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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強制退市征詢

發布時間: 2024-11-07 06:35:24

Ⅰ 風險勘查資本市場

一、風險勘查資本市場概況

(一)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的界定

資本市場是指證券融資以及經營一年以上的中長期資金借貸的金融市場,包括股票市場、債券市場、基金市場和中長期信貸市場等。風險資本市場是指資本市場中具有較大風險的子市場,通常包括三個子市場,即非正式的私人風險投資市場、風險資本市場,以及專為中小型高成長企業設立的創業板市場。

風險勘查資本市場是指專門為礦產資源風險勘查提供資金融通的市場,在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傳統勘查商業文化濃厚的國家,這類市場是風險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礦業資本市場的組成部分(圖10-1)。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具有普通風險資本市場的屬性與特徵,即資本需求數額較小、風險比一般資本市場更高、成長性較高等,但因資源勘查行業以及高科技、生物技術等其他高風險行業在法律屬性、資本需求規模以及隨時間變化的規律、信息披露特點等都各有差異,因此,風險資本市場通常會針對不同的行業設置專門的運作、監管及治理的制度環境,又有一些特殊性要求。

(二)風險勘查資金的來源

在市場經濟國家,礦產資源勘查主要由獨立的礦產資源勘查公司、大型礦業公司的勘查事業部或初級勘查公司與大型礦業公司聯營進行。風險勘查資金主要來於自有資金、私募資金、股本資金以及少量的銀行貸款。勘查起步階段需要的資金較少,且前景不明朗,一般依靠自有資金或親朋好友處籌集的資金進行工作,有些大型礦業公司往往也會拿出一部分資金進行風險勘查。

私募發行的本質,是礦業公司把股票賣給特定的投資者獲得資金,是針對特定對象、採取特定方式、接受特定規范的證券發行方式;與公開發行相對應,滿足籌資人的不同要求,一般分為股票私募、債券私募及其他證券私募。在勘查領域,公開上市的公司畢竟只是少數。因此,私募在勘查公司融資中,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私募發行的對象通常是特定的投資者,在礦產勘查領域,這類特定的投資者主要是擁有巨額財富的個人、大型礦業公司以及各類私人金融資本組合、公共基金、上市的風險投資公司、私人風險投資公司、專營礦產勘查的籌資機構等。私募方式籌資額一般在幾百萬到數千萬元之間。私募資金對發起人的素質、找礦思路、項目選擇等都很有傾向性。私募資金投資的主體對回報的期望不同,風險投資公司和初級礦產勘查公司通常會簽署協議,明確權益返還的方式。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很多公司難以通過公共資本市場獲得資金,往往通過私募方式籌集資金。比如澳大利亞均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的一項調查表明,在2008~2009年金融危機期間,澳大利亞初級勘查公司所需要資金的60%都是通過私募方式獲得的。

圖10-1 礦業資本市場及風險勘查資本市場

從風險勘查融資額上看,通過股票交易所上市融資,是風險勘查資金的主要來源渠道。股票交易所一般分為主板市場、二板市場及場外交易市場。很多國家都設立了為初創企業上市的二板市場,有些國家的創業板市場專門設立了資源勘查公司的板塊,允許勘查公司上市。這些市場的共同特點是,對在創業板上市的資源類企業,普遍沒有盈利要求,同時,上市企業往往可以在主板和二板市場之間轉板。

因勘查的高風險性,銀行難以評估勘查企業預期的盈利能力和還貸能力,因此,很少有銀行會為勘查提供貸款。但隨著勘查成果日益顯露,小公司可以用其勘查成果說服銀行,可能會獲得銀行的抵押貸款。銀行自己有專業的地質、采礦專家,開展礦產勘查開發的貸款業務。另外在有些國家,為了促進勘查融資,政府部門提供探礦者找礦借貸或礦業貸款基金。比如加拿大政府為了鼓勵勘查投資,設立探礦者找礦信貸計劃;探礦者找礦借貸就是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是提供探礦權人一個野外季節工作所需要的費用。也有的國家通過政府建立礦業貸款基金的方式提供,比如美國阿拉斯加州礦業貸款基金,主要針對高級礦產勘查以及礦業開發項目。日本對於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也提供借貸方面的支持。

