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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股權激勵怎麼辦

發布時間: 2023-05-30 01:21:32

Ⅰ 股權激勵怎麼弄

法律分析:股權激勵的實施流程如下:1、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提交董事會審議;2、公告董事會決議、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獨立董事意見;3、股權激勵計劃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Ⅱ 股權激勵怎麼行權

股權激勵實施的過程需要有一套詳細的流程與步驟,

1、充分挖掘核心員工的訴求,進行調研,

2、制定適合公司發展需要的合理方案,並且簽署合法合規的協議,充分保障公司與員工雙方的權益,

3、同時可以在公司內部召開一個股權激勵動員大會,給公司員工公布與解釋股權激勵規則與制度,讓已獲取股權激勵的核心員工看到拿到股權或期權的價值,激發鬥志、加倍努力,與公司共同實現股權增值,同時讓這一期沒有獲得股權或期權的人員看到股權或期權授予標准與期望,通過自己的努力達到獲取公司的股權或期權的標准,真正實現實施股權激勵的目的。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第九條上市公司依照本辦法制定股權激勵計劃的,應當在股權激勵計劃中載明下列事項:

(一)股權激勵的目的;

(二)激勵對象的確定依據和范圍;

(三)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種類、來源、數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分次授出的,每次擬授出的權益數量、涉及的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涉及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占上市公司股本總額的百分比;設置預留權益的,擬預留權益的數量、涉及標的股票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的標的股票總額的百分比;

(四)激勵對象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各自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勵對象(各自或者按適當分類)的姓名、職務、可獲授的權益數量及占股權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總量的百分比;

Ⅲ 公司股權激勵怎麼操作

公司股權激勵在企業不同發展階段股權激勵的方案是不同的,進行操作時也會不一樣。不過上市公司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一般不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非上市公司也可以參照此規定。

股權激勵是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

股權激勵具有的特點包括人才價值的回報機制、長期激勵、公司控制權激勵等,其中公司控制權激勵可以使員工參與關繫到企業發展經營管理決策,使其擁有部分公司控制權後,不僅關注公司短期業績,更加關注公司長遠發展,並真正對此負責。

股權激勵模式有業績股票、股票期權、虛擬股票、股票增值權、限制性股票、延期支付、經營者/員工持股、管理層/員工收購、帳面價值增值權等,其中股票期權是指激勵對象可以在規定的時期內以事先確定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本公司流通股票,也可以放棄這種權利。

Ⅳ 股權激勵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越來越多的公司對特定人員進行股權激勵也引發了相關糾紛。網路可以找到,由於股權激勵與勞動關系密切相關,激勵對象通常具有公司股東和勞動者的雙重身份,導致股權激勵糾紛具有涉及公司法、合同法、勞動法等多個法律部門的復雜情形。當前,由於理論和實踐中對於該類糾紛性質的認定均缺乏共識,從而導致股權激勵案糾紛的案由、管轄、裁判依據等諸多問題的處理存在分歧,影響了法律的統一適用。這方面的問題需要有特殊的專業和經驗,專業股權激勵律師的門檻比較高,需要掌握的不同專業的技能,一定要熟悉公司股權法律規則、財務、人力資源以及相關的管理等。碰到這類問題,如果不想留下後遺症,免得股東日後惹上麻煩,最好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深圳的韓德晟律師團隊,都是股權激勵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既懂法律又懂管理,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做股權激勵的團隊。

Ⅳ 公司股權激勵怎麼操作

一般情況下股權激勵計劃設計要把握四定:四定:定量、定人、定價、定時定量:確定持股載體的持股總量及計劃參與人的個人持股數量。
對於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標的的股票總數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的總額的10%,任何一名激勵對象通過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獲授的本公司的股票累計不得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的1%,非上市公司可以參照此規定,但不受此規定約束。
定人:確定哪些人員參與持股計劃體系。激勵對象可以是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定價:確定持股載體及股權計劃參與人的認購價格。上市公司按照有關法規確定行權價格或者價格購買,而非上市公司定價通常以凈資產作為參考,合理確定激勵對象的轉讓價格,一般為不低於每股凈資產。定時:確定股權計劃參與人持有股權期限,在確定股權激勵中需要把握幾個時間概念,比如授權日、等待期、有效期、行權日、禁售期等。

