盤,華誼兄弟開盤大跌9.66%,唐德影視大跌8.42%。其他影視股,如橫店影視、光線傳媒也出現大跌。
這件事最初的導火索是崔永元炮轟《手機2》劇組成員。這部電影是浙江東陽美拉傳媒有限公司、華誼兄弟電影有限公司出品的劇情片,由馮小剛執導,由葛優、范冰冰、張國立、徐帆、范偉等主演。
先說華誼兄弟,最早可追溯到浙江華誼兄弟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該公司成立於2004年。2009年10月,公司在創業板上市。
而東陽美拉成立於2015年9月,當時馮小剛持有公司99%的股權。後來,華誼兄弟斥資10.5億元收購東陽美拉70%的股權。收購之後,馮小剛持股比例下降30%。
東陽美拉的業績,主要靠馮小剛所拍攝的電影票房收入,一旦所拍攝的電影票房低迷,則公司業績很可能受到沖擊。按照當時收購協議,東陽美拉有長達5年的業績承諾。根據華誼兄弟財報,2016年,東陽美拉的稅後凈利潤為10152.84萬元,2017年為11699.95萬元,均完成了業績承諾。
華誼兄弟這些年主要靠不斷收購實現營收、凈利增長。數據顯示,公司全資或控股公司的家數從2009年的6家,暴增到2017年的92家。
而且,華誼兄弟收購的公司,大部分是以高溢價收購的明星公司。比如2015年收購的東陽浩瀚,華誼兄弟以7.56億的價格收購該公司70%的股權,這家公司的股東包括李晨、馮紹峰、鄭凱、陳赫、Angelababy等多位明星藝人。收購給華誼兄弟帶來的商譽高達7.49億。

㈩ 如何認定股權轉讓中陰陽合同的效力

您好:
陰陽合同更多地是從行政管理角度,著眼合同是否經過法定的登記、備案程序進行的定義,一旦因此發生民事糾紛,則必然涉及對其效力問題的判斷。在筆者最近代理的一起訴訟案件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就成了案件焦點。當事人先簽訂一份反映其真實意思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陰合同;在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時又臨時簽訂了一份內容簡單的股權轉讓合同,即陽合同,其中約定價款遠低於真實意思表示。之後,由於新股東無法兌現發展公司的承諾,原股東提出解除股權轉讓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在訴訟中,對於陽合同的評價成了原告的難題,如果說陽合同有效,則其中價款無法接受;如果說陽合同無效,則已完成的股權轉讓行為欠缺合法的合同依據。另外,陽合同中不僅價款與真實意思不一致,其套用的模板中還無意地約定了仲裁條款,這樣一來,法院管轄也成了問題。因為即便陽合同無效,仲裁條款作為解決爭議的條款,也會獨立出來適用。被告因此提出管轄權異議,並認為訂立在後的陽合同是對之前合同的修改。在庭審中,面對法官的關於陽合同效力如何的詢問,原告一度迴避正面回答,場面頗為被動。確實,在這種股權轉讓合同爭議中,陰陽合同的效力問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是同類案件中的共性問題。
其實陰陽合同並非規范的法律術語,相較而言,似乎其中的陽合同的名稱更易被接受。有觀點認為,陽合同經過國家行政機關登記或備案,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7條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於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因此,陽合同效力更高;從形成時間來看,往往載明真實意思的陰合同訂立時間在前,登記備案的陽合同訂立時間在後,由此會有一種說法,形成在後的合同對之前合同條款進行了變更。
在陰陽合同同樣常見的建築工程招投標領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1條規定:「當事人就同一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經過備案的中標合同實質性內容不一致的,應當以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該司法解釋實際強調了陽合同的法律效力。
綜上,是否可以說陽合同有效而陰合同無效,或者說陽合同效力優於陰合同?結論並非如此。
合同效力並非證據的證明力,根據合同法理論,合同的效力包括有效、無效和效力待定等類型,並未區分效力的強弱。
陰陽合同共同存在,其中哪一份是真實意思的表示,在實踐中往往一目瞭然,即便陽合同訂立在後,但實際履行的卻是陰合同,因此,並不能因為訂立時間有先後而牽強地說成是合同內容的變更。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別於其他合同,調整該合同關系的建築法有其特定的原則。建設工程質量關繫到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關繫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安全,國家對建設工程質量要求嚴格,確定了一些強制性國家標准。對於一定范圍內的工程項目,規定了強制招投標制度,進而有司法解釋的規定「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根據」,但其中有「招標」、「備案」等適用條件。2014年1月1日施行的《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二)》第七條規定:「不屬於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發包人與承包人又另行簽訂並實際履行了與備案中標合同不一致的合同,當事人請求按照實際履行的合同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應予支持。」類似規定並不鮮見。可見,即便對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也不能確定陽合同優先於陰合同適用。
相比較而言,企業股權轉讓行為更強調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至今未見法律法規有股權轉讓合同爭議優先依據登記、備案合同審理的規定。在與之類似的二手房買賣領域,陰陽合同也不少見,《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第19條規定:「房屋買賣存在「陰陽合同」,其中陽合同中的價格條款規避國家稅收的,該條款無效,交易價格按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條款認定。」雖說該地方法院的意見並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也表達出了法院對此的一般態度。
因此,判斷陰陽合同的效力不能僅僅從陰、陽合同的形式來看[2],不能簡單依據合同訂立的時間來確定各協議之效力[3],而是應當結合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在實踐中,陰合同往往更能體現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股權轉讓合同並不以辦理登記為生效要件,如果陰合同體現當事人真實意思,並得到實際履行,即便未經辦理登記手續,也不影響其成立和生效,當事人在在陰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應該得到法院支持。對於違反管理性規定的,比如沒有登記、備案,其法律後果或許是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並非否定合同效力[4]。當然,以上是對內資企業的分析,如企業是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合同須經審批機關審批才能生效,陰合同未經審批,則無法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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