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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他人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發布時間: 2023-05-13 13:14:36

Ⅰ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有:
1、代持協議僅對代持雙方生效,若雙方產生糾紛的,被代持人不能直接享有股權;
2、代持協議具有秘密性,若無書面協議的,其真實性、合法性難李磨槐以確認;
3、股權代持的其他法律風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哪友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游吵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五條
公證機構應當將公證文書分類立卷,歸檔保存。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等重要的公證檔案在公證機構保存期滿,應當按照規定移交地方檔案館保管。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Ⅱ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法律主觀:

1.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出資帶來的法律風險。根據《 合同法 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七條:「公司 債權人 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 公司債務 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之規定,在實際出資人不能全額履行出資義務時,代持人將承擔履行義務。因此,在代持人與實際出資人簽訂代持協議時,為保障代持人的利益,可以要求實際出資人在履行完全部出資義務之前提供相應擔保。 2.代持人在代為行使 股東權利 時存在的風險。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如行使不當可能給實際出資人帶來損失,實際出資人可以根據代持協議要求代持人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在代持人代為行使股東權利時應當要求實際出資人出具明確具體的授權,從而使得代持人在授權范圍內免責。代持股隱名投資在 公司法 律事務中較為常見。並且代持股作為一種股權處理方式無疑將繼續存在下去,即使其操畢首作結果在現階段仍存在未知數,即使此類爭議和 訴訟 案件仍在繼續。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手磨數共和國 公司法 》若干問題的規定(三) 》第二十五條 名義股東將登記於其名下的 股權轉讓 、 質押 或者以其他方式處分,實際出資人以其對於股權享有實際權利為由,請求認定處分股權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 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 名義股東處分股權造成實際出資人損失,實際出資人請求名義股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游指支持。

Ⅲ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股權代橋清持在實踐中較為普遍,但是股權代持是具有較大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效力,但是投資權益並不敏灶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風險:在一般的股權代持關系中,實際出資人在幕後,名義股東則在台前代為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很可能出現名義股東侵害實際出資人利益的情形。而名義股東也有風險,比如:當實際投資人未履行出資義務時,若債權人追索,則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其不能以不是實際投資人為由拒絕承擔責任。要收回代持股權,如果是約定好的,按照約定即可。沒有約定,則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辯肆法院提起訴訟

Ⅳ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代持股權有一定的法律風險。股權代持,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行使股東權利、履行股東義務的一種持股方式。實際出資人又稱為隱名股東,名義出資人又稱為名義股東、顯名股東。股權代持存在一定的法律風險,主要是從實際出資人、名義股東和公司三個方面說明:
1、實際出資人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名義股東如果違反約定或者不按照實際出資人的要求行使股東權利,實際出資人的股東權益可能受損;.實際出資人可能承擔法律風險。名義股東怠於行使股東義務,或者損害了其他股東、公司、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損失最終可能由實際出資人承擔;實際出資人的股權被處分或者被強制執行。名義股東將股權轉讓或者質押給第三方,或者名義股東有未清償的債務,其名下的股權可能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
2、名義股東的法律風險:名義出資人將承擔瑕疵出資的法律風險。實際出資人沒有如期實繳出資的,為了免除逾期出資的法律責任,名義股東將代為出資;名義股東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名義股東可能參與公司管理和經營,在管理過程中,如果存在違法經營,觸犯刑法,則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3、公司的法律風險:公司捲入股權糾紛。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產生糾紛,將公司列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增加了公司的訟累;對公司治理產生影響。股權代持的名義股東背後還隱藏了一個或者多個實際出資人,其他股東可能不同意確認實際出資人的股東資格,產生了糾紛,容易破壞「人合性」的有限公司之間的信任和了解,影響公司的治理和經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四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並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前款規定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因投資權益的歸屬發生爭議,實際出資人以其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為由向名義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名義股東以公司股東名冊記載、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為由否認實際出資人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實際出資人未經公司其他股東半數以上同意,請求公司變更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記載於股東名冊、記載於公司章程並辦理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Ⅳ 代持股權有什麼風險