股權激勵,也稱為期權激勵,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是最常用的激勵員工的方法之一。
股權激勵主要是通過附條件給予員工部分股東權益,使其具有主人翁意識,從而與企業形成利益共同體,促進企業與員工共同成長,從而幫助企業實現穩定發展的長期目標。
股權激勵是企業拿出部分股權用來激勵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或優秀員工的一種方法。一般情況下都是附帶條件的激勵,如員工需在企業干滿多少年,或完成特定的目標才予以激勵,當被激勵的人員滿足激勵條件時,即可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享有股東權利。
由來
創業公司發展早期,資金都比較緊張,而資金不足帶來最大的一個問題,就是人員流失,尤其是團隊的高級管理人員、核心員工,他們的流失會為創業公司造成不可估量的影響。為提高團隊凝聚力、用有限的薪資留住管理層及核心員工,企業家們絞盡腦汁、慢慢研究出了以公司股權為標的,向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及核心員工在內的其他成員進行長期激勵的制度,即股權激勵。
股權與期權激勵
關於股權和期權激勵的區別,我們先來看一下股權和期權的區別。股權是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而期權是指公司授予某些人在未來一定期限內以預先確定的價格和條件來購買公司一定數量的股權或股份的權利。
實踐中,以「股權」和「期權」作為激勵的情況都有,具體由公司決定,主要考慮的因素包括公司的股權結構、現金流狀況、激勵對象的訴求等。

