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算管轄
⑴ 股權糾紛案件怎麼管轄
1.地域 管轄 : 在 股權轉讓協議 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轄。 2. 級別管轄 :原則上是由基層法院管轄;若屬於重大涉外或者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1.《 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規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 一審 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因 合同糾紛 提起的 訴訟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⑵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法律分析:股權轉讓糾紛如果涉及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確定管轄法院的方法為:在沒有有效的額管轄協議的情形下,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管轄協議,則根據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法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⑶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可以通過以下方式確定:
1、當事人約定管轄
股權轉讓涉及稿鍵到股權轉讓合同書,而合同書內會約定好爭議的解決條款,其中就包括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在這里要注意,合同內約定管轄法院明確的,依據合同約定的為准。而類似於合同爭議條款中的「發生爭議,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起訴」,屬於約定管轄法院不明,這種情況視為沒有協議管轄,適用於法定管轄。
2、約定不明走法定管轄
根據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將公司列為被告的管轄
將公司列為被告的應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確認標准如下:
1、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磨伍
3、瞎敬或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四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五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⑷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
法律主觀:
股權轉讓糾紛一般屬於合同糾紛,其管轄法院為被告住所地法院或合同履行地法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手肆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畢鍵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雹橡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⑸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些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鍵租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關於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些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哪些
1、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法院是:
(1)當事人因股權轉讓合同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確認股東資格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依照法律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
2、法律依據:
《老亮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七條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侍枯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怎麼處理股權轉讓糾紛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應當向公司和其他股東告知擬受讓人和擬轉讓價格條件,並徵求其是否同意轉讓的意見。公司和其他股東應於30日予以答復,逾期未答復者視為同意轉讓;公司和其他股東再起訴請求撤銷轉讓行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轉讓人將轉讓股權價款用於補足出資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並且可以追加受讓人為第三人參與訴訟。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未足額出資即轉讓股權,受讓人以轉讓標的存在瑕疵或者受到欺詐為由主張撤銷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3、名義股東未經實際出資人同意而將股權轉讓的,實際出資人按照約定請求名義股東賠償其因股權轉讓而遭受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上述訴訟中,實際出資人以其為實際權利人為由主張轉讓行為無效,如其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受讓人系明知轉讓人為名義股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⑹ 如何確定股權轉讓合同糾紛案件的管轄
法律分析: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一條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⑺ 股權轉讓協議糾紛管轄權怎麼確定
1、把握好處理股權轉讓糾紛與堅持商法理念的關系,優先適用商法規則。把握處理好「內」與「外」的關系,堅持「內外有別」。股東與股東之間、股東與公司之間的糾紛屬於內部關系;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公司與債權人之間的糾紛屬於外部關系。股權的性質決定了股東處分自己的股權是必然涉及其他股東的利益,因此在處理股權轉讓糾紛中,首先要處理外部關系,然後再處理內部關系。
2、把握好適用公司法與適用民法的關系,優先適用商法規則,民法規則補充適用。把握好價值平衡與利益平衡的關系。快捷而低耗的高效率交易成為商事活動最重要的價值目標,必須在維護效率原則的前提下,以公司和其他權利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妥善地對公司訴訟案件進行審理。保持和維護各方主體的利益平衡。
當各方利益無法兼顧時,按照以下原則進行取捨:當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股東利益;當股東之間利益發生沖突時,優先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3、把握好公司利益(股東優先購買權)與交易安全的關系。優先保護公司利益,即股東的優先購買權。股東將其持有的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人,在此情況下,應當在有限公司的封閉性與股東轉讓股權的權利之間進行協調兆念。具體到當股東的優先權與交易安全沖突時,股東的優先權優於交易安全桐核。而適度保障交易安全,無論是從現代社會日益關注動態交易安全的趨勢上看,還是從商法天生的外觀主義特性上說,維護外部關系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始終是我國商事立法包括公司立法在內局猜掘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目標,股東優先權制度也不例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 第二十三條 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未達成管轄協議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是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且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給另一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⑻ 股權轉讓糾紛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股權轉讓糾紛的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股權轉讓合同糾紛的處理
1、轉讓方在正式通知公司辦理股權變更手續之後,除了股權轉讓合同有特殊約定的以外,他在合同中的基本義務就履行完畢了,至於公司及其他股東採取什麼樣的行動,轉讓方並不能控制。對於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的權利,如果轉讓方對此並無過錯,就不應該由轉讓方承受不利後果或承擔責任。因此,在此情況下,應該承認股權轉讓合同的約束力,不支持受讓方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要求。
2、因公司怠於或拒絕履行法定義務,而使受讓方不能正常取得股東身份或行使股東權利時,對於受讓方的民事權利,完全可以給予適當的法律救濟。在此情況下,股權受讓方可以起訴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公司及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排除對股東行使權利的妨礙。法院可以判決支持受讓方的主張。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⑼ 股權轉讓協議管轄權怎麼確定
法律分析: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渣裂,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租碰轄。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如型閉訴訟,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⑽ 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對於自己的股權,股東是可以進行處分的,可以無償贈送給他人,也可以與他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有時候雙方當事人由於各種原因,可能會發生股權轉讓糾紛,這時候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那麼,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確定管轄呢?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一、股權轉讓糾紛怎麼確定管轄
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合同糾紛,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合同沒有實際履行,當事人雙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約定的履行地的,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法律賦予當事人協議約定管轄法院的權利,即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民訴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在股權轉讓協議糾紛中,如果雙方當事人對管轄法院有約定且約定有效的,應適用其約定;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應適用法律規定,即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於被告所在地,人們一般不會有歧義。而對於股權轉讓的合同履行地,應為股權轉讓的目標公司的公司注缺告冊地。因為,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的特殊性在於轉讓行為需要向公司注冊地的登記機關履行相應手續方可完成(如果是外資企業,在工商變更之前還需要商務主管部門的批復,否則股權轉讓合同不生效),因此,以公司注冊地作為此類案件的管轄地也是國際上通行的做法。
二、股權糾紛如何進行舉證
(一)證明當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
1、當事人為拿扮汪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
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營業執照、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當事人名稱在法律關系成立後有變更的,應提交登記機關出具的變更證明。
(二)證明股權轉讓合同成立的證據
1、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出資)的證據;
2、當事人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補充協議、公司章程等。
(三)證明股權轉讓合同履行情況的證據
1、資產評估報告、驗資報告等;
2、出讓或接收股權(出資)的證據,如給付、接收轉發讓股款,公司出具的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出讓方將公司的管理權轉移給受讓方的證據等;
3、工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的資料。
(四)提交訴訟請求的計算依據
1、支持訴訟請求的有關計算方法及計算清單,如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的計算清單;
2、當事人認為應當向法庭提交的其他證據。
(五)其他與舉證有關的注意事項
1、本院在使用普通程序審理民事案件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完成舉證;在適用簡易程序時,要求當事人須於收到本院舉證通知之次日十五日內完成舉消仔證。
2、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確有困難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延期舉證,經人民法院准許,可適當延長舉證期限。當事人在延長的舉證期限內提交證據材料仍有困難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請,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決定。
3、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應依法在舉證期限屆滿七日前提出。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應當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被調查人的姓名或者單位名稱、住所地等基本情況、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的原因及其要證明的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