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轉讓股權所得稅什麼時候發生
❶ 我司將持有的另一公司股權轉讓,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怎麼確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❷ 企業股權轉讓什麼時候交稅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納稅時間就是在協議生效並且當事人之間完成了股權變更手續的時候,也就是說,股權轉讓雙方轉讓股權的行為一旦完成,轉讓方就要及時去工商局交納稅收,至於應該繳納哪些稅收,還要區分轉讓方是單位還是個人,因為單位和個人要繳納的稅收是不一樣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 第二十條 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❸ 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時間
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按照此規定,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判定標准,文件中未明確。按照生活常識和法律規定,應是指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各方,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履行完畢,具體包括轉讓方履行轉讓股權給受讓方並協助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義務,受讓方履行向轉讓方支付價款的義務。
但是,按照67號公告第二十條規定:「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該文件施行日期為2015年1月1日」。該公告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同時廢止了285號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❹ 發生股權轉讓交易何時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
發生股權轉讓交易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
1、受讓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權轉讓價款的;
2、股權轉讓協議已簽訂生效的;
3、受讓方已經實際履行股東職責或者享受股東權益的;
4、國家有關部門判決、登記或公告生效的;
5、本辦法第三條第四至第七項行為已完成的;
6、稅務機關認定的其他有證據表明股權已發生轉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一)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准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准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