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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股權反悔的人如何打官司再審

發布時間: 2023-04-30 04:22:12

❶ 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注冊後,出讓人反悔,理由是固定資產沒有轉讓協議,如何維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股東所繳納的出資以及公司後續經營過程中獲得的資產均屬於公司的獨立念激財產滾拆。當自然人獨資公司股東將所持公司全部股權轉讓給受讓人後,受讓人即成為仔備襪公司的唯一股東。公司的固定資產是公司的財產,原股東無權轉讓。故出讓人以固定資產沒有轉讓協議為由不履行股權轉讓協議是不能成立的。受讓人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出讓人履行股權轉讓協議,辦理股權變更登記。

以上法律意見供你參考。

❷ 股權轉讓反悔如何處理

只要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了字,該協議沒有漏洞,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簽訂合同後就算一方反悔了也是沒用的,不會對合同效力產生任何影響,股權轉讓仍需按照約定進行。
企業數量的迅猛增長隨之而來的是一批又一批股東的產生,而股權持有者數量激增給投資者們帶來了良好的機遇,股權轉讓活動從最開始的罕見變成了如今的平常。如果轉讓雙方中有一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反悔怎麼辦呢?股權轉讓還能正常進行嗎,該股權轉讓協議還有效力嗎?下面小編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反悔怎麼辦
1、是否影響效力
只要雙方在股權轉讓協議書上簽了字,該協議沒有漏洞,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合同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簽訂合同後就算一方反悔了也是沒用的,不會對合同效力產生任何影響,股權轉讓培正團仍需按照約定進行。
2、怎麼處理
可以通過協商,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如果不能達成一致,那麼一方可以要求反悔方按合同進行股權交割,如果對方不予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強制執行。
二、股權轉讓協議
1、概念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公司法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2、生效要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是一份標的為股權的特殊合同。協議首先應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備:協議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之間可發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
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
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該條賦予了股東可以轉讓股權的權利,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可以向股東以外配橘的人轉讓。同時也規定了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經的程序,規定了其他
股東在轉讓時權利義務。在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是必須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由於股東之間相互轉讓是完全自由的,沒有條件限制,沒有爭議,在這里不作論述了。
綜上所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反悔是不會對另一方利益產生影響的,只要對方不同意,反悔也不會使得股權轉讓進程發生變化,反悔方仍舊不能拒絕進行股權交割,否則對
方有權起訴強行進行相關交割事清碼宜。合同一成立其效力就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不會因為意外因素產生變更,這也是法律規則嚴謹的體現,它只會保護符合相關規定的東西,侵犯這類權益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戒。

❸ 涉外股權轉讓糾紛怎麼辦訴訟再審最好的處理方式

涉外糾紛對期間有一些嚴格的規定,不同於國內的普通訴訟。比如答辯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的答辯期為三十日;上訴期,當事人雙方分別居住在我國領域內和領域外,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的上訴期,居住在我國領域內的分別為十五日(判決)或十日(裁定);居住在我國領域外的為三十日;公告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採取公告方式送達的,公告期為六個月。這類糾紛對涉外律師的門檻比較高,需要掌握的技能高,如熟悉國內國際法律規則、通曉外語等。碰到這類問題,最好網路下問問專業人士,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團隊,北京的王研晟律師團隊,都是涉外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他們在涉外糾紛處理方面很有經驗,算是國內比較專業的涉外律師團隊。

❹ 打官司前法官調解後被告反悔怎麼辦

一、法庭上調解了反悔怎麼辦
在法院調解後,如果在一審中原告撤訴了,再反悔的,可以再次起訴。如果是在二審中,上訴人撤回上訴了,那一審判決生效。反悔也沒敏租兆有用。
在法院的調解書送達之前是可以反悔的,一旦反悔,法院就得依法判決。但如果是調解書已經送達,那當事人是不得反悔的。當事人不得就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起訴;不得上訴。調解書具有給付內容的,有執行力。
二、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七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橋租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八條下列案件調解達成協議型弊,人民法院可以不製作調解書:
(一)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
(二)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
(三)能夠即時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案件。
對不需要製作調解書的協議,應當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審判人員、書記員簽名或者蓋章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九十九條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第二百零一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在法庭上調解了之後最好不要反悔,如果就此反悔了的話,肯定是會給自己帶來相應的損失,請大家要能夠清楚相關的規定。法庭上調解了反悔了又不知道怎麼樣去處理這類的問題才比較好的時候,建議您及時尋求律師的的幫助。

