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性股票和期權稅務影響
Ⅰ 股權,限制性股權和期權有什麼區別
股權激勵目前中國的方式有:限制性股票期權激勵,股票期權激勵以及股票增值權激勵,樓主大概說的是股票期權激勵和限制性股票激勵這兩種吧,兩種都是股權激勵的范圍,比較起來的話:
定價:限制性股票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20日的平均價的50%作為其行權價格(一般)而股票期權激勵的行權價格是以公告日前的30日的均價或收盤日前一天的價格進行比較的較高者為定價。
收益:看舉例就可以得出:一家上市公司給一位管理層1萬股股票期權,執行價格為每股30元。他的一位同事則獲得3500股限制性股票。5年後,股票期權持有人可能會執行所有的期權買入股票,而他的同事也能夠出售所有的限制性股票。如果5年後股票價格升至60元,股票期權持有人將獲得30萬元的稅前收入,而他的同事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21萬元的稅前收入。如果股價5年後跌至15元,股權將不值得執行,而持有限制性股票的人通過出售股票將獲得52500元的稅前收入。比較稅前收入,可以看出股票市價的變動直接決定了兩者的收益。
Ⅱ 限制性股票解禁時繳納個稅,為什麼要以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下稱461號文件),對股權激勵所得項目和計稅方法、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股權激勵所得應納稅額的計算等問題進行了明確。其中首次明確了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尤其引人矚目。
1、限制性股票
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股權激勵計劃約定的條件,授予公司員工一定數量本公司的股票。此前,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6]902號)等文件已規定,對個人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應按有關規定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但由於具體計征方法遲遲未予明確,實際執行中出現了納稅義務發生時間難以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式不明確等問題,461號文件對此予以了明確。
2、限制性股票解禁日期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461號文件規定,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納稅義務時間不同於股票增值權和股票期權。對於限制性股票,公司員工雖然在授予日就取得了公司授予的股票,但只能享受這些股票對應的投票權和收益分配權,由於存在限制條件,還不能以任何形式轉讓取得所得,員工實際並沒有取得有確定價值的財產。同時,限制性股票還存在懲罰性條款規定,在解禁期內,如果不符合解禁條件,員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還要被公司回購或注銷。因此,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不能作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只有在解禁期內,員工符合股權激勵計劃的解禁條件,公司對員工符合條件的限制性股票實際解禁時,員工才實際取得了有確定價值的財產,才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自由出售取得所得,員工此時才負有納稅義務。此外,由於企業授予員工的限制性股票通常不是一次解禁的,需要按時間和條件分批解禁,因此,納稅義務以每解禁批次為單位。
由於限制性股票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股票解禁日,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無論在股票解禁日是否出售股票,均負有納稅義務。因此,一些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高管在股票解禁後,為了繳納個稅,無論當時股票價格如何,紛紛出售股票也就不難理解了。
應納稅所得額依據股票登記日和解禁日的市價確定
461號文件規定,原則上應在限制性股票所有權歸屬於被激勵對象時確認其限制性股票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上市公司應以被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境外為證券登記託管機構)進行股票登記日期的股票市價和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的平均價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減去被激勵對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數所對應的為獲取限制性股票實際支付資金數額,其差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具體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從上述公式可以看出,在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中,股票登記日市價和解禁日的市價非常關鍵。
在應納稅所得額確定後,具體計算應納稅額時,限制性股票所得可按員工取得限制性股票在境內工作期間月份數(最長為12個月)進行分解,確定適用的稅率。經過分解,限制性股票所得繳納的個稅會大大降低。
Ⅲ 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可實行何種遞延納稅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對符合條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實行遞延納稅政策
(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員工的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符合規定條件的,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實行遞延納稅政策,即員工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遞延至轉讓該股權時納稅;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後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股權轉讓時,股票(權)期權取得成本按行權價確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實際出資額確定,股權獎勵取得成本為零。
......
(三)本通知所稱股票(權)期權是指公司給予激勵對象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權)的權利;所稱限制性股票是指公司按照預先確定的條件授予激勵對象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權,激勵對象只有工作年限或業績目標符合股權激勵計劃規定條件的才可以處置該股權;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激勵對象一定份額的股權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間有何要求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對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當延長納稅期限
(一)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個人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0號)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廢止。
......
六、本通知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Ⅳ 限制性股票個人所得稅 避稅
沒有可能,因為法律規定十分明確,優惠政策也比較合適
個人因任職、受雇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內機構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和股票期權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方法,依法扣繳其個人所得稅。
股票增值權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
股票增值權某次行權應納稅所得額=(行權日股票價格-授權日股票價格)×行權股票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上市公司向被授權人兌現股票增值權所得的日期。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的確定:應納稅所得額=(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Ⅵ 上市公司授予個人的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款如何計算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二、(二)上市公司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款的計算,繼續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5〕35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票增值權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461號)等相關規定執行。股權獎勵應納稅款的計算比照上述規定執行。」
Ⅶ 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適用遞延納稅政策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1號)規定:「一、......(二)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屬於境內居民企業的股權激勵計劃。
2.股權激勵計劃經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未設股東(大)會的國有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批准。股權激勵計劃應列明激勵目的、對象、標的、有效期、各類價格的確定方法、激勵對象獲取權益的條件、程序等。
3.激勵標的應為境內居民企業的本公司股權。股權獎勵的標的可以是技術成果投資入股到其他境內居民企業所取得的股權。激勵標的股票(權)包括通過增發、大股東直接讓渡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勵對象的股票(權)。
4.激勵對象應為公司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定的技術骨乾和高級管理人員,激勵對象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本公司最近6個月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30%。
5.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自行權日起持有滿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應持有滿3年,且解禁後持有滿1年;股權獎勵自獲得獎勵之日起應持有滿3年。上述時間條件須在股權激勵計劃中列明。
6.股票(權)期權自授予日至行權日的時間不得超過10年。
7.實施股權獎勵的公司及其獎勵股權標的公司所屬行業均不屬於《股權獎勵稅收優惠政策限制性行業目錄》范圍(見附件)。公司所屬行業按公司上一納稅年度主營業務收入佔比最高的行業確定。
......
(四)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不同時滿足第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全部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第一條第(二)款第4至6項條件的,不得享受遞延納稅優惠,應按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2號)規定:「一、(一)按照股票(權)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權獎勵獲得之上月起前6個月「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的平均人數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