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回原公司股權怎麼辦
㈠ 公司股東退股需要什麼手續
法律分析:股東退出需要以下手續:
一 應該先由公司股東會通過決議,同意你轉讓股權後你與受讓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辦理有關股權變更工商登記手續和股東名冊變更手續。
二 有限責任公司需要向工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二)企業申請變更登記委託書及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託代理人的身份證明(三)股東會會議決議(四)修正案(五)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六)向原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提交新股東的主體資格證明(七)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原件或副本原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衫晌七十一條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或鏈鋒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喚物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㈡ 公司回購的股份如何處理
公司回購的股份可以作以下處理:
1、選擇注銷。公司購回本公司股票後,如果注銷該部分股份,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資本的變更手續;
2、作為庫存股保留。如果是作為庫存股,必須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登記手續。
有限責任公司在哪些情況下股東判散悉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有限責任公司在以下情況下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股東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條
【本公司股份的收購及質押】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公司注冊資本;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用於員工持股計劃或者股權激掘鬧勵;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
(五)將股份用於轉換上市公司發行的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
(六)上市公司為維護公司價值及股東權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股東大會決議;公司因前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授權,經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會會議決議。
公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屬於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的,公司合計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數不得掘乎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十,並應當在三年內轉讓或者注銷。
上市公司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上市公司因本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五)項、第(六)項規定的情形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通過公開的集中交易方式進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質押權的標的。
㈢ 股權轉讓後轉回如何處理
一、 股權轉讓 後轉回如何處理 依據國稅函〔2005〕130號規定:個人轉讓股權,如果 股權轉讓合同 履行完畢、股權已作變更登記,且所得已經實現的,轉讓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應當依法繳納 個人所得稅 。轉讓行為結束後,當事人雙方簽訂並執行解除原股權轉讓合同、退回股權的協議,是另一次股權轉讓行為,對前次轉讓行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款不予退回(即按兩次股權轉讓行為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果股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完畢,因執行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解除股權轉讓合同及補充協議的裁決、停止執行原股權轉讓合同,並原價收回已轉讓股權的,由於其股權轉讓行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實現,隨著股權轉讓關系的解除,股權收益不復存在,納稅人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二、公司可以回購公司股東的股權么? 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對於 有限責任公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 法規 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 公司章程 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公司法 第75條) 對於 股份有限公司 而言,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減少 公司注冊資本 ; (二)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 (三)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 (四)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的原因收購本公司股份的,應當經 股東大會決議 。公司依照前款規定收購本公司股份後,屬於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收購之日起十日內注銷;屬於第(二)項、第(四)項情形的,應當在六個月內轉讓或者注銷。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項規定收購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過本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的百分之五;用於收購的資金應當從公司的稅後利潤中支出;所收購的股份應當在一年內轉讓給職工。另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為 質押 權的標的。 三、股權轉讓後的出資責任認定 誰來承擔推動社會信任的重擔?在所有的個案中,民眾對法院的期望值很高,既希望法院依既定的法律對 證據 予以認定,又希望法院不拘泥於當事人提交的證據,認為法院的工作是不惜一切查清事實。這些具體問題的沖突往往演變成民眾與法院之間的矛盾。解決股權轉讓出資責任糾紛,直接面對兩個問題,爭論焦點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爭論焦點二,沒有如實出資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誰來承擔。 (一)股東出資證明的認定 根據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公司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其餘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這說明,有限責任公司不足額出資也可取得工商部門的注冊登記,之後補繳出資額即可。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股東首次出資後,必須經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之後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設立登記。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法》取消對公司注冊資本實繳的限制,股東認繳注冊資本時間更長;新頒布的《公司法》取消前《公司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相關內容,公司登記機關淡出對股東出資的認定。若公司內部運作不規范,因股權轉讓產生的出資糾紛直接面臨的舉證難問題將由股東自己承擔。 (二)沒有如實出資的股權轉讓後,出資責任認定 沒有如實出資(未出資或出資不足)的股權轉讓,其實類似於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合法形式轉讓,然後消失,受讓人則以「善意取得」表示無辜,誰來給原所有權人買單?這是一個很具沖擊力的問題。 在司法理論中,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這時候,是顧全原所有權人的利益,還是顧全受讓人利益?顯然,若全然不顧受讓人利益,所有的交易都有重新洗牌的可能,會造成市場混亂不堪。立法者兩害相權衡,取其輕。最大限度的保護 債權人 的權益,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區別《中華人民共和國 物權法 》之一。 股權轉讓,並不能因為其他股東的同意,而確定未出資人股東的合法性,因為《物權法》提到的動產轉讓只牽涉單純的所有權,而《公司法》提到的股權牽涉面廣、侵害債權人利益、擾亂市場秩序。出資不實的股權轉讓後,受讓人可以暫時取得股權帶來的收益、行使 股東權利 ,但是並沒有必然的取得該股權的所有權,取得的只是形式上的股東地位,仍然必須承擔出資責任。因為該出資不實的股份只是公司向工商部門和社會虛構的出資,根據權利義務對等原則,自然也就沒有所有權存在。出讓人和受讓人都有出資責任。 綜上所述,關於 股權轉讓後轉回 的 法律知識 ,我們要注意,公司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收購股東的股權。
