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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中股權政策主要有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5-26 23:36:09

1. 股利分配政策的特點|股利政策的類型及特點

股利分配是指企業向股東分派股利,是企業利潤分配的一部分,包括股利支付程序中各日期的確定、股利支付比率的確定、支付現金股利所需資金的籌集方式的確定等。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關於股利分配政策的特點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股利分配政策的特點

實務中的股利政策有四大類:固定股利政策、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零股利政策和剩餘股利政策。

槐派1.固定股利政策

特點:有助於樹立良好公司形象,為投資者提供可預測的現金流量,降低管理層將資金轉移到盈利能力差的活動的機會,並為成熟的企業提供穩定的現金流,盈餘下降時也可能導致股利發放遇到一些困難。

2.固定股鉛培賀利支付率政策

特點:保持盈餘、再投資率和股利現金流之間的關系,但投資者無法預測現金流,無法表明管理層的意圖或者期望,並且如果盈餘下降或者出現虧損的時候,這種方法就會出現問題。

3.零股利政策

特點:成長階段通常會使用這種股利政策,並將其反映在股價的增長中,當成長機會已經結束,並且項目不再有正的現金凈流量時,就要開始積累現金並需要制定新的股利分配政策。

4.剩餘股利政策

特點:成長階段,不能輕松獲得其他融資來源的企業比較常見。

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種類與特點

現金股利:現金股利是以現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見的方式。

發放股票股利優點

股東角度:

(1)有時股價並不成比例下降,可使股票價值相對上升;

(2)由於股利收入和資本利得稅率的差異,如果股東把股票股利出售,還會給他帶來資本利得納稅上的好處。

公司角度:

(1)不需要向股東支付現金,在再投資機會較多的情況下,公司就可以為再投資提供成本較低的資金,從而有利於公司的發展;

(2)可以降低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既有利於促進股票的交易和流通,又有利於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成為公司股東,進而使股權更為分散,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惡意控制;

(3)可以傳遞公司未來發展良好的信息,從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穩定股票價格。

股利政策及融資政策案例

(1)股利政策 – B公司股東獲得的現金回報只有股利,而且股利在5年間保持不變,是可預期的。對於創始人股東,股利可能構成其每年從公司獲得的報酬的一大部分,而其他雇員很可能將每年獲得的股利當作獎金。毋庸置疑,該公司股票價值在過去幾年一直在漲,但股東並未試圖賣出手中的股票獲利。而且,賣出股票存在一些實際困難。因此,對於B公司來說,理想的股利政策是繼續按照目前的水平支付固定股利,而未來有可能的話再增加股利,但是必須根據融資需求(見下文)衡量這種政策。

由於上市公司的股票容易售出,因此,如果限制股利的目的是為投資融資,那麼,與B公司股東相比,A公司股東不會特別擔心,因為他們可以通過賣出股票取得資本收益,輕易地彌補現金不足的問題。但是,上市公司普遍認為,股利政策是董事會向投資者提供信息和影響市場預期的一種方式,因此是非常重要的。他們通常期望保持平穩的股利支出水平,以反映公司潛在的長期發展趨勢。這樣的話,固定股利支付率可能較為恰當。

(2)融資政策 – 這兩家公司可以採用三種主要方式進行融資:(1)權益融資之限制股利支出;(2)權益融資之發行股票;(3)借款。

為拓展業務,B公司希望融資1億人民幣,而這相當於其現有資產的1/4。採取限制股利支出的方式,並不能為此籌集到足夠的資金,而且如上文所述,這樣將使股東從投資中可獲得的唯一的現金回報減少。要大幅降低股利,公司董事/股東之間必須達成協議,並向雇員說明,他們現在做出“犧牲”,將來能中談夠得到補償。就向現有股東按照當前比例增發新股的方法來說,要股東達成一致意見可能很難,不過,股東可能會允許由那些願意申購的人購買新股。這樣有可能籌集到充足的現金,但是相應地,可能改變公司的相對所有權結構。由於該公司完全採用權益融資方式,因此,借款1億人民幣是可行的,公司的杠桿比率將變成大約20%,這一比率可能低於董事會需要擔心財務風險過大的水平。相對低廉的利息和債務發行成本使得借款成為希望拓展業務的B公司的一個好的融資來源。

A公司需要為其收購業務籌集大量資金。但限制股利的做法本身並不能提供充足的現金,反而可能給市場發出業績前景令人擔憂的錯誤信號。在此情況下,A公司向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發行新股是比較適當的做法。這樣就不會涉及現金,同時借款風險不會增加。但是需要就收購目標公司是否應在A公司董事會占據席位的問題作出決定。A公司還可以考慮借款,以便以現金的方式收購目標公司,但是這可能使公司的杠桿比率提高到超出理想水平的程度。另外一種備選方法是,同時採用權益融資和現金借款方式為收購對價籌集現金。

2. 股利分配政策特徵

股利分配政策是有關企業發展和股利分配的一項重要方針和策略,其核心是正確處理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以下是我整理的股利分配政策特徵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股利分配政策特徵

(一)剩餘股利政策

1、含義:是指在公司有著良好的投資機會時,根據一定的目標資本結構,測算出投資所需的權益資本,先從盈餘當中留用,然後將剩餘的盈餘作為股利予以分配。

2、特點:

採用剩餘股利政策的根本理由在於保持理想的資本結構,使加權平均資本成本最低。

3、分析這類問題要注意以下幾點:

