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事件影響的股票
1. 疫苗造假事件哪些股票受益
替代產品搶奪長春長生的市場份額的企業。其中受益最大的是:遼寧成大和華蘭生物。
另外,長生生物狂犬疫苗(主動免疫)被召回,說明了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的必要性(被動免疫),華蘭生物旗下的注射狂犬免疫球蛋白連續兩年狂免批簽數量暴增,國內市場份額第一。長生生物此次的黑天鵝,無疑是給競爭對手華蘭生物提供了一個很好的賺錢機會!
與此同時,國內生產四價流感疫苗的企業只有兩家:華蘭疫苗和長春長生。長春長生落馬,估計最大的贏家就是華蘭生物了!
疫苗是2018年最熱的板塊,其中主要包括康泰生物、智飛生物、長生生物,沃森生物、華蘭生物。
照目前的股票走勢來看,長生生物疫苗事件很有可能使其直接面臨退市風險,其所獲得的疫苗簽發數量就有可能轉移到其他企業,所以對其他相關企業是有利好的。
長生生物這一事件目前還在網路中持續被關注中,雖然整個生物醫葯板塊均被波及受到影響,但是同樣也不可避免的成為其他相關概念股的利好消息。
2. 2000億市值的疫苗龍頭智飛生物出現閃崩,為何會出現這種情況
因為社會組織發表了一篇文章說HPV疫苗接種一針和接種兩針三針的效果,基本上是一樣的,對疫苗企業打擊很大
3. 長生生物股票 為什麼變ST
首先你要了解股票ST的含義
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連續兩年虧損,被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
*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經營連續三年虧損,被進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
由於長生生物疫苗事件,影響重大,存在被強制退市的風險,交易所給予警示,所以該股ST。
知識補充:
什麼是ST股票
1998年4月22日,滬深證券交易所宣布將對財務狀況和其他財務狀況異常的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進行特別處理(英文為specialtreatment,縮寫為「ST」)。其中異常主要指兩種情況:一是上市公司經審計兩個會計年度的凈利潤均為負值,二是上市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在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被實行特別處理期間,其股票交易應遵循下列規則:
財務狀況異常指: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為負值;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低於注冊資本,即每股凈資產低於股票面值;
3、注冊會計師對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告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股東權益扣除注冊會計師、有關部門不予確認的部分,低於注冊資本;
5、最近一份經審計的財務報告對上年度利潤進行調整,導致連續一個會計年度虧損;
6、經交易所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為財務狀況異常的。
*ST的含義:
*ST為退市風險警示。以下七種情況會被交易所標以「*ST」標示:
①最近兩年連續虧損(以最近兩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②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者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後,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兩年連續虧損;
③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④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兩個月;
⑤處於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恢復上市後第一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⑥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的90%;
⑦法院受理關於公司破產的案件,公司可能被依法宣告破產。
4. 如果因疫苗事件造成長生生物退市,股民的損失該怎麼辦,你怎麼看
7月25日,上市公司長生生物發布公告稱將從7月16日起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股票簡稱由長生生物更為「ST長生」,公司股票交易日漲跌幅限制在5%。
股民不能忍氣吞聲自認倒霉,長生生物公司疫苗造假早已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卻並未在定期報告或臨時報告中披露,向投資者揭示投資風險,已構成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根據《證券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股民完全可以索賠。
因吉林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已於2018年7月18日對長生生物的全資子公司長春長生生物科技有限責任公司作出行政處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也以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於2018年7月23日對公司進行立案調查,結合該案的具體情況,待證監會對長生生物因虛假陳述作出行政處罰後,股民可就上市公司虛假陳述發起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訴訟。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提起訴訟具體要求如下:
一、原告的主體資格
因上市公司長生生物虛假陳述遭受損失的投資人,包括從事證券交易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均可以成為原告。
二、原告的准備工作
搜集如下資料:
1.搜集監管機構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等相關主體作出的與案件相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公告,或者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判文書;
2.投資人的身份證明文件,不能提供原件的,應當提交經公證證明的復印件;
3.進行交易的憑證等投資損失證據材料;
4.其他與案件相關資料。
三、受理、管轄的法院
虛假陳述證券民事賠償案件,由省、直轄市、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計劃單列市和經濟特區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投資人對多個被告提起證券民事賠償訴訟的,按下列原則確定管轄:
1.由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除外情形:當法院受理以發行人或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後,當事人不申請或者原告不同意追加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為共同被告,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追加的,應通知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不得移送案件。
2.對發行人或者上市公司以外的虛假陳述行為人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3.僅以自然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由被告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四、法院審理案件的一些關注點
(一)被告是否存在證券市場虛假陳述
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是指信息披露義務人違反證券法律規定,在證券發行或者交易過程中,對重大事件作出違背事實真相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時發生重大遺漏、不正當披露信息的行為。
(二)虛假陳述與投資人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投資人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1.投資人所投資的是與虛假陳述直接關聯的證券;
2.投資人在虛假陳述實施日及以後,至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買入該證券;
3.投資人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因賣出該證券發生虧損,或者因持續持有該證券而產生虧損。
被告舉證證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應當認定虛假陳述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
1.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之前已經賣出證券;
2.在虛假陳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後進行的投資;
3.明知虛假陳述存在而進行的投資;
4.損失或者部分損失是由證券市場系統風險等其他因素所導致;
5.屬於惡意投資、操縱證券價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