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期貨股權 » 包行的股權如何監管

包行的股權如何監管

發布時間: 2023-05-17 02:18:41

Ⅰ 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


一是嚴格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
二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主動學習了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
一、金融監管有三個目標,穩定性,流動性,透明性,為實現這些目標在不同時期形成了不同的監管方式。
1、分業監管。對金融機構的市場准入、持續的穩健經營、風險管控和風險處置、市場退出進行監管。簡言之,即對一家金融機構從生到死的全程監管。看起來「一行三會」,各司其職,不過因為缺乏有效溝通,監管標准不統一,給政策執行帶來一定的麻煩及隱患,給監管套利提供機會。
2、功能監管。由於市場創新加快,出現了很多跨市場、跨領域的金融產品和鉛告業務。著重對不同類型金融機構開展的相同或類似業務進行的標准統一或相對統一的監管。這一監管模式關注的是金融機構所從事的業務活動,而不是金融機構本身。
3、行為監管。針對從事金融活動的機構和人 是對金融機構經營行為實施的監督管理,包括禁止誤導銷售及欺詐行為、充分信息披露、個人金融信息保護等。從事金融業務就必須要有金融牌照,從事哪項業務就要領取哪種牌照。
法律依據
《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
第八條
(股權關系)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橋滲確保股權關系真實、透明,嚴禁隱藏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敏激脊關系、股權代持、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Ⅱ 農村信用社與包商銀行有啥區別

農村信用社和包商銀行是兩家不同類型的金融機構,它們的業務性質和經營范圍有所不同。

1. 經營范圍

農村信用社主要為農村地區居民和農業生產提供金融服務,包括儲蓄、貸款、保險等業務。而包商銀行則是一家綜合性商業銀行,其業務瞎睜范圍廣泛,悄派除了傳統的儲蓄、貸款、理財外,還涉足證券、基金等領域。

2. 監管機構

農村信用社受中國農村信用合作聯社指導和管理,為非營利組織,屬於政府推行的農村金融改革的主體。而包商銀行是一家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其業務受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銀監會)監管。

3. 歸屬權

農村信用社是屬於合作社的組織形式,實行歸屬權分置,即資金與管理分開,資金由社員所有磨運歲,管理由選出的代表擔任。而包商銀行則是股份制企業,其股權可以在交易所上市。

綜上所述,農村信用社和包商銀行雖然均屬於金融機構,但其經營范圍、監管機構和歸屬權等方面存在差異。

Ⅲ 商業銀行股權暫行辦法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包括總則、股東責任、商業銀行職責、信息披露、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七個章節,共五十九條。《辦法》突出問題導向,重點強調以下內容:
一是建立健全了從股東、商業銀行到監管部門「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重點解決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問題。股東信息的全面、真實、准確,是商業銀行股權管理的基礎。針對隱形股東、股份代持等違規行為,《辦法》明確了主要股東信息報送責任、商業銀行信息核實責任以及監管部門的最終認定責任,建立健全了「三位一體」的穿透監管框架。
二是明確主要股東范圍,加強對主要股東行為的規范,重點解決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干預銀行經營等問題。重點將主要股東界定為「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在信息披露、入股數量、持股期限、資本補充以及公司治理等方面,對主要股東提出明確要求,切實防範大股東違規干預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現象。
三是強化商業銀行與股東及相關人員的關聯交易管理,重點解決利益輸送、掏空銀行等問題。《辦法》將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納入商業銀行的關聯方管理,覆蓋商業銀行實質承擔信用風險的各類關聯交易類型,防止股東通過同業投資、資管計劃等渠道轉移、侵佔商業銀行資金行為。
四是明確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重點解決利用金融產品入股問題。考慮到當前信託產品、公募基金、私募基金、證券公司資管計劃、基金及其子公司資管計劃和保險資管計劃等金融產品已成為證券市場的重要投資者,《辦法》規定了金融產品入股商業銀行規則。即金融產品可以持有上市商業銀行股份,但單一投資人、發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合計不得超過該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此外,商業銀行主要股東不得以發行、管理或通過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產品持有同一商業銀行股份。
五是強化監管部門職責,明確監管手段。《辦法》貫徹分類監管原則,將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主要股東作為監管重點。設立專章規定監管部門在股權管理方面的監管職責和手段,重點加強穿透監管、對違規不改正的股東採取限制股東權利,責令商業銀行控股股東轉讓股權等監管措施。同時,通過信息披露、聯合懲戒等方式,藉助市場力量做好股權監管工作。
法律依據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三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
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一條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說明。
第二十六條商業銀行董事會應當勤勉盡責,並承擔股權事務管理的最終責任。
商業銀行董事長是處理商業銀行股權事務的第一責任人。董事會秘書協助董事長工作,是處理股權事務的直接責任人。
董事長和董事會秘書應當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履職未盡責的,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股權信息管理系統和股權管理制度,做好股權信息登記、關聯交易管理和信息披露等工作。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與股東及投資者的溝通,並負責與股權事務相關的行政許可申請、股東信息和相關事項報告及資料報送等工作。