(1)關於財務限制

資本結構是長期有息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比率,不是資產負債率不變。

分配股利的現金問題,是營運資金管理問題,如果現金存量不足,可以通過短期借款解決,與籌集長期資本無直接關系。

(2)關於法律限制

法律的這條規定,實際上只是對本年利潤“留存”數額的限制,而不是對股利分配的限制。

(3)限制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分配股利

限制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分配股利的真正原因,來自財務限制和採用的股利分配政策。只有在資金有剩餘的情況下,才會超本年盈餘進行分配。超量分配,然後再去借款或向股東要錢,不符合經濟原則。因此,該公司不會動用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潤,只能分配本年利潤的剩餘部分給股東。

(4)注意是針對事後的利潤分配還是事前的利潤分配規劃

(二)固定或持續增長的股利政策

1、含義:將每年發放的股利固定在一個固定的水平上並在較長的時期內不變,只有當公司認為未來盈餘將會顯著地、不可逆轉地增長時,才提高年度的股利發放額。

2、特點:

優點:

① 穩定的股利向市場傳遞公司正常發展的信息,有利於樹立公司良好的形象,增強投資者對公司的信心,穩定股票的價格。

② 有利於投資者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

缺點:

①股利支付與盈餘脫節。

②不能像剩餘股利政策那樣保持較低的資本成本。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政策

1、含義:該政策是公司確定一個股利占盈餘的比率,長期按此比率支付股利的政策。

2、特點:

優點:能使股利與公司盈餘緊密地配合,以體現多盈多分,少盈少分,無盈不分的原則。

缺點:各年的股利變動較大,極易造成公司不穩定的感覺,對穩定股票價格不利。

(四)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1、含義:該股利政策是公司一般情況下每年只支付一個固定的、數額較低的股利;在盈餘較多的年份,再根據實際情況向股東發放額外股利。但額外股利並不固定化,不意味著公司永久地提高了規定的股利率。

2、採用該政策的理由是:具有較大靈活性;使一些依靠股利度日的股東每年至少可以得到雖然較低但比較穩定的股利收人,從而吸引住這部分股東。

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種類與特點

現金股利:現金股利是以現金支付的股利,它是股利支付的最常見的方式。

發放股票股利優點

股東角度:

(1)有時股價並不成比例下降,可使股票價值相對上升;

(2)由於股利收入和資本利得稅率的差異,如果股東把股票股利出售,還會給他帶來資本利得納稅上的好處。

公司角度:

(1)不需要向股東支付現金,在再投資機會較多的情況下,公司就可以為再投資提供成本較低的資金,從而有利於公司的發展;

(2)可以降低公司股票的市場價格,既有利於促進股票的交易和流通,又有利於吸引更多的投資者成為公司股東,進而使股權更為分散,有效地防止公司被惡意控制;

(3)可以傳遞公司未來發展良好的信息,從而增強投資者的信心,在一定程度上穩定股票價格。

股利分配的影響因素

法律限制

1.資本保全的限制

規定公司不能用資本(包括股本和資本公積)發放股利。股利的支付不能減少法定資本,如果一個公司的資本已經減少或因支付股利而引起資本減少,則不能支付股利。

2.企業積累的限制

為了制約公司支付股利的任意性,按照法律規定,公司稅後利潤必須先提取法定公積金。此外還鼓勵公司提取任意公積金,只有當提取的法定公積金達到注冊資本的50%時,才可以不再提取。提取法定公積金後的利潤凈額才可以用於支付股利。

3.凈利潤的限制

規定公司年度累計凈利潤必須為正數時才可發放股利,以前年度虧損足額彌補。

4.超額累積利潤的限制

由於股東接受股利繳納的所得稅高於其進行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稅,於是很多國家規定公司不得超額累積利潤,一旦公司的保留盈餘超過法律認可的水平,將被加征額外稅額。我國法律對公司累積利潤尚未作出限制性規定。

5.無力償付的限制

基於對債權人的利益保護,如果一個公司已經無力償付負債,或股利支付會導致公司失去償債能力,則不能支付股利。

股東因素

1.穩定的收入和避稅

一些股東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股利,他們往往要求公司支付穩定的股利。他們認為通過保留盈餘引起股價上漲而獲得資本利得是有風險的。若公司留存較多的利潤,將受到這部分股東的反對。另外,一些股利收入較多的股東處於避稅的考慮(股利收入的所得稅高於股票交易的資本利得稅),往往反對公司發放較多的股利。

2.控制權的稀釋

公司支付較高的股利,就會導致留存盈餘減少,這又意味著將來發行新股的可能性加大,而發行新股必然稀釋公司的控制權,這是公司擁有控制權的股東們所不願看到的局面。因此,若他們拿不出更多的資金購買新股,寧肯不分配股利。

公司因素

1.盈餘的穩定性

公司是否能獲得長期穩定的盈餘,是其股利決策的重要基礎。盈餘相對穩定的公司相對於盈餘相對不穩定的公司而言具有較高的股利支付能力,因為盈餘穩定的公司對保持較高股利支付率更有信心。收益穩定的公司面臨的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較小,籌資能力較強,這些都是其股利支付能力的保證。

2.資產的流動性

較多地支付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現金持有量,使資產的流動性降低;而保持一定的資產流動性,是公司經營所必需的。

3.舉債能力

具有較強舉債能力(與公司資產的流動性有關)的公司因為能夠及時地籌措到所需的現金,有可能採取高股利政策;而舉債能力弱的公司則不得不多滯留盈餘,因而往往採取低股利政策。

