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處置隱名股東的股權
A. 隱名股東的股權轉讓時應當注意哪幾個問題
法律分析:1.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如果沒有取得隱名股東的授權,不能將工商登記上記載的股權作為擬轉讓股權予以出賣,否則就是埋下了糾紛的種子。
2.在受讓方不是目標公司股東時,可以不考慮轉讓方背後是否有隱名股東存在,直接與作為顯名股東的轉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辦理工商變更登記即可。
3.當受讓方與轉讓方同為目標公司股東而轉讓方背後又有隱名股東時,受讓方能不能拿工商登記上的記載來對抗隱名股東就不能一概而論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
B. 隱名股東轉讓股權的問題
隱名股東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協議轉讓股權,須符合公司章程和法律對股權轉讓的規定。實際出資人對股權享有實際權力,處分股權行為有效,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可以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