❺ 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反悔怎麼辦

一、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反悔怎麼辦 1、是否影響效力 只要雙方在 股權轉讓協議書 上簽了字,該協議沒有漏洞,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 法規 的規定,合同就對雙方產生約束力,也就是說簽訂合同後就算一方反悔了也是沒用的,不會對合同效力產生任何影響,股權轉讓仍需按照約定進行。 2、怎麼處理 可以通過協商,如果雙方達成一致可以 解除合同 ,如果不能達成一致,那麼一方可以要求反悔方按合同進行股權交割,如果對方不予配合,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 強制執行 。 二、股權轉讓協議 1、概念 股權轉讓協議是以股權轉讓為內容的合同,股權轉讓是合同項下債的履行。股權轉讓協議生效與股權轉讓生效時間是不一致的,股權轉讓生效是在協議生效之後。股權轉讓協議的主要內容就是轉讓股權,實質是處分其所有的股權。 公司法 第35條是對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作出了限制,這是對股東處分股權作了限制。 2、生效要件 有限 公司股權轉讓協議 是一份標的為股權的特殊合同。協議首先應符合一般合同的生效的要件,即具備:協議雙方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雙方意思表示真實,合同內容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合同標的須確定和可能。 《公司法》第35條規定: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之間可發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分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 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 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該條賦予了股東可以轉讓股權的權利,可以向其他股東轉讓,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同時也規定了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必經的程序,規定了其他 股東在轉讓時權利義務。在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時,是必須徵求其他股東的意見。由於股東之間相互轉讓是完全自由的,沒有條件限制,沒有爭議,在這里不作論述了。 綜上所述,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反悔是不會對另一方利益產生影響的,只要對方不同意,反悔也不會使得股權轉讓進程發生變化,反悔方仍舊不能拒絕進行股權交割,否則對 方有權起訴強行進行相關交割事宜。合同一成立其效力就受到法律強制力的保護,不會因為意外因素產生變更,這也是法律規則嚴謹的體現,它只會保護符合相關規定的東西,侵犯這類權益的行為都會受到法律的懲戒。

❻ 被告已支付賠償金原告自行撤訴,法院下達准許裁定書,被告反悔,如何提出再審

法院的裁定符合法律規定,不能提出再審申請。被告反悔,可以就賠賣段償爭議部分或其他事段鄭項再次起訴,不能以原訴訟請求起訴,否則法院中燃譽不會受理,因為「一事不再理」即重復起訴。

❼ 股權糾紛怎麼打官司

法律主觀:

股權糾紛處理方式如下: 1、當事人雙方協商處理; 2、協商不成的可以請調解機構調解; 3、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規定,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第十條規定,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 損害股東利益 的,簡老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客觀:

《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六條對商業經濟糾紛的調解工作,由調解機構指定調解員主持或組成調解小組主持。《商業經濟糾紛調解試行辦法》第十條縣(市)、市轄區內的商業經濟茄咐渣糾紛,當事人雙方有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由最直接的共同上級主管部門的調解機構調解。《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顫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❽ 股權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是什麼

股權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是:首先起訴,起訴之後經過人民法院的庭審作出相應的判決,最後根據法院的判決來執行。在我國的股權糾紛的民事案件的規定中,我國股權糾紛的類型主要包括: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公司治理糾紛等。
一、股權糾紛打官司的流程是什麼?
1、原告起訴
2、法院受理後將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3、被告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狀,法院在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送達原告如果被告不提交答辯狀,不影響審理
4、決定開庭審理的案件,法院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並公告
5、法庭調查階段包括:當事人陳述;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鑒定結論;宣讀勘驗筆錄。
6、法庭辯論包括: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答辯;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或者答辯;互相辯論。
法庭辯論終結,由審判長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後順序征詢各方最後意見。
7、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8、判決宣告
二、股權糾紛打陵飢官司有用嗎
股權糾紛是指公司股東權上的爭議,主要包括:股東出資糾紛、股權確認糾紛、股權轉讓糾紛、股東權利糾紛、公司治理糾紛等。
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特有的運行機制。即在所有權與經營權(控制權)相分離的情況下。為確保公司整個管理機構能夠按部就班地實現企業的長期戰略目標和計劃。而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股東、債權人、管理人員、職工等)之間所作的一整套的組織制度安排。
股權糾紛也是民事糾紛的一種,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既然是民事糾紛,解決途徑不外乎以下幾種:
(一) 和解。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當事人是民事糾紛的主體,他們對爭議的事項享有充分的處分權能。
(二)調解。在我國現階段的調解制度,主要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主體之間的糾紛,尺搭返這被西方人士成為「東方經驗」,除此之外,還有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公民之間的調解等。
(三)仲裁。所謂仲裁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民事糾紛雙方當事人的參與下,依法對民事糾紛居中審理並製作一定法律文書平息沖突的方法。
(五)訴訟。訴訟即老百姓所講的「打官司」。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枝孫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其實,股權糾紛打官司的結案時間,要根據股權糾紛案件的難易程度分析,關於股權歸屬問題,肯定主要是以工商局和公司規章制度當中登記的股東為準的。打官司之前,可以就股權糾紛問題咨詢律師意見,此時我們需要注意的是,一定要及時的保護自己的民事權益以及股權的權益。

