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代持如何防止轉讓
A. 股份被代持需要注意哪些
法律分析:1、股權代持協議因違反合同法第52條規定而無效,實際出資人將無法依據該協議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2、如果得不到公司半數以上股東認可,實際出資人可能面臨無法轉正的尷尬局面。3、名義股東可能擅自對股權進行處分,這其實是實際出資人所面臨的各項風險中最為嚴重的一種風險,因為,名義股東屬於工商登記備案的股東,只要簽署相關文件就可以將股權轉讓或質押給第三方。4、名義股東可能會在股利取得、股權表決權的行使、資產分配等方面背離實際出資人的本意或實施損害實際出資人的行為。5、名義股東如果拖欠債務,其所代持的實際出資人的股權可能會被查封或拍賣。6、名義股東如果去世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其所代持的股權的處置將成為一項難題。7、其他可能出現的風險。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
B. 股權代持存在哪些法律風險該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股權代持在很多公司經營的過程中較為常見,實際是投資者與他人達成協議,代表實際投資者處置股份或股份以履行其權利和義務的一種方式。代持股份的原因通常有:公司股東人數。為避免在經營中發生關聯交易,避免根據國家法律對某些行業的股權上限進行限制,避免公司對股東身份提出特殊要求。
在簽訂持股合同時,會詳細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並對違約的高額責任進行約定和協議。針對上述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持股協議中明確雙方的非法權利、義務和責任,防範上述風險。此外,對違約的高責任進行了約定和協議化。約定嚴格違約責任,增加違約成本,導致違約方得不償失,有利於震懾有意違約的雙方。
若持有人處分未經許可的股份,則該股份處分的效力遵循善意第三人制度,真正的投資者只能向他們的代理人索賠。如果控股公司資不抵債,真正的投資者可能會面臨金錢損失和權力喪失的風險。
持有人不得在未經批準的情況下在收益上轉讓、處分或對其權益和持股作出任何形式的保證,如持股協議所述。真實投資者的利益和收益因代理人而受到影響和損失的,代理人持有人應全額賠償真實投資者的一切相關損失。
C. 股權代持如何避免風險
股權代持合法,避免風險的方式有:
1、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約定由名義出資人作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股東權利;
2、實際出資人應當保留履行出資義務的證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第二十四條第一款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D. 如何避免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
股權代持是名義出資人和實際出資人的私人協議,不具有公開性。由於名義出資人是通過與實際出資人的協議,由實際出資人授權而取得的權利。
因此,為了規避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雙方一定要簽署書面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尤其是涉及到行使表決權、股權轉讓、股權質押、利潤分配等重要事項,要事先經過實際出資人的同意。
如果名義出資人擅自作出違背實際出資人意願的行為,應當支付違約金。
另外,實際出資人要增強證據意識,注意保存搜集代持股的證據。其中比較重要的是出資證明、銀行轉款記錄、發票等,從而有效維護自己的權益。
E. 股權代持是否合法如何避免風險
法律分析:合法。措施:(1)保證股份代持協議為有效協議,實際出資人主張權利的基礎是股權代持協議的有效。(2)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詳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並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針對上述所提及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應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與違法責任,以防範上述風險。另外,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公證。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加大違反協議的成本,使違約方的行為得不償失,有利於對意圖違反協議的一方雙方予以震懾。(3)設立股權質押擔保。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同時,將顯名股東代持的股份向實際出資人辦理質押擔保。這樣就確保了顯名股東無法擅自將股權向第三方提供擔保或者出賣轉讓使由於其他原因,比如法院執行或者繼承分割需要變賣股權,實際出資人也可以質押權人的身份,獲得優先權。(4)將股份代持協議要告知其他股東或者公司的利害關系人。如果條件許可,應將股份代持協議告知公司的其他股東或者由其他股東在協議上書面認可,此時若代持股人私下將股權出讓給其他股東,實際出資人可以其他股東知情而惡意受讓為由宣告轉讓無效而取回股權。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F.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要應該怎麼防範