Ⅳ 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商業銀行股權管理,規范商業銀行股東行為,保護商業銀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戶的合法權益,維護股東的合法利益,促進商業銀行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商業銀行。法律法規對外資銀行變更股東或調整股東持股比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三條商業銀行股權管理應當遵循分類管理、資質優良、關系清晰、權責明確、公開透明原則。第四條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擬首次持有或累計增持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應當事先報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核准。對通過境內外證券市場擬持有商業銀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許可批復,有效期為六個月。審批的具體要求和程序按照銀監會相關規定執行。
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單獨或合計持有商業銀行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應當在取得相應股權後十個工作日內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報告的具體要求和程序,由銀監會另行規定。第五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社會聲譽、誠信記錄、納稅記錄和財務狀況,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監管要求。第六條商業銀行的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關聯方、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等各方關系應當清晰透明。
股東與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的持股比例合並計算。第七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履行法定義務。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股權事務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結構。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股權進行監管,對商業銀行及其股東等單位和人員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查處。第八條商業銀行及其股東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充分披露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第九條商業銀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加強對商業銀行主要股東的管理。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是指持有或控制商業銀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決權,或持有資本總額或股份總額不足百分之五但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股東。
前款中的「重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向商業銀行派駐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通過協議或其他方式影響商業銀行的財務和經營管理決策以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認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股東責任第十條商業銀行股東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履行出資義務。
商業銀行股東應當使用自有資金入股商業銀行,且確保資金來源合法,不得以委託資金、債務資金等非自有資金入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十一條主要股東入股商業銀行時,應當書面承諾遵守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公司章程,並就入股商業銀行的目的作出說明。第十二條商業銀行股東不得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持有商業銀行股權。
商業銀行主要股東應當逐層說明其股權結構直至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以及其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者一致行動關系。第十三條商業銀行股東轉讓所持有的商業銀行股權,應當告知受讓方需符合法律法規和銀監會規定的條件。第十四條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作為主要股東參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2家,或控股商業銀行的數量不得超過1家。
根據國務院授權持有商業銀行股權的投資主體、銀行業金融機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主體入股商業銀行,以及投資人經銀監會批准並購重組高風險商業銀行,不受本條前款規定限制。第十五條同一投資人及其關聯方、一致行動人入股商業銀行應當遵守銀監會規定的持股比例要求。第十六條商業銀行主要股東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被列為相關部門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二)存在嚴重逃廢銀行債務行為;
(三)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作不實聲明;
(四)對商業銀行經營失敗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負有重大責任;
(五)拒絕或阻礙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依法實施監管;
(六)因違法違規行為被金融監管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查處,造成惡劣影響;
(七)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經營管理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

Ⅳ 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資金怎樣監管具體投資項目如何查證

大部分採取的是資金銀行託管,按照託管協議,資金劃轉使用託管銀行有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投資項目,可以從工商登記裡面查證對外投資的項目,有的是成立私模基金的還可以從證券基金業協會查證。

Ⅵ 小股東如何對大股東進行監管

一般情況下,小股東是很畢首難對大股東進行監管的。如果確實有需要,並且能達成合意,可以考慮建立皮數鬧小股東持股平台,集中表決燃罩權。

Ⅶ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

《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於2010年5月4日以中國保監會令2010年第6號發布,根據2014年4月15日中國保監會令2014年第4號《中國險監會關於修改〈保險公司股權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該《辦法》分總則、投資入股、股權變更、材料申報、附則5章37條,自2010年6月10日起施行。

《辦法》共9章94條,主要包括3個方面的規則體系。一是投資入股保險公司之前的規則,包括對股東資質、股權取得方式、入股資金的具體要求。二是成為保險公司股東之後的規則,包括股東行為規范、保險公司股權事務管理規則。三是股權監督管理規則,包括對股權監管的重點、措施以及違規問責機制。《辦法》堅持問題導向,針對股東虛假出資、違規代持、通過增加股權虛啟層級規避監管、股權結構不透明等現象,進一步明確股權管理的基本原則,豐富股權監管手段,加大對違規行為的問責力度。