4.投資機會

有著良好投資機會的公司,需要有強大的資金支持,因而往往少發放股利,將大部分盈餘用於投資。缺乏良好投資機會的公司,保留大量現金會造成資金的閑置,於是傾向於支付較高的股利。正因為如此,處於成長中的公司多採取低股利政策;處於經營收縮中的公司多採取高股利政策。

5.資本成本

與發行新股相比,保留盈餘不需花費籌資費用,是一種比較經濟的籌資渠道。所以,從資本成本考慮,如果公司有擴大資金的需要,也應當採取低股利政策。

6.債務需要

具有較高債務償還需要的公司,可以通過舉借新債、發行新股籌集資金償還債務,也可直接用經營積累償還債務。如果公司認為後者適當的話(比如,前者資本成本高或受其他限制難以進入資本市場),將會減少股利的支付。

其他限制

1.債務合同約束

公司的債務合同,特別是長期債務合同,往往有限制公司現金支付程度的條款,這使公司只得採取低股利政策。

2.通貨膨脹

在通貨膨脹的情況下,公司折舊基金的購買力水平下降,會導致沒有足夠的資金來源重置固定資產。這時盈餘會被當作彌補折舊基金購買力水平下降的資金來源,因此在通貨膨脹時期公司股利政策往往偏緊。

3. 股權激勵制度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您好,股權激勵方案應包含:股份分配、股份與資金來源、激勵目的、激勵模式、激勵對象與考核、股份管理等。
第一步,從人力資本附加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三個方面確定激勵對象范圍。
全員持股盡管在美國非常流行,但在中國並不適用,用在中國的非上市公司身上更不妥當。在一定程度上來說,無原則地擴大激勵對象范圍是產生股權糾紛的根源所在。所以,確認激勵資格,應從人力資本附加值、歷史貢獻、難以取代程度三個方面予以考察。
從人力資本附加值來看,激勵對象應該能夠對公司未來的持續發展產生重大影響,畢竟著眼於未來是股權激勵的根本。從歷史貢獻來看,激勵對象應該對公司過去的經營業績增長或管理能力提升做出了突出貢獻,因為尊重歷史貢獻,是避免出現內部爭議風波的基礎。從難以取代程度來看,激勵對象應該包括那些掌握核心商業機密和專有技術的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關注難以取代程度,是保護企業商業機密的現實需要。
根據以上原則,我們將S公司的激勵對象分成了三個層面:第一層面是核心層,為公司的戰略決策者,人數約占員工總數的1%—3%;第二層面是經營層,為擔任部門經理以上職位的管理者,人數約占員工總數的10%;第三層面是骨幹層,為特殊人力資本持有者,人數約占員工總數的15%。
第二步,進行人力資本價值評估,結合公司業績和個人業績的實現情況,綜合確定激勵力度。
激勵人還是激勵人所在的崗位?這是個爭論不休的話題。王俊強指出,解答「對人還是對崗」這個難題,需要上升到企業的發展階段及面臨的管理主題這個層面來考察。
對於處在成長期的企業來說,其業務模式尚不固定,兼崗、輪崗現象非常普遍,很難用一個固化的崗位說明書來界定員工的工作內容。在這種情況下,崗位價值不應該成為確定股權激勵力度的依據。對於處在成熟期的企業來說,其業務模式趨於固化,員工的能力發揮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其所在的崗位,「統一、規范、有序」成為企業的管理主題。此時,進行基於崗位價值的評估對於確定股權激勵力度來說非常重要。鑒於S公司尚處在成長期,我們以人力資本價值評估為依據來確定員工的初始激勵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無論對人激勵還是對崗激勵,固化激勵額度的作法都是不妥當的。為此,我們引入了股權激勵的考核機制,並且將考核分為公司績效、部門績效(或項目績效)、個人績效三個層面。對於層面比較高的員工,強化對公司績效的考核;對於層面稍低的員工,強化對個人績效的考核。根據考核成績從高到低劃分成S、A、B、C、D五個等級,按考核等級確定最終激勵額度,依次為1.2倍、1.1倍、1.0倍、0.8倍、0倍。
第三步,按激勵層面確定激勵方式。
激勵效果不僅取決於激勵總額,還取決於激勵方式。確定激勵方式,應綜合考慮員工的人力資本附加值、敬業度、員工出資意願等方面。結合S公司的實際情況,相應的激勵方式如下:
對於附加值高且忠誠度高的員工,採用實股激勵,以使員工體會到當家作主的感覺。參照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相關規定(用於股權激勵的股本比例不得超過總股本的10%),結合S公司的股本結構及激勵期內預期業務增長情況,我們建議用於實股激勵的股本數量為500萬股(約占公司總股本的5%)。個人授予量根據人力資本價值予以確定,即個人授予量=500萬股×個人人力資本價值/∑個人人力資本價值。
對於不願出資的員工,採用分紅權激勵和期權激勵,以提升員工參與股權激勵的積極性。分紅權數量取決於激勵對象的人力資本價值及激勵期的每股分紅額,即個人獲授分紅權數量=個人人力資本價值/每股分紅額。期權授予量取決於人力資本價值及激勵期內的股價增長情況,即個人獲授期權數量=個人人力資本價值/每股價差收益。
第四步,按企業戰略確定股價增長機制。
股權激勵之所以能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其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激勵對象能夠通過自身的工作努力影響激勵成果的大小和實現概率。選取恰當的激勵標的物,可以實現企業與員工的雙贏。
確定激勵標的物,應綜合考慮這樣四個因素:第一,激勵標的物必須與公司的價值增長相一致;第二,激勵標的物的價值評定應該是明確且令人信服的;第三,激勵標的物的數值應該是員工可以通過自身努力而影響的;第四,公開激勵標的物時應不至於泄露公司的財務機密,這一條對非上市公司而言非常重要。
對照上述標准,結合S公司所處的發展階段及財務管理現狀,我們選取了銷售額這一增長類指標作為股價變動的標的物。考慮到銷售額增長率與凈利潤或凈資產的增長率並非一一對應,結合S公司的歷史財務數據,我們將股價增長率確定為銷售額增長率的60%(可由董事會根據當期實際經營情況予以適當調整)。舉例說,如果目標年度銷售額相對於基期銷售額的增長率為50%,則股價增長率為30%。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股利政策是什麼

