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股票重新上市至少要幾年
⑴ 面值退市多久可以重新上市
當一個公司的股票遭遇面值退市後,其重新上市的申請流程有一個明確的時間間隔規定。根據相關要求,公司需要在其股票從主板市場正式退出並進入股份轉讓系統後,等待至少三個月的時間。這個三個月的等待期是必不可少的,意味著公司需要在這段時間內先適應新的市場環境,完成必要的整頓和准備,以符合重新上市的條件。
因此,如果一個公司面臨面值退市,它需要在退市後的三個月內完成所有必要的轉型工作,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報告的修復、業務模式的調整、以及可能的監管合規審查。只有在這些條件滿足且通過相關監管部門的審核後,公司才能正式提交重新上市的申請。這個過程對於公司而言,既是對過去的清算,也是對未來的重啟,需要經過慎重的規劃和實施。
總的來說,從面值退市到重新上市,公司需要經歷一段至少三個月的「冷凍期」,這是為了確保市場的公平性和投資者的利益,同時也是公司自我提升和轉型的寶貴時間。只有在這段時間結束後,符合條件的公司才有可能再次踏上上市之路。
⑵ 股票退市後多久可以重新上市
股票被退市,對於投資者來說,可能會造成一分錢不剩的局面,因為很多股票被退市股票是賣不出去的,或者是直接被退市了,持有股票的投資者只能寄希望於股票重新上市。
股票退市後多久可以重新上市?
60個交易日,股票被退市之後至少60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而且能不能重新上市,得看是否滿足上市的要求,各交易所對於上市的要求規定不一樣,具體看股票屬於哪個交易所。再者是有些股票被退市是無法再重新上市的,所以要分情況對待。
股票若是被退市,首先會有一個退市整理期,是15個交易日,退市整理期滿之後,股票從滬深交易所退到老三板後,如符合要求有可能重回滬深交易所上市,具體以上市公司的公告為准。
股票退市是什麼意思?
退市是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並有復雜的退市的程序。
股票被退市到老三板,還是可以繼續賣出的,但若是直接被退市意味著無法賣出,股票退市後重新上市持有的股票還有用,但是能不能上市是一個未知數,畢竟能夠重新上市的概率很低,所以投資者要做好心理准備,日常買賣股票的時候要避開那些有退市風險的。
⑶ 退市股票能否成功申請重新上市
退市的公司可以再申請重新上市,不過需要經過至少六十個交易日才可以重新上市。
退市可分為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
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
被動性退市是指公司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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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
第四章重新上市安排
第二十六條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三個月內辦理完畢公司股份的重新確認、登記、託管等相關手續。本所在公司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安排其股票上市交易。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的,應當向本所提交申請延期重新上市的說明並公告,本所可以根據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同意延期。
公司未在上述期間內辦理完畢重新上市相關手續,也未獲得本所同意延期的,本所關於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決定自期限屆滿之日起失效,公司於該決定失效之日起的至少六個月後方可再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請。
第二十七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申請獲得本所同意後,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與本所簽訂重新上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其他有關事項,並按照本所規定於股票重新上市前繳納重新上市初費。
第二十八條公司應當在其股票重新上市前向本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簽署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聲明及承諾書》;
(二)公司全部股份已經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託管的證明文件;
(三)公司行業分類的情況說明;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九條公司股票自重新上市首日起實施其他風險警示。本所在公司披露重新上市公告後的五個交易日內安排其股票進入本所風險警示板進行交易。
重新上市的公司在發布首份年度報告後,可以按照《上市規則》的規定向本所申請撤銷對其股票實施的其他風險警示。
第三十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沿用其終止上市前的股票代碼,重新上市首日股票交易不設漲跌幅限制。
公司股票重新上市首日的開盤參考價原則上應為其在全國性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者本所退市股份轉讓系統最後一個轉讓日的成交價。
公司認為需要調整上述開盤參考價的,需由重新上市保薦機構出具專項核查意見,充分說明理由並對外披露。
第三十一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終止上市前的有限售條件流通股,在退市期間未以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其限售期限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第三十二條
除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情形外,公司退市期間發行的新增股份,其限售期限截至重新上市日尚未屆滿的,自重新上市之日起連續計算;
限售期少於十二個月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繼續限售至屆滿十二個月;
未設定限售期的,除已通過證券競價交易方式公開轉讓的股份之外,自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公司在重新上市申請日前的最近六個月內發行的新增股份,自重新上市之日起的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
第三十三條終止上市前未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公司,其非流通股份須待相關股東比照執行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的規定後方可流通。
第三十四條公司在退市期間因配股、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或者送股而相應增加的股份,其限售期與原對應的股份相同。
第三十五條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重新上市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或者由公司回購。
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自重新上市後的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委託他人管理或者由公司回購。
第三十六條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後,其保薦機構應當在公司重新上市後當年及其後的兩個完整會計年度內履行持續督導職責,並於每一年度報告披露後的十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持續督導總結報告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