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重整對股票影響
⑴ 司法重整對股票的影響
重整對債權方的股價不利,並且對被重整方的股價也不利。
破產重整主要是針對可能或已經具備破產條件但又有維持價值和再生希望的企業,進行業務重組和債務調整,以此擺脫債務危機恢復營業,雖然能給重整的企業缺缺帶來新生,但讓債權人承擔企業重整的社會成本和風險,有失公平。因譽扮簡此,重整對債權方的股慶褲價不利,並且對被重整方的股價也不利。如果重整失敗,那麼勢必加速破產。在過往重整的股票來看,破產重整的股票很多,最好重整成功並成為牛股的股票寥寥無幾。
⑵ 破產重整的股票會怎樣
法律分析:1、公司破產清算,那麼,只有等到公司拍賣掉所有的資產,還清所有負債之後,仍有多的資產才可以供所有股東按持股比例分配。2、股票轉移至三板市場交易。如果公司在未來連續三年盈利,可再次申請到主板交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該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