Ⅵ 股權激勵怎麼弄

寶劍贈英雄
從市場表現來看,股權激勵屬於「寶劍贈英雄」———公司經營得好,管理層等人員自然可以得到認可和獎勵,而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自然會想法讓上市公司的業績表現達到設定的目標。
大致來看,業績的提升至少有以下三種途徑:其一,在股權激勵機制的刺激下,管理層及核心團隊的積極性被充分調動起來,不斷提高產品的市場佔有率,使公司獲得高速的發展。其二,由於控股股東的主要管理人員也被納入了激勵對象,因此上市公司很容易得到支持,一旦控股股東注入優質資產,就能極大地提升公司的估值水平。其三,實施股權激勵機制前隱藏利潤,而在實施之後再將利潤轉移回來。無疑,這三種方式都將以激勵的形式明確市場對公司的預期,其股價走強也就在情理之中。
大幅度的股權激勵,對於上市公司管理層來說力度不小,同時也會為他們帶來巨大動力。而3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中長期的激勵機制,會使上市公司更多地關注公司的中長期發展。目前的股權激勵方案主要是按凈資產收益率來評價管理層的經營成果,雖然大多沒有直接與股價掛鉤,但是收益增加後,資產質量將改善,將會刺激股價上漲,企業經營者、股東的長遠利益、公司的長期發展結合在一起,將促使公司經營者在謀求公司與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獲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1、 背景資料:
這是一家綜合類的上市公司,其業績較為平穩,現金流量也較為充裕。正值公司對內部管理機制和行業及產品業務結構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和重組創新,企業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調整。為了保持業績穩定和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經邦咨詢考慮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實行業績股票計劃,既是對管理層為公司的貢獻做出補償,同時也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留住業務骨幹,有利於公司管理制度的整體設計及與其它管理制度之間的協調和融合,降低制度安排和運行的成本。
2、業績股票計劃內容:
1)授予對象: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
2)授予條件:根據年度業績考核結果實施獎罰。考核合格,公司將提取年度凈利潤的2%作為對公司高管的激勵基金,購買本公司的流通股票並鎖定;達不到考核標準的要給予相應的處罰,並要求受罰人員以現金在6個月之內清償處罰資金。
3、案例分析:
1)激勵模式:這是一家綜合類的上市公司,其業績較為平穩,現金流量也較為充裕,因此比較適合實行業績股票計劃。
2)激勵對象:該方案的激勵對象包括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骨幹員工,既是對管理層歷史貢獻的補償,又能激勵管理層為公司的長期發展及股東利益最大化而努力,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留住業務骨幹,保持公司在核心人力資源方面的優勢。另外,這樣的激勵范圍因為涉及人數不多,使公司的激勵成本能得到有效控制。因此激勵范圍比較合適。
3)激勵作用:該公司激勵方案確定的激勵力度為不大於當年凈利潤的2%,雖然公司的凈利潤基數較大,但分攤到每一個被激勵對象後與實施業績股票激勵制度的上市公司總體比較是偏低的。如公司某年度的凈利潤為1.334億元,按規定可提取266.8萬元的激勵基金,激勵對象如果按15人計算的話,平均每人所獲長期激勵僅為17.8萬元。在該公司的主營業務以傳統產品為主的時候,由於傳統行業的企業對人才的競爭不像高科技企業那麼激烈,因此激勵力度偏小對股權激勵效果的影響不會太明顯。但近年來,該公司已逐步向基礎設施公用事業轉移,並在原有產業中重點投資發展一些技術含量高、附加值高、市場潛力較大的高科技產品,實現產品的結構調整和高科技創新,而高科技企業對人才的爭奪將會比傳統企業激烈得多,此時的激勵力度應隨之調整。
另外,在該方案中,所有的激勵基金都被要求轉化為流通股,這可以強化長期激勵效果,但同時短期激勵就無法強化了。因此可以考慮將激勵基金部分轉化為股票,而部分作為現金獎勵留給個人,這樣就可以比較方便的調節短期激勵和長期激勵的力度,使綜合的激勵力度最大化。
股票來源不管是第一大股東、第二大股東還是全體非流通股股東,這些激勵方式都被稱為控制股東激勵。此類方案有不少弊端,比如,可能會強化控制股東對公司事務的不正當干預;可能會造成新的公司內部秩序失衡; 缺乏足夠的穩定性。即使控制股東准備嚴格遵守承諾,但也不能排斥控制股東的債權人就預留的股權提出異議或者權利主張。所以,筆者比較認同向激勵對象在市價基礎上進行定向增發的方式。
激勵對象購買股票的資金來源一直比較敏感,空手套白狼的行為屢見不鮮,也為上市公司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所憎惡。對此,《管理辦法》第十條規定:上市公司不得為激勵對象依股權激勵計劃獲取有關權益提供貸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財務資助,包括為其貸款提供擔保。其實,羊毛出在羊身上,靠管理層相對有限的年薪來購買為數不菲的股權確實讓人擔心會發生道德風險。以萬科為首以提取激勵基金並委託信託機構在二級市場上收購公司股票的方式雖然引起了市場不小的反響,但因為不涉及管理層資金來源問題,為不少公司效仿。先後有幾家公司公布了與萬科類似的激勵方案。

Ⅶ 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法律主觀:

股權激勵是對員工進行長期激勵的一種方清粗法,是企業為了激勵和留住核心人才,而推行的一種長期激勵機制。那麼,有哪些股權激勵形式 常見的有如下幾種: (一)股票期權 股票期權是一種選擇權,是允許激勵對象在未來條件成就時購買本公司一定數量的股票的權利。 (二)限制性股票 公司預先設定備宴了公司要達到的業績目標,當業績目標達到後則公司將一定數量的本公司股票無償贈與或低價售與激勵對象。 (三)股票增值權 股票增值權就是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享有在設定期限內股價上漲收益的權利,承擔股價下降風險的義務。 (四)分紅權虛擬股票 虛擬股票和分紅權類似,公司授予激勵對象一種股票的收益權,而非真實的股票。激勵對象沒有所有權、表決權,不能出售股票,離開公司自動失效。 《 股份有限公司 國有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勵;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仿正銀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Ⅷ 股權激勵怎麼做

股權激勵的四大關鍵環節包括:方案設計、信託&稅務籌劃、數據管理、行權落地。

方案設計是整個股權激勵計劃的核心,一般由專業的股權激勵方案設計公司安排。而在方案設計環節中,大家一般都著重關注什麼時候開始、期權池有多大、給哪些員工等方面。

對於企業創始人和高管來說,上市將會帶來一筆巨大的財富,大多數人會使用信託作為保護家族資產的工具。而在員工層面,集合信託也可以用來統一管理激勵的股權,信託的應用范圍逐漸得到拓展,是股權激勵中不可忽視的一環。