(三)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現狀

據統計,自2003~2008年,在全球初級礦業公司總計782億美元的融資中,70%(546億美元)來自股本融資,只有24%來自債務融資(186億美元),另有5%(54億美元)來自可轉換債券,其餘的1%來自其他投資來源,包括政府投資等。隨著礦產品價格的上漲以及資源性公司日益受到主流投資界的重視,從2003年到2008年的6年間,初級礦業公司的股本融資額增長了1000%,從2003年的14億美元增至2008年的158億美元。當然,2009年因金融危機,融資額有所下降。盡管舉債融資所佔比重不大,但其絕對值亦大幅增長,從2003年的5億美元增至2008年的70億美元(圖10-2)。

圖10-2 全球初級礦業公司資金來源結構(2003~2008年)

二、風險勘查股票融資的主要制度

因勘查公司特有的地質風險,一般投資者很難正確判斷初級勘查公司潛在的價值和未來風險。為降低風險,世界上允許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採取相應的措施控制風險,保障投資者利益。這類措施主要包括上市准入門檻的設定、上市過程中的監管以及退市轉板及出現問題後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幾方面。

(一)股票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初次上市要求)

所有的證券交易所都設定了上市的准入門檻,任何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都要滿足上市門檻要求,達不到標准則不允許上市。允許勘查公司上市的股票交易所最大的特點是沒有過往盈利方面的要求,取而代之的是對初級勘查公司礦業項目的儲量及工作計劃方面的要求,主要包括幾方面:第一,必須擁有合法的探礦權,且在其中擁有重要權益;第二,以往進行了勘查投入,並擁有維持某一時段勘查計劃所需要的流動資金;第三,應擁有保有礦業權所必需的流動資金等。各交易所規定又有所不同(表10-4)。

表10-4 允許勘查公司上市的五大證券交易所最低上市要求

續表

以多倫多風險交易所為例。多倫多風險交易所細分程度較高,所有上市公司被分為五類,即科技或工業類、采礦類、油氣類、地產及投資類、研發類。上市公司被分為兩個層次,每個層次又被分為不同的標准。每一類均有第一層次和第二層次的最低要求,且每個層次都提供了多個標准供擬上市的公司選擇(表10-5)。企業只需達到第一或第二層次的其中任一標準的全部要求,即可申請在加拿大上市。

表10-5 多倫多風險交易所勘查公司最低/初次上市要求

交易所在考慮公司申請時,考慮的非常重要的因素是公司管理層。交易所會在公司業務的基礎上考慮管理層的業務以及專業程度。此外,申請上市的公司,還要有交易所「參與機構」的保薦。如果初級勘查公司與一家資深礦業公司具有合營關系,也會對其上市產生正面影響。礦業公司的保薦人除了要滿足證券交易所對所有類別公司的一般要求外,還要在以下幾方面對公司做出評價,一是由公司管理層所准備的18個月流動資金的來源以及使用計劃;二是對申請者的項目進行實地考察;三是要對礦業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法律風險、礦業權保有能力、管理層經驗和技術特長等進行調查。由此可見,對於初級勘查公司來說,除了一般性制度約束以外,保薦人制度在控制風險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

(二)維持上市要求(持續上市要求)

維持上市要求是指上市公司為了持續上市需要達到的標准。公司要想維持上市席位,必需滿足要求。維持上市席位的最低要求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商業活動情況以及股東分配情況。以加拿大風險交易所為例,不同層次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要求,將被轉板到較低層次。維持要求,主要涉及信息及時披露要求、流動資本要求、股東數目要求、凈有形資產要求、市場資本化市值要求等。此外,證券交易所有持續上市要求。2010年6月14日,加拿大風險資本市場將對最低上市、每個層次的維護要求、CPC2.4政策等進行改革。主要改革內容包括,最低上市要求改為「首次上市要求」,層次維護要求更改為「持續上市要求」。