㈣ 股東要求公司回購股權怎麼辦
法律分析:照原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是不能請求公司回購自已所持股權的。公司法確立的資本維持原則、資本不變原則,要求公司在存續過程中,應當經常保持與資本額相當的財產公司資本一旦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增減資本,應嚴格按照法定程序進行。若允許公司回購股東持有的股權,將有礙公司資本的充實。但是,嚴格的資本制度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副作用,會對中小股東造成損害。因為公司實行資本多數決原則,股權的行使和享有按照持股的多少來確定。大股東擁有了多數權力就等於擁有了全部權力,而中小股東擁有少數權力卻等於沒有權力。為了實現公司法保護中小股東的價值目標,維護少數股東利益的投資熱情,新公司法確立了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回購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五條 股東回購請求權是法定的股東回購請求權,根據該條規定的情形,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價格收購其股權。除該條規定的情形股東可行使法定的回購請求權外,
㈤ 有限公司回購股東股權的處理是什麼
1、協議回購:有限責任公司召開股東會所討論的事項如果涉及到法定事項中的任何一項以上的,在股東會通知書上就應當告知股東,如對表決結果存有異議的,可以行使股權回購請求權,在股東會決議通過後六十天內異議股東同公司協議回購股權,協商成功的雙方簽訂書面協議。2、訴訟回購:折疊訴訟回購有限責任公司異議股東就股權回購與公司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直接起訴公司要求公司買回股權。
【法律依據】
《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在收購完成後
18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人在被收購公司中擁有權益的股份在同一實際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體之間進行轉讓不受前述
18個月的限制,但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六章的規定。
㈥ 企業股東被公司辭退怎麼退回股份呢
公司辭退員工,如果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可以通過回購股份或者要求其退股的方式處理股權,當然,如果是股份公司,員工持股是個人事情,其被辭退後也可以繼續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回購股份,應當按照股份的實際價格。一、公司辭退員工股權如何處理?
員工一旦持有了本公司的股票,就等於多了個身份,該公司的自然人股東,這是法律認定的,只要他不賣出股票,誰也剝奪不了他的股東權利。原始股股東如果辭職與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則喪失持股資格,所持股份應當在離職後一個月內轉讓給公司;原始股股東拒絕按規定轉讓股權的,公司將強制要求股東轉讓,強制轉讓價格為該部分股份所對應的公司上年度末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公司侵犯股東權利、股東離職等情形下,公司可以回購股東股權(或股東可以請求公司回購其股權)。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但沒有上市的,勞動者辭職,單位就要求勞動者退股。上市公司的,勞動者可以不退股的。
二、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准備哪些材料?
被公司辭退拒絕賠償需要准備勞動關系證明,用人單位辭退的證據,工行握資收入證據,仲裁申請書等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的。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並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
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檔神慶;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三、公司預告辭退員工的情形有哪些?
瞎告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綜上所述,有些員工持有公司的股份,如果因為員工過失或者公司方面因素,需要將員工辭退的,對其持有的股份,公司可以按照市價回購,給員工折價賠償。當然,員工和公司解除勞動關系並不影響繼續持股,員工可以將其轉讓或者自己持有。
㈦ 公司收回股權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股份的收回包括無償收回和有償收回兩種。無償收回是指股份有限公司無償地收回已經分派的股份。例如,股東自願無償地交回已分派的股份。有償收回又稱「收買」、「回購」,是指股份有限公司按一定的價格從股東手中買回股份。公司減少公司資本,可能會影響該公司的股票在市場上的價格。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公司不得收購本公司股份。但是,下列情況除外:(1)減少公司注冊資本;(2)與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並;(3)將股份獎勵給本公司職工;(4)股東因對股東大會作出的公司合並、分立決議持異議,要求公司收購其股份的。
㈧ 公司被收購後如何向公司要回股權
公司被收購由股東和新公司簽訂協議,股東被收購資金依據收購的協議而定,如果原股東的股權被收購的,需要辦理注銷登記,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
公司合並,應當由合並各方簽訂合並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並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一百七十四條
公司合並時,合並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
㈨ 股份制公司股東要退股如何處理
公司存續情況下的股東合法退出公司可以選擇適用轉讓出資或者強制公司收購股份(又稱公司股權回購)的方式,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經過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如果股東違法退股造成抽逃出資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司股東中途退股處理方式:
1、找到過去簽訂的股東合作手穗協議書和公司章程;
2、召開股東大會,按照流程討論退出;
3、必須要經過其他股東同意,不得惡意退股;
4、進行資產負債清算,分攤負債;
5、合理安排退股的股份交接;
6、到工商局調整股東組成;
7、股東退股,要降低影響。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於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公司體系是個復雜的利益系統,各公司參與人之間的利益休戚相關,任何一方利益的變動都會影響到其他參與主體的利益。股東退股會產生公司資本減少的客觀後果,公司資本的減少使公司的償債能力下降,從而影響到公司債權人的清償。如果股東和公司串通一氣,通過股東退股逃避債務,還會構成對公司債權人的侵權。
申請條件: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談喊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七十三條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畢侍卜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並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六十日內,股東與公司不能達成股權收購協議的,股東可以自股東會會議決議通過之日起九十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