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退市風險書
⑴ 股票退市風險警示幾次
三次退市風險提示就會開始st,退市風險警示是指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實行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在股票前冠以「*ST」字樣區別於其他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處理的股票,股票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退市主要分兩類: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就是上市公司主動向監管部門提出退市,主動性退市大多是以私有制退出,被動性退市就是因重大違規或經營不善強制退市。
應答時間:2020-08-18,最新業務變化請以平安銀行官網公布為准。
[平安車主貸] 有車就能貸,最高50萬
https://b.pingan.com.cn/station/activity/loan/qr-carloan/loantrust.html?source=sa0000632&outerSource=bdzdhhr_zscd&outerid=ou0000250&cid=bdzdhhr_zscd&downapp_id=AM001000065
⑵ 太平洋證券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怎麼簽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摘要】
太平洋證券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怎麼簽【提問】
您好,我是律臨平台合作律師,很高興為您服務【回答】
你好!
【提問】
兩種方式:櫃台和網上交易軟體【回答】
太平洋證券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怎麼簽【提問】
我找不到在那裡【提問】
麻煩你教我怎樣在網上簽【提問】
1、櫃台。需賬戶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交易日工作時間到開戶營業部臨櫃簽署「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回答】
在那裡找到【提問】
2、網上交易軟體:登錄交易,股票-其他業務-簽署風險揭示書-手動選擇「滬A股東賬戶或深A股東賬戶」、「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點擊閱讀、勾選同意,開通許可權即可。【回答】
根據《實施細則》第十三條 「會員應當要求首次委託買入風險警示股票或者退市整理股票的客戶,以書面或電子形式分別簽署《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和《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回答】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回答】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回答】
我的是太平洋證券,我找了半天也找不到這個業務【提問】
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一般是在交易軟體裡面簽署【回答】
如果實在找不到,可以問一下客服就清楚了。【回答】
⑶ 股票退市場的風險
暫停、恢復和終止上市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因第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因第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14.1.2 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的前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決定,暫停其股票上市。
14.1.3 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繼續虧損的,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4 因第13.2.1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將與一傢具有第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股份重新確認以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將與登記公司簽訂協議,約定在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將委託登記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5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前條所述事項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在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再次發布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年度報告披露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1.1條第(二)項、第(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的第一交易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公司在其股票被暫停上市後至終止上市前,應當參照第14.1.4條和第14.1.5條的規定,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協議的主要內容。
14.1.8 本所在作出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發布公告,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14.1.9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暫停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10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其股票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的進展情況。
公司沒有採取相應措施或者有關工作沒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原因。
14.1.11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暫停上市事宜。
第二節 恢復上市
14.2.1 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且經審計的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公司盈利的,可以在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披露後五個交易日內,以書面形式向本所提出恢復其股票上市的申請。
14.2.2 暫停上市後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在披露半年度報告的同時,應當發布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3 上市公司應當聘請代辦機構擔任其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
保薦機構應當對公司恢復上市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在確信公司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後出具恢復上市推薦書,並保證承擔連帶責任。
14.2.4 保薦機構在核查過程中,應當至少從以下三個方面對上市公司的有關情況予以充分關注和盡職核查,並出具核查報告:
(一)規范運作:包括人員、資產、財務的獨立性,關聯交易是否公允,重大出售或者收購資產的行為是否規范,重組後的業務方向以及經營狀況是否發生實質性變化,與控制人之間是否存在同業競爭等;
(二)財務制度:包括公司的收入確認、非經常性損益的確認是否合規,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所涉及事項對公司是否存在重大影響,公司對明顯違反會計准則、制度及相關信息披露規范規定的事項進行糾正和調整的情況等;
(三)或有風險:包括資產出售、抵押、置換、委託經營、重大對外擔保、重大訴訟和仲裁事項(適用本規則有關累計計算的規定),以及上述事項對公司生產經營所產生的影響等。
對於公司存在的各種不規范行為,保薦機構應當要求公司改正。公司未按要求改正的,保薦機構應當拒絕為其出具恢復上市推薦書。
14.2.5 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推薦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的基本情況;
(二)公司存在的主要風險以及原有風險是否已經消除的說明;
(三)對公司發展前景的評價;
(四)核查報告的主要內容;
(五)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及其依據的說明;
(六)無保留且表述明確的推薦意見及其理由;
(七)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具備相應保薦資格以及保薦機構內部審核程序的說明;
(八)保薦機構是否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的說明;
(九)保薦機構比照有關規定作出的承諾;
(十)對公司持續督導期間的工作安排;
(十一)保薦機構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的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十二)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十三)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恢復上市推薦書應當由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和相關保薦代表人簽字,註明日期並加蓋保薦機構公章。
14.2.6 上市公司申請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應當聘請律師對恢復上市申請的合法、合規性以及相關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驗證,就公司是否具備恢復上市條件出具法律意見書,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4.2.7 前條所述法律意見書應當包括以下內容及相關結論性意見:
(一)公司的主體資格;
(二)公司是否完全符合恢復上市的實質條件;
(三)公司的業務及發展目標;
(四)公司治理結構和規范運作情況;
(五)關聯交易和同業競爭;
(六)公司的主要財產;
(七)重大債權、債務;
(八)重大資產變化及收購兼並情況;
(九)公司納稅情況;
(十)重大訴訟、仲裁;
(十一)公司受到的行政處罰;
(十二)律師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律師就上述事項發表的有關結論性意見,應當包括是否合法合規、是否真實有效、是否存在糾紛或者潛在風險等。
14.2.8 上市公司提出恢復上市申請時,應當向本所提交下述文件:
(一)恢復上市申請書;
(二)董事會關於公司符合恢復上市條件,同意申請恢復上市的決議;
(三)董事會關於公司在暫停上市期間為恢復上市所做主要工作的報告;
(四)管理層從公司主營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或有事項、期後事項和其他重大事項等角度,對公司所實現的盈利情況、公司經營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持續性、穩定性作出的分析報告;
(五)關於公司重大資產重組方案的說明,包括重大資產重組的內部決策程序、資產交接、相關收益的確認、實施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關於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期間的重大關聯交易事項的說明,包括相關內部決策程序、協議主要內容、履行情況和實施結果以及相關證明文件等;
(七)關於公司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期間納稅情況的說明;
(八)半年度報告和審計報告原件;
(九)保薦機構出具的恢復上市推薦書和保薦協議;
(十)法律意見書;
(十一)董事會對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涉及事項的說明(如適用);
(十二)會計師事務所和注冊會計師關於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說明(如適用);
(十三)按照第14.1.5條的規定與代辦機構和登記公司簽訂的相關協議;
(十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公司應當在向本所提出恢復上市申請後下一交易日發布相關公告。
14.2.9 本所在收到上市公司提交的恢復上市申請文件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
公司未能按照第14.2.8條的要求提供申請文件的,本所不受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申請。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是否受理其申請的決定後及時披露決定的有關內容,並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2.10 本所設立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對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根據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核准公司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1 本所在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在此期間,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的,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2.12 本所受理上市公司恢復上市申請後,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盈利的真實性進行調查核實。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前條所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2.13 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兩個月內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相關報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4 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上市公司在兩個月內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的,本所自公司披露上述報告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
14.2.15 本所在作出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上市公司,並報告中國證監會。
14.2.16 因第14.1.2條所述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的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的,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有關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的決定,恢復該公司股票上市。
14.2.17 經中國證監會或者本所核准恢復上市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有關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股票恢復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恢復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
(二)股票恢復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董事會關於恢復上市措施的具體說明;
(四)相關風險因素分析;
(五)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六)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2.18 上市公司披露股票恢復上市公告五個交易日後,其股票恢復上市。
14.2.19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恢復上市事宜。
第三節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或者恢復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
(二)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三)因第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最近一期半年度報告,但未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五)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六)根據第14.2.1條向本所提出股票恢復上市申請並經核准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恢復上市後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虧損;
(七)股東大會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作出終止上市的決議;
(八)因第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九)因第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十) 法院在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一)因收購人未在規定期限內實施完畢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方案,或者實施前述方案後仍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
(十二)股東大會作出公司解散的決議;
(十三)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上市公司關閉。
14.3.2 上市公司出現《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的前條情形以外的其他情形,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
14.3.3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五)項、第(十)項、第(十一)項、第(十二)項和第(十三)項之外各項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本所依據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是否終止該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5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預計可能出現第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最近一個半年度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半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半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半年度報告,同時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三)項、第(四)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披露半年度報告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五)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其股票恢復上市申請的同時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9 上市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後,預計可能出現第14.3.1條第(六)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六)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通過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年度報告,同時發布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三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1 股票恢復上市後披露的最近一期年度報告顯示公司盈利,但財務會計報告被會計師事務所出具非標准無保留審計意見的,上市公司應當在披露年度報告的同時,發布其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14.3.12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的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上市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結果提交上市公司專家委員會審議。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提供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上述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