第一:代持股權一定是有風險的。

如果你的股權讓他人代持了,這個人從法律上講,我們的股權就是名義股東的而不是實際股東的。名義股東可以簽字,對你的這些股權做一定的處分。

比如說:私自主張把你的股權轉讓給第三人,而且第三人是根據公司的凈資產和你所處分的股份相對應的資金去購買的。那麼這種情況下,即使他越權待你,你也無法追回股權。因為實名股東、實際股東和名義股東之間的協議是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的。如果你認為你的財產有了損失,你可以向名義股東訴訟,要求他賠償。除非你能證明名義股東與購買方互相串通侵吞你的財產,才可以讓他的協議無效,否則你是追不回來你這個股權的。

第二:如果你要把這個股權要回來

雖然法律上市認可你這個股權是你的,但是公司的其他股東主要有一個人不同意,這個股權轉不到你的名下。

第三:如果這個股權轉給你的時候,這個公司已經有了很多利潤了。

從一個名義股東把股權轉讓給實際股東,他也是要交個人所得稅的。稅務機關在遇到代持股權的時候,稅務機關的征稅按照名義股東去征稅的,所有的文書下給名義股東。但是公安機關和我們的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他們是追究實際股東的刑事責任。

拓展資料:

股權,是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一種綜合性權利。即股權是股東基於其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股權是股東在初創公司中的投資份額,即股權比例,股權比例的大小,直接影響股東對公司的話語權和控制權,也是股東分紅比例的依據。
股權即股東的權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股權,泛指股東得以向公司主張的各種權利;狹義的股權,則僅指股東基於股東資格而享有的、從公司獲得經濟利益並參與公司經營管理的權利。
綜合來講,股權就是指投資人由於向公民合夥和向企業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股東承擔的是無限責任;向法人投資,股東承擔的是有限責任。所以二者雖然都是股權,但兩者之間仍有區別。
向法人投資者股權的內容主要有:股東有隻以投資額為限承擔民事責任的權利;股東有參與制定和修改法人章程的權利;股東有自己出任法人管理者或決定法人管理者人選的權利;有參與股東大會,決定法人重大事宜的權利;有從企業法人那裡分取紅利的權利;股東有依法轉讓股權的權利;有在法人終止後收回剩餘財產等權利。而這些權利都是源於股東向法人投資而享有的權利。
向合夥組織投資者的股權,除不享有上述股權中的第一項外,其他相應的權利完全相同。
股權和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財產權,均來源於投資財產的所有權。投資人向被投資人投資的目的是營利,是將財產交給被投資人經營和承擔民事責任,而不是將財產拱手送給了被投資人。所以法人財產權和合夥組織的財產權是有限授權性質的權利。授予出的權利是被投資人財產權,沒有授出的,保留在自己手中的權利和由此派生出的權利就是股權。兩者都是不完整的所有權。被投資人的財產權主要體現投資財產所有權的外在形式,股權則主要代表投資財產所有權的核心內容。
法人財產權和股權的相互關系有以下幾點:
一、股權與法人財產權同時產生,它們都是投資產生的法律後果。
二、從總體上說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但也有特殊和例外。因為股東大會是企業法人的權利機構它做出的決議決定法人必需執行。而這些決議、決定正是投資人行使股權的集中體現。所以通常情況下,股權決定法人財產權。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內核,股權是法人財產權的靈魂。但在承擔民事責任時法人卻無需經過股東大會的批准、認可。這是法人財產權不受股權轄制的一個例外。這也是法人制度的必然要求。
三、股權從某種意義上說也可以說是對法人的控制權,取得了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股權,也就取得了對企業法人百分之百的控制權。股權掌握在國家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國家的控制;股權掌握在公民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公民的控制;股權掌握在母公司手中,企業法人最終就要受母公司的控制。這是古今中外不爭的社會現實。
四、股權轉讓會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整體轉移,但卻與法人財產權毫不相干。企業及其財產整體轉讓的形式就是企業股權的全部轉讓。全部股權的轉讓意味著股東大會成員的大換血,企業財產的易主。但股權全部轉讓不會影響企業注冊資本的變化,不會影響企業使用的固定資產和流動資金;不會妨礙法人以其財產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財產權不會因為股權轉讓而發生改變。
股權與合夥組織財產權的相互關系與以上情況類似。
股權雖然不能完全等同於所有權,但它是所有權的核心內容。享有股權的投資人是財產的所有者。股權不能離開法人財產權而單獨存在,法人財產權也不能離開股權而單獨存在。
股權根本不是什麼債權、社員權,等等不著邊際的權利。
人們之所以多年來不能正確認識股權與法人財產權,主要是人們沒有看到它們產生的源頭,沒有研究二者內在聯系。一些人對法人的習慣認識還存在一定的缺陷。