股利政策是指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一切與股利有關的事項,所採取的較具原則性的做法,是關於公司是否發放股利、發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時發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針和策略,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對其收益進行分配還是留存以用於再投資的策略問題。

股利政策方式:

(一)剩餘股利政策

是以首先滿足公司資金需求為出發點的股利政策。根據這一政策,公司按如下步驟確定其股利分配額:

1、確定公司的最佳資本結構;

2、確定公司下一年度的資金需求量;

3、確定按照最佳資本結構,為滿足資金需求所需增加的股東權益數額;

4、將公司稅後利潤首先滿足公司下一年度的增加需求,剩餘部分用來發放當年的現金股利。

(二)穩定股利額政策

以確定的現金股利分配額作為利潤分配的首要目標優先予以考慮,一般不隨資金需求的波動而波動。這一股利政策有以下兩點好處。

1、穩定的股利額給股票市場和公司股東一個穩定的信息。

2、許多作為長期投資者的股東(包括個人投資者和機構投資者)希望公司股利能夠成為其穩定的收入來源,便安排消費和其他各項支出,穩定股利額政策有利於公司吸引和穩定這部分投資者的投資。

採用穩定股利額政策,要求公司對未來的支付能力作出較好的判斷。一般來說,公司確定的穩定股利額不應太高,要留有餘地,以免形成公司無力支付的困境。

(三)固定股利率政策

政策公司每年按固定的比例從稅後利潤中支付現金股利。從企業支付能力的角度看,這是一種真正穩定的股利政策,這一政策將導致公司股利分配額的頻繁變化,傳遞給外界一個公司不穩定的信息,所以很少有企業採用這一股利政策。

(四)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這一政策,企業除每年按一固定股利額向股東發放稱為正常股利的現金股利外,還在企業盈利較高,資金較為充裕的年度向股東發放高於一般年度的正常股利額的現金股利。其高出部分即為額外股利。

環球青藤友情提示:以上就是[ 股利政策是什麼? ]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5. 股利政策基本理論

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是指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一切與股利有關的事項,所採取的較具原則性的做法,是關於公司是否發放股利、發放多少股利以氏檔及何時發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針和策略,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股利政策基本理論的相關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股利政策基本理論

股利政策(Dividend policy)是指公司股東大會或董事會對一切與股利有關的事項,所採取的較具原則性的做法,是關於公司是否發放股利、發放多少股利以及何時發放股利等方面的方針和策略,所涉及的主要是公司對其收益進行分配還是留存以用於再投資的策略問題。它有狹義和廣義之分。從狹義方面來說的股利政策就是指探討保留盈餘和普通股股利支付的比例關系問題,即股利發放比率的確定。而廣義的股利政策則包括:股利宣布日的確定、股利發放比例的確定、股利發放時的資金籌集等問題。

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論

股份制企業利潤分配的特點

1.股分制企業的利潤分配應堅持公開、公平和公正的原則

2.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應盡可能保持穩定的股利政策

3.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應當考慮到企業未來對資金需求以及籌資成本

4.股份制企業的利潤分配應當考慮到對股票價格的影響

二、股利政策的基本理論

(一)股利無關論

股利無關論認為,企業的股利政策不會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任何影響。

該理論是由美國財務學專家米勒(Miller)和莫迪格萊尼(Modigliani)於1961年在他們的著名論文《股利政策、增長和股票價值》中首先提出的,因此這一理論也被稱為MM理論。MM理論的基本假設是完全市場理論。

完全市場理論的基本含義是:

①資本市場具有鬥巧強式效率性。所謂強式效率性是指股票的現行市價已經反映了所有已公開或未公開的信息,任何人甚至掌握內部信息的內線人也無法在股市上賺取超額報酬。

②沒有籌資費用(包括股票發行和交易費用)。

③不存在個人和公司所得稅。

④公司的投資決策與股利決策是彼此獨立的。

在這些假設基礎上,MM理論認為,投資者不會關心公司股利的分配情況,公司的股票價格完全由公司投資方案和獲利能力所決定的,而並非取決於公司的股利政策。在公司有較好的投資機會的情況下,如果股利分配的較少,留利較多,公司的股票價格也會上升,投資者可以通過出售股票來換取現金;如果股利分配的較多,留利較少,投資者分得現金後會尋求新的投資機會,而公司仍可以順利地籌集到新的資金。所以,股票價格與公司的股利政策是無關的。

(二)股利相關論

股利相關論認為,企業的股利政策會影響到公司股票的價格。其代表性觀點主要有:

1.一鳥在手論

這種觀點認為,在股利收入與資本利得之間,投資者更傾向於前者。因為股利是現實的有把握的收益,而股票價格的上升與下跌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與股利收入相比風險更大。因此,投資者更願意購買能支付較高股利的公司股票,這樣,股利政策必然會對股票價格產生影響。這一理論用西方一句諺語來形容就是“雙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所以,該理論也被稱為“一鳥在手論”。

2.信息傳播論

這一理論認為,股利實際上給投資者傳播了關於企業收益情況的信息,這一信息自然會反映在股票的價格上,因此,股利政策與股票價格是相關的。如果某一公司改變了長期以來比較穩定的股利政策,這就等於給投資者傳遞了企業收益情況發生變化的信息,從而會影響到股票的價格。股利提高可能給投資者傳遞公司創造未來現金能力的增強,該公司的股票價格就會上漲;反之,股利下降可能給投資者傳遞公司經營狀況變壞的信息,該公司股票的價格就會下跌。

3.假設排除論

持這種觀點的人認為,MM理論的假設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是不存在的,首先,即使非常完善、成熟的資本市場,如紐約證券市場,也不具備強式效空核鍵率性,因此MM理論的完善市場理論假設實際上是不存在的;其次,在資本市場上,不可能沒有籌資費用,也不可能沒有個人或公司所得稅的存在;再者,公司的投資決策有時是與股利政策相關的,投資決策由於對資金的需求,可能會影響到公司的股利政策。基於此,MM理論在現實生活中是站不住腳的。

三、影響股利政策的因素

(一)法律因素

資本保全的約束、企業積累的約束、企業利潤的約束、償債能力的約束。

1.資本保全的約束

資本保全——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利益而做出的法律限制。

股份公司只能用當期利潤或留用利潤來分配股利,不能用公司出售股票而募集的資本發放股利。這樣是為了保全公司的股東權益資本,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2.企業積累的約束

企業積累的約束要求股份公司在分配股利之前,應當按法定的程序先提取各種公積金。這也是為了增強企業抵禦風險的能力,維護投資者的利益。

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就明確規定,股份公司應按稅後利潤做出規定的扣除之後的l0%提取法定盈餘公積金,並且鼓勵企業在分配普通股股利之前提取任意盈餘公積金,只有當公積金累計數額已達到注冊資本50%時,才可不再提取。

3.企業利潤的約束

企業利潤的約束規定只有在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全部彌補完之後,若還有剩餘利潤,才能用於分配股利,否則不能分配股利。

4.償債能力的約束

償債能力的約束規定企業在分配股利時,必須保持充分的償債能力。企業分配股利不能只看利潤表上的凈利潤的數額,還必須考慮到企業的現金是否充足。如果因企業分配現金股利而影響了企業的償債能力或正常的經營活動,則股利分配就要受到限制。

(二)債務契約因素

債務契約——指債權人為了防止企業過多發放股利,影響其償債能力,增加債務風險,而以契約的形式限制企業現金股利的分配。

這種限制通常包括:

①規定每股股利的最高限額;

②規定未來股息只能用貸款協議簽定以後的新增收益來支付,而不能動用簽定協議之前的留存利潤;

③規定企業的流動比率、利息保障倍數低於一定標准時,不得分配現金股利,等等。

(三)公司自身因素

公司自身因素的影響----指股份公司內部的各種因素及其面臨的各種環境、機會而對其股利政策產生的影響。主要包括現金流量、舉債能力、投資機會、資金成本等。

1.現金流量

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有充足的現金,否則就會發生支付困難。公司在分配現金股利時,必須要考慮到現金流量以及資產的流動性,過多地分配現金股利會減少公司的現金持有量,影響未來的支付能力,甚至可能會出現財務困難。

2.舉債能力

舉債能力是企業籌資能力的一個重要方面,不同的企業在資本市場上的舉債能力會有一定的差異。公司在分配現金股利時,應當考慮到自身的舉債能力如何,如果舉債能力較強,在企業缺乏資金時,能夠較容易地在資本市場上籌集到資金,則可採取比較寬松的股利政策;如果舉債能力較差,就應當採取比較緊縮的股利政策,少發放現金股利,留有較多的公積金。

3.投資機會

企業的投資機會也是影響股利政策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因素。在企業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企業就應當考慮較少發放現金股利,增加留存利潤,用於再投資,這樣可以加速企業的發展,增加企業未來的收益,這種股利政策往往也易於為股東所接受。在企業沒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時,往往傾向於多發放現金股利。

4.資金成本

資金成本是企業選擇籌資方式的基本依據。留用利潤是企業內部籌資的一種重要方式,它與發行新股或舉借債務相比,具有成本低、隱蔽性好的優點。合理的股利政策實際上是要解決分配與留用的比例關系以及如何合理、有效地利用留用利潤的問題。如果企業一方面大量發放現金股利,另一方面又要通過資本市場籌集較高成本的資金,這無疑是有悖於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因此,在制定股利政策時,應當充分考慮到企業對資金的需求以及企業的資金成本等問題。

(四)股東因素

股利政策必須經過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能實施,股東對公司股利政策具有舉足輕重的影響。一般來說,影響股利政策的股東因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1.追求穩定的收入,規避風險

有的股東依賴於公司發放的現金股利維持生活,如一些退休者,他們往往要求公司能夠定期地支付穩定的現金股利,反對公司留利過多。還有些股東是“一鳥在手論”的支持者,他們認為留用利潤而可能使股票價格上升所帶來的收益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還是取得現