14.3.13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七)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發布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4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八)項、第(九)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之日起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第(十三)項所述情形的,應當於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發布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或者相關方案實施完畢並披露後十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7 上市公司出現第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本所在公司披露股東大會決議公告後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之後的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3.18 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公司在此之前未按照第14.1.5條的規定,聘請代辦機構並與其簽訂相關協議的,本所在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9 公司應當自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的股票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和管理事宜;
(四)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20 本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有關決定,決定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
14.3.21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終止上市的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⑷ 在哪簽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
你好,需要去你開戶或者掛靠的營業部簽署 ,一並開通老三板交易許可權。等退市去老三板後復牌後就可以參加交易了。
⑸ 現行A股退市風險警示規則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3、取消單一凈利潤和營收指標的退市指標。新規下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戴上*ST,連續兩年扣非前/後凈利潤孰低者為負且營收低於1億元,將被終止上市;退市風險警示股票被出具非標審計報告的,觸及終止上市標准。
4、新增重大違法財務造假指標:連續2年財務造假,營收、凈利潤、利潤、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總額達5億元以上,且超過相應科目兩年合計總額的50%。重大違法類退市連續停牌時點從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法院判決之日,延後到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或法院判決生效之日。
5、新增規范類指標,信息披露、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數以上董事對於半年報或年報不保真兩類情形。出現上述情形,且公司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再有兩個月未改正,終止上市。
6、取消暫停上市和恢復上市,明確連續兩年觸及財務類指標即終止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可轉債同步終止上市。
7、交易類退市不設退市整理期。其餘類型退市整理期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退市整理期從30個交易日縮減至15個交易日。
8、關於重大違法強制退市,在新規前已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或決定書且可能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的,適用原規則;新規施行後收到相關告知書的,以2015至2020年財務數據按照原規則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2020年及以後年度財務數據按照新規標准判斷其是否觸及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9、深市設立風險警示板,具體實施時間另行通知。風險警示股票和退市整理股票進入風險警示板交易,設置交易量上限,每日累計買入單只股票不得超過50萬股。普通投資者首次買入該板股票,需簽風險揭示書。參與退市整理股票,需滿足「50萬元資產+2年投資經驗」的門檻。
⑹ 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 怎麼簽
一、兩種方式 櫃台和網上交易軟體
1、櫃台。需賬戶本人持有效身份證件交易日工作時間到開戶營業部臨櫃簽署「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
2、網上交易軟體:登錄交易,股票-其他業務-簽署風險揭示書-手動選擇「滬A股東賬戶或深A股東賬戶」、「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點擊閱讀、勾選同意,開通許可權即可。
(6)股票退市風險書擴展閱讀
《上海證券交易所風險警示板股票交易暫行辦法》
第三條 上市公司股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自被實施風險警示措施之日起,至該措施被撤銷之日的前一交易日止,在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一)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二)因暫停上市後恢復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三)因退市後重新上市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四)因其他情形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出現前款第(一)項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出現前款規定的其他情形的,股票簡稱前冠以「ST」標識。
第四條 退市整理股票的簡稱前冠以「退市」標識,自退市整理期開始之日起,在風險警示板交易30個交易日,該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終止上市,本所對其予以摘牌。
退市整理股票在風險警示板交易期間全天停牌的,停牌期間不計入前款規定的30個退市整理交易日。全天停牌的天數累計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
⑺ 牛網快速交易通道可以簽署退市整理股票交易風險揭示書嗎
別聽那個,還是和你開戶的交易所聯系保險吶。
⑻ 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怎麼辦
發布退市風險預警公告的公司中大多數被立案調查的原因主要是因涉嫌信息披露違規。除了上海家化,還有三木集團、*ST中富、榮豐控股、恆星科技、鍵橋通訊、科倫葯業、勤上光電、風神股份、青鳥華光、*ST國創、*ST成城、五洲交通、大有能源、*ST大荒、上海物貿、博匯紙業、博元投資等均因信息披露涉嫌違法違規,而被證監會立案調查。創業板連續虧損二年 主板帶*st的 都可能退市
⑼ 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有什麼作用
簽訂《風險警示股票風險揭示書》《退市整理股票風險揭示書》後即可進行st股的買賣交易
意即「特別處理」。該政策針對的對象是出現財務狀況或其他狀況異常的。1998年4月22日,滬深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或其它狀況出現異常的上市公司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Special treatment),由於「特別處理」,在簡稱前冠以「ST」,因此這類股票稱為ST股。
如果哪只股票的名字加上st 就是給股民一個警告,該股票存在投資風險,一個警告作用,但這種股票風險大收益也大,如果加上*ST那麼就是該股票有退市風險,希望警惕的意思,具體就是在4月左右,公司向證監會交的財務報表,連續3年虧損,就有退市的風險
⑽ 上市公司出現哪些財務類的情形,本所會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根據2020年12月修訂的《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下簡稱新《上市規則》),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