根據你的問題解答如下, 目前,股權代持已成為大家熟知的一種直接持有股權的變通方式,因其具有隱密性和靈活性,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使投資人更便捷地做出適當的出資安排。但這種變通安排卻面臨著合法性等根本問題,而且隨著社會信用體系的建立與完善,還將面臨其他一些更加嚴峻的問題。另一方面,這種原發於公司制的代持方式,正越來越多地出現在合夥企業中,尤其表現為合夥制基金的合夥份額代持。在此,業內人士對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加以簡要分析並提出防範措施,希望以此對合夥份額代持問題起到一定的提示作用。一、股權代持協議效力風險的防範措施可能影響股權代持協議法律效力的主要是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中提到的「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股權代持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能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實施投資行為或投資於特定行業。如果隱名股東屬於被禁止或限制實施投資行為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於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或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則股權代持協議可能被認定為具有非法目的。此時,盡管股權代持協議本身並不為法律或行政法規所禁止,但卻可能因為其目的的非法性而被認定為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行為,從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在股權代持協議架構之下,前述法律風險無法得到有效規避。因此,投資者需要採用其他可能的形式規避前述風險。業內人士認為,可以考慮採用下述交易結構規避前述風險:投資者A將其投資資金借貸給B,由B投資於A擬投資的公司C,形成B對C的股權。之後,A和B簽署債務清償協議,約定以B對C的股權未來所產生的全部收益在扣除B的成本以及A承諾支付給B的相應報酬後,全部支付給A,以清償B對A的債務。為保障B的債務的履行,B可以委託A行使股權並將其對C持有的部分質押給A並履行必要的股權質押登記手續。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風險的防範此類風險來源於顯名股東,因此其防範應著眼於顯名股東。具體防範措施包括:1.明確股東權利的行使方式。顯名股東是名義股東,股東權利只能以他的名義來行使。因此,隱名股東要控制公司,必須約定好股東權利行使方式,比如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增資優先權等必須通過隱名股東同意,顯名股東必須按照隱名股東的意願行使股東權利等。必要時,甚至可以要求顯名股東將某些股東權利的行使不可撤銷地委託給隱名股東、其職員或其信任的第三人,並提前出具行使股東權利的必要手續。這樣的約定可以有效保障隱名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2.排除顯名股東的財產權。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顯名股東行使其名下股權的財產權,侵害隱名股東的財產權益。當顯名股東出現意外死亡、離婚等情況時,其代持的股權不是他的個人財產,因而也就不能作為遺產或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就確保了實際出資人的財產所有權。3.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約定高額違約責任並予以公證。由於顯名股東在法律上被認為是標的公司的股東,如果其蓄意實施侵犯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隱名股東往往難以完全及時有效地制止該行為。因此,最好在簽署股權代持協議時就對顯名股東損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情況明確約定違約責任。約定嚴格的違約責任,會對顯名股東起到威懾作用,增加其違反股權代持協議、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成本,使其違約行為得不償失,從而減少其實施侵害隱名股東利益的行為的可能性。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無法向公司主張權益的風險的防範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隱名股東盡管享有投資權益,但是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為防範此類風險的產生,隱名股東應當將股權代持協議向公司和其他股東予以披露,並爭取要求其他股東(須過半數)提前出具同意顯名股東向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聲明,並放棄優先購買權。四、顯名股東債權人針對代持股權強制執行的風險在法律上,顯名股東是被代持的股權的權利人,代持股份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判決顯名股東對第三人承擔履行債務的義務,而顯名股東又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該第三人極可能提出針對代持股份的執行請求。對此,業內人士建議可以考慮採取下列措施防範代持股份被強制執行的風險:通過信託的方式實現股份代持;在股份代持協議中明確排除顯名股東針對股份享有的財產權利;要求受託人將其名義上持有的代持股份以委託人為質權人設定質權,質押給委託人。
G. 股權代持時,實際出資人必須知道的十個注意事項
前面兩期,我分享了股權代持對實際出資人的各種法律風險,那麼,在不得不請人代持的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要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這方面,資深股權律師段海宇認為要從股權代持協議和日常經營兩個方面著手,我們先看股權代持協議,根據我的執業經驗,實際出資人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時,應當包含的下面六個重要條款並簽訂好配套文書:
第一、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享有實際的股東權利並有權獲得相應的投資收益;顯名股東從目標公司獲得的投資分紅歸實際出資人所有,顯名股東以自己名義參與目標公司的股東活動所獲得的任何權利都歸實際出資人,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有成為目標公司的股東的真實意思表示。
第二、實際出資人已經將出資款足額交付顯名股東,該出資必須專門用於實際出資人對目標公司的出資,顯名股東對此予以確認,目的是為了證明實際出資人已經出資。除此之外,名義股東還必須將他已經將投資款給到目標公司的證據例如銀行流水、出資證明書交給實際出資人,目的是為了實際出資人向目標公司證明自己已經完成出資。
第三、在代持期間,實際出資人有權在條件具備時,將相關股東權益轉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屆時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文件,顯名股東須無條件同意,並無條件承受。為了達到這個目的,可以提前要求名義股東簽署股權轉讓協議,將落款時間空白,防止名義股東到時不配合。
第四、要求顯名股東及時披露目標公司對股東的任何通知、提案、決議,在以股東身份行使表決權時至少應提前3日取得實際出資人書面授權,未經授權不得行使表決權,如果實際出資人決定自己參與表決,在應當在簽署代持協議時,要求顯名股東簽署委託實際出資人行使表決權的空白授權委託書。
第五、顯名股東承諾將他未來所收到的全部投資收益均全部轉交給實際出資人。
第六、實際出資人有權隨時解除代持股協議,顯名股東應當按實際出資人指示將股權轉讓給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必須提供必要的協助和便利,在實際出資人將股權轉讓、質押給第三人時,顯名股東也應對此提供必要的協助及便利。
第七、 和名義股東簽訂股權質押協議,目的是防止名義股東私下將您的股權質押或者轉讓給其他人。
除了與名義股東簽訂好股權代持協議和配套文件外,在目標 公司日常運營中實際出資人應做到以下三點,以確保自身合法權益:
1、代持股協議簽訂後,實際出資人要保留其向顯名股東支付出資的記錄,以及顯名股東向公司注資的記錄,盡量保證專卡專用,並在同一時間段內支付;
2、實際出資人需要取得目標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認可其為真正股東的證明,以及目標公司予以確認的證明,例如通過股東會決議、股東知情同意書、公司章程修正案等方式確認或公司向實際出資人簽發加蓋公章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之所以要這樣做,是因為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只有經過目標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實際出資人才能請求公司將自己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否則,即使能夠證明自己是實際出資人,當你要求將自己變更目標公司的股東時,其他股東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3、保留好自己參加股東會、董事會活動的證據,目的是證明自己在實際行使股東的表決權和經營管理權;
4、公司的運營中,實際出資人還應對董事會席位、公司高管職位及公司財務人員作出安排,防止顯名股東濫用股東權力,通過作出當年度不分紅,少分紅,高額提取資本公積金,關聯交易,自我交易等方式將實際出資人的利潤「黑」掉。
H.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
股權代持的風險與防範如下:
1、謹慎選擇代持方及代持方式。若是代持方,即顯名股東經濟狀況惡化,很有可能牽涉到股權被強制執行而使得隱名股東的利益遭受侵害。那麼,在簽訂股權代持協議之前,謹慎、全面地考察代持方的資質、經濟狀況是十分有必要的。同時,如果擔心股權代持具有風險,可以同時辦理股權質押手續來保障權利。
2、審查股權代持協議。股權代持要有效,少不了一份具有效力的股權代持協議。此時需要投資者聘請專業人士(如律師等)來審查股權代持協議是否有效力瑕疵——協議雙方主體是否適格,是否具有「違法目的」,是否有違反法律、譽敏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的約定,如果有,那麼需要盡可能避免。同時,除了要審查協議的合法性,也應當對協議的合理性進行進一步的完善。例如設置較為嚴格的違約責任來確保雙方不會因為一點利益而輕易違約,
3、保障隱名股東行使股東權利。在股權代持協議中應當對於隱名股東如何行使真正的股東權利進行保障,確保隱名股東對於公司運營情況的知情權。並且,雙方也可以約定顯名股東行使表決權、分紅權、優先購買權等股東權利時必須遵循隱名股東的意願。與此同時,隱名股東也應當隨時關注公司經營狀況、利潤業績、管理團隊等信息,來確保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時自己能夠從容應對。
4、在慶橘枝公司內部委託可信賴的自然人予以制衡。有條件的話,可以在公司內部讓信任的自認人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或高管等管理人員,多方位獲取信息,同時也能夠監督顯名股東在公司內部的表現,加以制衡。但是,該方法也同樣存在該自然人是否會濫用公伍漏司董監高權利的問題,故在採用時需要綜合判斷。
5、通過多方途徑了解股權是否具有瑕疵。顯名股東在簽訂代持協議時,應當通過律師、企業法律顧問等方式來深入了解所持股權是否已經完成出資,以及該出資是否真實。如果發現瑕疵出資應當立即要求隱名股東補足出資,督促其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
6、將股權代持協議公證。公證股權代持協議能夠更好地證明雙方之間的股權代持關系,明確和保證雙方的權利、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