(三)信息披露中的風險控制

風險勘查公司上市後,需要承擔按期報告和重大事件隨時報告的義務,即信息披露義務。保證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是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監管的關鍵。為確保礦業企業提供准確的信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對從事信息採集、估算、披露的主體資質,技術規范及內容,出現問題要承擔的法律責任等都有明確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控制這類風險主要依靠兩方面規制,一是對從事地質工作的人員主體資格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進行明確規定;二是對勘查報告的技術規范進行詳細規定。主要是通過行業協會自律、礦產資源立法規范以及證券行業方面的制度進行規范。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普遍採取的是同礦業領域的行業協會密切合作,藉助行業協會會員約束制度,兩方互用資源、互相承認對方規范。

以加拿大為例。加拿大證券管理機構的信息披露制度主要包括勘查公司需要遵守NI43-101披露標准以及NP51-201披露標准提交有關報告。NI43-101披露標准2001年開始實施,是繼一系列儲量造假丑聞後,採取的應多措施,主要目的是提高披露的准確性以及一體化程度,強化使用一些工業術語,同時確保正確的信息來自於正確的人。「NI43-101報告」是勘查項目的資源、地點、探礦權、環境責任、營業許可與執照、采礦前景、基礎設施和歷史演變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告中要有勘查和采樣的結果、取樣方法、抽樣准備情況和驗證措施、資源儲量的評估等。「NI43-101報告」的撰寫人,必須是有關文件認可的工程師和地質學家學會的會員。

國外具有不同層次股票市場,內部各層次往往可以自由轉板,對於達到主板上市標準的公司,可以轉板到主板上市。反之,對於達不到標準的公司,將轉板到低層次的股票市場。這種轉板可以是主動申請,也可以是強制轉板。

(四)勘查公司上市的程序

勘查公司上市的一般程序是,通過證券經紀公司和咨詢公司包裝、評估和推薦,進入證券交易所。准予勘查公司上市的證券交易所都要求公司達到最低上市標准,要求有獨立的稱職人員或采礦工程師提交的報告,公司在招股說明書中對風險進行說明,獨立地質學家對地質報告簽名擔保。比如如果在加拿大風險交易所上市,一般有三種方法,一是首次公開上市,二是反向收購,三是資金庫公司(CPC)。上市前期,需要製作完備成熟的商業企劃,讓一位加拿大證券交易所的代表(CDNXPREP)協調預覽公司的商業企劃,征詢行業顧問的意見,然後是安排一家成員公司作為公司的發起人。在正式申請以前,需要向加拿大風險交易所提供公司基本情況方面的資料,由風險交易所確認申請公司具有申請上市的資格,給出意見書。然後尋求保薦人,准備正式申請上市文件。

三、市場經濟國家推動勘查公司上市的外圍制度環境

縱觀世界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發育的國家或地區,除擁有豐富的礦產資源這一硬體條件以外,還包括很多軟體條件,包括催生勘查資本市場發育的制度條件,以及完備的配套服務體系。

(一)適宜的法律制度環境

1.合理設置探礦權門檻,加強過程監管

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市場經濟國家探礦權准入門檻很低,無論法人還是自然人均有資格申請探礦權。為彌補探礦權主體良莠不齊帶來的監管困難,這些國家一般要求探礦權人繳納履約保證金,范圍覆蓋環境復墾、最低勘查承諾、履行地質資料義務等。這項制度把探礦權違約風險轉嫁於其自身,使政府監管處於主動。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國家探礦權細分程度較高,根據目標礦種、探礦權主體等,探礦權有效期也不同,多則5年,少則半年。政府可以根據探礦權人履約情況決定是否延期,這就促進了探礦權人的主動履約。低門檻並非意味著工作標準的降低。在發達國家,進行各類勘查工作,需要具有各種規定資質的專業技術服務公司。與我國現行制度不同的是,與這些資質人簽署協議,並非探礦權申請的前置條件。另外,這類資質細分程度高、專門性強,不像我國這樣整裝。比如根據加拿大魁北克省的《礦業法》,進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活動需獲得的執照或行政許可多達十幾項之多。探礦權門檻以及相應制度的合理設置,使國外探礦權市場的主體主要是職業找礦人,探礦是職業找礦人而非資本家的樂園。兩者各得其所。