《辦法》重點明確了保險公司股東准入、股權結構、資本真實性、穿透監管等方面的規范:

1、進一步嚴格股東准入。《辦法》針對財務類、戰略類、控制類股東,分別設立嚴格的約束標准,設定市場准入負面清單,進一步提高准入門檻,規范投資入股行為。

2、強化股權結構監管。根據股東的持股比例和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的影響,將保險公司股東劃分為財務Ⅰ類、財務Ⅱ類、戰略類、控制類四畢歷個類型。

3、加強資本真實性監管。明確投資入股保險公司需使用來源合法的自有資金,投資人不得通過設立持股手譽搜機構、轉讓股權預期收益權等方式變相規避自有資金監管規定。

4、加強穿透監管。明確監管部門按照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在股權結構、資金來源以及實際控制人等方面,對保險公司實施穿透式監管。

5、加大對股東的監管和問責力度。建立事前披露、事中追查、事後問責的全鏈條審查問責機制。

Ⅷ 大股東誰來監管

為進一步加強股東股權監管,完善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有效防範金融風險,中國銀保監會制定了《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辦法》共八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辦法》的法律依據、適用對象和大股東認定標准,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進行監管。二是嚴格規范約束大股東行為,明確禁止大股東培慶不當干預銀行保險機構正常經營、利用持牌機構名義進行不當宣傳、委託他人或接受他人委託參加股東大會、用股權為非關聯方的債務提供擔保等。三是進一步強化大股東責任義務,要求大股東認真學習了解監管規定和政策,配合開展關聯交易動態管理,制定完善內部工作程序,支持資本不足、風險較大的銀行保險機構減少或不進行現金分紅等。四是統一銀行保險機構的監管標准,明確股權質押比例超過嫌羨50%的大股東不得行使表決權,禁止銀行保險機構購買大股東非公開發行的債券或為其提供擔保、與大股東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等。五是壓實銀行保險機構的主體責任,《辦法》配者握細化了股權管理要求和流程,鼓勵銀行保險機構制定大股東權利義務清單和負面行為清單,要求其定期核實掌握大股東信息,每年對大股東開展評估並進行通報,對濫用股東權利給銀行保險機構造成損失的大股東,要依法追償,積極維護自身權益。

