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起股權如何退出
❶ 股權如何退出
股權退出的5種方式: 1、 股權轉讓 ; 2、公司減資; 3、要求公司回購; 4、解散公司; 5、 破產清算 退出。 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 公司章程 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 公司法 》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❷ 股東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公司股東想要退出的可以通過以下的手段來辦理:1、將自己的股權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人;2、向公司申請減資;3、向公司申請回購股份;4、向法院起訴要求解散公司;5、公司破產清算之後退出。股權轉讓:如果受讓方是公司股東,那麼可以直接轉讓。如果是公司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則需要公司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在同等條件下,公司股東還擁有優先購買權。公司減資:通過公司減資來實現股東退出,其實質是公司回購了退出股東的出資。也就是公司以其減少的注冊資本購買了股東的出資從而實現了股東的退出。要求公司回購:要求公司以合理價格回購股東所持有的股份需要滿足公司法所規定的條件。解散公司:公司解散的情形分幾種,依據《公司法》,有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股東會決議解散、被責令關閉而解散。因而,一般通過解散而退出應該採用股東會決議的方式來解散公司,也就是需要公司法規定的足夠表決權的股東支持解散公司的提議,公司一經解散,那麼公司所有股東也就全部退出了。是最為干凈利索的一種退出方式,當然,程序比較復雜,需要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破產清算退出:《破產法》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想要退出公司股份是比較復雜的,並且當事人不可以擅自退出,因為擅自退出公司股份的行為構成抽逃出資罪。構成該罪的有可能被判處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罰金按照一定的比例來支付,應該及時的繳納,避免逾期產生滯納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一百八十七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後,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❸ 股權退出機制幾種方式
股權退出機制有三種方式,如下:
1、股權轉讓,包括股東之間轉讓股權,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公司章程對股份轉讓的規定;
2、股東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的價格回購股權;
3、公司解散,股東在公司解散的情況下取得了等同於退出公司的法律效果。
投資退出機制是指風險投資機構在所投資的風險企業發展相對成熟或不能繼續健康發展的情況下,將所投入的資本由股權形態轉化為資本形態,以實現資本增值或避免和降低財產損失的機制及相關配套制度安排。風險投資的本質是資本運作,退出是實現收益的階段,同時也是全身而退進行資本再循環的前提。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