實的股利比較穩妥,可以規避風險,因此,這些股東也傾向於多分配股利。

2.擔心控制權的稀釋

有的大股東持股比例較高,對公司擁有一定的控制權,他們出於對公司控制權可能被稀釋的擔心,往往傾向於公司較少分配現金股利,多留存利潤。如果公司發放了大量的現金股利,就可能會造成未來經營資金的緊缺。這樣就不得不通過資本市場來籌集資金,如果通過舉借新的債務籌集資金,就會增加企業的財務風險;如果通過發行新股籌集資金,雖然公司的老股東有優先認股權,但必須要拿得出一筆數額可觀的資金,否則其持股比例就會降低,其對公司的控制權就有被稀釋的危險。因此,他們寧願少分現金股利,也不願看到自己的控制權被稀釋,當他們拿不出足夠的現金認購新股時,就會對分配現金股利的方案投反對票。

3.規避所得稅

按照稅法的規定,政府對企業徵收企業所得稅以後,還要對股東分得的股息、紅利徵收個人所得稅。各國的稅率有所不同,有的國家個人所得稅採用累進稅率,邊際稅率很高。因此,高收入階層的股東為了避稅往往反對公司發放過多的現金股利,而低收入階層的股東因 企業而低收入階層的股東因個人稅負較輕,可能會歡迎公司多分紅利。按照我國稅法規定,股東從公司分得的股息和紅利應按20%的比例稅率交納個人所得稅,而對股票交易所得目前還沒有開征個人所得稅,因而,對股東來說,股票價格上漲獲得的收益比分得股息、紅利更具吸引力。

四、股利政策的類型

(一)剩餘股利政策

所謂剩餘股利政策,就是在企業確定的最佳資本結構下,稅後凈利潤首先要滿足投資的需求,然後若有剩餘才用於分配股利。

這是一種投資優先的股利政策。採用剩餘股利政策的先決條件是企業必須有良好的投資機會,並且該投資機會的預計報酬率要高於股東要求的必要報酬率,這樣才能為股東所接受。採用剩餘股利政策的企業,因其有良好的投資機會,投資者會對公司未來的獲利能力有較好的預期,因而其股票價格會上升,並且以留用利潤來滿足最佳資本結構下對股東權益資本的需要,可以降低企業的資金成本,也有利於企業提高經濟效益。但是,這種股利政策不會受到希望有穩定的股利收入的投資者所歡迎,因為剩餘股利政策往往導致各期股利忽高忽低。

實行剩餘股利政策,一般應按以下步驟來決定股利的分配額:

1.根據選定的最佳投資方案,確定投資所需的資金數額;

2.按照企業的目標資本結構,確定投資需要增加的股東權益資本的數額;

3.稅後凈利潤首先用於滿足投資需要增加的股東權益資本的數額;

4.在滿足投資需要後的剩餘部分用於向股東分配股利。

優點:根據MM理論,企業都有一個最佳資本結構,在最佳資本結構下企業的綜合資金成本才最低,企業才可能實現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理財目標。因此,股利政策要符合最佳資本結構的要求。

缺點:如果股利政策破壞了最佳資本結構,就不能取得使公司的綜合資金成本達到最低的效果。

(二)固定股利或穩定增長股利政策

這是一種穩定的股利政策,它要求企業在較長時期內支付固定的股利額,只有當企業對未來利潤增長確有把握,並且這種增長被認為是不會發生逆轉時,才增加每股股利額。穩定的股利政策在企業收益發生一般的變化時,並不影響股利支付,而是使其保持穩定的水平。實行這種股利政策者都支持股利相關論,他們認為企業的股利政策會對公司股票價格產生影響,股利的發放是向投資者傳遞企業經營狀況的某種信息。

優缺點:

1.股利政策是向投資者傳遞重要的信息,如果公司支付的股利穩定,就說明該公司的經營業績比較穩定,經營風險較小,這樣可使投資者要求的股票必要報酬率降低,有利於股票價格上升;如果公司的股利政策不穩定,股利忽高忽低,這就給投資者傳遞企業經營不穩定的信息,從而導致投資者對風險的擔心,會使投資者要求的股票必要報酬率提高,進而使股票價格下降。

2.穩定的股利政策,有利於投資者有規律地安排股利收入和支出,特別是那些希望每期能有固定收入的投資者更歡迎這種股利政策。忽高忽低的股利政策可能會降低他們對這種股票的需求,這樣也會使股票價格下降。

3.如果公司確定一個穩定的股利增長率,這樣,實際上是傳遞給投資者該公司經營業績穩定增長的信息,可以降低投資者對該公司風險的擔心,從而使股票價格上升。

4.採用穩定的股利政策,維持穩定的股利水平,有時可能會使某些投資方案延期,或者使公司資本結構暫時偏離目標資本結構,或者通過發行新股來籌集資金,盡管這樣可能會延誤了投資時機,或者使資金成本上升,但是,持穩定股利政策觀點者,仍然認為這也要比減發股利或降低股利增長率有利得多,因為突然降低股利,會使投資者認為該公司經營出現困難,業績在下滑,可能使股票價格快速下跌,這對公司更不利。

這種股利政策可能會給公司造成較大的財務壓力,尤其是在公司凈利潤下降或現金緊張時,公司為了保證股利的照常支付,容易導致資金短缺,財務狀況惡化。在非常時期,可能不得不降低股利額。