Ⅵ 替人代持股份有何風險

代持股份的風險:
1、實際投資者難以確立股東身份的風險: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肯定了股權持有協議的效力,但投資收益並不等於股東收益。投資收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主張,不能直接向目標公司主張,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2、名義股東侵害實際投資者利益的風險:在一般股權持有關系中,實際投資者在幕後,名義股東在台前行使股東權利,名義股東很可能侵害實際投資者的利益;
3、名義股東也存在風險,如:實際出資人不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追繳的,名義股東需要承擔補繳出資的義務,不能以非實際投資者為由拒絕承擔責任。

拓展資料:
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或假名出資,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該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的一種股權或股份處置方式。
在此種情況下,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之間往往僅通過一紙協議確定存在代為持有股權或股份的事實。如果說股權代持還帶有一定模糊性的話,股權信託則是一個較早為人們所熟知並被很多信託投資公司應用的概念。
股權信託是指委託人將其持有的某公司的股權移交給受託人,或委託人將其合法所有的資金交給受託人,由受託人以自己的名義,按照委託人的意願將該資金定向投資於某公司,受託人因持有某公司的股份而取得的收益,歸屬於委託人指定的受益人。
雖然股權信託與股權代持都是委託人將股權委託給名義持有人持有,但股權代持相對於股權信託的概念外延要寬泛許多,如股權信託關注的是股權的收益,而股權代持則更多關注股權持有方式的隱蔽;股權信託注重信託人的具體管理運作,而股權代持多注重股權的歸屬;股權信託可操作的空間受到很多限制,信託投資公司也多用於職工持股中,而股權代持方式有多種多樣,操作更加靈活。股權信託在證監會的文件中多有涉及,也非本文重點,故在此不多贅述。

Ⅶ 替別人代持股權成90%大股東,但不是法人,有風險嗎

代持股權90%,作為顯名股東,不是公司法人代表,一般是不會有風險的。但特殊類型公司,比如帶資質的公司,會有一定風險。

第一、代持股權會有哪些風險?

01、民事責任。我們都知道,作為有限公仔肢敏司,股東以出資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也就是說,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後,責任也就到頂了,不會再產生額外產生經濟、民事責任。

那麼,問題也就來了,現在公司注冊資本普遍採用認繳制。也就是說,公司成立後,股東出資責任普遍都沒有到位。一旦公司對外負債,股東出資又沒有到位,那這個責任自然就是股東承擔。

直白點的說法就是別人讓你去掛名當股東,占股90%,假如注冊資金100萬,公司成立後,注冊資金沒有實繳到位,只是認繳出資。後來公司對外負了債務,公司又沒有償債能力,債權人就會要求股東承擔責任,這個時候你面臨的風險就是承擔90萬以內的債務責任。

02、行政責任。如果公司違規經營,觸犯了行政管理法規,公司會受到行政處罰,比如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之類的,相應的股東或法人代表就會受到行政處罰,比如罰款、警告、行政拘留之類的。