2.高水平的地質資料公益性服務

公益性服務水平直接關繫到勘查企業的風險,對勘查企業的融資能力有很大影響。國外普遍注重公益性地質資料的服務,這種重視主要體現在幾方面:第一,通過增加或保持公益性地質調查工作的穩定投入,獲取更新地學信息,改善提供地學信息服務的方式,提高地質資料水平和挖掘程度;第二,通過嚴格立法與執法,確保礦業權人地質資料的准確性和完整性以及最終的公益性;第三,通過信息系統建設,提供快速便捷服務;第四,根據客戶需求,提供增值服務。根據加拿大、澳大利亞的統計,基礎調查投入對勘查投資的乘數效應通常在1∶6左右。

3.靈活便捷的探礦權轉讓及交易

風險勘查准入和退出制度,是風險勘查資本進入和退出的前提,而風險勘查的准入和退出,又取決於礦業法對探礦權轉讓及交易的控制。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等傳統的礦業國家,探礦權轉讓交易制度具有以下特點:第一,交易對象靈活,可為探礦權本身,亦可是企業權益,可全部轉讓,亦可部分轉讓;第二,只要受讓方同意承擔轉讓方的義務就可以轉讓,不設置其他附加條件。礦業權交易靈活,附著的資本才能靈活。

4.促進勘查投融資的特別優惠制度

加拿大、澳大利亞、美國對風險勘查制定有財政、金融、稅收等多方面的鼓勵措施(表10-6)。給予財政補貼和稅收優惠。主要包括直接針對草根勘查者的補貼制度、計稅時,可以超額抵扣勘查投入、全部通過股票制度等,對於勘查投資給予特別的優惠,降低勘查成本,進而增加了勘查投資的吸引力。為企業在風險勘查資本市場上獲得社會資本奠定了基礎。一些國家還採用小公司特別政策,培育小公司的發展。

表10-6 政府為促進礦產勘查融資採取的支持措施

(二)完備的配套服務體系

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由資金需求主體、投資主體、中介機構等各類主體組成。中介機構的培育與發展是商業性礦產勘查成功融資的重要條件之一。成功的礦業融資,除了政府的政策性支持、礦業公司自身的努力之外,中介機構充分發揮作用也是不可或缺的。完善、有效率的金融中介在礦業融資活動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在某種意義上,一個好的金融中介機構承擔上市業務或借貸業務,這本身就說明了項目的可靠性。有經驗的地質和采礦技術專家。在加拿大多倫多,有200多個從事礦業股票分析的分析師,平均每一個多倫多的礦業股票就有3個分析師。

四、我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現狀及建議

(一)中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

中國目前風險勘查資金的來源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財政投入、企業自有資金投入、風險勘查基金(私募基金)投入、場外股權交易(OTC)等,其中以前兩者為主。2009年,中國基礎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資金總額為277億元,其中90%左右為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在全部投入中,社會資金投入佔67%。而社會資金部分,主要為企業自籌資金。同期全球固體礦產勘查預算為73.2億美元。一方面,中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存在著巨大的容量;另一方面,政府在風險勘查投資中所佔的份額仍顯過高。

(二)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制度障礙

中國證券交易所雖然設立了創業板市場,但因有贏利方面要求,勘查公司不可能上市融資。另外,我國目前勘查主體以國有地勘單位為主,而根據有關規定,證券市場融資主體必須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即便允許勘查公司上市,很多企業並不具備資格。