適用性:這種股利政策一般適用於經營比較穩定的企業採用。

(三)固定股利支付率股利政策

這是一種變動的股利政策,企業每年都從凈利潤中按固定的股利支付率發放股利。這一股利政策使企業的股利支付與企業的盈利狀況密切相關,盈利狀況好,則每股股利額就增加,盈利狀況不好,則每股股利額就下降,股利隨經營業績“水漲船高”。

優點:不會給公司造成較大財務負擔;

缺點:股利可能變動較大,忽高忽低,這樣可能傳遞給投資者該公司經營不穩定的信息,容易使股票價格產生較大波動,不利於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

(四)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

這是一種介於穩定股利政策與變動股利政策之間的折衷的股利政策。

這種股利政策每期都支付穩定的較低的正常股利額,當企業盈利較多時,再根據實際情況發放額外股利。這種股利政策具有較大的靈活性,在公司盈利較少或投資需要較多資金時,可以只支付較低的正常股利,這樣既不會給公司造成較大的財務壓力,又保證股東定期得到一筆固定的股利收入;在公司盈利較多並且不需要較多投資資金時,可以向股東發放額外的股利。

低正常股利加額外股利政策,既可以維持股利的一定穩定性,又有利於使企業的資本結構達到目標資本結構,使靈活性與穩定性較好地相結合,因而為許多企業所採用。

五、股利支付方式與發放程序

(一)股利支付方式

股份公司分派股利的形式一般有現金股利、股票股利、財產股利和負債股利等。

1.現金股利

現金股利是股份公司以現金的形式發放給股東的股利。

現金股利發放的多少主要取決於公司的股利政策和經營業績。

現金股利的發放會對股票價格產生直接的影響,在股票除息日之後,一般來說股票價格會下跌。

2.股票股利

股票股利是企業將應分配給股東的股利以股票的形式發放。

可以用於發放股票股利的,除了當年的可供分配利潤外,還有公司的盈餘公積金。

發放股票股利時,一般按股權登記日的股東持股比例來分派,將股東大會決定用於分配的盈餘公積金和可供分配利潤轉成股本,並通過中央結算登記系統按比例增加各個股東的持股數量。股票股利並沒有改變企業賬面的股東權益總額,同時也沒有改變股東的持股結構,但是,會增加市場上流通的股票數量,因此,企業發放股票股利會使股票價格相應下降,一般來說,如果不考慮股票市價的波動,發放股票股利後的股票價格,應當按發放的股票股利的比例而成比例下降。

對於企業來說,分配股票股利不會增加其現金流出量,因此如果企業現金緊張或者需要大量的資金進行投資,可以考慮採用股票股利的形式。公司的每股利潤因股本擴張而被攤薄,這樣就可能導致股價下跌。

對於股東來說,雖然分得股票股利沒有得到現金,但是,如果發放股票股利之後,企業依然維持原有的固定股利水平,則股東在以後可以得到更多的股利收入,或者股票數量增加之後,股價並沒有成比例下降,而是走出了填權行情,這樣股東的財富會隨之增長。

(二)股利的發放程序

股份公司分配股利必須遵循法定的程序,一般是先由董事會提出分配預案,然後提交股東大會決議通過才能進行分配。股東大會決議通過分配預案之後,要向股東宣布發放股利的方案,並確定股權登記日、除息日和股利發放日。

1.宣布日

宣布日就是股東大會決議通過並由董事會宣布發放股利的日期。

在宣布分配方案的同時,要公布股權登記日、除息日和股利發放日。

2.股權登記日

股權登記日是有權領取本期股利的股東資格登記截止日期。

企業規定股權登記日是為了確定股東能否領取股利的日期界限,因為股票是經常流動的,所以確定這個日期是非常必要的。凡是在股權登記日這一天登記在冊的股東才有資格領取本期股利,而在這一天之後登記在冊的股東,即使是在股利發放日之前買到的股票,也無權領取本次分配的股利。

3.除息日

除息日是指除去股利的日期,即領取股利的權利與股票分開的日期。

在除息日之前購買的股票,才能領取本次股利,在除息日當天或以後購買的股票,則不能領取本次股利。除息日對股票的價格有明顯的影響,在除息日之前的股票價格中包含了本次股利,在除息日之後的股票價格中不再包含本次股利,所以除息日股價會下降。

4.股利發放日

股利發放日,也稱付息日,是將股利正式發放給股東的日期。

某公司於20×9年4月6日舉行的股東大會決議通過股利分配方案,並於當日由董事會宣布20×8年的股利分配方案為:每股分派現金股利1.50元,股權登記日為20×9年4月13日,除息日為20×9年4月14日,股利發放日為20×9年4月25日。

