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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股票退市規則

發布時間: 2023-06-13 21:11:57

Ⅰ 退市新規什麼情況會被ST

退市新規規定:上市公司凈利潤虧損並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時將被ST(取消了兩年虧損的要求),若連續兩年凈利潤虧損並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直接退市,御芹取消恢復上市環節。
ST股票相對來說風險較大,漲跌幅度比其他股票要小,ST股票漲跌幅限制為5%,創業板辯脊ST股漲跌幅限制為20%,一般不建議投資者操作ST股票。
拓展資料
ST在股票上是指境內上市公司被進行特別處理的股票。ST股是指境內上市公司經營連續二年虧損,被進行退市風險警示的股票。可以這樣理解,ST股票就是有風險的股票、而*ST股票則是可能退市的股票。再通俗地講,ST股票就是「生了病」的股票,而*ST股票則是「快over」的股票。
炒股時間長的朋友們都知道,這兩種股票可謂是讓人深惡痛絕,因為但凡被戴帽的股票,那種走勢簡直就是飛流直下三千尺,尤其是剛被戴帽的時候基本就是連續一字跌停,比如著名的康得新(現在叫「*ST康得」),認識戴帽股票並有效防範戴帽股票是非常非常重要的。
根據上海交易所2020年新規規定,在上交所上市的股票出現7種情況將被戴上「ST」帽,攜拆滲原文如下;
那什麼時候戴「*ST」帽子呢?上交所是這樣規定的,如下:
根據深圳交易所2020年新規規定,在深交所上市的股票出現6種情況將被戴上「ST」帽,原文如下;
其實這個規定和上交所基本相同,只是在規定方面相比上交所少了一個關於失信的規定,但這個其實咱們可以自己想到,一旦真的失信即便規定上沒有明確指出,但也肯定不會被允許繼續正常運營。
而至於加「*ST」的條件和上交所也都一樣,我就不多說了,只截圖給大家看一下。
A股ST規則總結根據咱們上邊的信息採集,由於上深兩所的規則基本相同,所以老韭對它們進行一個總結性整理,方便大家記憶:
A股公司被扣「ST」帽的情形主要有8種:
1.大股東無故佔用資金(佔用金額超過1千萬或凈資產5%以上);
2.公司無故對外擔保(除自己控股的子公司外);
3.董事會、股東會無法正常召開也不能表決意見;
4.會計師事務所有意見;
5.公司業務受到影響,未來起碼三個月內公司不能正常經營;
6.銀行賬戶被凍結;
7.連續三年凈利潤或扣非凈利潤總有一個是負數而且會計師事務所也認為這公司不大穩定;
8.公司被認為是失信人。
A股公司被扣「*ST「帽的情形主要有四種:
1.最近一年凈利潤為負且收入小於1億元;
2.最近一年期末凈資產為負;
3.會計師事務所認為不行;
4.財務造假被發現,修正後凈利潤為負且收入小於1億或凈資產為負。這里大家要明確2020新規和以往的不同:

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

股票退市有哪些規定?股票退市是指上市公司由於未滿足交易所有關財務等其他上市標准,而主動或被動終止上市的情形,即由一家上市公司變為非上市公司。退市可分主動性退市和被動性退市:主動性退市;是指公司根據股東會和董事會決議主動向監管部門申請注銷《許可證》,一般有如下原因:營業期限屆滿,股東會決定不再延續;股東會決定解散;因合並或分立需要解散;破產;根據市場需要調整結構、布局。被動性退市;是指期貨機構被監管部門強行吊銷《許可證》,一般因為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重大風險等原因。

Ⅲ 深圳證券交易所退市整理期業務特別規定

(2015年修訂)

深證上〔2015〕46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退市整理期相關事項,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國證監會《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見》、《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14年修訂)》(以下簡稱「《創業板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2013年11月修訂)》(以下簡稱「《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票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相關事宜,適用本規定。

上市公司依據本所《上市規則》第十四章、《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主動申請其股票終止上市的,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等自然人、機構及其相關人員,以及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本所《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

第四條本所會員應當按照本規定及本所相關規定採取相應措施, 提醒投資者注意防範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投資風險。

第二章股票交易

第五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的證券代碼不變,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X退」。

同時發行A股、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分別變更為「XXA退」、「XXB退」。僅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其B股股票按規定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其證券簡稱應當變更為「XXB退」。

第六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原則上不停牌。

公司因特殊原因向本所申請其股票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天數不得超過五個交易日。

第七條退市整理期的期限為三十個交易日。

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全天停牌的不計入退市整理期。

第八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東所持有限售條件股份的限售期限將連續計算,限售期限屆滿前相關股份不能流通。