同時,這些處罰記錄會在工商系統中查詢到,影響你本人的信用記錄,影響你以後開辦自己的公司。

03、刑事責任。如果公司經營活動觸犯了刑法,掛名股東肯定是首先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比如你們開了家 科技 公司,幫別人開發了 游戲 軟體,而這個 游戲 軟體又是涉賭博的,那麼你作為掛名股東就是單位犯罪的責任人,會受到刑事處罰,比如拘役、罰金、有期徒刑都有可能。

第二、一般代持哪些公司股權容易爆發風險?

正常經營的公司一般都是不會有風險的,實際經營者為人、公司經營業態和公司資質是很關鍵的。

01、出資不到位的公司。出資不到位,去幫別人代持股權,等於就是幫別人銀行貸款提供擔保!道理是一樣的,風險也是一樣的。

02、違法經營的公司。開公司就是為了開展違法業務,獲取灰色收入,比如開家 科技 公司,幫人開發賭博軟體,那基本就不是代持股權那麼簡單,其實就是共同犯罪了。

03、帶資質的公司。很多帶資質的公司都是需要有職業資格證的人掛名股東,比如評估公司,需要3年以上證書的估價師掛名股東才行,實際投資是別人。如果評估失實,虛假評估,首先承擔責任的就是股東估價師,意味著估價師的執業資格證保不住了。

04、老賴開的公司或不誠信的實際控制人開的公司。這就是投資人選擇問題,如果公司實際控制人就是老賴、不誠信的人,你去幫他代持股權,不是明擺著羊入虎口嗎?

第三、如何規避這些風險?

絕對規避風險的辦法是有限的,只有不代持股權才能絕對控制風險,一旦代持股權,風險只能盡量降低,而不能絕對控制。

01、簽飢段署代持股協議。在協議中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並明確各類責任的承擔,出現各類責任的賠償辦法。

不要小看這個代持股協議,有時候會救命!特別是不參與公司實際經營和管理,只是掛個名字的股東,平時還對公司業務一無所知的那種,有這個協議在,出現刑事責任時,分情況不同,多數時候都是可以免責的。

而出現民事賠償責任時,代持股協議又能成為掛名股東追償實際投資人的依據,還是蠻重要的。

02、繳納保證金。還是回到注冊資金100萬的例子,代持股90%,民事賠償責任的限額就是90萬,因此,如果你老是擔心,可以讓實際投資人繳納90萬保證金到你這里,至少民事賠償責任就全部免除了。

03、避開高風險類型的公司。如果是上面說的風險比較高的類型的公司,就不要去代持股權了,尤其還是代持90%股權。如果只是一般的貿易公司,餐飲企業,代持股的風險就很小。

最後、小菜建言

不管是掛名股東,還是實際控制人,大家相互走到一起,就是緣分,也是信任。公司本質上是「資合」+「人合」,也就是資金和信任的結合。只有知根知底,值得信任的人才值得去掛名,基於利益去掛名的,風險性都是比較大的。

股權代持指的是實際出資股東與代持人約定,由代持人在公司章程中體現而不參與實際出資的形式。 代持人實際是「傀儡」,一般不參與公司政策的制定,也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僅僅是實際出資股念枝東的代理人。

代持人代持的股份可以是一個實際股東的股份,也可以是N個實際股東的股份。 比如你在公司章程中查詢到A持有某公司股份80%,那麼A可能代持的是B80%的股份,也可能是B+C+D三人或者N個人所有的股份。如果代持的是多人股份,可以私下簽署協議明確每個人實際所持有的股份。

