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股東優先認證股權
Ⅰ 普通股股東有優先認股權嗎
法律分析:普通股股東是具有優先認股權的。如果普通股股東同意其他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人轉讓股權的,則在同等條件下,該名普通股股東具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Ⅱ 優先認股權
法律分析:優先認股權實質上是普通股東的優惠權,其「優先」具體表現為兩點:股東在轉讓股份時,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的權利。對於公司增資發行的新股票,公司現有股東可以優先根據其持有的股票在原發行股票中所佔比例,購買相應新股票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Ⅲ 股票中優先認購權和分紅權是什麼意思
分紅權是指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的權利,但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優先認購權是指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出售股權,其他股東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四條
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股權認證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認股權證是由股份有限公司發行的可認購其股票的一種買入期權。它賦予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內以事先約定的價格購買發行公司一定股份的權利。對於籌資公司而言,發行認股權證是一種特殊的籌資手段。認股權證本身含有期權條款,其持有者在認購股份之前,對發行公司既不擁有債權也不擁有股權,而只是擁有股票認購權。盡管如此,發行公司可以通過發行認股權證籌得現金,還可用於公司成立時對承銷商的一種補償。
按照發行主體,認股權證分為股本認股權證和備兌權證兩種。股本認股權證屬於狹義的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發行的。備兌權證則屬於廣義認股權證,是由上市公司以外的第三方(一般為證券公司、銀行等)發行的,不增加股份公司的股本。
認股權證通常既可由上市公司也可由專門的投資銀行發行,權證所代表的權利包括對標的資產的買進(看漲)和賣出(看跌)兩種期權。因此有時所稱的認股證是廣義的(即包括認購證和認沽證兩種),但更多的則是僅僅指認購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Ⅳ 什麼是優先認股權
問題1:什麼是優先認股權?
問題2:優先認股權是什麼意思?
優先認股權是指當股份公司為增加公司資本而決定增加發行新的股票時,原普通股股東享有的按其持股比例、以低於市價的某一特定價格優先認購一定數量新發行股票的權利。優先認股權又稱股票先買權,是普通股股東的一種特權。
為維護原股東之比例上的地位,防止公司股東對公司享有的利益被稀釋,防止公司內部既有的治理結構發生重大變化,根據法律規定,
有限責任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 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發行新股,應又股東大會就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
可見,當公司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的決議剝奪了股東的新股優先認購權時,股東有權提起股東會決議無效確認之訴。
在我國,優先認股權又習慣稱之為配股權證。指當股份公司需再籌集資金而向現有股東發行新股時,股東可以按原有的持股比例以較低的價格購買一定數量的新發行股票。公司這樣做的目的,一是不改變老股東對公司的控制權和享有的各種權利;二是因發行新股將導致短期內每股凈利稀釋而給股東一定的風險補償;三是增加新發行股票對股東的吸引力。
附權優先認股權: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是指公司債券附有認股權,持有人依法享有在一定期間內按約定價格(執行價格)認購公司股票的權利,也就是債券加上認股權的產品組合。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與可轉債都屬於混合型證券,都是企業用於募集長期資金、改善財務結構的有利工具,但兩者可能給發行公司帶來不同的現金流。可轉換債券一般可以通過修訂轉股價來促使投資人轉股,附認股權證公司債的債券部分則必須到期償還。
附認股權證公司債於20世紀60年代開始受到美國企業界青睞。20世紀80年代,由日本公司發行的附認股權證公司債風靡歐洲,為日本公司在海外融資發揮了重要作用,歐洲、亞洲各國企業紛紛效仿採用這一融資工具。20世紀90年代,日本泡沫經濟破滅,股價的暴跌使認股權證失去價值,附認股權證公司債券的發展趨於緩慢。
Ⅵ 什麼是普通股、優先股和後配股
你好,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來說的。優先股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優先股享有2項基本權利:
1、優先分配權。在公司分配利潤時,擁有優先股票的股東比持有普通股票的股東,分配在先,但是享受固定金額的股利,即優先股的股利是相對固定的。
2、優先求償權。若公司清算,分配剩餘財產時,優先股在普通股之前分配。當公司決定連續幾年不分配股利時,優先股股東可以進入股東大會來表達他們的意見,保護他們自己的權利。
普通股是指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
優先股和普通股的區別:
優先股是相對於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潤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的權利方面,優先於普通股。
普通股:指的是在公司的經營管理和盈利及財產的分配上享有普通權利的股份,代表滿足所有債權償付要求及優先股東的收益權與求償權要求後對企業盈利和剩餘財產的索取權。它構成公司資本的基礎,是股票的一種基本形式,也是發行量最大,最為重要的股票。目前在上海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中交易的股票,都是普通股。
優先股股東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一般來說對公司的經營沒有參與權,優先股股東不能退股,只能通過優先股的贖回條款被公司贖回,但是能穩定分紅的股份。
後配股是在利益或利息分紅及剩餘財產分配時比普通股處於劣勢的股票,一般是在普通股分配之後,對剩餘利益進行再分配。如果公司的盈利巨大,後配股的發行數量又很有限,則購買後配股的股東可以取得很高的收益。發行後配股,一般所籌措的資金不能立即產生收益,投資者的范圍又受限制,因此利用率不高。後配股一般在下列情況下發行:
(1)公司為籌措擴充設備資金而發行新股票時,為了不減少對舊股的分紅,在新設備正式投用前,將新股票作後配股發行;
(2)企業兼並時,為調整合並比例,向被兼並企業的股東交付一部分後配股;
(3)在有政府投資的公司里,私人持有的股票股息達到一定水平之前,把政府持有的股票作為後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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