股權激勵是伴隨企業創立到上市的一個長時間跨度的事情,其中涉及人員眾多、場景眾多,而且激勵工具不同,產生的數據量也非常巨大,如果企業用Excel處理數據,不僅安全性低,容易造成數據丟失、數據被盜等問題,維護起來人力成本較大且效率較低,一般建議企業用系統來統一管理。

行權執行實際上是整個股權激勵流程中最復雜、最繁瑣的環節,因為股權激勵牽涉到非常多的員工,但對員工而言,其實沒有一個清晰的認知,對於股票、交易、質押、解禁等等方面都不夠了解。在這樣的背景下,若員工開始行權,將給人力、財務等人員產生非常巨大的咨詢工作,純靠人工解決費時費力,同樣建議使用系統為員工的咨詢和行權去服務。

Ⅸ 股權激勵事項的辦法詳解

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必須是公司員工,具體對象由公司根據實際需要自主確定,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其中,為保證獨立董事的獨立性,在正式頒布的《辦法》中明確規定激勵對象不應包括獨立董事),但是有污點記錄的人員不能成為激勵對象,以督促高管人員勤勉盡責。結合前一條規定,我們發現凡違法違規的公司和個人都得不到股權激勵機制的照顧,這說明股權激勵機制所要達到的目的就是要促優汰劣,從微觀的角度來講,對公司高管個人或群體實施股權激勵,是使其全心全意把心思放在生產經營上,使得公司經營業績得到實實在在的提高。每個上市公司質量得到提高,自然股市的整體質量也就得到提高。
在股票來源方面,《辦法》明確了向激勵對象發行股份、回購本公司股份以及採取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等三個來源。一直以來,股票來源是困擾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最大問題,隨著新《公司法》的修訂,在資本制度、回購公司股票等方面進行了突破,最終使得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法律障礙得以消除。這幾個來源簡單明了,既利於管理層監管又利於股民們監督,不給動歪腦筋的人以空子可鑽。
在股票數量方面,參考了國際上的一些通行做法,規定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權激勵計劃所涉及的股票總數不得超過已發行股本總額的10%;其中個人獲授部分原則上不得超過股本總額的1%,超過1%的需要獲得股東大會特別批准。從這里可以看出,管理層的意思還是著眼於激勵,但具體公司規模大小的不同,可能還是會造成一些問題。比如一些國有大盤股,即使10%那也將是一個天文數字,而對於一些規模較小的公司來說,10%還很可能不夠分。
在實施股權激勵的條件方面,明確了股權激勵不是無條件實施的,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應當建立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
此外,《辦法》還針對股權激勵計劃中應該包括的事項和內容做出了較為詳細規定或說明,此舉給上市公司就如何進行股權激勵計劃信息披露提供了規范。
2、限制性股票
限制性股票一般以業績或時間為條件,上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的股票,只有在激勵對象達到業績目標或服務達到一定期限時才能出售。《辦法》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業績條件作了強制性的規定。對於其他激勵對象,激勵是否與業績掛鉤由上市公司自行安排。
在時間方面,《辦法》也對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獲授的股票規定了禁售期,要求在本屆任職期內和離職後一個完整的會計年度內不得轉讓,以鼓勵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長期持股,將個人收益與公司業績掛鉤,克服任職期內的短期行為。對其他激勵對象獲授股票的禁售期由上市公司自行規定。
3、股票期權激勵計劃
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是發達國家證券市場通常採用的一種股權激勵方式,由於具有「公司請客,市場買單」的優點,一直受到上市公司特別是人力資本密集、股價增長潛力比較大的公司的青睞。《辦法》在制訂過程中參考了國際上有關股票期權激勵的一些通行做法:
股票期權的授出可以考慮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權的有效期從授權日計算不得超過10年。為了避免激勵對象有短期套現行為,《辦法》要求權利授予日與首次可行權日之間應保證至少1年的等待期,並且在股票期權有效期內,上市公司應當規定激勵對象分期按比例行權。
