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市股票再上市的條件
㈠ 退市公司申請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實施辦法(2020年修訂)》第八條規定,公司在其股票終止上市後,其終止上市情形已消除,且同時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請重新上市:
(一)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五千萬元;
(二)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 25% 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四億元的,社會公眾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為10%以上;
(三)公司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
(四)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
(五)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均為正值且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千萬元(凈利潤以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較低者為計算依據);
(六)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累計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或者公司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營業收入累計超過人民幣三億元;
(七)公司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正值;
(八)公司最近三年主營業務未發生重大變化;
(九)公司最近三年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生重大變化;
(十)公司最近三年實際控制人未發生變更;
(十一)公司具備持續經營能力;
(十二)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和內部控制制度且運作規范;
(十三)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深交所有關規定及公司章程規定的任職資格,且不存在影響其任職的情形;
(十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前款第十三項所稱「影響其任職的情形」,包括:被中國證監會採取證券市場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者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尚未有明確結論意見等情形。
公司因觸及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其股票被強制終止上市的,不得申請重新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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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退市後重新上市的條件是什麼
有以下條件: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八條 發行人應當是依法設立且合法存續的股份有限公司。經國務院批准,有限責任公司在依法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時,可以採取募集設立方式公開發行股票。
發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持續經營時間應當在3年以上,但經國務院批準的除外。發行人的注冊資本已足額繳納,發起人或者股東用作出資的資產的財產權轉移手續已辦理完畢,發行人的主要資產不存在重大權屬糾紛。
(2)退市股票再上市的條件擴展閱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相關法條:
第二十二條 發行人的內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並由注冊會計師出具了無保留結論的內部控制鑒證報告。
發行人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財務報表的編制符合企業會計准則和相關會計制度的規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發行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第二十四條 發行人編制財務報表應以實際發生的交易或者事項為依據;在進行會計確認、計量和報告時應當保持應有的謹慎;對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應選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