礦業權制度方面,我國探礦權招拍掛方式出讓、同西方國家相比探礦權的高門檻、探礦權轉讓交易的限制等,使探礦權准入退出存在制度障礙。資源儲量估算和會計制度,同國際礦業資本市場普遍採用的制度存在對話困難。另外,勘查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尚未有效發揮;在鼓勵勘查投入方面,稅收制度還有待挖掘;公益性地質調查以及公共服務體系尚有待完善。

(三)建立礦產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的對策建議

1.盡快建立中國風險勘查股票交易市場

中國很多風險勘查公司境外上市,致使國外尤其是發達國家的咨詢機構深度介入中國礦產資源領域事宜。這種做法在使中國失去資本市場機會的同時,也使中國的資源及相關信息面臨泄密風險。中國苦心經營的境外資源資本控制以及資源安全問題,將會隨著中國公司的境外上市而變得透明。資本逐利的本性,使中國境內出現了風險勘查基金、場外交易等,這些資本必然要求退出渠道。目前的資本市場層次上的斷層,必將抑制和約束已有的發展,並最終影響到中國礦業的發展。如果能夠建立風險勘查資本市場,反過來又會推動地勘體制、礦業權管理制度的改革,帶動全社會對風險勘查的逐漸認同。

市場可以培養,勘查的商業文化亦如此。縱觀西方發達國家礦業資本市場的發展史,都是在不斷的儲量造假和不斷的修正完善中循環上升的。

建議在創業板中,設置資源板塊,允許那些擁有較優良礦產資源/儲量資產,包括擁有海外礦產資源/儲量資產的企業上市融資。針對勘查行業特點,將目前的盈利要求改為盈利計劃的要求,凈資產要求轉化為對勘查公司擁有的資源/儲量方面的要求。根據地勘行業特點,凡擁有優質探礦權,儲量達到探明級別並已達中型規模,擁有1500萬元自有資本作為首期勘查投入的,可在創業板上市。

2.在礦產資源立法中,建立相關制度,與資本市場銜接

應該充分利用礦產資源立法的有利時機,設立相關條款,創造與資本市場對接的條件。我國礦產資源法一般為每十幾年一個修改周期,如果不能在本次修改礦產資源法中,考慮在礦業權制度設計中,為將來風險勘查資本市場的建立奠定基礎的問題,將會錯過又一輪周期。建議修法中通過下面幾方面的修改,創造同資本市場銜接的條件。第一,降低探礦權門檻,允許自然人申請探礦權,不允許事業單位法人擁有探礦權。事業法人要想成為礦業權人,必須首先轉制為企業。中國目前勘查中存在的很多問題,都是事業體制地勘單位造成的。第二,允許探礦權共有,允許探礦權部分轉讓,將股權轉讓納入礦產資源法的調整范圍。第三,改革探礦權轉讓條件,只要受讓人承諾實現轉讓人的義務,就可以轉讓。第四,建立和強化勘查區塊退出制度,包括區塊強制退出制度、義務退出制度和自願退出制度。第五,強化地質資料報告的內容,尤其強化提供虛假地質資料的法律責任。

3.資源/儲量估算及礦業權資產會計制度盡快與國際接軌

礦業是一個全球化的行業,在國際慣例取捨方面,中國能夠選擇的道路,要麼是引領國際慣例,要麼是適應國際慣例。資源/儲量分類分級及估算制度以及礦業權資產會計制度,就上市而言,一個代表實物量,一個代表價值量,是礦業企業的核心。美國、加拿大、澳大利亞、英國、南非等,都在多年的發展中,殊途同歸,採取了幾乎相同的制度。而中國目前仍然游離於外,這一切已經約束了中國企業走出去,以及中國資本市場的引進來,需要盡快與國際慣例接軌。與之相配套的,需要建立注冊地質師執業准入資格制度,明確注冊地質師的法律責任。