6.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

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公司在進行股權投資時,需要繳納一定的稅。且公司的形式不同,在稅收方面也會略有差別。因此在股權投資方面,了解一些相關的稅收政策是很有必要的。基於此,小編整理了一些資料,下面將為大家解答,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是什麼?
股權投資涉稅的政策規定
股權投資稅收政策主要涉及增值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現將股權投資稅收政策梳理如下:
一、不同類型納稅人的所得稅處理
1、對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取得股權投資收益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的法定稅率為25%。
2、對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取得股權轉讓所得應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等有關規定,以投資者(或合夥人)為納稅人繳納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比照個人所得稅法的「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應稅項目,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3、對有限合夥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合夥企業合夥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主要規定如下:
(一)合夥企業以每一個合夥人為納稅義務人。合夥企業合夥人是自然人的,繳納個人所得稅;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合夥企業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採取「先分後稅」的原則。具體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按照《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財稅[2000]91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標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65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前款所稱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夥企業分配給所有合夥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利潤)。
(三)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按照下列原則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1、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以合夥企業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2、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協商決定的分配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3、協商不成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實繳出資比例確定應納稅所得額。
4、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以全部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夥人數量平均計算每個合夥人的應納稅所得額。
合夥協議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夥人。
(四)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是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夥人在計算其繳納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用合夥企業的虧損抵減其盈利。
4、對個人取得股息紅利及股權轉讓所得,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
二、股權投資的具體稅收政策規定
1、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的涉稅處理
對外進行股權投資時在稅收上主要涉及投資成本的確定以及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時涉及的流轉稅等政策規定。
(一)用現金對外投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購買價款為投資資產成本。
(二)用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
1、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計稅成本的確定: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成本。
(2)視同銷售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2、增值稅、消費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屬視同銷售貨物行為。因此,投資者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應按規定徵收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貨物移送的當天。屬消費稅征稅范圍的,還應按規定徵收消費稅。
3、土地增值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規定:對於以房地產進行投資、聯營的,投資、聯營的一方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作為聯營條件,將房地產轉讓到所投資、聯營的企業中時,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對投資、聯營企業將上述房地產再轉讓的,應徵收土地增值稅。
根據財稅[2006]21號文件之規定,自2006年3月2日開始,對於以土地(房地產)作價入股進行投資或聯營的,凡所投資、聯營的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的,或者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其建造的商品房進行投資和聯營的,均不適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土地增值稅一些具體問題規定的通知》(財稅字[1995]048號)第一條暫免徵收土地增值稅的規定。
4、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對於個人以非貨幣性對外投資,資產評估增值部分應按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5、契稅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契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以土地、房屋權屬作價投資、入股,視同轉讓,對接收方按照3-5%的稅率徵收契稅。我縣適用稅率為3%。
2、股權持有期間的稅務處理
(一)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企業權益性投資取得股息、紅利等收入,應以被投資企業股東會或股東大會作出利潤分配或轉股決定的日期,確定收入的實現。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3、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
(二)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05〕102號)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股息紅利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補充規定》(財稅〔2005〕107號)規定:財稅〔2005〕102號文件優惠政策僅限於在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上市公司所分配的股息紅利。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關於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投資者徵收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執行口徑的通知(國稅函〔2001〕84號)第二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和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並入企業的收入,而應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以合夥企業名義對外投資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紅利的,應按《通知》所附規定的第五條精神確定各個投資者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分別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轉增股本數額,不作為個人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股份制企業用盈餘公積金派發紅股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分配,對個人取得的紅股數額,應作為個人所得征稅。另根據國稅函發[1998]289號第二條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股份制企業轉增股本和派發紅股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中所表述的「資本公積金」是指股份制企業股票溢價發行收入所形成的資本公積金。將此轉增股本由個人取得的數額,不作為應稅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而與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資本公積金分配個人所得部分,應當依法徵收個人所得稅。
3、股權轉讓環節的稅務處理
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一般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第九項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條第九項規定,股權轉讓所得屬於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稅率。
(2)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財產轉讓所得按照一次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個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和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所得為實物的,應當按照取得的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無憑證的實物或者憑證上所註明的價格明顯偏低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有價證券的,根據票面價格和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為其他形式的經濟利益的,參照市場價格核定應納稅所得額。
(3)對個人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轉讓從上市公司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所得,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
2、具體規定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股權轉讓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管理的通知》規定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征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個人股東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發生股權變更企業所在地地稅機關為主管稅務機關。
(2)根據《關於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計稅依據核定問題的公告》規定:
對納稅申報的股權轉讓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股權轉讓過程中取得違約金收入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成功轉讓後,轉讓方個人因受讓方個人未按規定期限支付價款而取得的違約金收入,屬於因財產轉讓而產生的收入。轉讓方個人取得的該違約金應並入財產轉讓收入,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取得所得的轉讓方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
(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人收回轉讓的股權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
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和征管法的有關規定,以及從行政行為合理性原則出發,納稅人不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5)限售股個人所得稅的主要規定:
涉及的法律依據主要有《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於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徵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關於證券機構技術和制度准備完成後個人轉讓上市公司限售股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
企業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轉讓財產收入列入企業收入總額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取得的收入屬於轉讓財產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3、根據《關於企業取得財產轉讓等所得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企業取得財產(包括各類資產、股權、債權等)轉讓收入、債務重組收入、接受捐贈收入、無法償付的應付款收入等,不論是以貨幣形式、還是非貨幣形式體現,除另有規定外,均應一次性計入確認收入的年度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根據《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5、根據《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損失所得稅處理問題的公告
》規定,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印花稅法的有關規定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發生的企業股權轉讓行為
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和細則以及國稅發[1991]155號第十條規定,「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的征稅范圍是: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的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這里的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是指未上市公司股權轉讓所書立的書據,不包括上市公司的股票轉讓所書立的書據。
稅目:由於屬於財產所有權轉讓行為,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繳納印花稅。
稅率:印花稅稅目稅率表第十一項規定,產權轉移書據應按所載金額的萬分之五貼花。
2、股票轉讓所立書據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決定,從2008年9月19號起,對證券交易印花稅政策進行調整,由現行雙邊徵收改為單邊徵收,稅率保持1‰。即對對買賣、繼承、贈予所書立的A股、B股股權轉讓書據,由立據雙方當事人分別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改為由出讓方按1‰的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印花稅,受讓方不再徵收。
三、股權投資稅收優惠政策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
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但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四、證券投資基金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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