第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股票交易的漲跌幅限制、行情揭示、公開信息等其他交易事項應當遵守《交易規則》等相關規定。

第十條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本所對相關股票予以摘牌。

第十一條上市公司應當在其股票被終止上市後及時做好准備工作,並配合股份轉讓服務機構做好相關工作,以確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

第十二條參與退市整理期股票買入交易的個人投資者,必須具備兩年以上股票交易經驗,其證券類資產不得低於人民幣五十萬元。

前款所述的證券類資產包括投資者持有的客戶交易結算資金、股票、債券、基金、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等資產。

本所對參與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投資者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信息披露

第十三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及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繼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和《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等有關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十四條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相關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證券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二)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證券代碼、證券簡稱和漲跌幅限制(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三)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間的交易期限及預計最後交易日期(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四)退市整理期公司不籌劃、不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的聲明(進入退市整理期公司適用);

(五)終止上市後公司股票登記、轉讓、管理等事宜;

(六)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七)本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退市整理期間,公司應當在首個交易日、前二十五個交易日的每五個交易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五個交易日內每日發布一次股票將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可以視情況要求公司調整股票終止上市風險提示公告的披露頻率。

第十六條上市公司在退市整理期間發布公告時,應當在公告中以「特別提示」的方式揭示終止上市風險:「本公司股票在退市整理期交易三十個交易日,截至本公告日已交易XX個交易日,預計本公司股票將於XX個交易日後(或者於XX年XX月XX日)被終止上市,敬請投資者審慎投資,注意風險」。

第十七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關注其股票交易、媒體報道和市場傳聞,必要時應當及時作出澄清說明。

第十八條上市公司應當在退市整理期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發布股票摘牌公告,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的具體事宜作出說明,包括進入日期、股份重新確認、登記託管、交易制度等情況。

第四章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退市整理期間,上市公司不得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召開股東大會,就公司股票如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是否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作出選擇:

(一)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對外披露重大資產重組預案或者重大資產重組報告書的;

(二)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公司,在本所對其股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前,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籌劃重大資產重組事項並對外公告的。

公司依據前款規定召開股東大會審議相關議案的,應當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公司應當對除單獨或者合計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和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外的其他股東的投票情況單獨統計並披露。

進入破產重整程序或者已經完成破產重整的公司觸及《上市規則》第十四章或者《創業板上市規則》第十三章規定的強制終止上市情形的,經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權方認定,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將導致與破產重整程序或者經人民法院批準的公司重整計劃的執行存在沖突等後果的,公司股票可以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一條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選擇以下議案之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一)繼續推進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二)終止重大資產重組等重大事項且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選擇前款第(一)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

選擇前款第(二)項議案的,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通知中明確:如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該議案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安排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如審議未通過的,本所將在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後五個交易日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直接對其予以摘牌,終止公司股票上市,不再安排退市整理期交易。

第二十二條不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公司應當承諾公司股票如被終止上市,將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轉讓股份。

第二十三條上市公司股票進入退市整理期交易的,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司董事會關於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二)公司董事會關於退市整理期間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等事項的承諾函;

(三)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風險提示公告;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條上市公司拒不履行本所業務規則規定的義務、不配合本所相關工作或者出現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後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第二十五條上市公司未按本規定履行相關義務的,本所將依據《上市規則》、《創業板上市規則》的規定視情節輕重對公司及負有責任的公司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等相關人員採取自律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措施。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或者其他股票衍生品種被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本規定經本所理事會審議通過並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後生效。

第二十八條本規定由本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Ⅳ 2021年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股票st、*st規則 深市摘帽摘星規定

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2020 年修訂)》所述:
上市公司出現財務狀況或者其他狀況異常,導致其股票存在終止上市風險,或者投資者難以判斷公司前景,其投資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的,本所對該公司股票交易實施風險警示。