對於股票期權的行權價格或行權價格的確定方法,以股權激勵計劃草案摘要公布前30個交易日的平均市價與公布前一日的市價孰高原則確定,不應低於其高者,以避免股價操縱。
考慮到激勵對象,尤其是高管人員屬於公司內幕信息知情人,易出現內幕交易和操縱股價行為,《辦法》以定期報告的公布和重大事件的披露為時點,設立了授予和行權窗口期,激勵對象只有在窗口期內才能被授予股票期權或者是行權。
4、實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程序為薪酬委員會擬定股權激勵計劃草案後,提交董事會審議,最後由股東大會批准。為了讓中小股東盡可能參加表決,獨立董事應當向所有股東徵集投票權。公司應當聘請律師,並且在二分之一以上獨立董事認為必要時,可以要求上市公司聘請獨立財務顧問,就股權激勵計劃的可行性、合法合規性發表意見,以充分發揮中介機構的專業顧問和市場監督作用。
在股東大會批准之後,還需向證監會報備,無異議後方可實施。具體實施時,上市公司還應當為激勵對象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開設或指定由證券交易所監控的專用賬戶,並經證券交易所確認其行權申請後,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登記結算事宜。
此外,為了增加透明度,保障廣大中小股東的知情權,《辦法》規定了嚴格的信息披露制度,不僅要求上市公司在董事會、股東大會形成決議後及時披露,還要求在定期報告中詳細披露報告期內股權激勵計劃的實施情況。
5、監管和處罰
對於違法違規行為,《辦法》制訂了嚴格的監管和處罰措施,包括責令改正、權益返還、沒收違法所得、市場禁入等;情節嚴重的,還將處以警告、罰款等處罰;構成違法犯罪的,將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三、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還需進一步解決的難點問題
可以預見,隨著《辦法》的出台以及股權分置改革的深入,必將有越來越多的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然而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仍然會存在著許多障礙和難點問題:
首先是經營業績如何評價。在《辦法》中規定了對於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以績效考核指標為實施股權激勵計劃的條件。因此,上市公司績效考核體系和考核辦法應當如何建立,具體又怎樣計算,怎樣與期權激勵掛鉤,有待進一步完善。現行高級管理人員業績評價大多以職務和崗位來考核。由於我國至今還沒有完全形成經理人員市場化的選擇環境,經理職務不能完整、准確地反映其貢獻的大小和能力的高低;同時,業績考核體系也不規范,尤其是對公司的管理部門的業績評價更難得出一個比較公正的結論。因此,業績評價成為整個期權計劃中難度最大、分歧最多的部分。此外,對於其他激勵人員而言,其激勵條件就更為模糊,可能會存在比較大的爭議。
其次是期權或獲授股票的流動性問題。經營者任期屆滿,或因經營不善被辭退,或因調離、退休等原因離開企業,那麼經營者在企業的股份如何兌現,是由繼任者購買,還是由離去的經營者繼續持股享受分紅?即使由後繼的經營者購買,能否按原價購買,退出的期股價格如何評估等等,都應有原則性的規定。
再次是還缺少法律層面的保障。無論是《公司法》或是《證券法》,對於股權激勵都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和保障。在《公司法》中,只是提到了高管人員的報酬事項,並且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股東大會決定,而經理、副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的報酬事項由公司董事會即可決定。這與股權激勵的審批程序並非完全一致。
此外是缺少財務、稅收等制度上的配套。比如,激勵對象持股所獲紅利以及增值收益等是否能享受稅收方面的優惠?個人所得稅如何繳納,是作一次性收入繳納,還是按月攤薄繳納,這也是必須解決的問題。又比如,上市公司對於股權激勵如何進行財務上的處理,也需要財政部、證監會等相關部門協調,制訂相應的會計處理准則。即使在美國這樣股權激勵較為成熟的國家,其對於股權激勵的會計處理也進行了長時間的爭論。
最後,社會觀念對此仍有不同的看法。許多已實施MBO,或股權激勵計劃的上市公司,其中長期表現仍然欠佳。最典型的非TCL集團莫屬,其股價從上市後最高的8.52元,一路跌至現在最低的1.72元。讓人對股權激勵是否會成為只是高管個人財富增長的一種工具產生了懷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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