Ⅸ 國有股權的行使與監管

(一)進一步明確國有股東的范圍、代表制度及其職能定位明確國有股東范圍是規范國有股權行使的前提性條件。
股東即投資公司的組織或個人.投入到國有控股公司中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從根本上講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以理論上講國有股東即是指國家或全體國民。《企業國有資產法》第3條規定:「國有資產屬於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國有資產所有權。」同時.根據該法第11條規定,國務院和地方政府分別授權設立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或根據需要授權其他部門、機構,代表本級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因此.從實踐操作層面看。國有股東的范圍包括各級政府、政府的國資監管機構、獲得政府授權的其他組織。學界關於國有股東范圍的爭論一直都有.但總而言之.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其范圍從理論角度看是國家.從實踐角度看是政府,其評定標準是股東意志的決定權。
國有股東的范圍雖然清晰明確.但基於政企分開的改革思路.政府自身包括國資監管部門不可能直接介人到國有控股公司股東會從而成為一線股東.由此便產生了國有股東(權)代表制度。目前.國有股東代表制度最突出的問題在於代表選擇機制 本文主張。
國有股東代表仍然由國有股東來進行選擇.但選擇機制應主要以市場手段為主 在總經理擔任股東代表的情形下,務必從職業經理人市場選聘經理人員.並且堅決取消經理層人員的行政級別。另外.鑒於國有控股公司特殊的股權分布結構.應禁止公司董事長兼任總經理,因為在國有股「一股獨大」的情況下.如果規定只要股東(大)會同意就允許董事長兼任總經理,那麼就等於在事實上鼓勵此種兼任。在國有企業中.董事長兼任總經理的弊端是顯而易見的。為此,有必要通過修改現行法律法規加以限制 如此設計有助於擺脫內部人控制、缺乏權力制衡等現象,但要實現國有股東對其代表的有效監控.避免「一放就亂」,則需要通過相關配套機制來完成.比如嚴格執行考核機制,合理確定薪酬標准.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等。
國有企業改革引導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圍繞的主題之一便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所以國有股權行使與監督課題首先是一個公司法上的問題。無論由誰充當國有股東及國有股東代表,其職能定位只能是國有控股公司的股東,必須依照公司法關於股東權利行使與監督規范進行公司治理。通說認為,國資委是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而國資委的法律地位在學界一直存有爭議.其雙重地位在法律上被賦予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權力(利):作為政府監管機構,國資委行使的是公權力性質的監督權和管理權。可藉助公權力的權威性強制地推行改革措施、頒布行政規章;同時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出資人,其依照《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使股東權利,這在本質上依然屬於私權利范疇.必須按照市場規則運作。國資委享有的公權力和私權利在行使過程中難免發生利益沖突.最終只會導致兩種權力(利)的扭曲。
任何將國有資產管理或國有企業治理完全脫離政府意志范圍的努力和做法必定是徒勞的.作為國家的法定代表人.政府有權利也有義務承擔起管理國有資產的任務 ⑧事實上.由誰來充任國有股東並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被選擇的國有股東是否有能力行使好股權.管理好公司.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和國家的宏觀經濟目標 在此過程中.公司股東的職能定位決定國有股東必須按照市場規律治理公司.如國有控股公司面臨被收購.國資委必須並始終保持其公司股東的法律地位.不能運用政治公權力對收購行為橫加干預
(二)國有股權變動機製作用下的股權行使國有股權變動會導致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 在股權分置改革即全流通條件下,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國有股份發生變動是種常態.因為市場規律發揮作用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此種變動主要表現為國有股權份額發生改變以及國有股權主體發生改變股權分置改革完成後.國有大股東所持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其利益取向就表現為股權價值的最大化。
進而可以促進國有股東通過改善企業經營來合法獲利。所以。要堅決落實股東(大)會權利,充分認識到推進公司治理完善的真正動力源和主角是股東而非政府監管部門.以此為基礎建立完善保障大股東的激勵機制。此外。全流通條件下要求完善公司董事會的治理模式.從內部增加其對大股東的牽制和對經理層的監督,解決董事會權力虛化問題。為此需要進一步落實董事會職權。完善其決策機制,優化董事會成員結構,提高董事素質並強化其責任與義務.發揮好獨立董事的作用。這些措施都需要國有股東通過股東(大)會機制行使好股權,制定好有關董事會的構成、董事比例、董事會的權利與義務、董事會與黨委會、工會、監事會的關系、董事會與經理層的關系、公司獨立董事制度等規則。
國有股權主體發生變化主要是針對管理層收購(MBO)而言。而管理層收購在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經歷了一個戲劇性的變化過程。先是本世紀初在許多國有企業進行得如火如荼.然後在2O04年被國資委緊急叫停。沒過多久政府相關部門出台的《企業國有產權向管理層轉讓暫行規定》指出「MBO只許4億元以下的中小企業嘗試.大型國有企業暫不進行」.最近的政府文件中又紛紛使用「管理層增量持股」代替了管理層收購 盡管立法和政府部門對於國有公司的管理層收購態度曖昧,但包括大型國企管理層有限度持股及國有控股上市公司MBO在實踐中一直都沒有停過.這已經很好地說明了管理層收購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筆者認為,管理層收購只是推進國有企業產權改革的一種方式而絕非唯一方式.對於確需轉變國有股權主體的國有企業而言.MBO是一種可供選擇的方式。然而,在目前資本市場信息披露機制、相關中介服務不規范等因素約束下.管理層收購目標能否實現.與目標本身的定位以及實踐中的具體操作程序密切相關。歸根結底。管理層收購應該兼顧效率與公平,收購過程務必做到公開透明。