本規則所稱風險警示分為提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風險警示(以下簡稱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上市公司股票交易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被實施其他風險警示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於其他股票。公司同時存在退市風險警示和其他風險警示情形的,在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其他風險警示:
(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三個月內不能恢復正常;
(二)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三)公司董事會、股東大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並形成決議;
(四)公司一年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五)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的;
(六)公司三個會計年度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前後凈利潤孰低者均為負值,且一年審計報告顯示公司持續經營能力存在不確定性;
(七)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五)項所述「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或者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且情形嚴重」,是指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無可行的解決方案或者雖提出解決方案但預計無法在一個月內解決的:
(一)公司向控股股東或控股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余額在一千萬元以上,或者占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二)公司違反規定程序對外提供擔保的余額(擔保對象為上市公司合並報表范圍內子公司的除外)在一千萬元以上,或占上市公司一期經審計凈資產的 5%以上。
公司無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其向第一大股東或第一大股東關聯人提供資金的,按照本章規定執行。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條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st規定)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披露;
(二)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真實、准確、完整,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有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的;
(三)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要求期限內改正,且在公司股票停牌兩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二十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在規定期限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本規則第 條第(四)項所述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具體包括以下情形:
(一)公司已經失去信息披露聯系渠道;
(二)公司拒不披露應當披露的重大信息;
(三)公司嚴重擾亂信息披露秩序,並造成惡劣影響;
(四)本所認為公司存在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重大缺陷的其他情形。

Ⅳ 深市股票停牌新規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一)僅在本所發行a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

(二)僅在本所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股票日收盤價低於1元人民幣;

(三)在本所同時發行a股和b股的上市公司,其a股和b股的交易量或收盤價達到本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人數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天少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股票在本所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總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六)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一)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交易量低於200萬股;

(2)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的日收盤價低於1元;

(三)本所股票連續20個交易日日收盤市值低於3億元人民幣;

(4)連續20個交易日日均股東人數不足400人;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科技創新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二,金融強制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3.1

上市公司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金融類強制退市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金融類強制退市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或者經追溯重述後,下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1億元人民幣;

(二)會計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為負,或者經追溯重述後的會計年度末凈資產為負;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4)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披露的經審計的上一會計年度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經觸及第(一)項和第(二)項的;

(五)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第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將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1)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中國證監會責令公司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仍未改正的;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上述期限屆滿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停牌後2個月內未披露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不能保證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准確、完整,且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更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作出更正的;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存在重大缺陷,證券交易所要求公司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且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後2個月內未進行改正的;

(五)因公司總股本或者股權分布發生變化,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後的次一交易日起停牌。之後公司在股票及衍生產品停牌後一個月內仍未解決問題的;

(六)公司可以依法被強制解散;

(7)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交易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未披露經更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未能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因13.4.1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的情形,半數以上董事仍不能保證公司股票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公司披露的半年度報告或者年度報告的真實、准確、完整;

(四)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2個月內未按要求整改;

(五)因13.4.1條第一款第(五)項規定的情形,公司股票總股本或權益分派問題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股票因13.4.1條第一款第(六)項、第(七)項規定的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公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並達到其他強制解散條件,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的申請未獲本所批准。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四、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以下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嚴重影響上市地位的重大違法行為,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等違法行為。,且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其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終止上市。

13.5.2

上市公司有13.5.1條第(一)項所列重大違法行為,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生效的有罪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生效有罪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已經實際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指標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業務收入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業務收入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業務收入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被虛假記載,且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的50%;或者公司連續兩年披露的資產負債表存在虛假記載,且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總額達到5億元以上,超過該兩年披露的每年年末凈資產總額的50%(計算上述總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數的,先取絕對值再合並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和社會影響認定的其他嚴重破壞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統稱為欺詐發行強制退市,第(三)項至第(五)項統稱為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

13.5.3

上市公司出現13.5.1條第(二)項所列重大違法行為,並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合法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違法行為的嚴重程度、公司承擔的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認為應當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動詞 (verb的縮寫)主動退市

1.上海證券交易所主板

13.7.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市,並決定停止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定主動退出本所股票交易,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3)公司向全體股東發出回購全部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4)公司股東向其他所有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五)公司股東以外的購買者向全體股東要約收購全部或者部分股份,導致公司總股本、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且不再符合上市條件;

(6)公司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因新的合並或吸收而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會決定解散公司;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定的其他自願終止上市情形。

2.科技創新委員會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3.深圳主板(中小板)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4.創業板市場

和上交所主板基本相同,只是文字略有不同。

Ⅵ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規則

在退市期間,上市公司的股票原則上不會停牌。公司因特殊原因申請局散全天停牌的,累計停牌得超過5個交易日。退市期為30個交易日,全天停牌日不計入退市期。

退市期滿後,交易所將在上海市場和深圳市場的5個交易日內退市。

退市整理期屆滿後45個交易日內,股票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轉讓。

在桐氏氏退市期間,公司應在第一個交易日和前25個交易日每5個交易日發布一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最後5個交易日內每天發布一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退市整理期股票交易的具體規則如下:

1、股票代碼:上市公司進入退市整理期,股票代碼不變。

二、股票名稱

深圳市:稱為深市***退出,如果同時有A股和B股,則稱為**A退」,或「**B只有B股被稱為退**B退」。

上海市場:退核悶市整理股票的縮寫前標有退市。

三、委託方式:限價委託

四、委託金額:100股或其整數倍,單筆最大申報金額為100萬股。

五、價格漲跌:10%

六、許可權開通:符合開通條件只能臨櫃申請。

註:股票交易許可權分為上海和深圳,獨立開放。 銷售不需要開放許可權,購買需要開放;融資融券賬戶不能開立退市整理股票交易許可權。

Ⅶ 股票退市標准有哪些

股票退市條件必須滿足三個:

1、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不足1000萬元

如果在實施退市風險預警和暫停上市後,第一個會計年度末的凈資產仍為負,則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如果在實施退市風險預警並暫停上市後,公司第一個會計年度的營業收入仍低於1000萬元人民幣,公司股票將終止上市。

2、年度審計報告為否定意見或無法表達意見

如果在退市風險警示實施後,公司股票暫停上市後,第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仍出具否定意見或不能發表意見的審計報告,公司股票將被終止上市。如果公司在退市風險預警實施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其首份年度報告,其股票將被終止上市。

3、股票的累積成交太低

如果發行a股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通過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累計成交a股不足500萬股,累計成交b股不足100萬股,其a股和b股將被直接終止。

如果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不包括停牌的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累計獲得成交少於300萬股的股份,其股份將被直接終止。

拓展資料:

大多數股票的交易時間是:
交易時間4小時,分兩個時段,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開始,投資人就可以下單,委託價格限於前一個營業日收盤價的加減百分之十,即在當日的漲跌停板之間。9:25前委託的單子,在上午9:25時撮合,得出的價格便是所謂「開盤價」。9:25到9:30之間委託的單子,在9:30才開始處理。
如果你委託的價格無法在當個交易日成交的話,隔一個交易日則必須重新掛單。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證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為五一國際勞動節、十一國慶節、春節、元旦、清明節、端午節、中秋節等國家法定節假日)
開戶
1.到證券公司開戶,同時開通上證或深證股東賬戶卡、資金賬戶、網上交易業務、電話交易業務等有關手續。然後,下載證券公司指定的網上交易軟體。
2.到銀行開活期賬戶,並開通銀證轉賬業務,把錢存入銀行。
3.通過網上交易系統或電話交易系統把錢從銀行轉入證券公司資金賬戶。
4.在網上交易系統里或電話交易系統可以買賣股票。
5.開戶費用一般是開股東卡費用,按交易所規定,上海股東卡開戶費為40元人民幣,深圳股東卡開戶費為50元人民幣。(一般免費。)
6.買股票必須委託證券公司代理交易,所以,你必須找一家證券公司開戶。買股票的人是不可以直接到上海證券交易所買賣的。這跟二手房買賣一樣,由中介公司代理的。
如何辦理開戶手續:開立證券賬戶→開立資金賬戶→辦理指定交易
1.務必本人辦理開戶手續。首先,您要開立上海、深圳證券賬戶;其次,開立資金賬戶,您即可獲得一張證券交易卡。然後,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您應辦理指定交易,辦理指定交易後您方可在營業部進行上海證券市場的股票買賣。
2.開立證券賬戶須持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開立資金賬戶還須攜帶證券賬戶卡原件及復印件。如需委託他人操作,需與代理人(代理人也須攜帶本人身份證)一起前來辦理委託手續。
3.2015年4月13日開始一張身份證最多可以在二十家證券公司各開立一個證券賬戶。

