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名股東死了股權怎麼轉讓
❶ 股東死了轉讓股權
法律主觀:
股東轉讓公司股權可以轉讓給其他股東或者其他股東以外的人。轉讓的一般流程如下:1、對外轉讓股權,書面通知其他股東;2、如其他過半數的股東同意轉讓股權,則可以與受讓方簽訂轉讓協議;3、義務履行後,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向新股東出具出資證明。根據《公司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轉讓股權後,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明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並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對公司章程的纖啟悄該項修改不需再由股東會表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旁灶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毀渣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❷ 公司股東死亡股權怎麼處理
1、公司章程沒有另外規定的,股東去世後,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
2、公司可能在章程中規定股東資格不可以繼承,此時股權不可以由繼承人取得。
3、當其他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去世的股東的資格時,一般採用股權轉讓的方法處理股權:
(1)如果有半數以上的股東不同意繼承人成為公司新股東,則需要按照繼承人所確定的具體價款購買去世股東在公司中的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4、但是要注意的是,股東去世後,繼承人不得抽回其對公司的出資。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七十一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
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❸ 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
股東死亡如何辦理 股權轉讓 1、 遺產繼承 是財產轉讓的合法形式之一。根據 繼承法 的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股權就其本質屬性來說,既包括股東的財產權,也包括基於財產權產生的身份權即股東資格,該身份權體現為股東可以就公司的事務行使表決權等有關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就股權所具有的財產權屬性而言,其作為遺產被 繼承 是符合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 而股東資格的繼承問題,則有必要在 公司法 中作出規定。《公司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提供了股繼承的一般原則即:自然人股東的合法 繼承人 可以繼承股東資格。同時也允許 公司章程 做出其他安排。 2、自然人股東的合法繼承人可以繼承股東資格。這樣規定一方面考慮到股東身份即股東格是基於股東的財產權而產生的,一般來說,其身份權應當隨其財產權一同轉讓;同時,也考慮到被繼承人作為公司的股東,對公司曾做出過貢獻,其死後如無 遺囑 另作安排,由其 法定繼承人 繼承其股東資格有合理性,也符合我國傳統。國豎禪外一些國家的公司法也明確了股份可以繼承的基本原則。如法國規定,公司股份通過繼承方式自由盯敬轉移;德國規定,股份可以出讓和繼承。 3、允許公司章程另行規定股東資格繼承辦法,主要是考慮到 有限責任公司 具有人合性,股之間的合作基於相互間的信任。而自然人股東死亡後,其繼承人畢竟已不是原股東本人,股權實質上發生了轉讓。在此情況下,其他股東對原股東的信任並不能自然轉變為對繼承人的信任,不一定願意與繼承人合作,可能導致股東之間的糾紛,甚至形成公司僵局。為此,從實際出發,應當允許章程規定股東認為切實可行的辦法,解決股東資格繼承問題。比如規定,當股東不同意某人繼承已死亡的股東的資格時,可以採用股權轉讓的辦法處理股權繼承問題等。 4、從我國目前公司實踐看,有關 繼承權 的糾紛呈上升趨勢。為避免糾紛,股東在制定章程應充分考慮股權的繼承問題,事先約定繼承辦法。應當注意,公司章程只能限制繼承人繼承股東資格,不得違反繼承法的基本原則,剝奪繼承人獲得與股權價值相適應的財產對價的權利。公司章程對股東資格繼承的限制,也只能以合理為標准。這種合理,應當體現為公司利益、其他股東利益、已死亡股東生前的意願及其繼承人的利益之間的協調與平衡。至於公司章程中未約定繼承辦法的,應當由繼承人繼承死亡股東的股東資格。 股東死亡如何辦理股權轉讓 的問題得到了解答。如果股東死亡,那麼該股東的股份應該由法律規定的繼承凱纖慎人繼承,按照繼承人股權轉讓的相關手續辦理股權轉讓,同時到工商管理機構進行 股東變更 等級,如果在公司成立之初有明確的約定或者是公司章程有明確規定的,按照約定或者是章程中的規定進行股權轉讓。