4.政府應給予充分的參與和扶持

建議針對勘查特性,設置有針對性的勘查投入財政補貼、勘查投資稅收抵免、風險勘查金融體系。

Ⅱ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2018修正)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三)規范主動退市申請與決定程序。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的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書、退市後去向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專門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決定之日起15 個工作日內,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場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情況報告證監會。

(四)健全主動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等內容的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回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專門制度規范。研究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規范。

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觸及強制退市指標前,實施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前,按照公開承諾回購或者收購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經濟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主動退出交易所市場。

Ⅲ 科創板退市新規

1、新增市值退市,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將被市值退市。
2、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並設置了過渡期安排:觸及面退的個股,「低面」時間從新規之前開始的,按照原規則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法律依據:
《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
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動退市制度
(一)確立主動退市的途徑和方式。上市公司通過對上市地位維持成本收益的理性分析,或者為充分利用不同證券交易場所的比較優勢,或者為便捷、高效地對公司治理結構、股權結構、資產結構、人員結構等實施調整,或者為進一步實現公司股票的長期價值,可以依據《證券法》和證券交易所規則實現主動退市。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交易所交易。
上市公司在履行必要的決策程序後,可以主動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撤回其股票在該交易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
上市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除上市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決議解散的,其股票按照證券交易所規則退出市場交易。
(二)明確主動退市公司的內部決策程序。上市公司擬決定其股票不再在交易所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應當召開股東大會作出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並須經出席會議的中小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在召開股東大會前,上市公司應當充分披露退市原因及退市後的發展戰略,包括並購重組安排、經營發展計劃、重新上市安排等。獨立董事應當針對上述事項是否有利於公司長遠發展和全體股東利益充分征詢中小股東意見,在此基礎上發表獨立意見,獨立董事意見應當與股東大會通知一並公布。上市公司應當聘請財務顧問為主動退市提供專業服務、發表專業意見並予以披露。
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重組、回購等監管制度及公司法律制度嚴格履行實施程序。
(三)規范主動退市申請與決定程序。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或者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者轉讓的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後的15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提交退市申請。退市申請至少應當包括股東大會決議、退市申請書、退市後去向安排的說明、異議股東保護的專項說明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材料。證券交易所應當自上市公司提交退市申請之日起5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並通知公司;決定受理的,應當自受理上市公司提交的退市申請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重點從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權益的角度,在審查決策程序合規性的基礎上,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其股票終止上市交易的決定。
因全面要約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實施以上市公司為對象的公司合並、上市公司全面回購股份以及上市公司自願解散,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上市公司公告回購或者收購結果、完成合並交易、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建立上市公司主動退市的專門報告制度。證券交易所應當在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決定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以及上市公司退出市場交易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上市公司主動退市情況報告證監會。
(四)健全主動退市的配套政策措施。完善上市公司收購制度,豐富要約收購履約保證形式,研究建立包括觸發條件、救濟程序等內容的余股強制擠出制度。完善上市公司股份回購制度,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優先股以回購發行在外的普通股。制定上市公司吸收合並專門制度規范。研究豐富並購融資工具。完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制度,對包括退市公司在內的非上市公眾公司並購重組的條件、程序、披露要求等作出規范。
上市公司在出現股價低於每股凈資產等情形時部分乃至全面回購股份,導致公司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公司可以申請再次公開發行證券,或者向其選擇的證券交易所申請重新上市。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在觸及強制退市指標前,實施主動退市,在消除可能導致強制退市的情形後,可以重新申請上市。涉嫌欺詐發行的公司或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在受到證監會行政處罰前,按照公開承諾回購或者收購全部新股,賠償中小投資者經濟損失,及時申請其股票退出市場交易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證券交易所可以通過設定差異化的上市年費、提高信息披露要求等經濟或者自律方式,加大存在強制退市可能的上市公司維持上市地位的成本,引導其主動退出交易所市場。
二、實施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制度
(五)對重大違法公司實施暫停上市、終止上市。上市公司構成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重大違法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應當嚴格依法作出暫停、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的決定。
證券交易所應當制定上市公司因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終止上市實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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