Ⅷ 創業板退市新規則


一、交易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連續120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人民幣1元;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其A、B股股票的成交量或者收盤價同時觸及本條第
(一)項和第
(二)項規定的標准;
(四)上市公司股東數量連續20個交易日(不含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20個交易日)每日均低於2000人;
(五)上市公司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
(六)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一)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120個交易日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200萬股;
(二)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三)連續20個交易日在本所的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四)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股東數量均低於400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科創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二、財務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3.1
上市公司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上市公司連續兩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相關財務指標觸及本節規定的財務類強制退市情形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13.3.2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人民幣1億元;
(二)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表明公司已披露的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第
(一)項、第
(二)項情形的;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三、規范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4.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者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二)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半年度報告或者經審計的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披露;
(三)因半數以上董事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且未在法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四)因信息披露或者規范運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本所要求限期改正但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2個月內仍未改正;
(五)因公司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發生變化,導致連續20個交易日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前述期限屆滿的下一交易日起停牌,此後公司在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1個月內仍未解決;
(六)公司可能被依法強制解散;
(七)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和破產清算申請;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13.4.14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一)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經改正的財務會計報告;
(二)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二)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披露符合要求的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
(三)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三)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半數以上董事仍然無法保證公司所披露半年度報告或年度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
(四)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四)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2個月內,仍未按要求完成整改;
(五)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五)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之日後6個月內,仍未解決股本總額或股權分布問題;
(六)公司股票因第13.4.1條第一款第
(六)項、第
(七)項規定情形被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公司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強制解散條件成就,或者法院裁定公司破產;
(七)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向本所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
(八)公司撤銷退市風險警示申請未被本所同意。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四、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
1、滬市主板
13.5.1
本規則所稱重大違法類強制退市,包括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存在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或者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重大違法行為,且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存在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態安全、生產安全和公眾健康安全等領域的違法行為,情節惡劣,嚴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嚴重影響上市地位,其股票應當被終止上市的情形。
13.5.2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一)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二)公司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構成重組上市,申請或者披露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依據《證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一百六十條作出有罪生效判決;
(三)公司披露的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導致連續會計年度財務類指標已實際觸及本章第三節規定的終止上市情形;
(四)根據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認定的事實,公司披露的營業收入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營業收入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營業收入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凈利潤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凈利潤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凈利潤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利潤總額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虛假記載的利潤總額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利潤總額合計金額的50%;或者公司披露的資產負債表連續兩年均存在虛假記載,資產負債表虛假記載金額合計達到5億元以上,且超過該兩年披露的年度期末凈資產合計金額的50%(計算前述合計數時,相關財務數據為負值的,則先取其絕對值再合計計算);
(五)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影響等因素認定的其他嚴重損害證券市場秩序的情形。
前款第
(一)項、第
(二)項統稱欺詐發行強制退市情形,第
(三)項至第
(五)項統稱重大信息披露違法強制退市情形。
13.5.3
上市公司涉及第13.5.1條第
(二)項規定的重大違法行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二)上市公司或其主要子公司被依法吊銷主營業務生產經營許可證,或者存在喪失繼續生產經營法律資格的其他情形;
(三)本所根據上市公司重大違法行為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嚴重程度,結合公司承擔法律責任類型、對公司生產經營和上市地位的影響程度等情形,認為公司股票應當終止上市的。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五、主動退市
1、滬市主板
13.7.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所申請主動終止上市:
(一)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決定不再在本所交易;
(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主動撤回其股票在本所的交易,並轉而申請在其他交易場所交易或轉讓;
(三)公司向所有股東發出回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四)公司股東向所有其他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除公司股東外的其他收購人向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全部股份或部分股份的要約,導致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六)公司因新設合並或者吸收合並,不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並被注銷;
(七)公司股東大會決議公司解散;
(八)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認可的其他主動終止上市情形。
2、科創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3、深市主板(中小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4、創業板
與滬市主板基本一致,文本略有差異。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2020年12月修訂)》 第二節 交易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決定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200 萬股;
(二)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 1 元;
(三)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 3 億元;
(四)連續二十個交易日每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 400 人;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節、財務類強制退市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對其股票交易實施退市風險警示:
(一)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為負值且營業收入低於 1 億元;
(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經審計的期末凈資產為負值,或追溯重述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期末凈資產為負值;
(三)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者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四)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表明公司已披露的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導致該年度相關財務指標實際已觸及本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
(五)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Ⅸ 市值退市標准

法律分析:市值退市,標准為連續20個交易日總市值均低於人民幣3億元;面值退市標准明確為「1元退市」。

法律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

第十四條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

(二)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100萬股;

(三)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其A股股票累計成交量低於500萬股且其B股股票累計成交量同時低於100萬股;

(四)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或者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五)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通過本所交易系統連續二十個交易日的A股、B股每日股票收盤價同時均低於1元;

(六)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七)公司連續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東人數均少於2000人;

(八)本所認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交易日,不包含公司股票全天停牌日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的二十個交易日。

第十五條 在本所僅發行A股股票的上市公司,出現連續九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500萬股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高於500萬股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先達到的日期為准);

在本所僅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出現連續九十個交易日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股票成交量低於100萬股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100萬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准);

在本所既發行A股股票又發行B股股票的公司,其A股、B股股票的成交量同時觸及前兩款規定的標準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自上述九十個交易日的起算時點起連續一百二十個交易日內A股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500萬股以上或者B股股票通過本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達到100萬股以上,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在先者為准)。

第十六條 上市公司連續十個交易日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次一交易日開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其後每個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應的情形消除或者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之日止(以先達到的日期為准):

(一)每日股票收盤價均低於1元;

(二)每日在本所的股票收盤市值均低於3億元;

(三)公司股東人數低於2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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