❾ 民事調解後還能上訴嗎後悔如何去申請再審

一、對於調解後反悔的主要有三種情況:
1、普通第三人的調解沒有強簡鋒制執行力,反悔後可以向法院起訴。
2、對於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請求確認協議無效。此時需要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提供證據予以證明。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①損害國家、集體飢派或者第三人利益;
②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④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攔肢晌定。人民調解委員會強迫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符合以下情形:
①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②在訂立調解協議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調解協議,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申請撤銷,或者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者被撤銷的調解協議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書。這是有強制執行力的,一旦簽收就產生法律效力,不可以上訴也不可以就同一糾紛另行起訴。但有證據證明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
一般情況下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當事人反悔的,可以再向法院起訴。但是如果該調解協議經過法院確認有效後,則當事人不能再就原糾紛向法院起訴。
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履行。 經過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的,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基層人民政府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再審的申請流程如下: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提出,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2、再審申請的受理,為了增強再審申請的對抗性,依法規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
3、再審申請的審查,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三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4、法院做出決定。
三、申請再審需要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1、需要再審申請書;
2、按照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人數另加4份,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3、應提交裁判文書的送達回證或其他證明裁判文書實際生效的證明;
4、申請再審人是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代理人身份證明;
5、提交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審、再審裁判的,應同時提交一審、二審裁判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一、二審判決書原件或經核對無誤的復印件4份;
6、在原審訴訟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復印件;
7、支持申請再審事由和再審訴訟請求的證據材料;
8、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的同時,應提交材料清單一式兩份,並可附申請再審材料的電子文本,同時填寫送達地址確認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第九十九條調解達成協議,必須雙方自願,不得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條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訴訟請求、案件的事實和調解結果。
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零五條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七條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八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八十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申請再審,應當在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
第四百零七條人民法院對調解書裁定再審後,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當事人提出的調解違反自願原則的事由不成立,且調解書的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二)人民檢察院抗訴或者再審檢察建議所主張的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理由不成立的,裁定終結再審程序。
前款規定情形,人民法院裁定中止執行的調解書需要繼續執行的,自動恢復執行。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調解協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一)侵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侵害案外人利益的;
(三違背當事人真實意思的;
(四)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性規定的。

❿ 股權轉讓後反悔可以么

一、 股權轉讓 後反悔 協議簽名就生效了。一方反悔,其他方不同意撤銷或者變更沒有用。如果反悔一方不配合辦理,可以通過 訴訟 解決。法院會依法判處的。 有限責任公司 的股權轉讓是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依照法律或者 公司章程 的規定,將自己持有的股權轉讓給他人的行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內部轉讓,指股東之間相互轉讓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股權;另外一種是外部轉讓,指股東向公司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持有的股權。由於有限責任公司具有明顯的人合性的特徵,股東之間的信任關系是有限責任公司存在的基礎。股東對外轉讓其股權後,其股東地位隨之被受讓方取代,會影響原來股東之間的信任基礎。為了維護其人合性, 公司法 對於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外部轉讓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 《公旅桐信司法》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在本案中,黃某向李某轉讓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經全體股東召開股東會一致同意通過,且張某和鄭某均未提出優先購買的要求。黃某向李某轉讓股權,其內容不違反公司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系有效合同,應受法律保護。 在當前的經濟社會中,公司股權轉讓的情況較為普遍。在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行為過程當中,對於受讓人來說,最為擔心的就是能否真實、完整地掌握公司的負債情況。因為公司的資產、在行業內的聲譽以及市場佔有率等方面是易於確定的,出讓人為了獲得較高的對價,自然會把這些信息和盤托出,但公司的負債情況卻常常因為其較為隱蔽而令受讓人頭痛。雖然當事人之間所轉讓的標的物為公司股權,但公司的資產、負債情況無疑是影響當事人判斷是否受讓以及轉讓價格的重要因素。因此當事人在轉讓公司股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出讓人應當全面、真實地把公司的資產、負債等重要信息告知受讓人,如果故意隱瞞相關情況就會構成對受讓人的欺詐。 《中華人民共和國 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拆輪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股東轉讓公司股權時隱瞞公司真實情況的,足以影響受讓人對於是否受讓作出正確的判斷,這一情況完全符合前述條款所規定的情形,因此受讓人有權按照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 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這兩點是合同被撤銷所產生的直接法律後果。在本案中, 股權轉讓合同 被撤銷,該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依據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此處需要明確,涉及返還的財產系涉案公司的股權,而不是該公司的財產。因為公司的財產是獨立的,屬於公司所有,而非股東所有,股東所擁有的是公司的股權,因此股權才是當事人之間所轉讓的標的物。雖然本案中當事人轉讓了公司的全部股權,但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並未發生變化,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被撤銷僅影響到公司股權這一層面,並不對公司財產產生影響。 股權轉讓後反悔 等相輪手關問題如上所述.通過上文的描述,我們可以得知的是由於 股權轉讓協議 是相當於一份 買賣合同 的,在正常情況下是不可以反悔的,但是如果該起股權轉讓符合上述的幾種條件的話就可以撤銷該起股權轉讓協議,比如該起 股份轉讓協議 自始至終都不具有相關的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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