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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對持有股票影響

發布時間: 2021-04-09 20:11:36

A. 為什麼公司的夫妻離婚會影響公司股票

股市的人擔心影響輿論,怕別人先拋了,還擔心影響經營,就會有很多人拋

B. 股票實控人夫婦離婚對股票有沒有影響

有可能有
有可能沒有
有的可能是涉及到股權變更,還有雙方離婚後是不是有爭奪大
股東權益
的問題-
-加入和平離婚也許沒事,不和平的話-
-就會受影響了。

C. 離婚時一方持有的公司原始股票的未來收益可以繼續分嗎

 現在離婚案件中,夫妻一方作為投資主體持有有限責任公司股份的情況越來越多。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可以理解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是享有股東權利,從公司法角度來看公司資本屬於公司財產,公司股份的處置屬公司法調整范疇。在離婚案件中夫妻持有的公司股份不應簡單地適用婚姻法關於財產處理的原則進行處置。隨著經濟的發展,家庭財產的形式趨向多元化,「夫妻公司」不斷出現,夫妻一方在公司中擁有股份的情況也越來越多。在夫妻離婚時,如何分割財產又不影響公司的正常經營,成為法院在審判離婚案件時的一大難題。夫妻共有股權的認定
對於在婚前由男女雙方共同投資取得的股權,婚後可以轉化為夫妻共同股權。根據新《婚姻法》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制,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對於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使用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取得的股權或者依法繼承、受贈的股權(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婚前取得股權的股東,在婚後行使股東購買公司擴股的優先購買權,從而取得的配股或增加的股份,屬於夫妻共同股權的范圍。
夫妻持有公司股份有多種形式
(1)以夫妻共有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僅夫妻二人。
(2)以家庭共同財產投資的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包括全部家庭成員或家庭部分成員。
(3)以夫妻共有財產與他人共同投資的有限公司。
(4)夫妻接受贈與或繼承的公司股份。
分割夫妻在公司的股權時,既要保護離婚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要維護企業的生產發展。無論是何種形式的企業,在分割其所包含的夫妻共同財產時,都將直接或間接影響公司的持續、穩定及相關第三人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以應當採取審慎的態度,以盡量不影響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不破壞企業的完整性為原則。
公司的股東只有夫妻二人時,夫妻雙方離婚時可通過協商由一方接受夫妻共有的全部公司股份,另一方分得其它夫妻共有財產。

D. 夫妻離婚時,一方單獨持有股權如何處理

夫妻一方單獨持有的有限責任公司股權,離婚時,必然涉及該共有財產的分割。對於因離婚產生的股權變動,應如何處理?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價格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價格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聲明材料。 結合以上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清楚知道股權處理的原則:第一,確定股權的變動或分割比例。即通過夫妻協商一致或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將原來一方單獨持有的股權交由另一方持有或按照一定比例雙方持有。但是,基於公司法在股權變動中對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保護,夫妻對股權變動或分割協議尚不能對公司發生效力。 由公司其他股東決定是否同意該股權變動,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在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股東又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情況下,夫妻對股權變動或分割協議才能對公司發生效力,夫妻雙方可據此要求公司變更股東名冊和工商登記。 但是,如果持股配偶一方怠於將股權轉讓一事在公司股東大會上表決,由誰負責徵求其他股東意見,法律沒有明確。 夏俊峰律師認為,法院有權發出書面通知並當面徵求股東意見,此種情況下,非股東配偶也可請求法院收集其它股東意見。如果因沒有聯系方式或下落不明等客觀原因,法院通知不到公司股東的,法院可以公告並對股權繼續分割。第二,如果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股權變動,那麼不同意股東有義務以同等價格收購該股權,可先對股價作出確定,通常可以由各方協商以出資額或公司凈資產額作為價額標准。但是當上述標准無法反映公司的實際經營情況且各方無法達成一致時,此時可以通過審計、評估等方式進行,從而夫妻共有的股權轉化為其他股東收購股權支付的價款,使夫妻對股權的分割變為對股款的分割。 以上所述分割是在雙方調解同意的情況下直接分割股權,但雙方調解不成,那麼如何解決?這也是實踐中最常見、最難處理的糾紛。 夏俊峰律師認為, 法律對於夫妻協商不一致並未給出解決方案,法院出於對公司資合性與人合性的平衡考量,法院不能強行分割股權,最好以折價補償的方式解決。 實踐中確定股權價值的方法很多如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的評估,在評估前需要確定評估的范圍和選定評估方法,並且雙方都可對評估結果提出質疑。另外,也可由法院確定價值,雙方的舉證、質證,法院調查後認定。 如果法院為快捷地解除當事人的婚姻身份關系,防止久拖不決,離婚案件中股權分割也可另案審判,另訴股權分割主審法官多為經濟庭法官,其對公司股權分割較為專業,富有經驗。<

E. 大股東夫妻之間鬧離婚,對股票有什麼影響

在中國股市裡有積極的影響,總發行的股票數目一定的話,如果有受限股,比如說第一股東凍結,那麼就意味著流通的股票減少了,那麼就比較容易操控股價,所需的資金要少得多,莊家比較喜歡這類的股票,這也是為什麼中小盤股永遠比大盤股漲得好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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