1.認繳出資制度

我們都知道現在成立公司都是認繳制,公司成立之初並不需要實際出資,而是約定出資期限,比如約定10年後出資,那麼2030年1月4號之前把出資款繳齊就行。

如果在實際出資之前公司發生經營風險,欠下了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法院執行公司的資產償還債務,如果公司資產不足以抵債怎麼辦?這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股東償還債務,因為股東欠了公司的實繳注冊資金,而公司欠了債權人的債務,債權人當然可以要求股東代償債務。遇到這種情況,作為代持人有承擔責任的義務。

有人會說,我作為代持人可以私下與實際股東簽署協議啊,可以簽合同規定我僅僅是代持人,不承擔責任也不參與分紅不行嗎? 可以明確一點的是,私下協議不能全部或者部分對抗公司法,因此代持人仍然有承擔債務的義務。

2.銀行風險

公司高層管理者、股東、法人等在公司經營時都承擔著法律風險和債務風險。打個比方說:假如公司以公司的名義向銀行借了一筆款,這筆款並沒有要求股東簽署個人擔保,但是不要以為作為股東對這筆貸款沒有任何風險。如果貸款發生損失,銀行依然可能將股東接入黑名單,這里的黑名單不是指個人徵信黑名單,而是放款銀行自己的內部系統(不與其他銀行系統聯網)。如果股東以後再以個人名義向這家銀行申請貸款,那麼這家銀行會以你在銀行黑名單為由拒絕發放貸款。

以上就是我對這個問題的見解, 注意這僅僅是你作為代持人不簽個人擔保、不參與公司決策、不參與公司經營、不在股東大會投票,盡力規避自己的風險而還會存在的風險點。如果你作為代持人又履行了實際股東履行的責任,那你的風險等同於實際股東。

被代持的股東之所以要找人代持股份基本都是迫不得已的,一是可能身份特殊,二是已經已經背上了巨額債務或者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所以代持人的風險還是極大的。

關注老劉不迷路,喜歡我的回答歡迎關注、評論交流。每天與您分享 財經 知識。

當然,股東是有權益和責任的統一體,當公司出現經營風險或者出重大事故時,那時你就哭吧!

肯定有風險的。

代持股權的人也就是我們所說的名義股東,實質為掛名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的協議的效力僅針對簽約雙方,不對第三人產生法律約束力。名義股東依照形式主義原則對公司外第三人承擔責任。

名義股東和實際出資人之間的股權代持協議只能在協議雙方之間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對抗第三人。《公司法解釋(三)》第27條規定,「公司債權人以登記於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為由,請求其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股東以其僅為名義股東而非實際出資人為由進行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義股東根據前款規定承擔賠償責任後,向實際出資人追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可知, 如果實際出資人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則名義出資人需要對公司債務在實際出資人未出資的本息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會有一定風險

代持有風險。如不能證明代持,即承擔全責。如可證明,承擔聯帶責任。

這個法律問題要具體分析!建議面談吧

有。

沒有

Ⅷ 股份代持會有什麼風險

法律分析:
股權代持的法律風險主要來源於其實際出資人(即「隱名股東」)與工商登記的股東(即「代持股人」或「顯名股東」)的不一致。隱名股東雖然向公司實際履行了出資義務,但股權卻未登記在其名下,其在法律上不能當然地被認定為公司股東。隱名股東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主要包括以下幾類:(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的風險可以說《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在原則上認可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認為股權代持協議當然有效則是一種誤解,因其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明確規定「如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也就是說,如存在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股權代持協議將被依法認定為無效。此外需引起注意的是,本條僅僅明確了股權代持協議的合法地位,但並未明確實際投資人的合法股東地位;明確了依照股權代持協議保護實際投資人的投資權益,但對於實際投資人能否享有股東權益問題,仍然規定要嚴格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肯定了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並不等同於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代持人)主張,而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衍生問題:
私下簽訂的股份代持協議有法律效力么?一般情況下,只要各方當事人自願協商一致,私下簽的協議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便具有法律效力,且合同對雙方具有拘束力。股份代持協議,是指實際出資人與他人約定,以他人名義代實際出資人履行股東權利義務後簽訂的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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