(三)全流通後國有股權行使的監管制度建設。
黨的十五屆四中全會早就提出.要加強和完善國有企業的監督機制.把外部監督和內部監督結合起來。針對國有控股公司,除了依法監督之外,國資委作為出資人對公司及國有股東代表的管理也是國有控股公司監管機制的應有之義。受主題所限.此處僅討論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行使的內部監管問題.監管對象主要限定在國有股東(代表)行使國有股權的行為上面。筆者認為.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行使的內部監管體系主要由以下各部分構成:國資委對國有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董事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監事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職代52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審計部門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行政監察部門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公司黨委會對股東代錶行為的監管等 以上是根據監管主體的不同而對國有股權行使監管進行的劃分.盡管不同主體的監管范圍和特點都存在區別.但其 也難免存在相同之處.並且各主體監管內容也是紛繁復雜的.因此以下僅選取監管的薄弱環節或存在問題較多的領域進行探討
1.轉變國有股東即國資監管機構的監管職能與監管方式。
股權分置改革基本完成後,國有控股公司中國有股權定價和轉讓機制趨於市場化.國有資產的評估方式也將發生改變.國資監管機構必須將市值納入評估公司國有資產和計算凈資產的范圍之內。而且,在涉及國家經濟安全、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支柱性產業公司中.國資監管部門要通過各種方式保持國有資本的絕對或相對控股地位 比如有學者建議在特別事項上設置國有資本「黃金股」.或在某些特殊事項上擴大國有股東的表決權.相同的問題也出現在外資收購國有股權場合 所以.作為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國資監管機構要不斷調整監管職能。對國有股權流轉實行更加嚴格的監管以適應市場要求。
另一方面.國有控股上市公司中國有股東在股改後將進人二級市場.其利益取向與公司股價緊密聯系在一起,由此更有可能引發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出售股份套現等違法違規行為。此外。在公司信息披露方面也可能出現大股東操作股東會、董事會等對公司資產、利潤和經營環境等情況進行傾向性披露甚至虛假披露,進而損害中小股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為此.國資監管機構必須要從過去行政加市場手段監管方式中轉變過來,更多地採用市場監管方式.以適應變革後資本市場的要求。
2.進一步健全公司治理結構。
全流通前.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股東代表與流通股股東利益分離。而董事會和經理往往被國有股東控制而淪為國有股東的代理人.公司權力制衡機制幾近失效。在此基礎上建立的公司治理結構存在著重大缺陷。全流通後,公司全體股東有了共同的利益基礎,股權激勵恢復作用,依此為條件要著力強化公司董事會權力系統.逐步轉化到建立以董事會為核心的公司治理結構上來.由公司董事會來制定公司發展戰略.選聘決定經理層管理人員.決定國有股東代表的薪酬標准等。在監事會制度方面.首先應在法律制度方面賦予監事會各種程序性的權利.如質詢權、否決權等,以保證監事會享有的實體性權利得以實現。其次避免董事會、經理層和監事會成員之間的裙帶關系 再次考慮引進實施外部監事制度.充分保障監事監督的獨立性和有效性,外部監事可以由國資監管機構在社會上公開進行聘任,應具備財務、法律等專業背景。
3.嚴格國有股東不行使國有股權的法律責任。
法律責任制度是對主體行為最為嚴厲且有效的監管措施 國有股東及其代表作為法律授權的國有控股公司出資人.其與國家和政府之間形成的是信託法律關系,承擔受信託人義務,《公司法》將其總結為勤勉義務和忠實義務,違反此種義務需承擔信託法律責任。
市場經濟條件下.信託責任的內容具有復合性特點.其主要內容應是財產性補償或賠償責任。盡管我國《企業國有資產法》在法律責任方面有很大的突破。但總體上看還是比較粗糙,比如怎樣界定「低價轉讓」、「重大損失」等,需要後續立法給予明確說明。當然,除財產性責任外.國有股東代表更多情況下要承擔行政性責任,國資委主任李榮融在多種場合表示:要嚴格考核央企負責人.不在狀態就換人 在責任追究程序啟動方面。可考慮由公司或公司監事會充當原告.對國有股東(代表)不當行使國有股權行為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訴訟。

熱點內容
炒股怎麼提前知道消息的 發布:2025-02-09 05:15:03 瀏覽:317
股票復牌漲停限制 發布:2025-02-09 05:12:23 瀏覽:840
周末為什麼股票軟體打不開 發布:2025-02-09 05:06:55 瀏覽:98
封閉式的基金收益怎麼算的 發布:2025-02-09 05:05:33 瀏覽:450
ipad上的股票軟體怎麼是英文 發布:2025-02-09 05:03:18 瀏覽:52
上海新傲科技有限公司股票代碼 發布:2025-02-09 04:59:25 瀏覽:937
南方小康基金投資什麼行業 發布:2025-02-09 04:57:11 瀏覽:939
入職初創公司股權怎麼要 發布:2025-02-09 04:57:10 瀏覽:362
股票退市可以代辦理 發布:2025-02-09 04:56:29 瀏覽:577
日本股票漲停規律 發布:2025-02-09 04:55:51 瀏覽:6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